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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办所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人员的素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医疗保险知识,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医保工作计划。二是树立好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不谋私利,笑脸迎人,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以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取得各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关心医保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医保权利。争取在2月底全面完成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同时做好参保人员的名册登记。
三、不断强化服务,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报销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票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同时确保将报销费用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让参保者能最快拿到医药报销费用。
四、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撰写新闻稿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工作动态;二是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使医保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区医保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2010年的各项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街医疗保险事业的新局面。
一、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完善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相关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工作计划《医保工作计划》。
(二)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做好新农合移交前后经办管理工作的衔接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医疗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城乡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做好城乡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实施工作,推进普通门诊即时结算,方便被保险人。
二、完善各项经办业务管理
(一)统一医保业务经办规程。配合我市医疗保险一系列的改革,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给付经办规程,规范业务环节,明确各环节的标准与要求,使各级经办部门职责明确,业务处理连贯,权限分配适度,制约监督平衡,内控严密安全。
(二)完善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日常巡查工作,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三)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结合省异地就医医疗费即时结算试点城市的要求,做好市外异地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四)完成药品目录更新工作。根据省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新药品目录的要求,组织各级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机构完成新药品目录的对应,做好新目录实施工作。
(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医疗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基本药物零差价补偿方式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提升统筹城乡的医保管理能力
2009年8月,卫生部等9部委颁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标志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国正式启动实施。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基本药物被定义为: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上海市在国家相关文件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了实践探索,于2010年12月制定下发了《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对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组织保障和部门分工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2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全部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2011年8月20日,上海市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正式执行。据统计,零差率销售和招标采购这两项措施加起来使得社区药价平均下降了39%,使社区患者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中得到了较大实惠。
上海市实施方案的重点包括:确定基本药物的增补目录、配备使用方案、采购和配送方法、生产供应、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价格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报销政策、优先合理使用和使用考核体系这10个方面。其中,重点是以下3个方面。
1 制定上海增补药物目录
上海市增补药物的遴选是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以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库为基础来进行。主要按照以下原则:根据本市社区功能定位,符合常见病与多发病早期诊断、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稳定期维持治疗和一些晚期卧床病人临终关怀的需求,中西药并重,属于本市2010年版医保目录的品种。经过3个多月的工作,于2010年12月公布了《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共381种药品,包括236种西药、145种中成药,主要遴选过程如下。
1)把2009年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库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的数据格式整理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形式,把采购金额按降序排列,累计95%以上且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作为增补药物的主要候选者。
2)为尽量减少价格因素对基本药物选择的干扰,增加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较常用的部分廉价经典药品,并剔除了少于3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共240家)使用的药品。
3)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企和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基本药物选择的意见。
4)在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聘请多领域、多层次、多轮的专家进行评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基本确定381个增补药品种类后,最终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2 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海市把除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以外的基本药物的采购全部纳入政府主导、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操作。上海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保障供应为基础、降低价格为目标。目前,上海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三级医院从2011年8月20日开始执行大幅降低后的集中采购价格。
上海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一是坚持以省(市)为单位,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采用量价挂钩的集中采购方式,力争明显降低中标价格。二是在评价体系上,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价格因素。三是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招标范围面向全国统一市场,在纪检等部门全程监督下公开操作。
除以上的总体原则外,上海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也结合了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探索:一是为了维持患者用药的延续性和满足患者对较高质量层次药品的需求,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上海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时,适当区分质量层次,保留了部分较高品质的常用品牌。二是为了确保中标药品的质量,除常规投标资料外,还要求企业提供每个药品的样品和说明书。三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对于低价药品则由物价部门核定零售价格,投标产品不再报价、直接按质量评审结果录取。
3 平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3.1 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
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行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业务收入大幅下降。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上海市在实施医保总额预付制的基础上,做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管理,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解除它们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3.2 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施工作
