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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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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学生健康检查表。

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经费落实情况此次调查的个体企业中,64.7%和62.2%的个体企业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项经费,但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不同行业落实情况见(表略)。粉尘危害申报与监测情况分析发现,个体企业粉尘危害申报率为47.4%,其中轻工企业的申报率最高,达到71.4%。机械企业的粉尘监测制度和专人负责监测的落实情况较差,。2010年473家有粉尘危害的个体企业粉尘监测点数为985个,合格点数为374个(38.0%)。矿山行业粉尘监测点合格率为58.6%,其他分别为:轻工行业26.5%,危化行业22.4%,建材行业33.9%,机械行业23.6%,冶金行业36.1%。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情况分析表明,50%的个体企业落实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有职业健康检查的占24.3%。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的占42.3%。不同行业企业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情况(表略)。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培训情况调查表明,个体企业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落实粉尘危害告知的比率分别为34.4%、28.1%和37.8%。其中冶金行业接近60.0%的企业落实了危害告知及设置警示标识和公告栏,轻工行业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的企业比率分别为21.4%和22.9%。个体企业管理人员接受过职业危害培训的仅占28.7%。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培训情况较差,不同行业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表略)粉尘危害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本次调查的个体企业粉尘危害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达到75.7%,但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情况落实较差(28.5%),且防护用品的使用率较低(21.1%),个体防护用品采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占81.7%,

    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个体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2]。但是大量涌现出的个体企业存在涵盖行业种类多、分布广泛、工艺流程简单等特点,职业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工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中,粉尘危害最为严重[3]。此次调查针对唐山市目前存在粉尘危害的个体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现状等职业卫生问题,旨在为职业卫生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依据。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相关法律也明确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4]。该调查结果显示,矿山、危化及冶金企业管理机构落实较好,建材、轻工、机械企业落实较差,仅有64.7%的企业设置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70.0%以上的个体企业没有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这给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调查的个体企业中有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仅占20.9%,其中机械行业只占7.3%。落实了职业危害告知、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的企业不到40%。由于缺乏管理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使其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不能及时监督、检测和控制职业危害。

    粉尘的日常检测数据是了解工作场所粉尘危害程度和评价防尘措施效果的依据。此次调查发现,接近90%的个体企业对粉尘危害没有进行日常监测,其中危化行业的企业监测情况较好(30.8%),矿山和机械行业有日常监测的企业不足10%。2010年473家有粉尘危害的个体企业粉尘监测合格率仅为38.0%,其中危化行业最低,仅22.4%。作业人员长期接触较高浓度的粉尘不但可能患尘肺病,还可能发生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必须做好粉尘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粉尘监测档案,为评价粉尘危害控制效果和预测粉尘对健康影响提供可靠数据。降低作业环境粉尘浓度是减少和消除粉尘危害的关键。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个体企业有防尘设施,但是对设施的定期维护率并不高。这样不能保证除尘和降尘效果。良好的防护用品对接尘工人健康的保护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一级防尘口罩阻尘率能达到99%以上[5]。

    本次调查发现,经常使用防护用品仅有21.1%。可能由于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佩戴不舒服、不方便,工人对粉尘危害认识不足以及企业个人防护用品提供和发放不足。因此,采用舒适、高效、经济的防尘用品是提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的有效方法,也是个人防护用品应用发展的趋势[6]。另外,加强宣传教育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也不失为提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的一个好方法。健康监护是发现职业禁忌证和及早发现粉尘危害的必要手段。此次调查企业中,落实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企业的比率分别为54.3%和49.3%,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的企业仅占24.3%。用人单位应该按要求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这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而且也给工人离岗后出现的职业病纠纷提供参考数据。做好职业健康教育,让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及如何防护,也是预防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调查发现,大部分个体企业忽视对工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有完整健康教育培训档案的企业占20.7%。只有提高了工人对职业危害的认识程度,增加了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才能有效减少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

(二)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4

(三)场所环境管理制度………………………………………………………………………5

(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5

(五)清洗消毒管理制度………………………………………………………………………6

(六)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管理制度……………………………………………………………7

(七)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8

(八)五病调离制度……………………………………………………………………………9

(九)加工操作管理制度………………………………………………………………………9

(十)废弃油脂管理制度………………………………………………………………………10

(十一)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1

(十二)食品留样制度…………………………………………………………………………12

(十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3

采购员

烹调员

X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食堂负责人

食堂安全管理员

食堂负责人:

