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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13年之后,ipo重启就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如今市场对IPO重启时间的猜测主要锁定在今年6月份。而这样的猜测显然与IPO专项财务检查的安排有关。
根据证监会今年1月8日召开的“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安排,这次IPO专项财务检查的时间为五个月。其中1月至3月为自查阶段;4月至5月为复核阶段。而目前IPO财务检查正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于是在一些人看来,尤其是在那些急等IPO开闸的利益中人看来,IPO专项财务检查结束了,IPO也就该重启了。
这种看法不是没有道理。一个明显的事情是在1月到3月的自查阶段,共计有168家公司由于业绩下降等各方面的原因而自动撤单。虽然这个数字与市场当初的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有168家公司终止审查,这应算是一个不错的成绩了。可以肯定,在这168家终止审查的公司中,并不乏业绩造假的公司。将这168家公司拒之于IPO的大门之外,不仅减轻了IPO“堰塞湖”的压力,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新股上市的质量,至少有一批股票上市后存在业绩变脸可能的公司暂时不会出现在IPO公司当中了。所以对于证监会这次安排的IPO专项财务检查的积极意义,投资者应该予以肯定,证监会这次IPO专项财务检查的安排用心良苦。
但尽管如此,IPO重启并不能看IPO专项财务检查的脸色行事。IPO专项财务检查并不是IPO重启的决定因素。IPO之所以出现暂停,是因为IPO制度出现了问题,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新公司包装上市、上市后业绩变脸的问题。虽然说IPO专项财务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新股上市后的业绩变脸,但IPO专项财务检查终究不能代替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并不能解决新股发行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实际上,IPO专项财务检查甚至就连IPO公司的造假问题都不能杜绝。可以断言,在目前仍在排队的IPO公司中,仍有不少公司是存在业绩造假等方面问题的。所以我们不能因为IPO专项财务检查结束了就重启IPO,这样的IPO重启仍然是一种带病作业,每家IPO公司的上市都会给市场带来源源不断的问题,这样的IPO重启是不利于股市健康发展的。
不过基于股市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中国股市原本就是为融资服务的,因此IPO重启是不可避免的。那么IPO重启该看谁的脸色?毫无疑问,IPO重启应看发行制度改革的脸色,IPO重启应由发行制度改革的进程来确定,先进行IPO改革,后重启IPO。在发行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重启IPO,尽可能减少重启IPO带给A股市场的新问题。
实际上这也是符合监管层意图的。早在今年2月28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介绍了下一步发行体制改革的五条思路。这其中的第二条思路就是“深入开展对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将抽查中的有关要求细化落实到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去”。可见在证监会的安排里,IPO专项财务检查是发行制度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证监会还要就发行制度问题作出其他的改革。如修订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改进发行条件,细化信息披露要求,逐步淡化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完善新股定价约束机制,推动市场相关各方归位尽责,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发行监管透明度建设;坚决打击粉饰业绩、包装上市、虚假披露、合谋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
【关键词】IPO 上市 问题 对策
一、IPO相关介绍
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公司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公司发展资金的过程。IPO在证券市场的各类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连接通道。它不仅实现企业的首次上市股票融资,使企业不断进入二级市场,而且还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生产率。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各项改革制度不断充实完善,使得资本市场有了实质性的改变,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需求带来了很好的机会。停止了一年的企业IPO在2006年5月重新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也基本完成,完善的法规政策优化了企业IPO环境,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二、IPO给企业带来的益处
(一)实现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
为企业提供重组、大量的投资性资金是IPO给企业带来的最直接的好处。企业上市后,就等于进入了一个融资平台,它可以为企业后续融资提供便捷的途径,从而有效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二)增强股权流动性的同时增加股东财富
企业实施IPO后,控股股东股份在超过自股票发行上市日后36个月的锁定期后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流动性增强,方便初始投入资本的退出。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公开发行上市的方法来将一部分股权以股票的形式卖给社会公众股东。社会公众购买公司股票的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增量的投资促进公司的快速成长,公司的快速成长可以提高公司股票的价值,让投资者可以从中分享到利益。
(三)有利于树立企业的形象
企业只有在经营管理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才能IPO。IPO的成功实施同时也说明投资者看好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发展潜力。企业上市后,可以通过各种媒介不断向社会公布企业的有关信息,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增强企业的政治影响力,使企业健康发展