2011年5月,上海市卫生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落实平稳推进基药实施的各项政策:一是公开公示本机构药品配备调整情况,重点向居民公示减少配备药品的替代品种。二是进一步做好咨询和引导工作,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立了咨询窗口解答居民问题,建立了安排高年资医生负责接待把关的工作机制,并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向居民耐心解释政策。三是在社区可配备范围之内建立基本药物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和方案,明确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方案。
3.3 加强对医师的基本药物培训
2011年5月至6月,上海市卫生局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万余名医师和药剂师。培训的目标是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所有临床医生和药剂人员熟练掌握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6月底对培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全市24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 381名临床医师、药师参加了考试,其中10 103名学员通过了闭卷考试,考试合格率为99%。此次培训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的素质,积极发挥了医师和药师在促进基本药物使用方面的协同作用,进一步推进了本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平稳顺利实施。
3.4 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公众宣传活动
为争取社会各界对本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本市市民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逐步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上海市积极开展针对市民群众的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工作。2011年5月15日-6月15日为上海市基本药物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咨询点设置宣传海报、折页各2万份、易拉宝240个、版面60套、动漫宣传片播放,在医院门诊及导医处发放各种健康教育处方50万张。5月26日为上海市基本药物宣传日,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健康教育所会同黄浦区健促委和卫生局在人民公园联合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集中宣传。通过开展以上的集中宣传活动,做好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常识的公众宣传引导工作,达到较好的全社会推广宣传效果。
4 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目前存在的部分地区医药市场无序竞争,一些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短缺、基本用药难以得到保证,引起了群众的不满。这一定程度上与我国药物政策体系不健全有关。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二三级医院尚未与社区建立联动机制,患者在二三级医院就诊后,回到社区一旦发现自己经常使用的药品缺乏,往往不是选择更换药品,而是转向其他机构去购买,甚至返流到大医院。如此一来,反而更增加了居民的负担。
5 为了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今后我们需要在以下方面改进和完善
5.1 公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配备调整情况
为让社区居民全面了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药品的调整情况,引导社区居民接受使用替代药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本中心基本药品配备调整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公示。公示应至少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整了哪些种类的药品(包括增加和减少两方面),目前配备的药品品种一览表。
2)对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整后不再配备的药品,在目前配备药品范围内有哪些替代药品。
5.2 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咨询和所涉问题引导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安排专人集中接受居民咨询;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要耐心向患者宣传、解释基本药物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由高年资医生负责接待把关的工作机制,对患者配药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问题予以妥善解决。
5.3 建立基本药物配备动态调整机制和必备药品制度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过程中,要健全居民合理用药需求的沟通反馈机制,建立基本药物配备动态调整机制,以满足居民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在688种基本药物范围内,对中心配备的药品进行适时、及时的调整和补充。与街道、乡镇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5.4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用药管理
一、2012年工作总结
(一)多措并举,千方百计稳定就业 2、加强平台建设,推动就业。我区加强对区级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村级平台的监督管理,开展就业状况及退休人员状况的入户调查,实现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管理服务。共调查4.47万户,人口15万人,其中劳动力9.87万人,有就能力和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7078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3653人,已办小额贷款173人,参加农民工培训2491人,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在政策宣传、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3、强化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是解决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和劳务输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区始终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今年主要开设了食品加工实训项目,培训农民工320人。现曹老集镇、吴小街镇、小蚌埠镇以及华艺公司、永辉制衣等准备同时开班,开设营养配餐及机床加工、服装制造专业,预计可培训400人以上,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培训任务。
4、以农民工创业园带动就业。农民工创业园的三栋厂房主体建设完毕,配套工程也基本结束,现有意向入驻企业12家,已进园企业3家,能够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50余人就业问题,随着企业的不断入驻,将为我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 (二)各项社会保障同步实施 2、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及参保。按照市统一部署,7月份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工作启动。我局精心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将市下达的5000人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现已全面完成参保任务,全区参保人数5079人,完成任务的102%。 4、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我区在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已调查人口数16.58万人,其殊参保人员1.02万人(一、二级重度残疾0.07万人,计生对象0.4万人,五保户0.06万人,低保对象0.49万人),数据也全部录入完成。全区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共2.9人,其中城镇企业养老保险0.16万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0.01万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61万人,村干部养老保险0.02万人,老农保0.1万人。未参保人员13.68万人,是我区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点。
(三)重视人事人
; 才工作 2、完成全区工作人员工资审批、兑现。今年,我局继续按照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审批兑现,监督指导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核定了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2012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共966名在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786.5万元。 4、完成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选调工作,全年录用10名公务员、2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选调生转正定级、4名“三支一扶”招录、并为乡镇卫生院招聘5人。
完成辖区内工程类单位的初级职称申报工作,申报助理工程师101人,申报工程类技术员96人。
5、组织公务员参训。根据市、区下达的公务员培训任务,我局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培训以及通用能力培训。通过有时间保证、有计划措施、有统一内容的行之有效的学习培训考核,提高了全区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对于提升公务员履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开展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围绕劳动合同签订紧抓落实,依靠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稳妥处理劳动争议、化解纠纷、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用工登记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访、涉诉案件大幅度下降,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一是对全区42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审,督促6家用工单位进行整改,补签劳动合同378人;参加社会保险210人。二是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全年共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79.6万元,涉及137名农民工,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劳动仲裁,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年共接受劳动仲裁案件14件,结案13件,结案率93%。
