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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充分程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
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有各自的特殊性。会计准则的出现,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准则的作用就是提高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所以,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准则亦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表的依据。审计的总体目标一是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二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准则在制定程序上是否反映了利益各方的利益?不同的国家团体在准则的制定上有何区别与相同点,对我国又有怎样的借鉴作用?
一、国际会计准则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章程,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如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订、国际会计准则时采用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程序,称为充分程序(due process)。分为以下几步实施:
第一,理事会审阅关于拟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建议(理事会代表、各成员国组织、咨询组成员、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提交建议),当决定列入计划时,即成立这一计划项目的筹划组。
第二,筹划组考虑与该项目有关的会计事项,研究国家和地区性的会计准则和惯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撰写重点大纲,送理事会;在收到理事会对重点大纲的意见后,再在此基础上撰写准则说明书草稿。说明书草稿按在成员组织、咨询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土中传阅,以收集意见。
第三,筹划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审议,并通过提交理事会的准则说明书。经理事会批准后,即着手撰写这一准则的征求意见草稿,再送理事会审议修订,并需经至少2/3多数通过,才可作为征求意见稿(ED,公布草案)发表,广泛征求各有关利益集团的意见。
第四,征求意见稿发表6个月后,筹划组对收到的评论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制定这一国际会计准则的草稿,送理事会审议修订,并需经至少3/4多数通过,才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发表。一般每个准则从酝酿到正式,需要2-3年的时间。
二、美国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制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充分程序。
第一,组织的广泛代表性。财务会计基金会由8个赞助团体构成,每个团体都有成员代表其自身的利益,除了这些团体外,财务会计基金会还可以任命来自其他部门的自由成员,如银行联合会长期有一名成员参与财务会计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建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其成员来自几乎所有关注会计准则的行业和部门,这些成员定期(每季度一次)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委员们商谈会计准则制定等问题。可以说这种制定安排可在相当程度上将各自利益集团的意见,传递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根据1977年4月“会计准则制定结构委员会”所提交的报告,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一些主要会议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准则制定的过程,也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准则的制定过程。
第二,充分的程序。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充分的程序,使得准则制定过程中能充分地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并且,几乎从准则立项开始,一直到准则的最后。全过程都处于“摄像机”的监督之下,过程中几乎所有会议都对外公开。在准则立项阶段,社会各界,特别是咨询组的成员等,都可以提出意见,经过甄别、筛选,确定列入FASB日程表的项目后即进入研究和准备阶段。此阶段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下一阶段所起草的研究报告及准则草稿的质量,对某些问题的倾向性处理。因而,美国各利益集团往往通过对研究和准备阶段的“合理”干预,影响、左右准则起草小组的思维,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研究和准备过程的公开性,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较早地关注,参与到制定中来,也能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准则有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而判明自己是否要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干涉准则的制定。在准则的研究和准备阶段,就让社会各界参与到准则制定中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最终所制定的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起草阶段一般先草拟一份研究报告或称“讨论备忘录”,罗列各种可行的理论和可行的处理方案,向社会各界免费发放,以尽可能广泛地取得一些倾向性意见,便于下一步制定准则时确定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案。
FASB根据反馈的意见拟定明确表明FASB所支持的方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具体确定是否要准则及怎样的准则。确定时FASB是以7位成员的最后投票表决为最终依据,并且几乎每一份准则最后都要说明表决情况,委员们的反对意见也附在准则之后。
三、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我国财政部规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计划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阶段。
第一,计划阶段。会计司根据我国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做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二,起草阶段。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立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由起草人广泛搜集并研究国内外资料、文献,了解国内外实际做法,提出初步结论。起草人根据掌握的资料以及德勤咨询专家提供的比较报告,进一步总结成果,起草研究报告,对正式起草准则需要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具体准则的初稿,经起草小组讨论后形成讨论稿。讨论稿完成后在核心小组或会计准则组内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起草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报司领导审批。
第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会计司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阶段。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并组织实施。
四、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存在的不足
从会计准则的4个阶段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力求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充分程序阶段。但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还存在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会计起草人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及研究报告没有向公众公开。而美国FASB的讨论备忘录向社会公众传递了项目中的问题及可能解决的途径。这些内容不带有任何的FASB的倾向性意见,是为了公众掌握更多的相关知识,更加能够结合各自所处的环境,对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进行更有效的讨论。我国没有公开起草人的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也没有相关的内容。
第二,我国会计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不稳定。我国第一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时期大约为35天,第二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时间大约85天,第三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时间大约为70天,第四批,第五批征求意见时间大约在2个月。这种不稳定的征求意见时间安排,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会计准则的讨论。而美国会计准则在制定的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最低限度为90天。
