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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裁判摘要;概念;特征;功能
一、裁判摘要的含义
裁判摘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公报所登载的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的意旨予以概括和抽象,选择、摘取其中的精华、核心,所形成的“微缩判例”。
基于语义的研究,可将裁判摘要分解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裁判”、“摘”和“要”。
第一,裁判摘要的对象――裁判。裁判摘要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所作的概括和抽象,即“摘要”的对象是判例。所以,裁判摘要不同于判例本身,但它又是判例的组成部分。虽然裁判摘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根本上说,它又依附于判例,不能脱离判例而单独存在。
第二、裁判摘要的形成――“摘”。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著述、话语的要点。作为动词的“摘”字,具有较强的选择、提取的意蕴。裁判“摘”要,并非判例之中的核心和要点的自然显现,而意味着编辑者基于一定的主观目的性,通过编辑加工而形成、构成的判例核心内容。判决是裁判者作出的,而裁判摘要则往往是裁判者之外的编辑者在对判决的再加工和重新概括而形成的,是对判例的再诠释、再创作。“摘”字就反映了编辑者在判决的诸多内容之中,对其核心、关键所进行的具有较强主观性的选择、摘取。
第三,裁判摘要的目的――“要”。美国法学家卢埃林认为,“撰写摘要的法官学会了一样东西,那就是:简结清晰地表达他的论点,在撰写之前,强调和缩短措辞。当正文完成的时候,有些论点可能需要重新措辞(尽管不应该这么做),但既便如此,这样仍然是奏效的。”为方便人们了解和把握案例的内容、指导审判工作,对案例的核心和概括实属必要。在语义上,“要”字既有紧要也有必要的含义。相应地,裁判摘要的“要”字也意味着裁判摘要既是案例的核心、要点,也是案例不可或缺的要件、要素。
二、裁判摘要的特征
1、裁判摘要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拉伦茨指出:“解释裁判的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官实际上的法律意见。”作为判例解释重要方式的裁判摘要,其母体是判例,它是从判例中派生和提取出来的,它必须准确地再现判例的主要内容,具有客观性;同时,裁判摘要又不同于判例,它是编辑者基于自己对判例的理解,通过再加工和再创造而形成的新作品,是判例的核心与精华,又具有主观性。
2、全面与重点的统一
简明扼要,但不能太简单,也不能过于抽象,要点的概括要具有全面性,裁判摘要是指导性案例的抽象与精华,而指导性案例则是裁判摘要的母体与出处。裁判摘要应当兼顾全面性与重点性,并以全面性为基础。
3、事实与规范相统一
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判例与事实不可分,在英美法系国家固系如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亦无不同,观诸欧日等国判例汇编,殆多将整个具体案例之事实摘入,当可思过半。故所谓‘判例’云者,应指包括事实在内整个案例而言,绝非仅止于从判决理由中摘录数句,更易数字,即予‘著成’”。所以,裁判摘要还具有另一个特征:事实与规范相统一。裁判摘要是人们了解、把握判例的一条捷径,但它代替不了判例本身。裁判摘要是编辑者根据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中的事实作出的,是判决理由中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但是编辑者又把针对这一具体的事实应用法律而产生的判决抽象为一般的规则。
三、裁判摘要的功能
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发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和习惯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的成文化和法典化必然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法律条文与社会发展脱节、法律条文规定抽象模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法律越来越难以调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最高院每年就下级法院上报的疑难案件数目愈显庞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无疑就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形式,其中公报公布的裁判摘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弥补了法律漏洞,促进法律的发展。
裁判摘要一般采取了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最高院公报公布的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往往呈现出规定模糊、不确切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依,只能采取类推的方式,找到与案情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该条文适用类推、演绎、归纳的方法进而作出裁决。从裁判摘要的内容来看也体现了以上的特征。裁判摘要是指导性案例的微缩版,其类推、演绎、归纳的过程并没有凸显出来,但从裁判摘要法院的审理结论部分来看,就蕴含了这一过程。
裁判摘要不仅适法而且造法。从形式上看,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的结果,应该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但从实质上看,判例具有很强的造法色彩,也发挥着创设裁判规则、发展法律的重要功能。公报登载的典型案例,绝大部分都不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常规案件,往往具有创制裁判规范的属性,包含着丰富的造法内容。相应地,作为这些典型案例精华的裁判摘要,则应该抽象掉其中当事人状况、争议标的数额等的偶然性因素,把通过具体判例创设出的新的法律原则或判案规则,更清晰、准确地提炼出来。总之,裁判摘要应该是适法与造法的统一,但更应该突出其造法的功能。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判例的创制,包括最初创制和再次创制,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的。因此,保证判例制度科学合理运转的另一重要环节是对法官裁判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进行程序控制,这种程序控制属于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都起着作用,因而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关于提高法官素质的议论多只重我国关于提高法官素质的议论多只重于专业素质并且主要是法律专业素质,对综合人文素质重视不够,而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是否有效的根本保证。
保障判决的基本一致,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判例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遵循先例的原则,使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事实情况,获得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判决,而不会出现同样的案情具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裁判摘要则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微缩判例,裁判结果的相同性是保持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所必需的,是符合人类正义性要求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的产生。所以建立判例制度,可以使法的安全价值得以实现。事实上,在现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种新的问题、新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及法律的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地要参照判例进行判决,这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不参照判例,便不能决案,参照又违背我国的司法体系,从而陷入司法两难境地。与其如此,倒不如大大方方地与世界接轨,实行判例制度。