(七)其它工作 今年以来档案托管1410人,接待政策咨询及档案查询236人次,办理退休36人。 现在距年底还有2个月的时间,我局将抓紧时间进行抓差补缺,攻坚克难,力争更好的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并将对2012年的工作进行谋划。
二、二0一二年工作计划
1、切实抓好就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切实改善民生,把解决失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人员、就业作为下半年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逐项抓落实,取得成效,努力完成上级下达我区各项就业任务目标。
2、全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继续抓好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展新农保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 ,做到应保尽保。
3、全面完成民生工程。努力抓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技能培训等两项民生工程的落实,以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
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准备工作。
5、切实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继续做好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强化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6、按照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计划,配合市局做好2012年全区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工作;
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本性转变,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性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实现医改的阶段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推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160号)精神,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列出详细的时间节点和线路图,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制度。今年9月底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完成岗位设置;10月底前完成竞聘上岗和全员聘用工作;12月底前完成未聘用人员的分流安置、清退工作。全面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任、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181号)要求,抓紧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政策,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1、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核定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以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核定工作。在确定本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证基层卫技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平均水平。同时,建立并完善“双考核双挂钩”为核心的激励性分配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内部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基层医疗机构要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要确定好二个分配系数(即确定不同岗位的岗位系数和考核系数),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和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提取比例等。注意明确对于实施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应予保留,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并超额完成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超收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进行分配。(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农村卫技人员奖励制度。省里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政〔〕1号)文件下拨的乡镇卫生院农村卫技人员专项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不得冲抵绩效工资总量。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卫技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各县(市、区)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要如期并按原标准发放省上农村卫技人员专项补助款。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本项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采购供应改革
1、统一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12月底前,全市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纳入全省统一采购,由乡镇卫生院按采购价负责供应。同时,做好即将启动的第九批药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开展村卫生所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和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指导,指导村卫生所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建立督查制度,进行全面跟踪督查。(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政办〔〕26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抓紧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经费由政府足额安排,各项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补助的政策。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任务、财务收支的核定工作,人员经费补助要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员增效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根据省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价医〔〕323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出台一般诊疗费相关实施细则,我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次9元以内核定,其中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次1.5元,医保基金支付部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以及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普通门诊费用控制。本项工作于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清理化解历史债务工作
本次化债工作的原则是“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各县(市、区)对已经锁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要摸清、摸准每一笔债务,要完成长期负债造册登记,建立详细台账和数据库,对每一笔长期债务形成的相关佐证材料都要复印清楚并标注原始凭证号,以便提供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逐笔清理核实。今年9月底前完成债务核实锁定工作,并建立债务台帐;12月底前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各县(市、区)要建立化债资金专户,用一年半时间化解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长期债务;要注意时间节点,落实人员和工作进度,确保这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六)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政办〔〕111号)要求,加大力度组织实施“四个一批”计划。
1、落实招聘一批特岗执业医师。今年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120名特岗执业医师的工作方案公布与报名时间由9月延长到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落实委托培养一批定向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年起,连续三年委托医科大学为我市培养定向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五年制)50名,委托培养的定向医学生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补助由委培生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缴纳五倍违约金。补助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底由市、县(市、区)财政进行结算。(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退休医生。返聘退休医生产生的收支纳入人员费用总额中安排。(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和学历提升,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继续落实《省-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做好全科医师培训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今年完成省上要求112名全科医师岗位培训、28名全科医师骨干培训、9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8名转岗培训任务。