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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中采购 财务监督 政府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进行财务监督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经济运作的日益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问题和配套理论日益成为当前财务研究的一个重点热点,研究方向主要着眼于怎样降低采购成本获取更高利润。我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依据当前国情,为保障政府在市场化经济浪潮中稳步前行,消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发挥集中采购可以形成规模的特点,减本提质,在国务院的领导和推动下,提前布局,勇于探索,已部署研究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相关理论,并开始推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当前,这样一种观点非常普遍:即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价格、质量、回扣、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就是信息公开,就是让政府将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集合订单,形成规模,这样就能解决上述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众所周知,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不是新生事物,上个世纪政府就开始应用集中采购来降低成本,然而,在某些工程建设、设备更新、后勤保障等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收受回扣的行为仍旧屡禁不止。所以,集中采购本身并不是治愈上述问题的灵丹妙药。我们可以预见到,如果政府大范围对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那潜藏于政府机构中的蛀虫们为了一己私利,很可能借助于公开招标采购这样的金字招牌,私底下进行各种幕后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因此,研究集中采购理论,改革集中采购制度,就是要寻求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形成有效监督的集中采购解决方案,保护国家利益。依据当前形势来看,探索这个解决方案的关键就是如何对采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权力没有监督的制约,那权力就会走向万丈深渊。有力的监督制度既是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规范,也是集中采购制度能有效实施的保障。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有力的与集中采购制度相配套的监督机制,那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将成为滋生腐败等违法犯罪的土壤,因此,对政府集中采购进行有力监督势在必行。
二、财务部门在政府集中采购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把握资金流向,控制资源配置
采购单位和部门在制定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合理编制,即要确保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与综合预算相匹配,在申请经费和支出经费时解释说明经费用途和去向。财务部门应发挥统筹财政资金,把握资金流向,控制资源配置的宏观作用:在审批相关采购预算行为中,理解国家政策,紧跟国家发展战略方向,结合单位发展规划,对国家支持和推广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采购资源倾斜,同时减少一批政府办公消耗项目,控制一批非特急项目,从而节约资金,调整采购项目配比,让有限资源发挥更大作用,保障国家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采购过程,提高采购效率
财务部门对采购预算的监督行为体现在:一是设立专项账户,对采购资金实施专户专用。政府财务部门通过设立采购资金专项账户,集中存放用于采购的大额资金,在支出程序上严格按照采购规程划拨资金即资金从专项账户上直接流向供应商,这样不仅保证了专资专用,而且满足了已在预算内的采购资金需求。针对具体采购形式的不同,还应该在细节上严格把握:一是对于那些采购目录上有明确采购方的自由采购,应加强与供货商的联系,及时查证采购单位带回财务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假采、偷采、露采等违规造假行为。二是如果采购项目要求分期付款,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划拨款项,防止因提前付完全款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三是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财务部门应将提供虚假信息的供应商剔除采购目录,来保障采购质量。二是对未列入预算采购项目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通过严格执行采购流程,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来约束采购单位超标采购、不经审批采购等一系列超预算的采购行为。
三、 当前政府集中采购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一)职责不清晰
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实施集中采购项目范围越来越广,但相关财务部门对自身在集中采购制度中所处位置和所担责任认识不透,理解不深,主要表现在:1、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部分财务部门仅仅将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当成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变化,没有深刻体会到其深化经济改革、完善财务预算制度重要作用,导致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集中采购流程规章审批、支付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2、协同意识、监管意识不强。有的财务人员没有将集中采购工作看做是财务工作的职责所在,总是将采购责任归结于物资采购部门,加之采购流程复杂多变,多部门合作难度大,其中更有采购项目招投标、效益分析、采购计划分配等敏感问题,因此单位进行集中采购活动时时,没有形成财务、审计、采购、纪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有力局面。3、积极性和纪律性有待提高。部分财务部门错误认为实施集中采购就是上级部门将采购权回收,因而在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时积极性不足,而且对自身放松了要求,通过打球、甚至违规进行采购操作的现象偶有发生,这些存着于采购工作中的不良风气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而且降低了政府集中采购效益和效率,最终可能导致重大财务风险案件的发生。
(二)对预算的管理力度较弱
集中采购需要进行预算编制,且编制要符合规定纳入编报,要求细致且强调整体性。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的需求不一致,加上各自水平高低不等,在年初的编报上很难达到要求。第二,业务部门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往往只看重常规的办公用品及常规储备,为了赶时间忽略一些特殊项目需要的物资,造成后期实际购买与预算相差甚远;这也对采购预算的编制带来了一定困难。第三,预算的制成需要专业人员,要求专业素养高,现在政府部门的财务人员常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对编制要求较低,过于粗放,造成支出项目编排过于笼统,账目混乱不清的情况。这样也大大削弱了预算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采购中极易随意更改数额、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出现资金去向不明,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极易造成超支,影响全年的政府财务安排。
(三)监管机制不够严格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配备严格的监管,目前在采购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监管薄弱问题,且监管机制不完善,力度也够。按照要求,参与采购的相关部门都应纳入监管范围,但由于各部门分属不同监管层次就出现了很多真空地带,带来极大隐患,引起监督机制执行的低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与执行部门的界限需要划清,但在实际中两者常混为一谈,监管部门缺少专门的人员配备,因此工作积极性不高,疏于管理,职责不清。这也对采购的效率与质量造成了极大影响。同时,由于财务监管缺失,采购中的合同签订就经常出现各种纰漏,缺少供货方的信息与对其的制约条件,引起极大资金浪费;如若后期发生纠纷而引发责任不明,索赔无处可寻,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集中采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加强政府集中采购财务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对预算进行合理且严格的监控