IPO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是比非IPO企业要强,IPO的发展应遵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企业发展及品牌得到提升。
企业实施IPO以后,将会受到更多的约束,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越多。同时企业必须遵守资本市场的监督机制,接受来自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样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
三、IPO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一)各项法规约束,各部门监管
企业IPO上市以后,企业的发展就将直接关系着无数的大小股东,意味着企业要进入公众视线,面对各方约束和监督。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证券类法律法规及各相关部门规定,不仅要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而且要面对广大中小股东提出的建议以及质询,还要面对媒体、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
(二)经营成本的增加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充分、准确、及时地公布相关信息,使得股东、债权人、政府等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并做出有关投资决策。为了衡量信息的有效性,信息使用者需要根据第三方的即中介机构的评估、审计报告来进行决策,这就直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三)经营管理压力增大
作为上市公司,企业的任何动作都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企业必须强化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绩,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期望回报,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从而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这些都无形的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
四、企业IPO面临的问题
在IPO工作程序中,企业在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得做充足的准备,以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而这些方面,正是企业IPO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主体方面
IPO之后,大多企业将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净资产额将相应地折合成实收股本总额,然而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企业将维持同一公司主体。目前来看,企业通常面临两大问题,其一是股份折合到底是应该以经过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额或是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折合基础;二是净资产以多大比例折为股本合适。
(二)独立性方面
独立性是IPO的基本条件,也是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核心要素。独立性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对内独立性缺乏,主要是因为股制改革不彻底而形成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可通过资产重组来解决;②对外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在技术或业务上对其他公司严重依赖,可通过加强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减少对单一客户或供应商的依赖来解决。
(三)企业运作方面
IPO企业的运作符合规范性主要表现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能够严格依法执行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且是否能够被有效执行。在这方面我国IPO企业通常做得还不够,存在不少问题。
(四)财务水平方面
我国IPO企业的科目设置、凭证、记账等基础的账务处理工作虽相对规范,但是具体表现在财务控制和财务指标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薄弱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
(五)运用资金方面
目前,我国IPO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不明确,并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力度等不吻合。
(六)管理经营方面
管理经营不规范,也是被否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委托持股;非法筹资;虚假出资;对实物资产没有进行评估;环保受处罚;伪造或篡改纳税报表;人员管理不规范、有重大劳资纠纷等事项。
五、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司IPO财务报表 审计风险 防范
针对公司在IPO过程中的业绩作假、事务所独立性问题以及企业在上市之后短期内业绩大幅变脸等现象,证监会最近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围绕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会计事务所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1 审慎接洽公司IPO审计项目
公司IPO,即“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公司IPO财务报表审计,就是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
事务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同时还要注意识别、评价和处理好自身的有关独立性问题、执业能力问题、执业谨慎和职业判断等重要问题。对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而对于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曾经更换注册会计师的情况,后任需要就其原因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2 明确公司IPO财务报表审计责任
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是财务信息生成链条上的不同环节,是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源头,分别由公司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两者各司其职。