培训期间要跟踪督促本辖区报名学员按时参加培训,确保明年底实现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拥有3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4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同时,各县(市、区)还要做好全科医师临床、社区培训基地的建设的督导,对各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要给予必要的投入,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和条件;组织做好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作,做好乡村医生“中专升大专”成人学历教育和本辖区乡村医生技能训练,乡医培训从8月30日至11月6日分六期对3600余名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七)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不改变乡村医生现有身份和本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可学习借鉴松溪县设立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点实现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的做法推进本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1、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工作。选择20%左右的行政村卫生所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将试点工作与建立补偿机制相结合,村卫生所按照购进价格销售药品,不得另行加价,其药品零差率销售财政差额补助由所在县级财政负责落实补偿到位。(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2、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村级覆盖。今年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的20%左右的行政村卫生所首先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不低于乡镇卫生院的支付比例结算医疗费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
3、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左右的工作量下移给村卫生所承担,同时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明确村卫生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合理核定任务量并加强监督考核。(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及时发放养老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对乡村医生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方案,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人员培训,尽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应用工作。9月底前,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项卫生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应用;1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健康档案电子化和病历电子化。卫生信息网络要进一步延伸,终端逐步覆盖村卫生所,实现新农合村卫生所门诊结报以及健康档案基础资料、公共卫生基本信息采集等业务。继续加快“社保卡”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全覆盖工作,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数字办、中国电信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制
根据《省医改办关于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医改办〔〕29号)的要求,与各县(市、区)政府实行挂钩的市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包保责任人。成员单位分别对应包干的县(市、区)为:市发改委对应市,市卫生局对应邵武市,市委编办对应建阳市,市财政局对应延平区,市人力资源和社局保障对应顺昌县,市药监局对应光泽县,市物价局对应政和县,市民政局对应松溪县,市公务员局对应浦城县,市计生委对应建瓯市。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包保责任单位和具体人员名单将另行通知。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时完成本项改革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任务。
2、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落实到位。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同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3、强化评估督导
市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督导检查。
(一)属地负责
甲型H1N1流感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甲型HlNl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对全区实施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甲型H1Nl流感疫情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四)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财力、物力储备,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早处理等“六早”要求,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五)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甲型H1N1流感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科学防治
依靠科学技术防治甲型H1N1流感,规范防治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坚持中西医结合,提高防治效果。
二、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组织领导全区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成立*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人劳社保局、区建设局、区文广新局、区交通局、区外经贸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一旦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迅速转为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简报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督导检查组、物资保障组、宣传动员组等若干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人员主要由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应急办组成。
信息简报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调信息,提交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等组成。
疫情防控组:负责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及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提出防治建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指挥、协调区、乡两级疾控小分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协调疫病情监测。人员主要由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外侨办、区台办、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外经贸局、区风景旅游管理局等组成。
医疗救治组:整合和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指导诊断、治疗及抢救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检查和指导定点医院和对口支援医院的科学化管理。人员主要由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组成。
督导检查组:组织与协调全区监察、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人员主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区监察局组成。
物资保障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额及时供应;组织协调民用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人员主要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药监分局等组成。
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会,及时准确地对外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人员主要由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民政局、区外侨办、区台办等组成。
区政府对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甲型HlNl流感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来黄、返黄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医学观察工作。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检查落实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的设置和规范运作,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和卫生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为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教育部门:制定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预案,做好各类学校甲型HlNl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实施学生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消毒和空气流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文体部门:加强对影剧院、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换气,落实公共场所和公用物品预防消毒措施;切实做好重要赛事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4、宣传部门: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甲型HlNl流感相关知识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通报甲型HlNl流感防治工作情况,正面引导,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交通部门: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把好各出入口关,及时发现可疑病人;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洗保洁和必要的预防性消毒,保持足够的通风换气;在疫情发生时做好定期消毒和经常性消毒,对司乘人员做好培训,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6、经贸、药监部门:负责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及时提供防治物品;加强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借机倾销药品,保证市场供应药品、器械的安全有效。