对采购的监控不仅要在后期进行,还应把事后监督前移到采购活动的事前监督,从开始就把紧关口。采购的预算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后期的资金滥用,因此应当由预算和结算部门共同实施采购计划审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在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的时候,事业部门需将采购计划呈报相应稽查部门进行审核,对采购方、采购物品和预算支出数额进行合理且严格的把控。财务部门需对报送的计划进行批复,采购活动与批准经费对应核实,要求采购内容一致,数额相符,对没有经过审批就加入预算的事项不预通过。
(二)加大监控范围
应当把财务部门对集中采购的监控由某一环节扩展到整个过程中。在成个过程中有步骤的全程参与监控。这主要是因为,集中采购任务重,历时长,涉及数额大,方式繁多,但采购次数少便于控制也需要控制。财务部门有必要建立参与各采购环节对应的监督小组,派专业人士参与商家协商、市场调研、招标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在必要的时候提出合理建议,不仅能够避免因行为过失造成的浪费,也能够对集中采购的每个过程都心中有数。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也能够促进财务监督体制的建立与规范,能够在每个环节把握风险,发生问题时能够更有针对性得解决。
(三)加强效益监控
财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不仅应对采购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还应对物资采购质量效益进行跟踪监督,实现监督层次的提升。尤其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关系国有资产,应当保质保量。在结算支付资金时,必须专人签字盖章,单独设立验收人,对物资核查,做到采购责任到人。在物资的运输和保管过程中,还要安排专门的保管人员;在物资报废或损坏时,也需要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形成专门的书面报告予以领导审核签字。这样从审批到使用到报废都有专人负责,可以更好得明确职能,能够对物资采购质量效益进行跟踪监督,以提高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琦.构建政府集中采购评标决策监督机制[J].经济,2008(4)
[2]叶青,李毅.政府采购制度源流探析――兼论“政府集中采购”概念的使用[J].现代财经,2002(4)
财政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必须要认真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财政监督应重点放在把好财政工作各个出口关上,具体做法如下:
(1)总预算内、外财政资金。监督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科学性;预算的执行和预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人大审议通过;预算的收入、退库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财政资金的审批是否按计划,按审批权限拨款;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2)预算内、外收入。监督应缴预算内、外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脱钩,收缴分离;应缴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内、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防止预算内、外收入被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确保预算内、外收入。
(3)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是否按规定设置财政专户核算,社会保障收入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依据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是否按统筹的范围内支付保障基金,是否按审批程序及时拨到有关人员手中;防止社会保障金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是否安全、增值,确保社会的稳定。
(4)国库支付。监督国库支付是否设立单一账户,对财政实行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否及时将工资拨给有关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政府采购的拨款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和有关审批手续,将货款直接拨到商品供应商账户;对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资金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和审批手续,将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建单位,财政拨给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5)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是否按合法的招标程序,采购是否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中标底是否确定合理的价格,招标过程是否有严密的制约措施;采购商品资金拨款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政府采购商品拨款金额是否与采购商品签订的合同相一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财政资金。
(6)国有、集体资产。监督国有、集体资产的营运是否确保增值保值;国有、集体资产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是否有合法的程序,是否有利于减少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实行中外合资、股份制改造、企业转制、以及招标拍卖、转让、租赁等是否有效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国家权益。
(7)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监督基本建设工程是否有合法的程序,实行招投标是否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是否经过严格的概算、预算、预算决算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按基建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工程预算范围内,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节省财政投资。
(8)农财管理。监督财政拨付的农业资金是否符合有关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实行专款专用。农业税收是否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减免农业税是否有超越权限,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否规范,防止偷漏税违法行为,确保财政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9)统计评价。监督统计评价的会计信息数据及其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下级上报的会计信息数据及资料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核;对经审批的有关报告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确保会计信息和资料的质量。
(10)财政检查。监督财政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否按合法的检查程序,财政出具的财务检查报告是否有依有据,是否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程序和手续,实行依法行政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11)财政票据。监督财政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政票据发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范围,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是否符合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在征求意见稿了第二稿之后终于颁布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执行。新制度在很多方面弥补了1997年颁布的《高校财务制度》中的缺陷,充分考虑到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合理地确定了教育成本,使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后的无形资产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提高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以说,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设计从整体上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高校十几年来内外环境变化存在的问题,但在实际的工作操作层面新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努力从一个多年从事高校财务工作者的视角对新《制度》中仍未解决或者说仍未重视的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存在的操作难点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统一标准