2.1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对编制的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管理层和治理层作为内部人员,对企业的情况更为了解,更能作出适合企业特点的会计处理决策和判断,应对其编制的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向管理层和治理层提出调整建议,甚至在不违反独立性的前提下为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协助,但管理层仍应对编制的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并通过签署财务报表确认这一责任。
2.2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审计准则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这一责任。
3 防止发生执业过错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防范法律责任风险,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发生过失行为,更不能故意违规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这就需要做到:
3.1 增强执业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可以有效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执业,使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做出合理的符合执业准则要求的职业判断。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如一遵循独立性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忽视独立性,甚至接受可能是错误的陈述,并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
3.2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引起的。在公司IPO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对于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发行人,需要做出相应的评估。在细节测试中应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发行人的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是否与产量相匹配等信息。对于发行人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坚持多纬度排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公司申报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脱节的情况应追查其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注意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利润操纵。
3.3 强化执业质量控制
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IPO公司而言,往往要多个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他们的分工存在重叠或间隙,又缺乏严密的质量控制,就会发生过失。
4 恪守执业的基本要求
4.1 遵守职业道德要求
为更好地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的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前提或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的职业行为。并按“①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得影响。②评价不得影响的严重程度。③必要时采取防范消除不得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思路和方法解决处理职业道德问题。
4.2 保持职业怀疑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误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职业怀疑要求对下列情形保持警觉:①评价存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②获取引起对作为审计证据的文件记录和对询问的答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信息。③获知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况。④获知表明需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外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
4.3 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社会公众期望的职业判断是由具有相关的技能、知识和经验能力胜任的注册会计师作出的。注册会计师作出的职业判断是基于其知悉的特定的事实和情况,并中作出有依据的决策。比如作出的判断是否反映了对审计和会计原则的适当应用;是否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已知悉的事实和情况,作出的判断是否适当,是否与这些事实和情况相一致。对于审计报告日后获知的影响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和事实是否已按审计准则要求适当处理。
4.4 重视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客观地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在IPO公司审计过程中应高度关注财务信息异常的情况,在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将发行人申报期内的财务数据进行多纬度的对比分析,并分析发行人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同时,还应关注在申报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一致性,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影响申报期各年度利润的行为。
4.5 强调审计的固有限制