7、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哄抬物价等活动。
8、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甲型H1Nl流感防治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所需经费,及时安排应急资金,提高保障能力。
9、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强制隔离措施;依法保证急救、疫情处理和病人运送车辆的通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台办、外事部门:做好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有关防治工作,保障他们在黄期间旅游、经商、访问等的健康安全。
11、旅游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配合做好疫情信息报告,检查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切实做好重要旅游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12、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猪流感预防控制监测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猪流感防治工作预案和措施,强化对生猪的防疫管理和猪流感的监测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1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医保甲型HlNl流感临床诊断病人救治的医疗费用,对确属治疗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予以适当放宽;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进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甲型HlNl流感的医疗费用。
14、建设规划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的基本卫生设施和卫生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15、爱卫会、环卫部门: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四害”活动,清除卫生死角,及时清运垃圾,并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1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相关措施,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甲型H1Nl流感防控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机构
区疾控中心负责甲型H1N1流感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甲型H1N1流感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本区域内甲型HlNl流感疫情进行分析,并作出预警。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建立和完善全区甲型H1N1流感疫病情监测网络,以区疾控机构为中心,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依托,以社区、村(居)委会为基础,形成覆盖全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灵敏高效的信息报告网络。
确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区监测哨点医院,同时*中医院和4家中心卫生院为监测哨点后备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一旦出现疫情,视情况增设发热门诊,对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甲型HlNl流感疑似病人后,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立即按照传染病报告卡内容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按流感监测规定采集样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和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交通部门对进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工作,若发现医学观察对象立即送至集中隔离的场所或宾馆进行医学观察,若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人立即送定点诊疗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员会落实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居家或定点医院医学观察工作。确诊甲型H1N1流感患者,应立即送当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判定
成立区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监测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区卫生局报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
(五)病人诊断与排除
*医院为全市防治甲型HlNl流感指导医院;*医院和市中心医院为甲型H1Nl流感市级定点诊治医院和后备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区级定点诊治医院。坚持属地诊治原则,不得随意转院,严防转院途中造成疫情扩散。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诊断标准进行初步诊断;区内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须由区专家组上报市专家组,经市专家组会诊后报省卫生厅判定,后续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由省专家组确认。
各级上报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必须经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排查。
甲型H1N1流感病例一般在区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省或市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分别转至省级或市级定点医院救治。异常流感样病例原则上在原就诊医院单独隔离治疗。
(六)疫情与通报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卫生厅的疫情信息,经当地政府或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接到疫情通报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分为Ⅳ、Ⅲ、II、I四级响应。
1、Ⅳ级响应(蓝色预警)
国内其它省市出现病例。
2、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省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它省市出现局部流行疫情。
3、II级响应(橙色预警)
省内城乡社区出现聚集性病例或周边地区出现散发病例或市内出现单个病例。
4、I级响应(红色预警)
市内出现聚集病例或区内出现病例。
(二)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
区卫生局专家指导小组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可能的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向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是否启动预案,并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
(三)疫情预警的降级和解除
1、区卫生局专家指导小组对I级、II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区内最后1例病人隔离后14天内我区无新发病例出现,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疫点、疫区得到有效处置,由区卫生局向区甲型HlNl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降为Ⅲ级响应。
2、区卫生局专家指导小组对Ⅲ级响应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卫生局向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降为Ⅳ级应急响应。
3、国内连续2个月无新发病例出现,根据区卫生局专家指导小组综合评估,经区防治领导小组批准,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五、疫情预警的应急响应
(一)Ⅳ级应急响应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3、各级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4、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5、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二)Ⅲ级响应
区专家指导小组作出Ⅲ级疫情预警后,经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和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防控措施
全区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医院防控。加强区级以上监测哨点医院和监测哨点后备医院症状监测工作。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医院院感、医院消毒等要求,切实发挥院感管理组织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院门(急)诊的预检分诊工作、发热门诊防护规范和操作流程等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防造成院内交叉感染。
社会防控。全区设置一个及以上的医学观察对象集中隔离场所或宾馆,市际公路道口、风景区设置检疫点。一旦我国其它地区发生疫情或有来自疫区的其它国家可疑人员进入我区时,立即在市际公路道口、风景区等场所设置临时检查站,对来自上述地区进入我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登记、体温测量和规范处置。若发现医学观察对象立即送至集中隔离的场所或宾馆进行医学观察,若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人立即用专车送至甲型H1N1流感定点诊疗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患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异常流感样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指与病例发病前7天和发病后共同生活、工作、学习的人员)实行居家7天隔离和医学观察,落实专人管理。区疾控中心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执行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