新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对高校固定资产,除文物、图书、动植物外按月计提折旧,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准确地反映了固定资产总量及净资产的存量,为计算教育成本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众所周知,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高校的六大类固定资产应采用这两种折旧方法中的哪一种,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新制度中尚未提及。究其原因或许在于高校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种类多而个体价值和性质相差太大,难以确定其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因此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没能进行统一的规范。但是,如果折旧年限不统一,那么规定会造成各高校在折旧的准备阶段,也就是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算、统计工作中就会存在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使各高校提供的和固定资产净值相关的信息缺少横向可比性。
(二)对学费和住宿费等非税收入没有使用权责发生制。
新制度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依然沿用了1997年《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教育事业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学生交来多少学费和住宿费财务就记多少“教育事业收入”,不核算应收的和欠费的情况,相关财务报表也不反映欠费信息,由此高校的资产和负债信息不实,不利于全面反映财务信息,也影响了管理层和社会公众对高校综合能力的分析评价。
(三)成本明细账设置繁琐,不利于具体操作
新制度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中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各科目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再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费用科目的控制信息有:资金性质(财政拨款/非财政拨款)、预算类别(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拨款方式(国库直接支付/国库授权支付)等。这个设计与财政上年终决算的体系相吻合,但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平行科目设置过多,操作繁琐,劳动成本高,对操作人员的要求过高。
二、相关会计核算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议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类分项来确定
目前,国内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存在不同的规定。现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规定:设备按分类折旧,其中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按10年,房屋建筑物按50年。因为高校各类各项的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相差很大,所以建议高校固定资产也分类分项,采用《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来统一规范各高校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确保各高校此类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二)建议采用新升级的财务系统解决成本科目明细账过于繁琐的问题
方法一:江苏省教育系统普遍使用的复旦天翼财务系统财务4.2版本支持10级科目,相关支出科目通过增加层级的方式来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这种方法相应的问题是:(1)科目冗长;(2)科目对应关系复杂;(3)相应报表及分析需要手工编写公式,不灵活。
方法二:步骤1,在财务4.2版本上启用[经济分类科目]对照和[资金来源管理];步骤2,在资金来源信息设置中的“经费性质”中分: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资金性质”中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非财政、其他,来源可设置优先级;步骤3,在“项目大类维护”中设置项目大类可用的资金来源;步骤4,在“项目信息维护”中项目大类下的明细项目自动继承该类的资金来源;步骤5,在凭证录入时按照来源优先级自动匹配来源,自动控制来源余额。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科目冗长,可以提供灵活方便的统计,自动对应经济分类科目。
(三)建议各高校对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会计科目中增设“应收账款――学费”及“应收账款――住宿费”进行会计核算,用来核算学费、住宿费的缴、欠、减免等信息。例如:江苏某工业职业院校2013年8月新生录取3 000人,学费加住宿费标准5 000元/人,而9月份新生报到统计后发现实际报到率为90%,即实到2 700人,新生通过银行卡及现场缴费共计1 200万元。相应会计核算:
(1)根据报到学生数
借: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 1 35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
1 350万元
(2)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1 200万元
贷: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 1 200万元
(3)利用非税收入网上缴费系统打印非税收入收据,上缴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 1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 200万元
以上会计分录可以在账面上清楚地反映2013年新生实际学费、住宿费收入1 200万元,欠费为“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的借方余额150万元,财务报表信息中也相应地反映出学校此项债权情况。而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下财务只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1 200万元,贷记应缴财政专户1 200万元,账面上不显示欠费数,财务报表也不直接反映,只能通过学生收费系统另行查询,这显然与现行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不匹配。
摘 要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促进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完善 财政国库 改革
作为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对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列报口径以及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协调,信息系统建设尚不能完全满足集中支付的要求,专业术语前后表述不统一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严重制约着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提高认识,增强规范和完善财政国库改革有关文件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财政部文件是国家财政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中央和地方财政财务会计工作的指针,具有法定性、政策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一方面,文件写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文件内容的贯彻落实。文件内容如果中心突出、层次清晰,表达简洁准确,就便于理解和执行。反之,文件就缺乏严肃性,于是文件的法定性、政策性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而且还会因理解不统一,贯彻执行中出现偏差,严重的甚至会给财政工作造成损失。另一方面,文件写作质量代表文件制发经办人员的形象。文件从起草到发出需要经过若干人员审核把关。如果文件写作质量高,说明文件制发经办人员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否则,就说明文件制发经办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不力。因此,提高对制发文件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完善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实现相关专业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势在必行。
