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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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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辅导员;网络;思想政治平台;必要性;建设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56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思维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和接受。近期,“互联网+”战略作为国家战略被总理提出,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和研究机构的关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不断深入发展的互联网思维,逐渐使互联网和人们的生产生活联系得更加紧密。就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言,也必然需要因时而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

1 高校辅导员建设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必要性分析

在互联网思维逐步取代传统思维的时代,高校辅导员建设与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高校辅导员建设及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既是互联网时代的最新要求,也是辅导员工作的新要求;既是新一代大学生群体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要求。

2.1 互联网时代的最新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最终带来了观念的变革,随着“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而提出,互联网思维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不管在任何时代,都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新的时代具有新的特征,互联网时代的特征之一就是更加开放,这就要求所有领域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疆土。互联网思维,不仅是技术的进步、方法的增多,还有教育主体的增加。这也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因此,有必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进步。

2.2 辅导员工作的新要求

互联网思维,指的是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凸显人的价值,因此互联网思维也必然具有平等、开放的特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具体到日常的实际工作中,辅导员是最接近大学生个体的思政教育工作人员。为了适应这个时代,辅导员也必须具备互联网思维,重视每个单独的学生个体。因此,高校辅导员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

当代的大学生都是从小熟悉互联网的一代,无论是互联网技术,还是互联网设备,都是他们关注的对象,关心的话题。因此,在互联网思维下,高校辅导员必然需要及时掌握新兴的网络技术,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平台,才能与当今的大学生群体乃至个体进行深入的、有的放矢的沟通。

2.3 新一代大学生群体的要求

新一代大学生出生年份主要集中在1990年之后,即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90后”。“90后”人群的重要特征是:喜爱新兴事物、自我意识强烈、喜欢展示个人。这个年龄段的人群有着自己的要求,他们希望自己的老师也可以跟得上时代,能够在新兴事物方面与自己有共同语言。因此,在互联网思维下,大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对自己的老师也有着新的要求。

2 高校辅导员建设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思路和方法探析

网络思想政治平台多种多样,高校辅导员必须每种都要了解。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化的思想政治平台存在着网站、社交软件、社交平台等几类形式。针对这些多样化的互联网平台,首先要转变工作思路,接受互联网思维并照其逻辑行事,才能取得成效。也要注意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不是一个辅导员就能完成的,必须积极打造相应的团队。以下就以每种类型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简单来探讨下高校辅导员建设及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方法。

2.1 转变工作思路,拥抱互联网思维

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所在,高校辅导员往往成为高校中最年轻也是最忙碌的人群之一。这个职业虽然年轻,但是诞生至今也有了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比如:注重制度建设、注重学生干部的培养等,但是总的来说还属于“前互联网时代”的思路。大多数辅导员还是习惯于在办公室“坐班”,效果不一定明显。

互联网思维要求传统行业拥抱互联网,传统的工作方式也应该和互联网进行对接。在互联网思维下,高校辅导员应该大胆转变工作思路,尽情拥抱互联网,应该放下“坐班”理念,拥抱“上网”理念。所谓“上网”理念,指的就是辅导员改变原有工作思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能够主动运用互联网工具,以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2 积极打造互联网思想政治平台建设和经营团队

合作是互联网思维另一个重要特征。人类社会本就是因为个体能力的有限,才得以形成和发展。而合作共赢也已成为时代的声音。高校辅导员建设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也必须本着合作的精神,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两个辅导员就能完成的,必须积极打造相应的团队;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既包含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包含网站搭建技术的内容。从现在辅导员队伍的实际来讲,更多的辅导员出身于文科,不太可能具备专业的网站搭建和维护技术。因此,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必然要组建相应的团队。

以思想政治网站的建设和经营为例,就应该至少包含三个团队。第一个团队提供技术,负责的是网站的搭建和日常维护;第二个团队提供内容,即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第三个团队负责经营,主要的任务是与大学生在网站上互动,搜集意见和建议,答疑解惑等。因此,这个团队成员既应有辅导员,也应包含相关技术人员。除此之外,因为具体工作中辅导员人数有限、精力有限,还应该招收品学兼优、政治素质过硬的大学生勤工助学。

2.3 熟练运用各种社交软件,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交互式教育

辅导员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仅是课堂之上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包括课堂之外不特定时间和地点可能发生的情形。而“90后”大学生的性格特质,也要求辅导员工作更加细致才可能取得实效。在互联网思维下,熟练运用各种社交软件,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交互式教育是辅导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2.3.1 以微信、QQ为代表的社交软件