四、适用具体案例来论证裁判摘要
摘取最高院公报中的两例裁判摘要作为论证对象:1、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2、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公安机关在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收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对以上两则裁判摘要进行评析。1、在以上两则裁判摘要中,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往往采取了高度提炼、概括的方法。如在第一则裁判摘要中的当事人就省略了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企国际投资以及工行宜阳县支行等法律关系主体。“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把该案法律关系的变更用短短十几个字就充分表达出来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法院约定的”这也是对案件争议点的精辟说明。“只要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该部分明显省略了法院的说理部分,只明确了法院的审理结论。2、裁判摘要具有法律规则特征,起到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规则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以第二则裁判摘要为例,“公安机关在在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这是所谓的法律条件,即该条规则在以上情况时,对公安机关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这部分可视为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收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部分就是该“规则”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结果。由以上两点充分说明了裁判摘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精缩版判例,对以后中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可以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判例作为中国的法律渊源也将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风景: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M].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二期.
[2]刘风景:裁判摘要的原理与制作――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为素材[M].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版,2006年第二期.
主题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实现?正可谓见仁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出回答。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该概念提出的源头及背景上加以考察,“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论断。
笔者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上,倾向于赞同吴鹏森在《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一文中提及的观点。和谐社会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结构的和谐,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阶层结构、民族和睦、劳资关系都要处于和谐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微观结构的和谐。微观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三个层次是人与自然的和谐。”[2]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3]“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承认社会矛盾为前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识到当前社会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需要从利益机制上加以调整,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财政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显然,公共财政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通过财政及税收法律的引导,保证经济发展从非均衡策略向均衡策略转变。一方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与优化升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振兴支柱产业,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我国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越拉越大的局面。这一切都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法律机制来调节。
为此,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公共财政的概念、职能、模式等问题做些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模式
近年来,“公共财政”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财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公共财政”的讨论。对其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说,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依据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进行的以市场失效为范围的,以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场盈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体现,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性质上也应是公共预算性质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务。[4]
“公共财政”不等于“财政”或“国家财政”,它仅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1)公共财政是市场失效的产物;(2)公共财政以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分析的基点。[5]这两点对我国公共财政来说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共财政,只有公共财政才能适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所鲜明昭示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公共财政转化的趋势:(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所有制成分分别设置,逐步转向对不同经济成分实行同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为下降,而同期社会文教支出急剧上升;(4)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急剧下降。该支出曾是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手段;(5)财政的基本建设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为主转化。[6]
