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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绿色通道”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整合服务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审批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市政务大厅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创新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市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市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实施原则
成立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通道”运行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绿色通道”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受理原则。依托政务大厅进驻部门多、服务事项全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势,在政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登记受理,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次告知原则。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应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及时准确地将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全程服务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实行项目专办员制度,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台账,由项目专办员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促、指导、协调、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在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四)联审联办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图审、联合勘察、联合审批,实行资料共享、集中会审、同步审批、协调推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地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升效能。
(五)限时办结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绿色通道”流程规定的办理时限,确保在承诺的最短时限内办结。对因项目单位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同时向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办公室说明原因。
(六)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和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项目应即时予以办理。
四、工作流程
项目单位经“绿色通道”办公室备案后,出具《重大项目审批服务联络函》,各有关部门见函按“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仅体现主要环节):
(一)项目登记设立阶段:实行“内外资注册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1、“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即时对接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需相关前置许可手续(例如生产加工企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开前置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手续。期间如需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时,对应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完成审批。
2、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手续。涉及外资企业批准设立时,商务局、工商局窗口应积极协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外资注册手续的设立工作。
(二)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阶段: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土地证审批阶段:
1、项目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国土局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如需现场勘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勘察,统一意见后共同填写《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统一申报通知单》。
2、“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4个、7个、3个、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压矿意见等手续。国土局应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同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地基调查,待市政府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施工图纸联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气象局、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公安消防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联合图审会议。各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情况介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2、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资料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施工图纸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施工图纸合格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气象局、公安消防、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等部门窗口分别在5个、7个、5个、15个、7个、1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毕绿色图章、环卫设施审核意见、防雷设施审核、消防设施审核(技术性审查)、规划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等审核意见。各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窗口,待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规划窗口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报建、施工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准备工程报建的相关材料,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及时协调住建委基建窗口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报建证。期间住建委基建窗口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完善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手续,尽快确定施工队伍。
2、项目单位明确施工队伍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安监、住建委质监、环卫管护中心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单位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在5个、5个、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安全手续、建筑工程质量备案单、建筑渣土处置办结函等手续。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基建窗口后,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
五、部门职责
(一)“绿色通道”办公室。
1、负责“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组织各部门做好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牵头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制发会议纪要;
2、负责制定“绿色通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公开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3、负责“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的督查、督办工作;
4、“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绿色通道”办公室提请市长或分管市长召集会议予以解决。
(二)相关职能部门。
1、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手续承办工作,实行政务大厅前台和职能部门后台无缝对接,确保项目手续高效办理;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绿色通道”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3、发改委、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绿色通道”办公室进行对接,加强工作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进入“绿色通道”。
(三)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1、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加强与“绿色通道”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为相关部门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提供工作保障;
3、协助做好项目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的跟踪服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绿色通道”办公室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项目运行中的问题,确保“绿色通道”顺利实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配套机构,为“绿色通道”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周到的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构;
(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 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平台,动态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评价、公示、确认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九条 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 附则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废物回收体系、采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区域易市场建设以及废物拆解、再利用项目。
(二)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
(三)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工艺,或采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热泵等再生能源,或采用智能技术促进资源节约且取得明显节约效果的示范项目。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项目;循环经济装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从事循环经济产业的企业总部。
二、激励措施
(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建设项目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二)对设立区域易市场的企业:年税收总额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按税务部门认定的该企业从事循环经济经营项目纳税形成的区财力的40%,通过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3亿元的,3亿元至5亿元部分按照55%给予扶持;5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照70%给予扶持;10亿元至20亿元部分按照80%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20亿元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优先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从事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时给予优先安排,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态恢复,并优先列入争取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计划。
(五)对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以及节约能源资源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六)对重点支持领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区政府各部门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规划审批、土地供给、人才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比照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执行投资准入条件审核时可对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适当放宽。
三、操作办法
(一)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并提供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包括:
1.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3.企业或建设项目概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5.申请激励措施第二条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纳税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联合下达投资补助计划。
(三)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对使用循环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五)申请激励措施第五条政策支持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申请使用研发经费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加强生态区建设与保护,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体系。