二、科学设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会计科目,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设计会计科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尽量压缩会计科目数量;二是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进度;三是有利于用款额度管理规范化;四是有利于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
1.财政总预算会计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用款额度”列报支出。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债类增设一个“待结算支付资金”科目。
“待结算支付资金”科目用于核算与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往来待结算款项。财政机关下达用款额度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或者“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与财政国库机构结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或者“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财政国库机构超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现金数;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财政国库机构欠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现金数。本科目应根据支出性质和支付方式进行明细核算。
2.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这说明预算单位在设置“零余额账户”的同时还可以设置一个银行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存在两个银行账户的方法,不利于财政部门实施全面监督。因此,应取消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专门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使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收支业务都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这个“出纳”来办理。据此,财政部门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银行存款”,负债类增设“代管单位款项”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系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其他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形成的存款。本科目借方,记银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银行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的结存数。本科目应按预算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代管单位款项”科目系负债类会计科目,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管预算单位的其他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管预算单位款项的余额数。本科目应按预算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3.预算单位会计
将预算单位现在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改为“用款额度”科目。
“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在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收支业务。收到下达的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平时支出和年终注销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器材采购”等),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在“用款额度”总账科目下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二级科目,分别对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进行明细核算。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财政支出的进度,避免形成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余资金;可以促进预算单位会计用款额度管理规范化,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
三、加快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财政管理大平台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运行离不开网络的建设,加快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十分重要。首先要建立完善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同城清算,做到实时清算,其次按照先试点、后推进,先支出、后收入的思路,开展各部门横向联网工作,实现财政、税务、国库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明确各方的业务需求,完善各部门信息系统的连接。从支出联网入手,与人民银行开展软件“点对点”对接,实现额度清算数据和报表的电子化传递。优化整合财政系统内部软件,实现部门预算软件与国库集中支付软件对接,通过软件自动导入功能录入预算指标,从而提高预算执行数据的准确率。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增强其适应性和稳定性。
四、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又是一项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原有财务管理模式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有更多综合素质高、政策水平好的财会人员与之配套。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算单位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时,不能只满足于让会计人员熟悉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的背景、政策等,还要让他们真正掌握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处理方法,切实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39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
[5]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4]191号)
[6]《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
[7]《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6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福建省在收入分配改革中需要继续加大财政补贴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基于福建省财政补贴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如规模不足、结构不尽合理、责任划分不够明晰等,同时结合其他省的有益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福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不快、结余不多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当前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体制不健全导致的。首先,征收体制不顺。用下达给任务给税费征收部门的做法,导致部分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在完成年度任务或者略微超过一点任务时,就停止征收社会保险费,导致该收的没收上来,应收的没有收足。其次,激励机制不足。福建省实行阳光工资后,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级别和职级来领取相应的工资,尽管还有年度考核约束,但是依然无法消除干多干少都一样,干与不干都一样的现象。最后,政策执行不到位。根据福建省人大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审计部门每年均要对企业开展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审计,但根据这些年的实践看,审计企业少,审计社保机构多。鉴于以上情况,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建议用以下方法扩大养老金收入源:一是加大对征缴工作的激励力度。针对部分地区养老保险费上收较多地区,可以考虑采取将超收的养老保险费拿出一部分用于当地养老金待遇调整,提高当地养老金水平。这样就有利于激励当地政府缴费热情。二是加大对征收部门的激励力度。由于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阳光工资后,工作人员个人不得领取工资之外的收入,如超收奖金等,建议按照一定的超收比例提取后,给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作为办公经费补贴,这样也能刺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积极性。