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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员的“三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爱岗敬业精神,创造性地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据《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20__年安达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员”工作职责
(一)预防工作专职人员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职人员含预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其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
1、指导。根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体部署安排,指导本单位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防范措施。
2、协调。协调本单位各股办工作。
3、综合。负责起草预防工作意见、总结报告、阶段性计划安排和情况通报、信息、情况反映等综合材料。
4、研究。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新情况、
新问题,积极研究职务犯罪内在规律和特点,科学预测发展趋势,通过科学量化分析对比,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详实材料和依据,对预防理论进行探讨研究。
(二)预防工作信息员职责
预防工作信息员在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下和预防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采集。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善于采集本单位和本部门预防工作好的做法、经验和体会,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典型个案总结,新的预防办法和举措,有借鉴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等反应预防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2、整理。善于归纳整理预防工作相关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突出鲜活经验、做法。
3、传送。对采集到的各种预防信息,要采取邮寄、传真、微机网络、送达等方法,及时进行传送。
(三)预防工作法制宣传员职责
预防工作法制宣传员在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下和预防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熟悉预防工作重点,掌握预防工作原则;
2、根据预防工作宣传计划安排,精心备课,撰写宣讲教案,保证宣讲效果;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听取各方反应,善于发现新问题,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突出新观点,提高宣讲能力水平;
4、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理基础和专业工作能力,热情接待法律咨询,做好服务工作。
二、“三员”工作任务
(一)预防工作专职人员任务
1、以务实创新精神,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及时传达上级预防部门和有关领导指示精神,保证配合畅通,落实到位;
3、及时、准确、快速传送信息,保证领导决策的实现和运作;
4、指导、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态度积极,讲究实效,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5、认真做好本岗位预防专业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事宜。
(二)预防工作信息员任务
1、及时、准确传递预防信息,保证信息传送顺畅、安全;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预防工作情况,保证信息质量;
3、主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预防工作动态,充分发挥信息触角灵敏作用;
4、善于总结预防信息工作,经常提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5、信息员要随时传递信息。
(三)预防工作法制宣传员任务
1、大力宣传预防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和重要意义。
2、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扩展法律宣传教育内容;
3、对典型个案、类案进行解剖,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公职人员法律意识;
4、突出系统、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5、耐心细致、认真负责的接待单位和个人的法律咨询。
三、“三员”工作管理制度
1、备案制度。“三员”因工作需要变动,需向预防部门备案,说明变动理由,填报补充人员登记表和名册;
2、审批制度。网络单位确定信息员、法制宣传员,须填报审批表,由预防工作部门审批;
摘 要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步伐不断深入,带动了我国各个产业的蓬勃发展。水务建设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情况,因此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我国当前学术界的重点问题,如何提升水务部门的建设成本控制力度,确保水务部门建设成本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效降低水务部门建设成本成为我国水务组织最为关心的话题。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水务部门的建设成本因素以及设备成本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重点阐述了水务建设成本相关的成本管控方式,希望能够有助于水务部门提升成本管理效率,将水务部门的盈利空间不断拓宽。
关键词 水务部门 建设成本 控制方法 影响因素
为落实《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当前水务部门投资项目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工程建筑设备和安装工程所需成本;第二,项目建设的管理成本;第三,项目建设的手续成本;第四,征地费用;第五,财务成本。对于水务部门成本建设需明确其科学发展方向,要做到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发展路线,统筹当前供水水质改善与水务部门设备需求建设,以全面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等各项工作。本文重点从以上成本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出控制水务建设成本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并对方法和思路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探讨,希望对水务部门建设的成本控制有一定帮助。
一、影响工程建设成本的因素分析
1.供水管道建设项目自动化监测系统缺少对重要的水环境信息的实时监测。包括:水质信息和污水信息;然而供水管道建设中水质是用户关注的水信息问题之一。目前是否能够实时监测水质和及时防止水污染,成为影响工程建设安装项目和设备成本控制的因素之一,导致无法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证用户用水安全。
2.目前,供水所与管理处之间的局域网建设尚属空白阶段,相关往来的大容量文件、供水数据信息等(打印成纸质文件)只能通过派人亲自送达的方式,这样长此以往导致供水管道建设方面紧急消息不能及时互通,对于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处理,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3.由于缺少对重要供水数据的汇总和整合的综合数据库,供水管道建设中供水数据的采集地点比较分散,各基站人员采集数据的方式单一。明确设备善不先进,工作人员必须采用手工的方式将信息统一报给技术调度室,再通过技术调度室再将用户日供水量以电话方式报给管理处费时费力,在建设水务安装成本费用较大,亟待建立综合数据库,全面信息化管理供水管理建设信息库。
4.水务部门,缺乏人才,更缺乏对人才的培养的观念。相关管道建设及安装项目技术人员很少,甚至是兼职,专业的技术人员为个位数。对水务工程的技术探究及技术改造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5. 数据显示,管网水质合格率较低,管道漏损较严重,用水高峰季节水管“爆管”的现象频发,甚至会引起全城停水的严重现象。再加上公共供水设施发展不平衡导致供水设施卫生防护条件差,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二次污染风险,严重影响了城镇供水安全。随着全国设市城市公共部分城市原有的供水管道的老化和沉积,其供水能力逐年减弱,再加上水务部门每年没有固定的检修队伍对有关安装项目和设备进行日常检修和预防措施,日积月累没有做到对供水设备的预防管理,严重影响了保证现代城市用水需求的供给。
6. 目前的现状而已,水务部门对城市集中点的规划建设善不成熟,导致城市用水集中点离自来水公司的距离部分较远,其分散不合理,距离较远的则在无形上增加了水务部门的管道建设成本。
7、对于城镇供水应急体系的建设善处于初级阶段,供水应急能力的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水质应急监测的能力较弱,相关设备不齐全,缺乏相关应急装备,降低了水厂设施应急能力,在遇到紧急情况下难以达到快速供水响应和应急供水的要求。