食堂管理员:

员:

员: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1.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查。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做好出入库账目登记。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场所环境管理制度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在用餐后及时清理消毒,再放进保洁柜中保持干净。

2.保洁柜、及相应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

3.刀具、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用后消毒,定位存放。

4.定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

5.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

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泔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五病调离制度

1.幼儿园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4.幼儿园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 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幼儿园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 建立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幼儿园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1.使用食品添加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调料盛装符合卫生要求。

2.品尝食品要用专用工具;剩余食品妥善保管。

3.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清洁定位存放。

4.各类食品原料使用前分类清洗。

废弃油脂管理制度

1.废弃油脂必须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3.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4.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处理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6.不得随便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3.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以掩盖仪器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留样制度

1.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食堂分餐人员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冰箱温度设定为0℃-4℃。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9.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留样,将对责任人进行工作失职处罚。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

(一)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结合本单位(店)实际情况,充分使用电视,黑板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卫生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三)细菌性食物中毒预防措施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1、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物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到动物接触食品。

2、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予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3、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对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4、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四)预防常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措施

1、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调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0C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五)发生食物中毒处理:

1、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

2、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3、紧急处理。

(1)后勤保障部(办公室)负责与调度,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2)及时报本单位(店)有关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临时紧急事务。

4、原因调查

(1)保护好现场严防破坏,要对可疑食物或有毒食物取标封存。

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尘肺病自觉症状

矽尘存在于多个行业或岗位,如有色金属矿、铁矿等矿山的采掘、爆破、装卸、运输、破碎、筛选、碾磨等作业;又如石英粉厂、玻璃厂、耐火材料厂、建材厂等生产中的原料破碎、碾磨、筛选、拌料等加工作业;再如在机械制造工业中,型砂的准备和铸件的清砂、喷砂等生产过程,均可接触矽尘。煤尘存在于煤矿采煤、洗煤,以及煤炭的装卸、运输、筛分、研磨等加工过程。接触石棉尘的作业主要是石棉的加工和处理,其次是石棉的开采和选矿。

尘肺是以肺部纤维化为主要症状的全身性疾病,无特异的临床表现,其临床表现多与合并症有关。尘肺病早期没有明显自觉症状,或只有很轻微的自觉症状,往往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才会被发现。病情严重或有并发症时,由于呼吸和循环功能受到明显损害,患者会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还可能有咯血、无力、消瘦、失眠、食欲减退等临床表现。通过职业性健康检查拍摄后前位X光片,可早期发现肺部损伤。

粉尘作业职业健康

检查类型和内容

尘肺的发病一般较缓慢,多在接触矽尘5~10年才发病,有的长达15~20年。在缺少防尘措施的情况下,持续吸入严重超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的粉尘,在1~2年内也可发病。尘肺是一种进行性的疾病,一经发生,即使调离矽尘作业,仍可继续发展。个体因素也可影响尘肺的发生与发展,如未成年工健康状况较差者易患尘肺;呼吸系统感染,尤其是肺结核,能促使尘肺病程迅速发展和加剧。所以,应做好上岗前体检,筛除不适宜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做好在岗期间体检,早期发现尘肺和发生尘肺的迹象;做好离岗后体检,监测尘肺的发生或发展变化。粉尘作业职业健康检查类型和内容如下。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为拟从事接触生产性粉尘的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

不适宜从事粉尘作业的职业禁忌证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以及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检查内容: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体格检查,主要是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实验室及其他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肺功能。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为所有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人员,一是查有无患尘肺病;二是查有无职业禁忌证,内容同上岗前。

检查内容: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实验室及其他检查:必检项目有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心电图、肺功能;选检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健康检查周期:不同粉尘检查周期不同。矽尘、石棉尘作业分级Ⅰ级,2年1次;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1年1次。煤尘作业分级Ⅰ级,3年1次;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2年1次。矽尘、煤尘、石棉尘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者健康检查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者,矽尘、石棉尘作业分级Ⅰ级,2年1次;分级Ⅱ级及以上,1年1次。煤尘作业分级Ⅰ级,3年1次;分级Ⅱ级及以上,2年1次。矽肺、石棉肺患者原则每年检查1次,煤工尘肺每1~2年检查1次,或根据病情随时检查。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辞职人员、退休人员、内部转岗人员;检查时间为脱离岗位前,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在离岗前90天内,可视为离岗体检。目标疾病是查尘肺病,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离岗后健康检查(推荐性)