(一)公共财政的职能
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由于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因而公共财政又从财力上规范和制约了政府这种职能范围。具体表现为:
1、政府从三位一体(国家政权组织、国有资产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向社会管理者转变。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者的经济职能是对市场运行的保障、服务、监督功能,即维护市场运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外部条件(如基础设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预,或不进入。
2、财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步。公共财政从财力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财政分配从统包大揽中进一步脱身出来,能够更加明确、有效地解决财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观,做好为市场顺畅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外部条件的职责。(二)公共财政的模式
公共财政不等于吃饭财政,不等于财政建设功能的消失,而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下面笔者试提出公共财政新模式:
第一,深化财政改革。一是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政运行体系。二是预算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逐步把不应由财政开支的项目剥离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对科学、教育、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导向,不断优化行业内部支出结构,优化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林水利等事业布局结构调整,解决低水平重复设置问题,建立开放型事业发展体制。
第三,调整整建设性支出投向。“公共财政”并不等于财政失去投资和建设的功能,而是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扶持生产的观念和做法,对财政在新时期财源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财政建设性支出,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地转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投入上来,转向主要搞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建设,应以反经济周期投入为主。
第四,广泛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生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调控经济运行。[16]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是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在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公共财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行为分别呈现出“服务与合作”的互相信任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斗争或对抗关系两种不同的状态。既然我们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即强调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机关应当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观念,真正树立起为民服务的观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一种绝对的命令和强制,而要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不要把公众当作敌人或小偷来防范和对待,而要充分信任我们的公众,诚实地对待公众,把公众当作行政的主人或参与者。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二)公共财政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尽管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法律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时,必须遵循禁止过度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否则应当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以均衡协调个人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推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参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
[2]、[3]:吴鹏森《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
在中国,公共财政在政府管理中作为一个明确概念确立,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说公共财政之前,需要简单说一下财政。
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财政怎样转型,政府理财怎样合理地形成一个能够胜任的框架和型态?回答就是建设公共财政框架。建设公共财政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要与时俱进地处理好随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首先应该把公共财政理解为财政转型、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过程中,从财政角度出发的一种理念和基本导向。我国财政经历了从原来的供给型财政、生产建设型财政、转轨过程中探索的财政振兴,一步一步转变成相对成熟的、能够跟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总体社会再生产发展要求相适应、相匹配的一个财政型态。
公共财政顾名思义,关键的内在导向就是强调财政的公共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财政分配主要的目标和财政工作的重心。财政作为国家职能实现的一个理财系统,必须适应这个转变,越来越多地去体现对公共利益、公共需要的追求和这方面的保证。
公共财政在管理运行上必然要以现代意义的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完整性、事前确定、严格执行的预算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其实质内容是以制度的合理安排和严密性防止公权扭曲,落实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要落实在现代意义的预算管理形式上,即所谓“阳光财政”的状态。