第三,我国利益各方较少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企业在会计准则上是被动的接受者。在会计研究等相关的杂志上,绝大多数是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撰写,少数为国家机关干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撰写,几乎没有企业相关的文章。会计实践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利益与会计准则直接相关的工商界,几乎对会计准则不发表任何的意见。
五、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若干建议与对策
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程序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模式,而这种模式已经得到社会各界较高程度的认同,但同时离人们的期望又有一定的差距。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和持续性的工作,我们应该始终围绕提高会计准则质量这一重要目标,立足我国的会计环境,进一步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民主化程度。具体应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坚持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不变的前提下,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准则制定过程中来,尤其要进一步发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咨询作用,更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不断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改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本着为财务会计信息主要使用者(国家职能部门、银行、职业投资者、经理)服务的理念,在咨询委员会代表里面增加国资委、发改委、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等,让他们在制定准则时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拓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传播渠道,尤其要加大对互联网这一传播渠道的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迅速的优势。我们要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渠道,例如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的首页显眼位置列示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及其征求意见最后截止意见日期;在我国的主流经济财经报纸(如中国财经报,经济观察报等)上大篇幅刊登征求意见稿和反馈方式,让关注会计准则的人士积极地参与讨论,还可以建立网上论坛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由财政部号召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广泛地提出意见,社会各界就可以方便地“进言”,而其他的人也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全过程。
第三,尽快实行会计准则前的听证会制度。这既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准则的制定中来,使会计准则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同时又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准则、更有效地实施准则,因为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也是宣传准则的过程。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经财政部修订以后,制定程序的各个环节是IASC和FASB制定方法,并在结合我国的特定的文化和体制基础上修改而成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同时推进法制建设,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也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吴联生.当代会计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李鸣,昌忠泽.证券执法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01(7).
3、朱海林.美国会计准则: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J].财务与会计,2003(2).
一、工作目标
查摆问题阶段是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推进阶段。总体要求是:按照实事求是、边查边评边改的原则,达到找准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围绕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广泛征求意见和边查边改3项重点工作,对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3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出的评议内容,切实把问题找准找全,把原因分析透彻,把整改落到实处,做到边查边改,未评先改。通过自查自评自纠,进一步端正工作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为7月份开始进行的第三阶段认真整改打好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是通过召开自评会等有效形式和方法,联系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自查自纠专题报告。二是开门纳谏,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走访服务对象、召开评议代表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面对面向群众和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多方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局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参评对象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纠存在的政风行风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公开曝光,对调查处理情况要跟踪反馈,对没有处理结果的要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纳,对于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一时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整改的,要作出说明,并制定整改时间表,认真落实整改。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征求意见、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步骤如下:
(一)组成评议组,并通过各种媒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商定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三)评议组召开各类座谈会,组织人员上门走访,接受网上和电话咨询、投诉,开展网上评议等,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按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开展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
(四)5月底集中开展一次政风行风现场征询意见活动,通过现场办公、反馈,收集和听取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下管一级原则,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指导。
(六)以书面形式将自查自纠报告和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上报局综合股,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几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搞好思想发动。第二阶段关键是找准问题,这是搞好行风评议工作的前提。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认识自查自评自纠的重要性,明确评议内容和要求,端正态度,找准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认真梳理分析,找准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和整改方案,切实把自评阶段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目标措施和详细的工作计划,做到指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做出表率;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基层、工作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本单位行风评议工作情况,主动发现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好相关工作。