QQ和微信都是腾讯公司出品的社交软件,其中,QQ运营多年,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QQ账号。微信是腾讯公司2011年才推出的软件,但其发展十分迅速。由于微信在最初只支持在手机上安装和使用,所以可以通过微信直接找到使用者,非常精准和方便。目前,微信已经成为大学生的一种生活方式。微信和QQ目前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并且可以群聊,仅耗少量流量,非常具有普适性和易用性。辅导员以这两个软件为依托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可以实现教育内容的精准投放,十分便捷和高效。并且这类的社交软件便于管理,能够实时沟通,可以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

2.3.2 以微博、人人网为代表的社交平台

微博、人人网是目前中国最知名的社交平台,其中人人网面对的是所有曾经在学校学习过的群体,曾经是大学生最时髦的网络社交平台。之后,微博开始兴起,由于其短小精悍的内容特性,逐渐吸引了大学生的目光。但是与人人网相对清晰的校园风相比较,微博更加商业和现实。但不管如何,这两个平台都在相当程度上吸引了当代大学生的注意力,因此也很有必要在诸如此类的社交平台开设账号,通过微博广播内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此外,还可以在微博、人人网上,通过设置提醒,对某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学生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苗头就主动与之沟通,防患于未然。

3 结 语

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网络思政平台的经营,更是需要辅导员时间和心血的倾注。要使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成就超越传统,还有相当的路程要走。

虽然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都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成熟之后的效用可谓是事半功倍。因此,要相信每个辅导员的力量,更相信辅导员团队的力量,一定能够使网络思政平台的建设和经营取得良好的成绩。

主要参考文献

[1]方乐莺.构建网络思政平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头脑重要途径[J]. 理论观察,2013(5).

[2]张新星.试论高校辅导员思政工作在网络平台上的构建与运用[J].青年与社会,2013(25).

[3]姚锦云.QQ人际传播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理论旬刊,2011(8).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借鉴

19世纪以来,德国在行政法学中提出了比例原则,目前已为世界很多国家所采纳,但在我国尚未为人们所充分认识。本文拟在对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涵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求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借鉴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渊源与内涵:比例原则概念之界定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观念上倡行的结果是比例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警察处分必须具有必要性方属合法。同时该法第14条对必要性定义为:“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此一立法例证,被德国各邦广泛采纳。[1]在司法实践中,当时的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为审查内容之一。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2]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3]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4]在此,笔者采用“三分法”,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

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我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5]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6]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质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二、必要与可能:比例原则之借鉴

比例原则因其科学性和多方面的功能,而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先生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7]

在我国,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也远未为我国行政法学者所重视。虽然有的著作中提及比例原则,但是要么将其与合理性原则相混淆,[8]要么将其作为外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加以介绍,并未将其放至我国行政法之应有的位置,[9]对在行政法领域如何适用比例原则更是甚少研究。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未能全面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即使像《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这样的极易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比例原则。这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行政法上对比例原则予以借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比例原则借鉴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其之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上。比例原则的借鉴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三个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环节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比例原则,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其一,行政立法是否可以达到“欲求之目的”,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原则作出判断,能够达目的的行政立法就是可为的,反之,则无需立法。其二,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必要性原则,对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标准的行政立法加以变更,使之达到必要性标准。其三,行政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利的同时,必然对另外一些人科以义务。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考量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狭义比例原则。

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主体依据比例原则,利用立法者给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斟酌、裁量。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此外,比例原则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对行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推动行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提供一个较为客观、容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例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的,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这里,“”、“显失公正”的标准就较难把握,而用比例原则这把标尺来衡量,就可以更为容易地做出判断。

(二)从实践的角度讲,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加以借鉴也是完全可行的。仔细研究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不难发现,比例原则的因素已经开始出现。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但是,由于对一些法律术语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使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比例原则能为此提供具体的标准。因此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治的日益健全,特别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日益完备,比例原则以其内容明确、操作功能强而日益走进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去是完全可以期待的。[10]

三、结语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衡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权利,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比例原则从理念上源于对正义的需求。它在价值取向上与时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但比例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真正起作用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国家机构的完整配置,甚至民众素质的提升。可以说,比例原则是在一般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在借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对其局限性也要有所把握,否则期望或许会落为失望。

参考文献

[1][3][7]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80,373,389。

[2]彭云业,张德新。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4]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

[5]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0.40。

[6]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M].台北:三民书局,1994.126。

[8]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4。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一、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性

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党的领导都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实现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的统一,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是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法治。法治建设过程体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有人民参与,就能引起群众和法治的共鸣。群众与法治成为了利益共同体,人民群众就会自觉维护法治的权威,增强参与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并自觉成为法治建设的建设者、捍卫者。

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现代化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充分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与政府开展充分的互动,共同完成国家治理。政府与社会各个方面开展充分互动的基础就在于法治,在法治基础上展开的互动本身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充分体现。

二、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没有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建设是无源之水。法治是党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是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同时,法治建设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包括制定“善法”、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执法、自觉守法、人民的法律监督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养成等方面,没有广大人民的充分参与,法治建设就寸步难行。