今后一个时期在继续构建和发展公共财政框架的过程中,应该抓住如下一些主导因素:按照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在政府和财政的基本职能中收缩生产建设职能,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各级具体而详尽的事权明细单,使公共财政中的财权配置与事权的配置较好地呼应;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合理掌握财政分配顺序,在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能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其后应是满足公共需要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然后,才是政策倾斜方面和重点建设方面的事项;逐步形成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财力分配和政策安排不能由少数政府官员决定,必须越来越多地依靠法治化的程序、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来形成决策方案;积极依托“金财工程”等形成公共财政的制度约束、监督体系;努力发展“四两拨千金”的理财新方式,把政策倾斜中“设租寻租”的可能性压到最低限度;最后,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理财方面要形成一个协调配套的复式预算体系。(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
关键词:公共财政学;探究性教学;灌输式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财政学是介于基本理论和应用学科之间的基本应用学科,在学生专业知识建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门课程没有引起学生足够重视,他们往往认为财政学课程不实用、太抽象、不易把握等,不去努力学,为了考试死记硬背。其实,该门课程与纯粹的应用学科相比,因涉及较多的经济理论而显得趣味不足,但与纯粹经济理论课相比,却又与现实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具有较大的拓展性。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模式问题。传统的这种“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师很累、学生很苦,教学效果还不理想。因此,对当前公共财政学教学的现状进行考察,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予以剖析,进而提出改进教学的对策,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二、公共财政学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1.教学方法仍以“灌输式”教学为主。当前,公共财政学教学仍普遍采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满堂灌”的教学方式不仅是时间上的“满堂”,也是范围上的“满堂”。这种方式虽是面向全体学生,却不能顾及全体学生。由于学生知识及认知结构的差异,一刀切的灌输会让一部分学生因基础薄弱而听不懂课,最终导致他们失去学习的兴趣。因此,传统的公共财政学“灌输式”教学只会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最终影响公共财政学的教学效果。据课题组随机听取的一些公共财政课发现:教师上课仍旧是“一言堂”、“满堂灌”,教师是“主导”也是“主体”,偶有教师随机提出一些问题,学生并不积极参与,教师只好自问自答。这样的教学方式带来了这样的问题:一是,教师很累;二是,学生很被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学生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他们没有积极性,缺乏主动性,对学习缺少兴趣。
2.教学内容仍遵循“知识型”教学理念。传统公共财政学教学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教学内容重知识的传授而轻能力的培养。这种以知识传授为主的“知识型”教学,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知识,传授的内容多以书本知识为主,评价的方式就是考试分数,教学方法也通常采用“灌输式”教学法。这种重知识轻能力的“知识型”教学,带来的不良后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造成学生缺乏运用知识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学生对知识掌握得不牢固。公共财政学是以抽象的经济学为基础的应用理论学科,单纯的理论知识是抽象的,抽象的知识是难以形成深刻记忆的,学生对这种知识的掌握如果不及时付出实践会很快遗忘的。因此,传统上公共财政学“知识型”教学,不仅让学生缺乏实践能力,也使学生难以扎实地掌握知识。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灌输式”教学法违背了教育激励规律。公共财政学教学中出现的教师很累、学生很烦、效果不佳及不能顾及全体学生的问题,究其原因是与学生学习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关。根据教育心理学激励理论,学生主动学习的行为来源于愿意学习的动机,也就是学习的积极性;而学生学习动机主要表现为成就动机。奥苏伯尔指出:“一般称之为学校情境中的成就动机,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驱力决定成分,即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的内驱力及附属内驱力。”认知内驱力是指向学习任务本身的一种动机;自我提高的内驱力是一种因自己的能力或成就赢得相应地位的需要而引起的内驱力;附属内驱力是指一个人为了保持长者们的赞许或认可而表现出来的把工作做好的一种需要。因此,要充分调动与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就必须增强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让学生认识到学习的价值及实现价值的可能性,并及时对学生的良好表现提出表扬。公共财政学传统的“灌输式”教学,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主要是这种教学法违背了教育心理的一般规律。一是这种教学法缺乏趣味性。以教师为主的说教,学生被动接受,学生产生压抑感,并渐渐对教学失去兴趣。二是这种教学法没能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的价值。缺乏联系实际的抽象的经济学理论的讲授,无法感知理论对他们的生活会的意义,也就难以产生学习的动机。因此,“灌输式”教学法是公共财政学教学问题的一个深刻根源。
2.“知识型”教学理念偏离了知识建构规律。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认为,新知识的学习就是已有知识经验概念的转变,是外因通过内因,并最终由学习主体知识重构的过程。“布鲁纳认为学习任何一门学科的最终目的是构建学生良好的认知结构,而构建良好的认知结构常常需要经过获得、转化和评价三个过程。”而获得、转化和评价是一种建构能力,即一种学习能力,新知识的学习应是已有知识形成的能力的扩展与构建。因为新知识的学习与构建,离不开旧知识的运用,而对知识的运用其实就是能力的表现,新知识的补充其实也就是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学“知识型”教学,以知识传授为目标,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不仅使知识学习失去应有的意义,也使知识学习的效果大打折扣。究其原因首先是“知识型”教学的目标无法满足学以致用的需要。由于“知识型”教学是一个学生被动记忆知识的过程,它不仅无法让学生实现有意识的观察、主动的理解与思维及能动的想象,甚至也无法让学生积极主动地记忆,因此也就无法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三、公共财政学教学的对策——构建“探究式”教学模式
当前,我们的公共财政学教学仍主要采用传统的以“灌输式”教学法和“知识型”教学理念的传统教学模式,最终使学生学习的效率与效果受到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实现由“灌输式”教学法向“探究式”教学法转变和“知识型”教学理念向“能力型”教学理念的转变,实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以现实生活问题为抓手,以“探究式”教法为主形式,以知识传授为手段、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探究性”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杨华.财政学课堂教学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0).