由于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是依据其会计职业判断作出的;审计程序设计和实施是基于审计职业判断作出的;加之审计追求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审计的需要,以及关联方交易复杂性、违反法规行为的发生、各种舞弊的存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的隐蔽性,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按照审计准则规定适当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发现的风险。但这些限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简化审计程序、弱化审计证据、降低保证程度的理由。
4.6 坚持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作为一个整体,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责任以及在具体方面履行这些责任时的进一步考虑,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总体目标提供了专业标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除遵守审计准则外,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与审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应注意审计准则的专业要求必须遵守。
5 结语
近期已经有多家拟上市公司因为其财务数据异常而被迫停止IPO的步伐,天能科技、新大地均属此类。针对企业在IPO过程中操控业绩和粉饰报表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增强执业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强化质量控制和恪守职业要求,进行多维度的对比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证监办发[2012]89号)(下称“4号文”).
[2]侯晓红.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审计对策研究——对以虚构经济交易事实为主要特征的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识别[J]长春大学学报.2007,(03).
[3]梁立国,财务报表审计的风险及防范[J]企业研究,2012(10).
关键词:询价制度改革 IPO 定价效率
近年来我国新股发行制度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变迁,以及其对新股定价效率的影响。我国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自从1999年以来一直在进行市场化的改革,各种监管政策和规范制度引起了极大的关注。随着2009年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改革,对新股定价制度的研究又活跃起来。之后在2012年的时候也进行过一次变革,但由于距离此次改革时间较短,数据不具有说服力,本文通过对2009年新股发行定价制度改革前后的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发现IPO定价制度制度与定价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文献综述
( 一 )国外文献 Benveniste 和Spindt(1989)研究认为,在累计投标询价是一种信息收集机制,在IPO发行过程中,机构投资者比承销商有信息优势,询价机制就是指承销商从机构投资者那里获取和收集信息,了解市场需求,从而确定IPO价格。Ritter和Rydqvist(1994)研究表明,询价制度在改善IPO抑价方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作用。采用累计投标询价制的国家的的抑价率明显低于采用固定价格发行制度的国家。根据避免诉讼理论,IPO定价越低,越能避免被投资者提讼。Lowry and Shu(2002)研究发现,在考虑诉讼风险和IPO抑价程度的相互影响的作用下,IPO抑价程度随着诉讼风险的增加而增加,而诉讼风险却随着IPO抑价程度的增加而减少。Dongwei Su(2004)研究了1994年至1999年的A股IPO价格。研究发现,IPO的首日收益率与外部因素不确定性显著相关。Derrin(2005)的实证研究主要考虑了投资者情绪的因素,揭示了投资者情绪与IPO抑价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IPO二级市场上的抑价成都的跟非理易者情绪和理性投资者获取的定价信息显著相关。
( 二 )国内文献 陈工孟等(2000)研究了1992年至1996年国内深沪市场的全部A股IPO,发现这部分A股IPO的抑价率高达335%,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公司规模越小,发行日与上市日时间间隔越长,抑价率越高。王军波、邓述慧(2000)研究了1994年至1999年的IPO首日收益率与发行价格、中签率、发行与上市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上市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认为市盈率是导致IPO抑价的主要原因。杜俊涛(2004)和Ting(2006)的研究都认为Rock的“赢着诅咒”理论是形成中国IPO市场上高抑价的重要原因之一。曹凤歧、董秀良(2006)研究表明,我国股票IPO发行价格较市场价格更能反映公司内在价值,造成IPO抑价程度过高的主要原因是二级市场价格虚高,市场化定价试行阶段之所以没有得到理想的效果,原因不在于定价制度本身,可能是与市场化选择的时机有关。田高良、王晓亮(2007)研究认为是询价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IPO效率,同时在询价制度阶段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更为显著。李勇、陆文军(2009)对实施询价制度前后的IPO样本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实施询价制度后对IPO抑价率的影响因素发生了变化。贺炎林、吕随启和郭敏(2011)研究表明,中国IPO询价制效率并不完全有效,价格区间确定时已知的公共信息对价格调整产生显著影响,,发行价确定时已知的公共信息对初始收益产生显著影响。
本文在对IPO定价效率主要研究询价制服改革是否真的有效,即改革之后的IPO定价效率是确实得到提高;如果改革有效,那么改革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么。
三、研究设计
( 一 )研究假设 本文以2009年的询价制度改革为契机,比较分析新旧询价制度下IPO定价效率,探究新的询价制度改革是否真能提高IPO定价效率。因此,本文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用发行价格与公司内在价值的相符程度,相符程度越高则改革越有效;二是发行价格与IPO上市的首日收益率的偏离程度,若新询价制下此偏离程度越小,则改革越有效。从这两个方面对新旧询价制下的IPO定价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然后再对影响新旧询价制度的各种因素做回归分析,找出显著因素,由此得出对IPO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新询价制阶段的IPO定价效率高于旧询价制阶段
假设2:公司自身财务指标与IR显著相关
假设3:首日换手率与IR显著正相关