三是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举报奖励力度。建议组建养老保险费稽核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既要做到对企业缴费情况的稽核,也要对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进行稽核,这样才能保证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四是加大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费征收的查处力度。建议审计部门每年选取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社会保险费审计,尤其是历年来都未被审计过的企业,要开展全面审计,确保缴费标准和缴费要求符合规定。五是运用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低收入群体缴费,扩大参保覆盖面。在对“4050”群体进行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建议对特困家庭、无力参保或低收入群体开展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政府对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补贴或者贴息贷款,社保机构与缴费人和银行之间签署贷款和还款协议,缴费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退休金抵充贷款。这样有利于拉动居民参保积极性和可持续性,不至于短期内缺乏资金而断保、未保,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与全国的退休待遇差距
福建养老金水平与全国的差距比较明显,目前位列全国中等偏下位置,而且福建省缴费基数也位列全国末位,这与福建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第12位的地位不协调。在现有情况下,福建省如何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与福建省政府签订的支持海峡建设协议,提高福建省退休待遇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艰巨的任务。建议在福建省财政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良好势头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养老金水平的支持力度,提高每年待遇调整幅度,力争赶上或者超过全国水平。此外,建议在在社会统筹基金上收中央前,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用于提高养老金水平。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期末前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实现全国统筹后,中央是否要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收归中央,目前还不得知,但从实现全国统筹后,基金调拨发放的统一性来说,收归中央管理是迟早的事情。因此,福建应该在社会统筹基金上收中央前,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多些用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争取将福建养老金待遇提高到全国中上水平,同时拉近与机关事业单位差距和全国水平的差距。据测算,至2011年9月底福建省全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约为74.62亿元,预计至2011年底累计滚存结余为78.2亿元。如果按2011年底省级统筹离退休人数约为82.7万人,按每年4.5%的速度增长,2012年至2015年离退休人数约为86.4万人、90.31万人、94.4万人、98.6万人。如果按2011年底省级统筹月人均养老金为1375元预计,按每年12%的调待水平测算,2012年至2015年平均调待水平分别为165元、185元、207元和232元,2012年至2015年用于待遇调整的资金约为62.7亿元(按发放4年预计)、57.5亿元(按发放3年预计)、44.9亿元(按发放2年预计)和26.3亿元(按发放1年预计),按以上4年预计共用于待遇调整支出约为191亿元。如果在不考虑省级统筹征缴收入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如果每年按月人均养老金增长12%的幅度调待,预计共需资金总量为191亿元。与2011年底预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78.2亿元相抵,基金缺口预计为112.8亿元,但如果考虑省级统筹征缴收入逐年增长(四年加总增长率总达到44%)的情况,到“十二五”末期,就能达到以上调整待遇目标。
(三)加强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明确责任
如果基金结余不用于提高退休人员待遇,应将现有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用于做实个人账户。据测算,如果按至2011年9月底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约为78.2亿元,至2011年底个人账户记账余额预计为327.5亿元,如果结余基金全部用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话,个人账户空账余额仍为249.3亿元,做实的个人账户规模约占总账户的24%。对福建将来做实个人账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要调动各级政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按不同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及影响的大小,将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于县(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级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主要购买国债和纳入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不得随意挪用。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事实上,单纯依赖财政的直接投入来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举步维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作为一种补充,需要政府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壮大。西方最普遍的税惠方式是允许商业性年金所缴纳保险费从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允许其基金投资收入延迟纳税,至年金给付时征税。这种做法类似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表面上看,实施税收优惠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但是国家的财政损失部分就是职工本来养老金增加的部分,这部分财政损失是国家财政对社会成员的隐性转移支付,并最终转化为职工退休福利的增加。从社会角度看,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应付人口老龄化冲击,减轻国家远期财政压力。
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发〔2000〕42号文件,“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则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对企业年金缴费、积累、给付三个环节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一)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提取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实行企业年金,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超出部分从税后净利润中列支。税务部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政策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纳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样,税前扣除(全部或定额),工资余额再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时全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二)累积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划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可以按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征税。个人账户存款利息则比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免税。目前,国外通行的是前两个阶段免税,后一个阶段征税,实现既不重复征税,又促进企业年金的建立和资金积累的目的。同时,对于年金资本市场中保险、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相关税种,其投资国债等的利息收入应予全部免税。在企业年金形成一定规模以前,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更安全、稳定和尽可能高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