[2]宋学红.对当前《财政学》教学困境的几点思考[N].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7,(1).
[3]陈爱荣.非财税专业财政学课堂教学方法探讨[J].教师,2011,(2).
[4]邵瑞珍.教育心理学——学与教的原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3.
[5]文萍.高等教育心理学实用教程[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西方财政学;财政学理论;理论基础
Abstract:Since1892Bastable(Bastable,CF)publishedinthe"publicfinance",morethan100years,WesternFinancehasdeveloped,buttheirtheoryonthebasisoftheproblemistherearealwaysdifferences.Thisarticle,fromthefinancepointofviewbelongstothefundamentaleconomics,butcontainsacertaindegreeofpoliticalscience,economicsandpoliticalscienceofcross-disciplinary;thefinancialactivitiesofmajorandfundamentalisthemicro-economicactivities,butalsoincludesderivativeMacro-economiccontent.
Keywords:Westernfinance;financialtheory;theoreticalbasis
财政学仅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
最初的专著性西方财政学是从经济学角度展开论述的,巴斯塔布尔指出,“从最初意义上看,财政科学是经济研究的产物。”(注:Bastable,C.F.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1892,P7.)汉特(Hunter,M.H.)1921年《公共财政学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标题就是“公共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尽管作者接着于下一节“公共财政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也指出了财政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密切关系,(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PP5-7.)但并不否定他的关于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观点。
与这种经济学观相反,西方财政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开始出现了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观。道尔顿(Dalton,H.)1922年的《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第一句就指出,“财政学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3.)不过,由于英美早期财政思想传统的影响,直至本世纪50年代末为止,认为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看法在西方财政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主张随着社会抉择理论从60年代开始逐步被纳入西方财政学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社会抉择论从威克塞尔开始,就是主张政治程序进入财政分析视野的。为此,作为社会抉择学派代表人物的布坎南,在1960年《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一书“前言”中就指出,财政学是涉及经济学与政治学两个方面的学科。(注:Buchanan,J.M.ThePublicFinances:AnIntroductoryTextbook.Homewood:RichardD.Irwin,Inc.,1960,pvii.)此后尽管许多财政学著作不再指出财政属于何种学科,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有关社会抉择论的内容,总或多或少涉及到政治学的分析。所以,现代西方财政学尽管从根本上看属于经济学,但又具有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将其视为纯经济学科的看法,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财政学仅属于微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与宏观学兼有?
宏观经济学是本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的产物,在此之前西方财政学是谈不上以宏观经济学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财政政策的成功运用,它逐步进入西方财政学中而成为其重要内容,就很自然了。这样,西方财政学除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之外,同时出现了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威廉斯(Williams,A.)1963年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政策》一书,就鲜明地体现了这点。该书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即“A编:微观经济学”和“B编:宏观经济学”,前者分析的内容包括税收、政府支出和预算范围等问题,后者则分析了经济结构、经济稳定与增长、预算与经济政策等问题。(注:Williams,A.PublicFinanceandBudgetPolicy.NewYork:PrederickA.Praeger,Publisher,1963.)纽曼(Newman,H.E.)1968年的《公共财政学引论》指出,公共财政学所分析的政府三大任务,即穆斯格雷夫所指出的效率、公平和稳定,前二者属于微观经济学,而后者即稳定任务则属于宏观经济学。(注:Newman,H.E.AnIntroductiontoPublicFinance.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68,P223.)温弗雷(Winfrey,J.C.)1973年的《公共财政学:公共抉择与公共经济》,也将财政的微观与宏观问题分开论述,即该书第三篇为“微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税收与公共支出;第四篇为“宏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等的财政政策。(注:Winfrey,J.C.PublicFinance:PublicChoicesandthePublicEconomy.NewYork:Harper&Row,Publishers,1973.)此外,其后还有许多西方财政学也包括了财政政策的内容,表明传统地只局限于微观经济分析的西方财政学,已开始接纳宏观经济内容了。