8、另外对于水务部门还具有另外的特殊性,施工手续费和征地费因素不容忽视。第一,供水管道建设中,必须配置相应的维修车辆、维修工具、维修材料和供水核定成本、增加水价机会成本、提取工程设施折旧以保证工程良性发展,其相关成本费用过高;第二,因为水务供水管道工程占用的土地通常都归属政府征用地,其费用获取早已确定,并且其可控性也较低;第二,办理供水管理建设的各项开工手续费用属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费率基本确定且可控性也较低。
二、水务部门建设成本的控制方法
1、成立项目组织。成立合理的项目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完善明确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出来,确保项目管理能够顺利进行。第一,项目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项目经理,财务部和工程部。项目工程部门主要负责现场材料的采购和控制以及现场管理工作,该部门需配备材料采购人员、电气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和土建施工人员;第二,水务部门应成立项目管理组织,对各个项目公司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水务部门应统一建设管理规定与框架,并且水务部门内部的重点管理内容。
2、优化预算管理体制。成本的降低需要预算的协同发展,建立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的责任管理体制,大力实行预算管理体制。工程建设成本应由水务部门总部负责项目建设的审批工作,施工单位应以预算成本作为建设目标,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于表现优异的施工单位应予以一定奖励,而对于超出预算标准的施工单位应予以一定处罚。
3、合同管理体系。对达到规模的材料和设备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完善招标采购任务,有水务部门内部确定供应商,同时应每年更新供应商,保证工程采购的商品都是价廉物美的。施工单位起草合同时,应由水务部门内部的法律事务组织对合同内容进行审阅,避免在法律条框上出现问题,尽可能的将法律纠纷减少,制定完善的付款审批体系,在规定金额范围内施工单位确认付款数目并上报水务部门内部进行审核,当金额数目过大时应由水务部门内部负责支配资金和审批。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将施工单位作为主体,使其定期向水务部门的建设管理组织汇报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内容,水务部门的建设管理组织应对施工单位的操作进行定期的检测与评比,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符合成本节约的需求。
5、全面启动供水应急体系。供水应急体系的建立需经过由政府、水务部门组成的多层次城镇供水应急预案的商讨会议,技术体系参照《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试行)》,其中详细明确针对100余种污染物提出了应急净水技术,水务部门需坚持不懈,努力将税务部门建设的发展放在第一位,目光长远,努力做到税务部门建设的持续发展。
结语:总之,积极有效的对水务部门建设进行成本管控能够充分将项目的潜在盈利空间挖掘出来,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关键节点,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水务部门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水务部门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供水管理渠道、建设安装项目的品质管理,增强企业筹资能力和供水项目的收益,要努力做到增加供水能力的同时有效提高供水水质、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构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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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对地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1、提供财力保障的责任愈加突出。生态经济区建设本身带来了丰富的税源,为保持地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了前提条件;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推进对地方财政收入需求扩大,客观上要求地税部门不断做强做大地税收入总量。
2、转变思想观念的任务愈加突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地方税收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地税部门必须主动参与、不能被动等待;必须积极融入,不能袖手旁观;必须勇于探索,不能按部就班。
3、发挥地税职能的责任愈加突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客观上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聚集财政、杠杆引导、调节分配、维持公平正义等多重职能,为生态经济区建设排忧解难。
4、创新税收管理的责任愈加突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对地税征管思维方式提出新要求,要求地税部门进一步创新征管理念,进一步优化征管人力、机构、科技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与方式等,努力创造促进鄱阳湖服务生态经济区的最优税收环境。
二、在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个别地方理念上滞后,行动上落后。主要表现为:没有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局之中,缺乏紧迫感,责任感;部门之力,个人之力很小,难有作为;个别同志消极应付,敷衍了事,效率低下,这些现象在不同程度地存在,成为阻碍和制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绊脚石”。
2、收入总量偏小,财力保障职能有待增强。尽管近年来,全省地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地税收入总量增幅也具有加速上升的良好势态,但地方可用财力需求增长迅速与地税收入总量不大的矛盾依然较为突出,尤其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成为制约江西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
3、政策服务措施区域性不强,有待进一步拓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出台以后,上级研究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做到在思想上全力发动,政策上全力支持,服务上全力跟进,举全力支持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效应。但从现有政策措施的现状来看,存在区域特征不明显的“软肋”,多是普遍性的政策规定,不具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特色,个性不鲜明,没有形成政策“洼地”;服务举措偏向于理论性、宏观层面上的探索,缺乏对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服务方式的完善。同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时间跨度长、要求高、任务繁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配套的政策措施需要推陈出新,持续改进。
三、地税部门有效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配套政策支持是关键。税收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地税部门要真正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1、用足用好国家现有税收政策。省地税局已出台了《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涵盖了通过减税、免税、缓税、退税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效刺激企业投资、居民消费和就业创业,增强微观经济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做到“三区别、三结合”,即:区域内与区域外发展的区别;区域内不同地区发展有区别,鼓励行业与限制行业有区别。要让税收优惠政策与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的高度统一相结合、与区域内具体行业相结合、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2、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三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经济和特色经济等给予相关税收优惠,争取开展排污费改环境税试点,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3、切实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地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我省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倒逼机制。省地税局审时度势,提前谋划,相继举办了服务鄱阳湖经济生态区建设巡回宣讲报告会、专题座谈会、“税收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论坛,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介针对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读、纳税辅导、咨询答疑。加强需求分析,细分宣传对象,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办税需求。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