1、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目前我市有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1982年微山县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南四湖鸟类自然保护区,1994年被山东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200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现又在积极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我市有市级自然保护区2个:泉林水体自然保护区和青山自然保护区,县级自然保护区2个:峄山自然保护区和十八盘自然保护区。我市建设了南四湖、泗河源头2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现都已取得了阶段性建设目标。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及省环保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保监管力度,及时将文件转发给了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下一步将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我们也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了省局。
2、推进了生态示范区及生态县(市、区)建设。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县市,金乡、微山2县获得国家级态示范区命名;兖州、邹城、曲阜3市被批准为省级生态示范区。督促各县市区做好生态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各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的质量和进度,除泗水县外,其他各县市区生态建设规划评审工作全部完成,并经人大批准实施。
3、建设绿色通道。加快实施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公路、铁路、河流两侧种植树木和花草,形成绿化美化相结合的风景线、生态线。加强城市绿化,增加树种,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建成城市沿河休闲场所,进一步搞好道路绿化带建设,形成城市生态走廊。
4、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夏收、秋收到来之际,下发了秸秆禁烧的文件,与监理站一起开展现场检查活动。重点在104、105、327国道、京九、京沪、兖石沿线及嘉祥机场附近。
5、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为做好*年度省级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我市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导有条件的乡镇立足本地实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抓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督促乡镇切实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帮助有关乡镇因地制宜地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技术问题,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为做好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编制乡镇环境规划的通知》。加强对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指导,坚持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指导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005年,我市共创建全国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7个,邹城市北宿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镇”称号,汶上县汶上镇、次丘镇、郭仓乡,鱼台县王鲁镇、张黄镇,邹城市唐村镇6个乡镇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在此基础上,*年,在省环保局的认真指导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完成了新兖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工作及梁山县拳铺镇、任城区接庄镇、微山县留庄镇、韩庄镇及汶上县南站镇等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工作。创建活动推动了乡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镇经济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美化了村容镇貌,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增强了生态环境意识,提升了乡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全市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存在问题
1、生态建设工作政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还不理顺。生态市建设的理念还未能做到深入人心,在一些地方并未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2、生态建设的有关政策还不到位,规范性文件支撑不够,工作尚未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存在的工作机构薄弱、人员编制偏少等问题,
3、生态市建设的技术与资金支撑不够,一些影响生态市建设的技术缺乏突破,如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化肥、农药的减量化替代技术,农产品的无污染加工技术等。生态市建设是一项与经济双赢的工作,但在启动阶段,还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
4、结构性调整的任务艰巨,这其中即包括对工业结构的调整,如需要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产品、技术与行业,又包括对农林畜牧的调整、发展生态农业、开发有机食品、调整种养结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力度。在建设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潜力,具备申报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条件的积极申报,在建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创造升级条件。我市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正在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今年有望升级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峄山和十八盘在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升为市级自然保护区,做好泉林水体自然保护区和青山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加大南四湖、泗河源头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力度,确保达到预定建设目标。加快南四湖自净功能研究,建立人工隔离带,种植水生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水质。建成尼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十八趟省级森林公园、峄山地质公园,建成梁山、泉林、九仙山、安山寺省级风景名胜区。
2、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已命名的生态示范区根据规划目标抓紧实施,争取在规划年限通过验收;未获命名的县市区继续申报,将我市所有县市区都建成生态示范区。
3、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我市在总结以往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特点,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科学整合城镇布局,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优化乡镇工业结构,建设乡镇工业园区,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和监控。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促进县级市向中等城市发展,小城镇向中心镇发展。按照生态市总体规划指标的要求,制订并实施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不断提高城镇和乡村人居生态环境质量。明年重点抓好兖州兴隆镇、任城区李营镇、泗水泗张镇、曲阜姚村镇、微山韩庄镇等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积极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创建一批文明生态村。
4、大力发展生态居住示范小区。建设“绿色环保社区”,拆除违章建筑,改善居住条件,优化服务网络,治理社区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楼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大型综合文化、体育设施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推广应用环保材料,在工程质量监理中增加室内有害物质控制的内容,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最佳人居环境。
四、拟采取措施及工作建议
1、把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克服只重视眼前经济利益,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的短期行为,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以保障生态保护规划的实施,力争使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的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要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物种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区域的生态破坏得到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2、加快生态保护的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支持,明确环保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职权,确立保护主体(开发者)的职责和义务,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人人参与,管理规范有序的生态保护体系。加强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的行政手段体系和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生态保护。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规与标准,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不允许毁坏林地,污染水资源,浪费土地,违者必究,对不适宜生产和生活的地区,要做出规划,创造条件,实行异地开发和安置,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3、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加强生态保护队伍的建设,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生态保护统一监督能力。同时,加快生态保护的标准、规范和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生态保护执法提供支撑基础。增加工作经费,在投资计划、科研立项、国际合作等方面,向生态保护倾斜,连续扶持几年,使之成为力量。
4、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分级登记和备案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生态破坏限期治理与定量考核制度、生态破坏状况定期公布与公众监督制度。开展对生态保护的定量考核,济宁市生态监督年报,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市直部门联合检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整体推进工作的实施。
5、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依法保护研究开发成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流网络。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办好各类试验示范区。推广规范化的技术规程,组建生态监测网,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站。
6、建立健全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作出长期安排。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资金,国外的长期低息贷款和赠款要优先考虑安排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
四、建议和意见
1、建议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环保部门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
一、总体思路和实施范围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要求,在全面执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突出山东特色,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定期遴选我省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商贸企业、星级酒店和公共机构中能源资源管理最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最高效的“领跑者”名单及其能效指标,并积极推荐我省符合条件的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和公共机构进人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通过政策扶持,标准引领,加强宣传,鼓励相关用能单位学习、赶超能效“领跑者”,带动全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
(二)实施范围
我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除国家确定的终端用能产品(以下简称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等三类之外,根据工作实际,增加民用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商贸企业和星级酒店。
1.终端用能产品。按照发改环资[2014]3001号文件要求,我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主要是变频空调、电冰箱、滚筒洗衣机、平板电视、太阳能家用热水系统等家电类产品,并根据国家部署逐步扩展到办公设备、商用设备、照明产品、工业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产品。
2.高耗能行业。根据我省高耗能行业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火电机组、原油加工、钢铁、乙烯、合成氨、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基础上,将造纸和焦化行业纳入我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并根据国家部署逐步扩展到其他高耗能行业。