(三)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各新闻媒体和本单位的网站、板报、简报、宣传栏等形式,及时报道行风评议工作进展情况、解决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一、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在保持收入确认准则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原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作了大量细节性修订后形成的,并且该细节所涉及到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根据2011年6月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所做的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确认收入步骤方面 包括:(1)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将与合同相联系的拟定指标转变为准则,将同时或在相近的时间内与同一客户(或互为关联方的若干客户)签订的两项或多项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核算;并且增加了一项“整个合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个单一的履约义务”的准则;不仅如此,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这项步骤中还删除了对合同分立的建议(但是把这项准则加入到了交易价格分配中);修订了与合同变更有关的建议,以求减少股东在变更日对累计金额的”追补”调整。(2)识别单独的履约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在原征求意见稿中履约义务的定义的基础上删除了可实施的项目这一项,原征求意见稿认为可明确区分的一项商品或服务需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可明确区分的利润率的参考标准并对“可明确区分”进行了定义,从而对有关人士的担忧(一项合同中可能出现很多的单独履约义务)作出了回应。(3)确定交易价格。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了对交易价格的定义,即交易价格指主体有权获得的预期的对价金额而非预期收到的金额,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将预计信用损失在综合收益表中单独列示,这与原征求意见稿将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计入总收入的建议不同;在货币的时间价值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判断一项合同的融资部分具有重大影响进行了定义,而且增加了一个一年期的可实用政策(如果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日期与付款日的间隔为一年或更短时间,则无需判断融资部分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在交易价格方面,如果交易价格是可变的,出于对简化提案的考虑,无论是交易价格的预期值还是最可能的金额,主体在可以做出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应根据概率加权金额估计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议,如果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被高估或者不确定,主体在估计其出售价格时最好使用余值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些提议,如:什么时点限制对某些允许的商品或服务的折扣、或有负债及交易价格变更的分配比较合适,这些提议与2010年原征求意见稿中独立价格准则的提议基本一致,但是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判断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独立进行了定义。(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IASB与FASB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了一项表明控制权转移的指标,即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新增了一项如何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持续履行的准则;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对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进行计量的方法,而且明确了对两种可替代的方法的讨论 (产出法和投入法),明确了异常成本的含义,并且新增了对合理估算合同进程的提议;最后,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已确认的累计金额做出了额外限制,即:该金额不得超过主体可以合理确定的有权获得的金额,当收到该项金额或该项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主体才能合理确定有权获得的分摊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对价金额。
(二)其他主要方面变更 包括:(1)质量保证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将主体所做的某些质量保证作为应计成本,这与现行的做法更为一致,具体解释为:如果客户不可以选择向主体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业务,则主体应将该质量保证业务作为应计成本核算,除非该质量保证业务还包括除保证议定规格之外的服务事项,当然,当客户可自行选择向主体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业务时,该项质量保证业务应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核算。(2)使用许可权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对主体知识产权的非独家及独家许可权的区别,当客户能够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从使用该被许可的知识产权且从中获益的期间开始,主体才能确认收入,当然,对于累计确认金额的上限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做出了限制,即该累计收入金额不得超过主体可以合理确定的有权获得的金额。(3)履约义务的检测。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履约义务检测的时间范围,要求主体对预计期间超过一年的履约义务作出检测,并且将检测费用计入成本,在合同允许的情况下,主体使用满足履约义务的直接成本和完成履约义务的支付额中的较低者作为履约义务成本。(4)合同取得或履行成本。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改变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使得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主体为取得合同所发生的成本,主体若未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该项成本,当合同期间为一年或少于一年时,为了方便实务操作,允许将合同的取得成本作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同的取得成本计入了当期费用;当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创造或改良了主体将在未来用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且该成本预计可以可靠计量并且收回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同的取得成本计入了合同成本,而且对于已经资本化了的成本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模式相一致的系统化方法”予以摊销。(5)销售与回购协议。出于对双方利益的思考,有时客户购买某项资产时签订的合同赋予主体从客户处回购该资产的无条件的权利和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主体从客户处回购该资产的金额小于原始售价时,该交易事项作为租赁核算,如果客户持有看跌期权且存在显著的经济诱因致使客户行使该期权时,相关合同也作为租赁核算。(6)披露及过渡规定。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限制了主体对剩余履约义务进行详细披露的情况,初始预计期间超过一年的合同应披露已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的合计金额及主体预计将该金额确认为收入的时间等事项;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从追溯的基础过渡到拟定的标准上还提供了一些特殊的宽免政策,这些宽免政策将减轻对追溯应用相关建议的成本和投入的担忧。
二、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为减少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IASB和FASB在2011年11月联合《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的重新征求意见稿对收入确认问题向公众重新征求意见,总体来说,收入确认的核心模式和范围相较于2010年6月的原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并未发生改变,总体宗旨是一致的,但对如何应用该核心原则的各种提案进行了修改,预计修订后的提案将提高信息透明度并使非预计后果最小化,这样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的影响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收入确认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 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的新提案预期将使收入确认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将影响任何与顾客签署合同的主体(除非该合同属于其他的标准范围),例如:保险合同或租赁合同,当其征求完意见后将替代IASB现行的IAS11、IAS18及其相关的指南,同时在公认会计准则中,该提案将替代ASC605收入确认指南的大部分,因为在两个框架下,相似的交易适用相同的原则,所以该提案预期将对收入确认实现趋同,当然,如果收入准则中的指引要求在应用前参考其他准则,则收入确认可能仍然存在差异。