假设4:中签率与IR显著负相关
( 二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数据选取以2009年实施新询价制度改革为零时点,选取从2006年6月19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IPO作为研究样本,对询价制度改革效率进行回归分析。所使用的与IPO有关的数据均来自于ESSET数据库和东方财富网。在剔除个别数据不全的样本后,本文总共获得样本数据总量476个。在选定时间段中,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6月深交所没有A股IPO上市,因为这段时间受经济危机和新询价制改革的影响,暂停IPO上市,2009年之后,IPO数量有所增加,主要是因为在这暂停的大半年时间里,有大多数公司累计到达了上市要求,导致2010年上市公司增加。
( 三 )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发行价格(Y)为被解释变量,而结实变量则为可以反应公司内在价值的财务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利、每股净资产。这些指标具有代表性,是投资者最常关注的指标,这些财务指标之间有内在的相互联系,更能全面的反应公司的内在价值。变量有:(1)首日收益率(IR)。IPO的抑价率,主要体现在上市首日收益率(IR)中:首日超额收益率=(股票上市的首日收盘价-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即IR=(Pt-P0)/P0。(2)首日换手率(TURNOVER)。首日换手率指在在股票上市的第一天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3)网上发行中签率(UPLOT)。中签率既可以反应股票在交易日的市场需求的热度,也能看出是否存在大量的噪音交易者。(4)发行市盈率(PE)。市盈率是指股票发行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值。是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重要财务指标标。(5)公司财务指标。分别是反映公司综合盈利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反映公司营运能力总资产周转率(IT)、反映公司偿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AR)以及反映公司增长潜力的留存收益率(RR)这几个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指标。(6)网下配售比例(DOWNLOT)。网下配售比例越高,则锁定比例越高,二级市场上的新股供给越少。在市场需求相同的情况下,上市价格自然更高,也就越容易导致抑价程度增高。(7)发行规模(SIZE)。发行规模是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的乘积。发行规模越小,新股就越容易遭到哄抬和爆炒,投机气氛更浓,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发行规模应该与抑价率负相关。
三、实证检验分析
( 一 )回归分析 (1)IPO发行价格与公司内在因素的相符程度,如表(1)、表(2)、表(3)。表(2)中显示所有检验的R2都在0.6左右,调整后的R2也在0.6左右,所以此回归方程对样本的拟合优度很好,可以用来检验原假设。同时回归结果中有3个指标是显著的。新制度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也很高,可以用以检验该假设,新制度发行价格可以解释5个财务指标,如表(4)所示。对比旧询价制与新询价制的回归结果可知:在旧询价制下,对发行价格影响显著的财务指标只有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每股净利,其余大部分财务指标都在回归过程中被软件自动剔除,说明其解释力微弱。而在新询价制下,对发行价格解释显著的财务指标有每股净利、净资产周转率、每股净资产、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显著的财务指标之前的要多,而且更具代表性。说明在询价制度改革之后,发行价已经能够体现大部分公司内部价值的信息,且模型的拟合优度高达0.620。结果说明新询价制下IPO 的发行价格与其公司的内在价值相符程度更高,即IPO定价效率确实有了一定的提高,假设1成立。
( 二 )M-W差异检验 M-W检验显示改革前后IR在1%的显著性有显著差异,结合表(5)可以知道,不论是均值还平均秩,新询价制下的IR都要比旧询价制下低,即抑价率显著改善,假设2成立。
( 三 )共线性检验 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发现各因素的方差膨胀因子(VIF)都没有超过5(一般认为V正超过10才存在高度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认为该两组回归方程中不存在高度多重共线性问题。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公司自身的财务指标中除了留存收益,其他基本上对结果的影响不是很显著,假设2不成立。其他财务指标的回归结果都不显著,说明大部分投资者其实在做IPO投资的时候并没有深入分析过公司的财务状况,投机性较强,多数是跟风。(2)发行规模的影响也不显著。说明公司基本信息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讲并不重要,投资决策并非根据实际看到的公司信息评估做出。(3)发行市盈率在新旧制度阶段都产生了显著影响,说明发行市盈率是投资者评估初首日收益率的重要指标。但是新旧制度下的回归中系数又存在显著区别:旧询价制负相关,新询价制下正相关。(4)首日换手率对IR 的影响在新旧制度阶段都是正的显著相关,假设3成立。股市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非理性投资现象,羊群效应严重。(5)中签率对IR的影响也有显著差异:旧制度下网下配比例对IR系数显著为负;新制度下是网上申购比例对IR系数显著为负,假设4成立。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结果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配套制度的不断深化,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IPO定价效率,IPO发行定价逐渐趋于合理。同时也发现改革之后仍然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新制度下IPO定价机制仍然不能很完整地反应公司内在信息等。因此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本身。2012年新一轮IPO发行制度改革举措完善了新股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并且确立了以市场化作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方向。建立面向公众的询价机制,务必使得整个询价过程公开透明。这是保证投资者利益和防止利益相关者串通的首要步骤,减低行政干预,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询价制将散户和中小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较之以往来说是个很大进步,但是由于参与询价的个人投资者数目太少,并不能与机构投资者抗衡,并且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经验,很可能会盲目跟从机构投资者的报价,那么市场上的爆炒新股现象就难以控制。