目标疾病是查尘肺病;检查对象为接触粉尘工龄5年以上的矽尘作业人员;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检查周期:接触矽尘、石棉尘工龄10年及以下随访10年;超过10年,随访21年,原则上3年随访1次。接触煤尘工龄20年及以下随访10年,超过20年随访15年,随访周期原则为5年1次。上述3种粉尘接触工龄5年及以下,作业场所粉尘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不随访。

职业健康检查注意事项

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不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不吃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以免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前8小时应禁食、禁水。

体检者要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尿液采集应留取新鲜尿液,避免经血、白带、粪便、、阴道分泌物污染。此外,还要避免烟灰等异物污染。

静脉抽血后,需按压针头穿刺点5~10min,防止形成血肿。

做X光检查时,勿穿有金属纽扣的衣服、项链、金属环乳罩、胸针等所有物品或饰品。在医生指导下,胸壁紧贴摄影架,双脚自然分开,双臂尽力内旋,充分吸气后摒气状态进行摄影。怀孕期间不要进行X射线检查。

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肺功能检查,平静呼吸3~5次后,尽最大努力深吸气到不能再吸气为止,然后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气把气吹进吹筒,并持续用力4~5s。

健康监护档案及管理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劳动者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妥善保管。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记录;职业健康监护其他资料。

档案管理要求:健康监护要保存在用人单位,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健康监护档案涉及的有关文件或原始记录,要分类归档存放并做好登记工作;健康监护档案具有重要的法律参考价值,管理人员要及时、如实、认真填写,不得随意编造和涂改。健康监护档案应永久性保存,其中按年度更新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阅、无故销毁、遗弃或丢失。当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健康监护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或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时要妥善移交保管;档案室要有相应防火、放盗、防霉措施。

对企业职能部门履行

职业健康监护职责的建议

安技科职业健康监护职责

依据劳资科通知,分析招录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一起确定检查项目,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员名单。协商职业健康检查人员、项目、时间,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同职业健康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

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协助体检机构维持检查秩序,处理健康监护工作中的突发问题。领取检查报告,审阅体检报告,对报告中的疑问提出质询。执行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通知体检异常人员,组织复查、职业病诊断、工伤鉴定等。向劳资部门提出职业禁忌人员和职业病确诊人员安置建议。

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资科职业健康监护职责

在岗位招聘面试过程中,观察应聘人员肢体活动、反应能力等基本健康状况。根据安技科提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职业病确诊人员安置建议,妥善安置上述人员。处理因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

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宝石加工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明确所有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及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1)宝石加工所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放射性超标的原料。(2)存放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后,应尽快加盖密闭。(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2.1-2007的要求。(4)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随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5)产生尘毒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方式。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排风罩。在生产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6)工艺允许时尽可能采用湿式、半湿式作业,粉尘散发严重的工序不应设置固定操作岗位。(7)操作配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8)不应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及设备、加工件等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除尘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灰,以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转和使用。(9)应定期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况,防止跑、冒、滴、漏。

工艺过程管理措施宝石加工企业应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并列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宝石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等。(3)宝石加工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毒物危害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辨识与评估,明确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及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并建立档案。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工作。对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4)宝石加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5)宝石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粉尘职业病防治工作。宝石加工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6)宝石加工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尘肺、矽肺及其他事故,按AQ/T9002-2006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宝石加工企业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个人防护措施(1)宝石加工企业应按GB/T11651-2008、GBZ/T195-2007的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应采购取得了个体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准用证的个体防护用品。(2)宝石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和台账。按要求对其进行维护、保养、清洗,当到达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3)接触尘毒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个人听力防护,尤其是切割整形工和磨削工在工作时应佩戴合适的防噪耳塞。(4)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应设置独立的休息室。不应穿戴被尘、毒污染的工作服进入餐厅、办公场所。(5)宝石加工企业应按照GBZ188-2007的要求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定期对接触尘毒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作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相关作业。宝石加工企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工艺、完善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另外,卫生监督检查机构也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作者:傅圣英 单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