但与此同时,许多西方财政论著仍坚持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传统。这点,只要看一看许多西方财政学仍然不包括财政政策的内容就可明了。布朗(Brown,C.V.)和杰克逊(Jackson,P.M.)1978年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就明确指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注: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rd:MartinRober-taon,1978,P7.)瓦格纳(Wagner,R.E.)1983年的《公共财政学:民主社会中的收支》一书,也将财政学研究对象归入微观经济学中。他指出:“公共财政学的研究有两个主要分支:公共抉择和运用微观经济学。……运用微观经济学,检验的是公民个人对公共抉择的反映。”(注:Wagner,R.E.PublicFinance:RevenuesandExpendituresinaDemocraticSociety.LittleBrown&Co.,1983,P4.)罗森(Rosen,H.S.)的《公共财政学》在1995年的第四版中,仍未将财政政策内容包括在内,并且也如同其他许多主张财政学仅属微观经济学的财政学论著一样,设有专门的微观经济学基本内容的篇章,作为全书的理论基础。(注:Rosen,H.S.PublicFinance.4thed,Homewood:Irwin,1995.)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财政学属于微观经济学的主张。
进一步看,就是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内容的许多学者,也仍将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重点放在微观经济分析上。在西方财政学界有着很大影响的阿特金森(Atkinson,A.B.)和斯蒂格里兹(Stiglitz,J.E.),在其1980年的《公共经济学教程》引言中指出,“最认真地说,(本书)不打算包括稳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内容。……在穆斯格雷夫时代,他可以在其《公共财政学理论》(1959)中包括210页的有关稳定政策的内容。然而,自那时以来,经济学出版状况变了,人们在文献中对该问题作了大量的精彩描述。所以,我们的重点仅放在(政府)目标而不是稳定政策上。”(注:Atkinson,A.B.&J.E.Stig-litz.LecturesonPublicEconomics.NewYork:McGraw—Hill,1980,pxv&P4.)尽管这段话表明了作者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含有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至少表明了作者仍是将财政学重点和基点放在微观经济学上的。对此,米尔利斯(Mirrlees,J.A.)在奎格里(Quigley,J.M.)和斯莫琳斯基(Smolensky,E.)1994年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总结性地指出:“在穆斯格雷夫的《公共财政学理论》中,他以三个政策目标:配置、分配和稳定等术语,概括了他的主题,……。该书以超过200页的篇幅研究了稳定问题,即我们现在称之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在较后的教科书即阿金森与斯蒂格里兹的《公共经济学教程》(1980)中,宏观经济政策问题被排除了。……公共经济学,甚至公共财政学,被认为仅涉及配置和分配问题。而稳定问题则被留给宏观经济学及其教科书。”(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然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微观和宏观的划分,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而争论不休,这造成了西方财政学的争论和困惑。也是在奎格里与斯莫琳斯基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由戴门德(Diamond,P.)撰写的第八章名为“配置与稳定混一的预算”,资源的配置属于微观经济学问题,而经济的稳定属于宏观经济学问题,因而该标题清楚表明了作者将宏观经济分析和微观经济分析两大内容统一于财政的意图。(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附带应指出的是,即使在主张财政也应包括宏观经济学内容的西方财政学著作中,其体系内容的大部分以及基础部分仍然是微观经济分析。因此,西方财政学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有没有包括微观经济学基础,而在于有没有包括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
总之,尽管现代西方财政学已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从根本上看,它沿袭的仍然是微观经济学的传统。此外,西方财政学在其上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还随着微观经济学的变化而变化。早期西方财政学专著已包含了福利经济学思想,这在道尔顿《公共财政学原理》第二章“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就有反映。作者在该章中批判了萨伊的“金律”,即“最好的政府是支出最少的政府,最佳的税收是数额最低的税收”的观点,反对了传统的“税收邪恶论”,提出了财政和税收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P7—15.)此后,作为微观经济学分支的福利经济成为西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问题的分析,最终落实到社会福利函数所确定的最大效用点上。这使得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与私人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一样,都统一到福利经济学基础上来了。这是西方财政学完全建立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理论表现。
西方财政学的价值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