只有机构投资者和少数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这样做并不能反映全体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价格。在未来的IPO定价制度改革中可以采取网上全面询价的方式,让机构投资和和个人投资者都根据自己的意愿报价,这样会极大减少歪曲价格、羊群效应和串谋的可能性。(2)大力解决炒新问题,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应该彻底找准炒新主体。新股上市首日定价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操纵行为,炒新的背后主使未必就是散户投资者,其中的主要利益主体还包括发行人、承销商、大额的机构投资者等。因此,有关方面必须对这类有能力爆炸新股的群里进行深入解剖,弄清新股“三高”现象的始作俑者,并实施配套的严惩机制。应该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严格抑制炒新措施。2012年上交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深交所也《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应该说深交所的规定比上交所更严格,对限制炒新效果更明显。然而深交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放松了原来限制首日炒新的政策,给了新股爆炒以可乘之机。为此,需要通过进一步限制新股上市换手率等举措,抑制新股炒作。应坚决贯彻落实既有规定。深交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规定重点监控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在涨停申报、封涨停等过程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量化标准。但之后的一些新股的等连续疯涨股票并没有发出积极的监管声音,这令人疑惑。另外,沪深交易所即使对一些炒新行为进行处置,也仅限于向相关营业部发出《警示函》或者暂停相关账户交易,这对炒作主体构不成任何实质性惩罚。因此,应该制定严格的炒新惩罚条例,大力打击打新炒新者。(3)进一步规范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有巨大的引导作用,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通常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和目的。为了稳定和促进我国股市的发展,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机构投资者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鼓励规模不同以及风险偏好不同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到IPO询价机制当中。这样就有利于综合考察发行公司的内在价值,进一步提高询价质量,提高IPO定价效率。此外,监管部门应该对在询价过程中报价不合理、甚至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串谋的机构投资者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进一步规范机构投资者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邓召明:《我国股票发行定价效率实证研究》,《南开经济研究》2011年第6期。
[2]姚远:《我国创业板市场IPO 定价效率实证研究―基于IPO抑价视角》,《金融观察》2011年第8期。
IPO项目财务自查报告的递交在3月31日已截止,证监会共收到610家企业的自查工作报告。然而自查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撤单的终止,财务核查第二阶段已经开始。4月3日证监会以抽签方式选取了30家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约占已提交自查报告企业的5%,这些被抽中的企业仍存撤单可能。
另外,上周加入“中止审查”行列的企业数量也由原先的6家骤升到109家。业内人士指出,这109家中止审查企业在财务专项检的第二阶段或将迎来主动撤退的第二波。
自查收官
截至4月3日,166家企业主动退出IPO队伍,其中,财务自查结束前后两周分别撤退拟上市企业76家和43家,两周蜂拥撤退企业119家。这119家企业为何在最后两周同时撤退?宁波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范春林表示,这些企业都是抱着观望的心态和侥幸的心理,最终水落石出!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黄建中表示,有两个原因:第一,有些企业前一段时间还没自查完,结果还没出来;第二,可能退市不退市,各个企业也在纠结,到底是撤回来呢,还是冒险试一试,所以拖到最后。当然,明知不符合上市条件,但还是硬着头皮往上报的企业也存在。
财经观察者思朴也向记者分析,目前包装上市的企业普遍存在,开始时他们心存侥幸,最后实在没辙了,没法骗下去了,只能换个马甲等时机;或者感觉没有希望了,另谋出路了。因为如果不撤出,必须上报财务自查报告,如果过不了关,证监会要动真格的了,为了避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只有退出。
北京四海升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燕海涛也认为,不排除极大可能是证监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些拟上市公司有问题或者不符合上市条件,因而拟上市公司在相关建议下主动撤销上市申请。需要提醒的是,主动撤销上市的拟上市公司在经过重新整顿经营一段时间后,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上市。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因素,除了财务问题之外,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黄建中认为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如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这些都是企业财务审查的硬伤。
“就像刘翔放弃比赛的时候不可能在休息室就放弃了吧?坚持到最后,在跑道上试跑两步觉得不行了就下去了,但是比赛开始前自己的体质状况和精神状态还不清楚吗?”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黄建认为,因为很多有问题的企业心有不甘,贼心不死,总是想通过一些办法来解决,但是有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是改不了的,拖到最后实在是改不过来了,只能放弃。
创业板损失惨重
虽然本周新增43家终止审查企业来自主板、中小板的撤单企业有35家,而来自创业板的仅有2家。但是在主动撤出IPO的166家企业中,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有11家、49家、106家,创业板占比超过六成。为什么创业板撤退的比例会如此大呢?