没有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建设是无基之厦。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受益人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是构成法治建设大厦的基本元素,法治建设需要拥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他们是法治社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法治社会建设中最重要的因素。法治建设的目标、部署和方式方法是不是真正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必须到群众中去,接受群众的检验,以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没有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建设是无的之矢。只有坚持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建设,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脱离了群众路线的法治建设如无的之矢,往往陷入动机和目的脱节的局面,或者蜕化为少数人甚至是既得利益者服务的工具。贯彻群众路线不够,也容易带来法治建设的缺陷。

三、在法治实践中充分贯彻群众路线

在立法环节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吸收群众参与立法,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广泛吸收群众参与评法,对已实施一定时间的法律(包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吸收人民群众对法的评价。广泛吸收群众参与修法,对不合时宜、效果不好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群众的意见及时修改,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乡村;路径初探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路径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证 法律 服务体系 建设 完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策,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一个控制和管理。在法律的完善方法,公证法律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公证行为的产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是保障人们信息真实性和权益的一个服务行为。公证法律服务的良好进行离不开整体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如果一个国家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较为完善,那么相关的公证服务就会更加健全,可以为公民提供更高质的公证服务。

一、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概述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基于公证行为的一种法律服务,它包含了具体的法律服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等各项内容。它是基于一个国家当前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框架记忆社会实际背景情况下,由公证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思路、原则、功能和规范等等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和内容。一个国家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对于现阶段的公证法律服务发展起着方向性的指导作用,并且决定了一个国家公证法律服务的水平和定位。公证法律服务在每个国家受到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以及国家的执政现实都会不一样。我国在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方面,已经颁布了《公证法》。通过法律的制定为公证服务提供依据和保障。对于公证的服务业务范围,公证法做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比较熟悉的合同、生存、遗嘱、章程等都是公证的服务内容,除此之外,婚姻状况、收养关系、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有无犯罪记录等也是工作服务的内容。公证业务的开展在不同的时期和区域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但是总体来说,会以《公证法》中的规定作为最基础的依据。

二、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功能

(一)基本功能

很多人对于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基本功能都会定位为提供公证服务,实际上,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概述,其基本功能是公证机构在自己本身的职责范围之内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客观的、中立的、科学的法律咨询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业务指导或者规划,使当事人可以接受到有效的法律咨询或者指导服务。

(二)必要功能

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主要是起到保障性的作用,通过体系的完整建设来保障功能的基本权利。在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功能方面,公证机构通过当事人申办的具体公证案件的办理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三)辅助功能

辅助功能的范围很广泛,相关的协助、公示、受领、监察都在其中。一般来说,向法院、行政机关的助手或者当事人在进行事务处理的时候提供必要的帮助等行为都是辅助功能的一部分。

(四)衍生功能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从工作的内容上来看,公证服务就会涉及到许多信息的证明,这些信息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普通的信息,也会有一些相关的历史记录。这些信息对于社会各种体系的完善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也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实效性的建立。

三、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首先它提供了公证法律服务,为人们生活中需要进行公证的业务提供了帮助。此外,它还使得社会价值在公证服务的体系下得到了认可和实现。因此,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必须要能够保障公证服务的正常进行和相关的社会价值得到体现,要杜绝功能失灵或者被弱化的情况出现。我国的公证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自己的一套运营体系。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接触比较多的是房产证等重要财产的公证或者是电视上看到了福利彩票现场开奖的公证等。我国的工作服务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发展空间的。这个发展不仅仅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需求来定位的,同时也是我国公证实践发展的一个需求。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从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其中的一个必然的内容和要求。公证是我国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情况将影响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整状况。因此,我国应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公证法律服务体系进行一个不断的完善,把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精神置于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之上,实现工作法律服务体系服务于司法完善和法治建设。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行业自身对依法治国精神的贯彻落实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在这个的贯彻落实方面,首先要突出的就是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情况。只有这个服务体系自身是科学的,才能对依法治国的完善起到正面的 作用;只有这个服务体系是合理的,才能在我国的实际社会背景下对依法治国起到帮助。因此,对公证法律服务体系进行建设,并根据建设的情况和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进行完善,不仅仅是必要的,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一个内容。

(二)推动公证立法的完善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内容,既包含了基础的公证服务,也包括与工作服务相关的立法等相关的工作。法律制度的完善不H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更是从实际角度出发,实现公民基本权力保障的一个有效手段。推进公证立法的完善一方面是为我国法治完善提供帮助,同时反过来也会有利于公证服务的进行。对于公证法律服务和立法工作而言,从立法的合理性、实施的情况等各个方面来进行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对以往的工作效果进行一个评价,并对相关的经验进行一个有效的总结。通过这些步骤的进行,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采取相应的工作调整,可以在服务体系的完善方面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从法律的完善角度来说,通过实践所得到的建议和调整方向在公证法律的完善方面作用是明显的,也是有效的。因此,建设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推动我国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公证制度有效完善,工作立法不断健全的一个重要方法和举措。

