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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20号)等文件精神,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案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为建立各部门联合对守信的企业(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8大类工商贸企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激励,联合对失信的企业进行惩戒的机制,提高诚信体系建设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实现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4年开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诚信系统”)建设,以期实现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跨部门交换和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安全生产诚信工作进行管理,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该系统预计将于2017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系统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归集
主要归集企业安全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信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许可信息、安全评价信息、职业病危害评价信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评估信息、安全标准化证书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失信息、职业病发病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等13类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涉及的行业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商贸企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
安全生产诚信业务管理
主要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诚信报告的报送、审核功能,实现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自动识别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撤销等管理功能,实现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功能,实现安全生产征信报告生成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数据交换
主要实现上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之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务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安全生产诚信系统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有业务系统等3方面的双向数据交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建成全国安全生产诚信信息数据库,为许可备案办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业务系统提供征信报告查询功能。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综合查询统计分析
主要实现对各类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挖掘,掌握各地区、各行业、甚至各个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和辅助决策。
系统特点
开放性:使用基于业界开放式标准的主流软硬件平台,支持各种网络协议、硬件接口、软件接口。
可扩展性:使用支持可扩展的软硬件平台,能够根据应用需要,方便地扩展设备容量和提升设备性能。
安全可靠性:通过加密传输、访问验证、防火墙、安全监控等技术手段,保证平台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按照总体业务指标要求,结合具体的数据情况,提供系统备份、数据恢复策略和措施。
易用性:在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进行系统建设和开发,系统开发完毕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省、市、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以及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试点,根据试点中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系统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得系统真正符合用户业务需要,符合用户操作习惯,操作方便。
知识性:通过不断应用,使系统逐步成为知识的海洋,并提供多样化的查询、统计、分析、挖掘手段,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辅助决策,为逢办(办事)必查征信报告、逢检(执法检查)必查征信报告、逢调(事故调查处理)必查征信报告等提供数据支持。
预期效果
为归集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诚信报告、诚信等级评定、黑名单管理提供了信息化工作平台,方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公,降低行政成本。
自动抓取应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精确监管监察,有效提升监管监察的能力和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精确性。
实现与公安、国土、税务、商务、工商、银行、证监、法院、检察院等各个部门之间的双向数据交换,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的企业进行联合激励,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形成监管监察合力,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威慑力。
安全许可审批过程自动查询企业安全生产征信报告,及时发现在安监、煤监、公安、国土、税务、商务、工商、银行、证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诚信等级非常低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时不予批准,避免进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8大类工商贸企业等领域,筑牢安全准入关口。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管理。
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
三、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各地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四、评审机构管理
(一)评审机构是指由各级评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二级企业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各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由各地评审主管部门确定。
各地评审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审机构填写《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三)评审机构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负责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内设工作部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并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机构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抽查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达标等级的建议。其中,二级企业评审机构负责的二级企业抽查情况和相关建议报告省安监局。
3.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队伍。聘请评审专家,分行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数据库和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二级评审机构只报省安监局):
(1)《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2);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4.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5.承担省安监局和各地评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2.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3.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认真接受评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五、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含外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评审办法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二)评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以下统称“评定标准”,可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查询)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
(1)经自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等级的企业,登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登录,以下简称“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报申报信息并保存,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料。
(2)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连同附件资料,按《填报说明》的要求,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经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登录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网上申请。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科院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所在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评审申请在网上被受理后,应按评审机构的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受理、评审与报告
(1)受理。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包括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上的材料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两部分)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①根据企业申报的达标专业的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②现场评审前,评审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
③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④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组形成评审报告。
⑤评审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应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报告。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的评审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企业经整改,可在6个月后向原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审核与公告
评审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5.证书发放
经公告达标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七、达标信息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打印等工作一律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不含应附的其它材料)和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在受理、评审、审核等过程中的各类纸质文书,_律使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一)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采用闽安委办[2012]48号文印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评审机构管理、达标企业审核、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组织管理;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管理。企业使用企业用户端进行申请和查询管理。
(二)用户注册
1.省安监局使用政府用户端,将二级评审机构注册为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二级评审单位。
2.各地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将本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注册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三级评审单位。
各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按照设区市评审主管部门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三级评审单位的用户名,按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如福州市安监局的用户名为3501,福州市评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机构以35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应将本单位以3501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单位。
(三)建立评审人员资料库。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含外聘)的评审专家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专家库;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评审员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员库。
(四)企业注册和申请。申请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企业用户端。企业应准确填报申报信息,按评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纸质资料,并使用企业用户端查询评审进展和相关通知。
八、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原评审机构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
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和评审机构。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十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十二、经国家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经我省二级评审机构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专业评定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的其它工贸企业的评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1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有效防止、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所在单位的财产安全,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首先,要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即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其次,明确事故隐患分类,即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明确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责任分解到人、到岗,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培训,使每位从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提高和掌握自己排查与治理安全隐患的技能。
第四,建立隐患信息档案。为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2 依据相关制度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首先,单位成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组织机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副组长,专家、技术人员、安全员及各班组长为成员。
其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围绕本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
第三,排查时按照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基层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基层单位报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第四,对于排查出或上报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各基层单位发现或接到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自己不能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
第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治理情况汇报,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或者通知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3 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对集团下属各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发现下属各公司存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司立即治理或者限期整改,及时跟踪了解治理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在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获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于每月将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下属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或者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下属公司拖延或者拒绝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为进一步促进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工作效能,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的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及时、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全面等问题,根据我局工作分工,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信息有关内容
1、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计划)、措施及工作职责分工。
2、职责内监管工作具体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
4、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重要工作情况(包括重点检查、督查,会议,工作部署,事故隐患查处,事故调查处理等)。
6、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工作信息上报程序
信息上报一般应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直接上报。
1、科室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工作信息。
2、科室负责人向主管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3、主管局长向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4、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信息定期汇总。
三、工作信息上报方法及要求
1、除正在进行中的一般性工作信息或临时性工作信息可以口头上报外,其它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上报。
2、上报情况要及时。注重时限性,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工作职责分工和职责内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应按照局领导要求,及时上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及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周、月、阶段、年度时间要求,进行汇总上报;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上报;对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要按领导要求搞好上报。
3、上报情况要真实。上报情况中说明或反映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实际,必须是上报人确实了解或亲自掌握的;尤其上报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上报人调查、核实,真实有据。杜绝使用听说、可能、或许、好象、差不多等词语。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