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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七,合同确认书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是法律、法令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担保,是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违约金、保证、抵押权、留置权等五种。
1.定金
定金是缔约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担心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凡设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丧失了定金的所有权,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根据对等的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违约金
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违约一方均应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所造成对方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所不足弥补的损失。这种违约金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故又称罚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事实发生,违约者就应当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害的一方亦有举证的义务,这样可以加强债务人的责任感,从而发挥了合同的担保作用。
3.保证
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债权人与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定可以保证全部债务,也可保证部分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应推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4.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比如,甲向乙借一笔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给乙。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在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就是抵押权。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权
【关键词】合同法;行政机构;适用
《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需要它来发挥作用,它涉及到国家的各个机构以及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每个角落,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国家机关中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是能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把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法律效率的发挥、履行、变更、终止等责任与各类合同进行规范,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协议。是债权产生的重要依据,又叫债权合同。有时合同也可以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即契约。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作为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在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是平等反映交易主体之间的劳动交换的法律形式。平常所说的交易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在这些交换中所产生的交易关系就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交易当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交易关系,比如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法人之间,这些关系产生的客体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无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可以由合同法进行调整,并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当中,合同法是一项基本法律规则。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相对原来的合同法有了适当的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都有自己的侧重点。
经济合同法使用范围是在平等原则下的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在各自的经济目的的目的下明确相互义务的关系而确立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的范围是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同国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当前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的扩大了,合同主体和合同种类也在扩大,不仅是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都包括在内。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适用
(一)任意性的规范类型
当事人以合同自由原则为核心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交易中采用合同形式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安排进行平等的协商,最终做出自主的决定。因此合同法上凡是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具有任意性规范的,这类合同法律规范,体现在由当事人的自主约定和交易,可以排除其适用。在合同法上可以发现少量的任意性规范的明显标志。这种任意性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自己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是不相关的。
(二)倡导性规范类型
在合同法上,与合同自由原则相关的并且只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称其为倡导性规范,尽管与任意性规范有部分相似,在一定程度上却有所不同。倡导性规范是对交易关系当中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一种规范,它与任意性规范最大的区别就是任意性规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是合同法上的倡导性规范只是一般行为规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而采取的特定的行为模式,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利益。其实无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倡导性规范,都与第一种类型的利益的冲突相关,但是在合同法上,任意性规范在冲突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倡导性规范的存在,与我国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相对比较低、对市场风险的防范意识薄弱有一定的关系。
(三)半强制性规范
这种规范类型对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着调节的作用,合同上的规定有对应着半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与特定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相适应,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密切相连。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比法律的规定更有利于特定公共政策的实现,这项半强制性规范就会发挥起任意性规范的作用;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当中的规定相比,比例与特定公共政策的实现,这项规范就会发挥强制性规范的作用。可见,半强制性规范可以根据对象和情况的不同,借助实体性规范实现本身的强制性规范。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通过对合同法的定义、特征等进行的阐述和分析,进而了解了合同法的规范类型以及在行政机构中的适用。我国合同法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法律,也是市场主体之间维持市场活动的催化剂和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合同法与合同的监督,这也是我们通过学习合同法得出的一个重要的结论,也是合同监督和行政机构当中必须要树立的一个基本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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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形式。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4、鉴定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5、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6、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