(三)社会长治久安的需求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可以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框架等起到一个有效的促进作用,从而可以在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帮助。社会的稳定发展是保障一个国家综合国力不断的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对公证法律服务体系进行完善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要求。

(四)提升工作业务的质量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得到了完善,那么国家的公证工作就得到基础性的保障,可以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公证工作的进行还是服务质量的提升,都可以有进步的资本和保障,从而使得社会价值在公证服务的不断提升下得到更大的实现。

四、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之处

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通过制度来制衡和约束,而制度的建设和执行需要通过治理体系和治理的能力来集中体现。简而言之,治理的体系和能力是实现稳定发展的基本因素,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割裂。在这样的关系背景下,对公证法律的服务体系进行完善,从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来强化各方面的建设将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发展。

(一)从服务体系的完善促进服务的开展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规范,是促进公证规范的一个主要手段。在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中,相关的规范体系建设是最基本的。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是社会的需求,另一个则是社会的供给。每个层面的内容都会根据自己的主干内容进行社会需求(供给)系统和公证需求(供给)系统内容的划分。在具体的体系内容方面,包含五大系统,分别是分类设置、资格认定、组织管理、权益保障和监督劝诚。这个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实现,需要一个基本的基础和保障,而这个基本的基础和保障就是相关的立法规范和制度。

(二)加强公证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的质量

公证队伍建设的情况对于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如果队伍建设情况良好,那么就可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并且使得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得到最佳的发挥。在这个队伍的建设当中,首先要注重管理队伍的建设。管理队伍在整个队伍中是起到一个主方向作用的。由于公证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在公证管理队伍的人员要求上也必须要有专业的要求。在公证人员的队伍建设方面,由于他们是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实践的一个主力军,并且是直接和当事人接触的,因此他们自身的素养也是一个要重点关注的因素。在这个队伍的建设中,要不断地加强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完善,并且从人才引进的角度进行更好的能源补充。

(三)加强对公证监督的指导

公证行业由于专业性强,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的内容也会更加复杂化,因此公证监督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国家公证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会直接呈现为法治环境、政策和社会舆论的情况。在公证监督这个内容上,一方面各级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加大对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指导力度,通过监督和指导来促进体系的完善。另一个方面,对于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也要进行一个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

五、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

(一)建立长远的发展规划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能够根据国情和群众需求进行一个有效的设计,使得这个体系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更加突出,同时具有较好的协同能力和用功能。在长远发展规划方面,首先有关部门要有一个强烈的问题意识,抓住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关键所在,以重大问题作为完善和建设的导向。其次,要加强相关的调查,以调查作为建设和完善的依据,避免闭门造车,异想天开。再者,要善于吸取经验教训和借鉴他人的优秀经验,对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所感所悟和发现要及时总结,相互传递。最后还应该推进负责管理监督的机构加强对体系完善工作的监督,并制定相关的追责制度,以此来促进体系的更好完善。

(二)加强平台的建设

在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方面,很多人都能意识到要加强平台的建设。因为平台的建设对于体系的完善是有着实践指导作用的,但是平台的建设要注重平台的多样性。首先,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是一个主要的趋势,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盛行的时代,利用高科技实现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将可以用数据的角度给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更多的帮助。由于公证服务主要是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一个公证,而这个信息的范围又很广泛,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和重要的商业机密。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用云计算技术和数据库等功能实现信息的手机和供给,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并且实现信息的安全化处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是充分发挥时代特色和需求的一个发展方向,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和精准化的操作,为公证队伍的人员培训提供方向,同时也为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三)加强公证法律服务理论的研究

在公证法律服务方面,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是必须的。当前,我国关于公证的理论还不够成熟的,还不能更好地为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加强理论的研究力度,以思维逻辑体系和概念框架作为出发点,对理论的普遍性、规律性进行研究和探讨。理论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任务,它不仅仅包含了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会与其它学科有着不少的交叉,需要该行业的人员多花力气,多下功夫,多与其它行业进行沟通和交流,促进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6]。

六、结语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复杂性的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也需要多个方面的相互配合。从当前的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核心问题出发,建立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加强信息、交流等各类平台的建设和公证法律服务理论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公证协会.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J].中国司法,2016,(01).

[2]胡爱军.立足公证职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J].东方企业文化,2014,(13).

[3]唐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15).

[4]贵州省司法厅课题组.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6,(05).

[5]黄群.提升公证行业影响力“人财物”要跟上[J].中国公证,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