3.民用建筑。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实际情况,重点对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及写字楼、商务中心等商用建筑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4.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在能耗和生产经营指标达到一定规模,并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考核范围的道路运输企业和港口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5.商贸企业。纳入省商务部门节能管理范围或重点用能单位考核范围,达到一定规模和营业收入、能耗量相对较大且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贸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和经营餐饮服务的饭店、连锁餐饮店等。
6.星级酒店。旅游部门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饭店,主要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培训中心等,能够达到一定的食宿条件和规模,能耗量相对较大。
7.公共机构。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对公共机构进行合理分类。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评价的规范性,先以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逐步涵盖各类型公共机构。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要求
1.能效水平达到1级国家能效标准,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能源效率领先的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能耗较低。
3.产品获得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有国家认可实验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产品质量性能优良,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5.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
6.生产企业为省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7.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近一年内没有节能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国家或省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应完成节能进度目标任务。对有行业联盟标准的产品,要达到联盟标准要求。
8.近一年内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用能产品生产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经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能效“领跑者”入围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网站等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其能效指标。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每年两次。
(三)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将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推荐进入全国能效“领跑者”目录;对生产企业在省节能考核、评优树先、表彰奖励、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和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等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等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
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和质监部门,经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和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会同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入围遴选工作。有关单位通过数据征集、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座谈等方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报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在本部门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对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公告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单耗指标。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每年一次。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将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推荐进入全国能效“领跑者”目录;对企业在评优树先、表彰奖励、能评审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重点企业节能考核方面适当给予加分;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四、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民用建筑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项目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已建成投入使用。
3.项目规划设计先进合理,建设质量优良,管理科学规范,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等情况。
4.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务中心、写字楼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取得2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含评审通过),并经建筑能效测评,单位面积能耗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30%以上。
5.因地制宜地采用“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技术、设备、工艺与产品,综合效果显著。
6.申报主体为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使用单位,鼓励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联合申报。
(二)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民用建筑评选出能效“领跑者”,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每年一次。
(三)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目录的,在建设领域评优树先、示范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申报单位可被计为市场信用体系优良行为;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享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五、交通运输领域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运输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类企业运输周转量能耗等相关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车船等运输工具。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具有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港口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港口企业单位吞吐量能耗等相关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具有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交通运输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交通运输企业评选出能效“领跑者”,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交通运输领域能效“领跑者”每年一次。
(四)交通运输领域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交通运输领域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在开展交通运输企业评优树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交通运输企业节能考核方面适当给予加分;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六、商贸领域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商贸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和单位营业面积能耗等能源效率指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商贸企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商贸零售企业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100吨标准煤,餐饮服务企业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贸领域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
符合条件的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商贸企业评选出能效“领跑者”,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商贸领域能效“领跑者”每年一次。
(三)商贸企业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商贸企业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在开展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评优树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纳入节能考核范围的,给予适当考核加分;鼓励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七、星级酒店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和单位营业面积能耗等能源效率指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星级酒店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星级酒店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
符合条件的星级酒店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星级酒店评选出能效“领跑者”,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旅游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每年一次。
(四)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在星级酒店星级提升、评优树先、政府采购、行业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星级酒店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八、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
公共机构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开展入围评审工作。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经征求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意见,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能效“领跑者”,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并择优向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全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一次。
(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将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推荐进入全国能效“领跑者”目录,争取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在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开展评优树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方面适当给予加分;对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好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按要求报送能效“领跑者”申报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负责全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注重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能效“领跑者”遴选第三方评价机制。
(二)完善激励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现有激励政策的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基于市场化机制的能效“领跑者”扶持政策,加大对能效“领跑者”指标的采信力度。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设备和服务。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设备和服务。
(三)强化标准引导
强化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星级酒店和公共机构等领域能源资源利用标准化工作,鼓励制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配套标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能耗限额地方标准。鼓励我省能效领跑者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准入门槛,逐步推动我省相关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商贸企业、星级酒店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及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成确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加大对现有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力度,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能效“领跑者”的监督管理,对“领跑者”产品能效、质量等性能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产品质量监督抽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能效虚标、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撤销入围资格、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曝光。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管理,引导用能单位定期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和计划,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强化能耗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