(二)使收入在会计确认计息、披露方面更合理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使得收入在会计确认、计量、披露方面更加合理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一致认为现存的收入确认准则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很多都不恰当,希望披露的信息能很好的显示确认的收入和现金流(包括主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现金之前和之后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不仅需要主体披露详细的现金流量信息,还要清晰显示现金流与财务报告整体的关系,这有助于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三)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中提案的收入确认方式对收入的报告提供了更加一致的基础,生产会计与交易的经济状况更加配比,预计将改善不同公司、不同行业、不同资本市场的收入的可比性,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采用一致且可比的基础,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
众所周知,我国的部分企业在海外上市后遭受了信用危机,致使一些投资者和研究机构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表示疑虑,使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困难重重,为避免此类危机的再度发生,我国的已上市或即将上市的企业需要更好的了解和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保持高度的灵敏度,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对原征求意见稿的改善,加强了披露的要求,能有效的提升信息透明度,从而增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信心,更加着重于平衡规定的条款与现实的运用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并且提供了一个更加强大的框架来解决收入确认的问题;不过,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2012国际商业问卷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尽管企业收入确认准则的不一致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但出于对新提案将带来成本上升和复杂度提高的考虑,全球仅37%的企业认为现行的收入确认会计准则需要完善或更替,62%的受访者认为新提案将导致企业成本上升,65%的受访者认为新提案将使财务报表更加复杂。由此不难看出,新提案必须着重考虑降低企业进行准则转换时的成本及复杂度才能获得更高的民众支持率,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就2010年6月的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开展广泛活动并进行重新审议后形成的,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IASB和FASB对原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作出了大量细节性修订,由于预计准则最终稿将于2012年底实施,所以对于这些修订是否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实际,是否能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有效的传达主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经济实质,是否能够更加有效的控制由于收入确认准则的差异导致的难以预计的经济后果等疑问,答案尚不知晓。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新提案虽然有一些方面没有解释的十分详细,但也恰当的改善了当前准则中的很多不足之处,收入确认问题一直受到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重视,被认为是当前最为复杂的会计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战略新意百出,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也日趋复杂,使得收入确认问题成为当前会计理论研究及会计实务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目前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收入确认的一些实质问题还没有解决,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一系列会计问题仍需要广大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自8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针对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证书统一、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踊跃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动产、法学、律师等领域专家和执业者从物权法、民商法等专业角度积极建言,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程序性规定,要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针对登记机构的统一,有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关于授权地方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科学合理,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法治方式审核改革的要求。条例不仅应推进登记机构统一,更应推进证书统一,在“不扰民”原则下取代种类繁杂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尤其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应当制定配套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如当事人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以保障不动产登记顺利进行。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已经实施6年多的《物权法》中的一项规定。《物权法》同时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内许多民法学者一直呼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多名参加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立法起草小组的学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一再延迟公布,原因在于“有些问题争议较大,短期内很难达成共识,为了尽快出台,只好回避争议,对于必须涉及的问题,只作原则性、模糊的规定,条例的名称也用了‘暂行’”。据了解,国土资源部上报给国务院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有90条,但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有30条,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具体区分整章被删除,建议稿中对不动产登记的区分、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细化规定的内容,都未能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虽然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阻力较大,但社会各界对条例出台普遍表示支持。舆论普遍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行政管理的产物。社会公开大讨论,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希望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机遇,推进物权法落实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
区级各目标管理单位:
区委区政府目督办在深入研究2012年成都市区(市)县目标考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贯彻落实市委“五大兴市战略”、推进“五区”发展和今年我区目标体系设置实际,草拟了2012年各目标管理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为让各项工作目标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贴近工作实际,现将2012年区级各目标管理单位主要工作目标(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本单位职能工作和本年度承担的省、市、区中心工作,进行认真讨论、分析。特别是要积极与目标牵头单位或市级牵头部门沟通联系,准确掌握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和量化标准,如有重要工作未列入本单位主要工作目标的,请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确保我区2012年度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区级各目标管理单位对本单位2012年主要工作目标提出的建议意见(盖单位电子印章),请于6月6日下午下班前通过协同反馈区委目督办,过时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