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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着重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由点到面、由浅入深、长效发展,带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提升。
支队在市城管局的带领下,不断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加大宣传,积极开展市容环境整治行动,重点抓好市区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市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创文工作任务。现将支队2018年上半年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2018年,支队大力提升市区城市街景,积极做好复兴大道形象提升工程,开展华夏大道、夷山大街北段、明伦街、火车站、大梁路等路段的市容环境街景整治工作,大力拆除影响市容观瞻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破旧铁架子等,同时利用楼体景观整改体量过大或造型欠佳的门头牌匾,重点从以下几个方法践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一、做好沟通教育工作,争取商户理解支持,文明执法、和谐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落实“721”工作法,通过逐户登门对整治路段的商户发放“致广大商户的一封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宣传资料,面对面与商户沟通交流,摆事实、讲道理、讲依据、讲法律,鼓励商户自行拆除违规门头牌匾、自己动手修补问题门头牌匾,同时执法人员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及要求,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争取与广大商户达成共识,争取得到商户的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做好前期现场摸底勘查,加强物资人员保障,科学统筹。每次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开始前,执法人员都会对整治路段的门头牌匾、户外广告等市容环境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一户一档、装订成册,按照“一街一风景”、“一楼一景观”、“一处一风格”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方案。整治过程中根据整治进度,一天一晨会,一天一总结,合理安排人员和车辆,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在天气炎热时,为保证执法安全,支队及时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执法,发放风油精、矿泉水、毛巾等防暑降温用品,以防中暑,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主动帮助整改违规门头牌匾,变违规为合规,热情服务。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商户的权益,践行服务型执法,执法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将违规门头牌匾超规格的部分进行拆除,再根据字体、标识、闪光灯等因素进行重新设计、安装,减少商户损失,整改后的门头牌匾既能自成一体,又与相邻门头牌匾相统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虽然门头牌匾被整改后比原来小很多,但是执法人员的温情执法、热情服务得到商户的高度赞扬。
一、扣紧一个中心: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从转变政府职能、作风和施政行为的高度,把“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的思想深深扎根于脑海,落实于行动。要以“亲情服务”为切入点,从群众最盼的事情做起,带着感情,从群众最急的事情办起。要树立行政与执法就是为辖区和社会稳定与发展提供保障的理念,突出服务职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坚持让“群众满意”的原则,通过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赢得居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二、抓住两个重点:长效管理,执法整治。管理是执法的基础。通过落实卫生管理网络、辖区日常保洁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具体管理措施夯实基础,减轻城管行政执法的压力。执法是管理的手段。通过综合执法整治可以解决一些突出的市容环境问题,提高主次干道、窗口地区、新村小区等重点部位整体环境质量。
三、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城管执法与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住宅小区开发相结合。坚持建管并举的原则,努力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二是城管执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结合市、区重点工程以及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认真制定管理预案,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协调一致。三是城管执法与社区建设、创建工作相结合.
四、健全三个机制:一是执法队伍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管理机制关键在于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要以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手段科学、作风优良的城管执法队伍为目标,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激励机制,以制度管理人,以事业凝聚人,以任务锻炼人,以责任推动人,以感情团结人,通过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群众的亲和力,更好展开城管执法工作。二是以人为本的运作机制。城市管理的对象方方面面,但最终的受益者是居民群众。因此,要树立“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意识,利用城管网站、城管110以及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促进城管工作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在工作中做到高标准,在方式上体现人性化,做到最大程度为群众服务。三是各方参与的机制。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治安、卫生、人口、交通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因此,要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必须在“人人支持城管”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关系,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创立区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居民群众等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新格局。
五、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法工作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法权益,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逐步实施,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要始终记住执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有做到执政为民,廉洁奉公,才能求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执法人员要切实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学习先进思想,通过自重,自省,自律,自励不断改造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据统计,我国法律的80%左右、法规的90%左右必须借助行政执法才得以实施。行政执法承担着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事务,遍及农村发展、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工商监管等等。行政执法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城市化进程贡献巨大。纵观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由于执法理念守旧、执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存在执法理念粗放、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刀切、机械执法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执法功能的实现,降低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行政执法只有受到合理的规制才可以保证公权力正当、充分的行使,保障私权利不受过度侵害。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致方才休止。英国学者威廉韦德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说道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对此,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比例原则通过权衡手段之后果与欲求之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能够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与行政执法
比例原则,起源于大陆法系德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并超越国界和法系,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发展完善,成为各国公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1882年普鲁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门!一案中初步奠定了比例原则的内涵,即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且必要的范围内方可行使。1895年,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梅耶在《德国行政法》书中提到:警察权力不可违背比例原则,并将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领域的皇冠原则。德国学者Fleiner对此有形象的描述警察为了驱逐樱桃树上的小鸟,虽无鸟枪,但也不可以用大炮打小鸟,即后来为人所熟知的名言警察不得以炮击鸟。该比喻形象生动,通俗易懂,颇似我国的杀鸡焉用牛刀、高射炮打蚊子。
随后,经过学者们的倡议,和判例在司法领域的沿用和发展,比但原则的内涵逐步丰富和完善,并最终在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中得到正式确认和明文规定。比例原则最终在行政法领域立足,为各国(地区)所承认,并由行政法层次上升至宪法层次。比例原则发轫于德国,发展于各国(地区),包括法国、英国、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差别在于叫法不同,含义几近相同。行政法母国之法国称其为均衡原则,意即合理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上世纪80年代得以发展:英国称其为合理性原则,旨在通过合理原则限制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美国称之为最小侵害原则或过度禁止原则:日本称为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或裁量零收缩理论。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与行政执法
美国赫尔姆斯大法官曾说过:没有一个文明政府,会使其人民所受之牺牲,超过其予人民之协助。有关比例原则的内涵,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大致有三阶理论和二阶理论两种学说。三阶理论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即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而且三个子原则之间是逻辑递进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正当性原则,也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指行政机关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如果不能,则该手段不予采用,因为欲达目的而不能,即不正当、非所必要的手段被当然的排除在可选范围外。