对此,王英光认为,首先,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对于企业上市的要求条件不同,主板和中小板要求条件高于创业板,企业在上市准备之初就清楚这些条件,相对来说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是有备而来,长期准备的;其次,创业板一般是处于创业阶段,风险性比较大,风险投资也在考虑。一旦上不了市会给投资人带来更大的损失,风险投资人在政策的压力下也会主动退出。
黄建向记者分析,主板和中小板上市企业对连续盈利要求比较高,但是对成长性的要求不高,创业板IPO企业有成长性的要求,因此退出上市排队的数量比较多一些。对于创业板,不光要持续盈利,还要保持一定的成长性,所以创业板企业撤退的比例比较大。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黄建中表示,创业板上市,有对盈利增长幅度的要求,有些企业盈利了,但是增幅达不到要求的话就要退出了。再说创业板的企业本身就小,因为不是成熟企业,创业期业绩不稳定的概率更大些。业绩达不到增长要求的话就可以等业绩达到要求再重新申请了,如果业绩出现了亏损的话,那就再等一两年了。现在的话可以进入新三板或者发私募债。
或迎撤单第二波
在财务专项检查第一阶段收官之际,百余家排队企业在最后关头选择了撤单,另外,也有百余家企业选择延迟递交财务自查报告。因此,中止审查企业的数量由前一周的六家飙升至109家,新增103家。目前,沪市主板、深市主板、创业板中止审查企业数分别为28、51、30家。但是,这些企业为什么加入“中止审查”行列呢?
黄建中认为,自查工作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也是有的。券商的工作量其实挺大的,如果接触的项目比较复杂,可能来不及完成自查报告。
但是,王英光表示,有些企业财务粉饰也要时间,财务中介机构忙不过来呀,主要是要弥补重要的财务基础事宜,主要还是财务“硬伤”,基础关系需要重新理清建立,重大财务问题需要重新更改和调整,以前的不足需要寻求外援补足,短时间内真是难为这些企业了。
“为什么别人3月31日可以提交自查材料,你就要5月31日呢?肯定是有摆不平的事情。”黄建表示,有些企业可能是年报或者季报的业绩发生了变化,一旦上市就会变脸,而拖到5月份的话,二季度已经过了三分之二,如果业绩有好的改观的话就开始有所显现,这样尽管一季报丑一点,但是二季报好一点,要是预计和年报业绩又连贯,就不可能一上市就变脸,所以需要时间观望。还有的就是在国际国内经济调整的过程中,有的企业会受到利好的影响因素,这样来说就需要时间来缓冲。
按照规定,上述109家企业将延迟至5月末递交自查报告,并从中抽取10家进行抽查,证监会已从第一批递交报告的610家企业已经抽出了30家,也就是说,中止审查企业被抽中的概率由第一批的5%上升至近10%。
业内人士认为,第一批被抽中的企业仍存在撤单可能,另外,“中止审查”榜单也将是撤单的高危区,这些中止审查企业或将迎来第二波主动撤单潮。
黄建中认为,撤回材料的情况随时都会有的,比如有些企业到了初审的时候材料不齐,被证监会挡住了,而材料又补不上来,觉得风险太大了,这些企业会主动撤出来,申请终止审查。或者今年上半年业绩出现亏损的话,也会撤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