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集中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2)医疗救治
发现甲型HlNl流感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后,定点收治医院在接到区甲型H1Nl流感防治领导小组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相应病人的条件。
(三)Ⅱ级响应
区专家指导小组作出II级疫情预警后,经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和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若干工作组有关人员到岗到位。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坚持Ⅲ级疫情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区级监测哨点医院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
每位公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村(居)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疾控中心。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风景区增应加检疫站(点),对进(出)黄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发热者送当地定点隔离的场所或宾馆作进一步检查,若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人立即用专车送至甲型H1N1流感定点诊疗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甲型HlNl流感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为期7天集中留验或家庭医学观察。发生疫情地区的市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人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学校出现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时,视情况需班级停课,由学校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需全校停课,由学校报请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街道、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II级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覆盖辖区全体村居民。
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I级响应
区专家指导小组作出I级疫情预警后,经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和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若干工作组有关人员到岗到位。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防控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坚持II级疫情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全区各单位认真贯彻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指令,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区疾控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确诊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等控制工作。
加强对进(出)*所有人员的健康登记和监测工作,发现有发热或疑似症状的乘客,送当地定点诊疗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检查;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实施集中隔离留验或家庭医学观察;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全区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开展每天测量体温工作,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区疾控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坚持晨检制度,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坚持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跟踪了解,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对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1周的隔离观察。对出现聚集病例的区域的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实行停课。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区政府可以对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采取停业措施,并限制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区级120急救指挥分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2)发现境外输入性病人的控制措施
在我区发现入境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与定点医院联系,用专用车辆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辖区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发现的我国国籍病人,按上述方法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辖区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在同一交通工具上入境的病人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应在留验站涉外留验房间隔离留验。
六、应急响应的终止
1、区卫生局专家指导小组对I级、II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后1例病人隔离后14天内我区无新发病例出现,疫点、疫区得到有效处置,经区领导小组报经区政府批准,并降为Ⅲ级响应。
2、区卫生局专家指导小组对Ⅲ级响应进行综合评估,降为Ⅳ级应急响应。
3、国内连续2个月无新发病例出现,根据区卫生局专家指导小组综合评估,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七、疫情预防
(一)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病意识
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使群众了解甲型HlNl流感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同时,区疾控中心应设立24小时值班的咨询热线电话。
(二)强化隔离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院感、消毒等规定,落实医院感染控制措施,按防护级别要求加强医护人员及患者的个人防护,避免相互交叉感染,严防发生院内感染事件。
(三)限制大型活动
疫情发生后,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对旅游团队、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等人群聚集活动的限制和管理。必须举办时,应向当地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指挥部申请报告。并由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制订防控预案,落实有关预防措施。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对于来自疫区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加强监测和随访,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爱卫会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甲型HlNl流感防治工作,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街路楼道卫生、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城乡爱国卫生运动,让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甲型HlNl流感传播的隐患。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和物资保障
1、人员保障:各级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等甲型H1Nl流感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模拟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2、物资保障:经贸、药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治疗等工作必需的药品、器械、现场处理防护用品及人民群众必需生活品的供应和储备工作。卫生部门做好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械的供应和储备工作。
(二)政策保障
1、经费支持:财政及民政等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器械、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运输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的诊疗费用。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甲型H1N1流感患者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药费,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筹资途径,切实解决这些患者的基本医疗费用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对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含农村患者),要实行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对参加甲型HINl流感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指在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参加甲型HINl流感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补助标准由各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强制措施:公安部门对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特殊待遇: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在接受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