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少侵害原财、过度禁止原则、或最温和手段原则即当多种手段都能够达到所欲之行政目的时,在该范围内选取那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在无可避免地造成损失的情形下,选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对于可选手段之范围而言,所采用的手段是相对意义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即相对的必要性:而对于所欲求之行政目的而言,是达到该种行政目的不可替代、不得不、迫不得己选用的手段,即绝对的必要性。
狭义比例原则,也称相称性原则或合比例性原则,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与所欲求之行政目的合乎比例、不失均衡。简而言之,即手段和目的必须合乎比例、相称。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要对行政手段造成的后果和欲求之行政目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利益之间进行价值选择。
二阶理论认为,比例原则只包括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就足够。手段正当性己然包括在必要性之中,不必再单独列出,因为进入到必要性的阶层,己无讨论正当性的必要。三阶理论己成学界通说,但有部分学者主张二阶理论,并主张将行政法层面的比例原则更名为禁止过度或行政适度原则,使比例原则仅留存在宪法层面,代表人物有周佑勇教授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吴庚教授。德国著名学者lxrche在1961年发表的《逾越过度及宪法一以比例原则及必要性原则对立法者之拘束》一书中也坚持二阶理论。
笔者认为,作为必要性的基础和前提,正当性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逻辑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同时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政手段未必都能够达到欲求之行政目的,能够达到欲求之行政目的的手段对私权利造成的限制或损害最小时,所获得的公共利益未必最大。正当性原则属于目的决定论,而必要性则属于手段决定论,如果忽略对目的的考察,可能会使手段失去正当性的支持,并且使必要性失去选择的合理范围,因为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用的手段都是从所有符合正当性原则的范围内比较出侵害或限制最小的那种。
三、比例原则的价值与行政规制
公权力,通俗的理解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基于公共服务而享有的管理权。根据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的国家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即公民基于社会契约将私权利的部分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公权力源于私权利,又服务于私权利。如果公权力过界或滥用,将会引起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引发社会矛盾或冲突。显而易见,没有对公权力的有限制约,公权力将会膨胀、扩张、滥用,进而不可避免的侵害私权利。如何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尽量限制公权力的同时扩大私权利的空间,除了外部的监督制约外,还必须要求行政权力的内部制约,这个内部制约不但表现在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且表现在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如此以来,行政执法既符合形式法治主义的要求,也符合实质法治主义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将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由此可见,比例原则在限制行政裁量权、缩减行政执法弹性空间上的重大价值。我国行政法学界于上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合理性原财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有关合理行政原则这样写道:合理行政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或禁止过分原则。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较多体现,可见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以及我国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5条。据悉,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业己将比例原则收入其中。
比例原则受到立法者、学者的如此青睐,无外乎看重其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规范与制约,抑制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压缩行政执法的寻租空间。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有关合理性原则的模糊性、笼统性的规定,导致可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领,以致执法领域出现麦田怪圈。对于什么是合理,以及合理的标准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都是个问题。对此,英国黑尔什姆大法官有过精辟的言论两个合理的人可以对同一事件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且不能指责这两个相反的结论有何不合理。合理原则恰似雾里看花,水中捞月,比例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并对行政裁量权提出量化、显性的要求,使得行政执法有可操作的规范。
比例原则不仅符合行政法治的形式要求,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而且可以从实体到程序、手段到目的给出具体化的量性指标和要求,使得行政执法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清晰可见,既可以规范执法行为,又可以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压缩行政执法的弹性空间、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最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不受过度侵害。比例原则通过对行政执法的手段或方式,能够有效制约行政裁量、审查行政裁量,使得行政执法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理,既可以实现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形成,也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以人文关怀、理性信仰。
1、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它权力事项等方面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汇编行政权力目录;编制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2、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建设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政府部门之间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升电子政务水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把政府网站作为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拓宽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和渠道,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3、推动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创新审批方式、再造审批流程、强化审批监管为核心,积极推进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务公开、透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廉洁高效的阳光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软环境。
4、推进行政决策公开透明运行。严格执行《*市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与否情况及其理由。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以规范行政行为为基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5、深入推行说理执法。围绕服务发展的大局,找准行政执法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继续在行政处罚领域推行全程全面说理执法,建立健全执法告知、开门审案、案后回访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法为上、理为先、和为贵”的行政执法理念,拓宽说理执法推广面,提高说理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6、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专项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重要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上报备案制度,落实对重大行政处罚的个案督查。加强对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提升乡镇依法行政水平。
7、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依法行政合格单位、规范执法示范点创建活动,评选文明执法标兵,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定期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学习观摩等活动,以点带面,促进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一人一档制度,不定期检查其执法情况。加强依法行政档案管理,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库,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加强乡镇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对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以行政问责为突破,推进责任型政府建设
8、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认真落实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改进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探索组建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行政复议听证、质证场所建设,对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律公开听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责任,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9、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围绕创建工作“三无”县(市、区)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工作长效机制,强化网络办理,探索网络中心建设。整合现有公共诉求服务平台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化解积案。完善和落实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制度,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
1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实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100%。完善群众监督,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积极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11、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以宣传培训为抓手,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
12、完善并落实相关学习培训制度。认真执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资格预审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做到领导干部学法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两次。乡局级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不少于两次。积极组织学法交流研讨活动,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