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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性质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基本构成要素是: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都是国家行政机关。2、权力要素。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力所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权力的存在与运用是行政行为形成的条件。行政复议职能是行政复议机关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能够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决定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和事项实施的管理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复议机关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依附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的,并以此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属性。
尽管行政复议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行政复议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首先,行政行为的启动者不同。行政复议的提起人是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为是引起行政复议的前奏,没有复议申请就没有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机关主动对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纠正,不是行政复议行为。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等行政法主体共同完成的活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也有其他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但这两者的期望值也不同,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维护或者保障权益,申请行政许可的目的是获得或者确认权益。其次,行政行为的职能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即法律规范的规定直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行政复议行为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救济的活动,目的在于解决因行政执法而产生的纠纷。最后,行政主体是法律地位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通常以“执法者”的身份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则以“裁判者”的身份居间裁判行政相对人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法治的监督,行政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除了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系统之外的监督,行政管理的国家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决定了行使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以保障行政管理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这种自我调控的监督机制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监督。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之间实施的行政监督。上下级行政监督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是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行政复议的监督就是这种类型的监督,也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种监督机制。专门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督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监督,如行政监督法规定的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层级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构成了文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动态系统,共同把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并恢复到合法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的属性,但不能等同于行政组织法规定的依职权实施的一般行政监督。设定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实质上是行政复议法将层级监督中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权行使这种特定形式制度化、专门化、规范化、法律化。依据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建立的各项行政监督制度,其职能具有主动性,其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工作制度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督察制度;行政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尽管一般行政监督权的存在可以为行政复议的存在提供可能和条件,甚至可以为行政复议奠定基础,但是行政复议权力运作和程序的设置有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监督,因此,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
行政救济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是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享有的保障途径和救济手段。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法律制度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发挥监督职能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且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充分有效的补救。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确立和行使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同时,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不对等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体实际存在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建立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具体设定排除行政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方法和手段,用法律的力量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恢复和补救被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权力行使就有法律救济”的法治思想。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含邀请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除外)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情况备案等信息,以及参与招标投标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等。
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外,均须按照“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条参与招标投标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案情通报信息和一般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行业协会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的信息,及其他团体、组织或机构依法确认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认定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信息。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要求招标投标信息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信息。
案情通报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纪律处理决定、或违规立案调查属实、或诉讼败诉的行为信息。
一般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设立统一监管平台,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集中监管,为社会无偿提供招标投标信息服务。全省招标投标信息依法公布后,还必须在省统一监管平台按要求,方式由省统一监管平台规定。省统一监管平台可从相关媒体或信息平台摘录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省统一监管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信息由该项目审批部门负责。
第六条核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情况备案信息等可公开信息的,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核准项目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上述信息的由该招标机构负责完成。
第七条招标机构应按要求填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人员从业机构发生变化的,由现从业机构负责修订。
第八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及其他有关单位须将参与招标投标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送达省统一监管平台进行。
第九条各信息生成单位应对拟信息加强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信息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或澄,并在省统一监管平台信息变更公告。
第十条招标投标信息须在信息生成或送达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至全省统一监管平台(其中资格审查报告应在项目评标结束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评标报告同步)。
省统一监管平台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规范性复核。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省统一监管平台等均应建立和完善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以确保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省统一监管平台应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复核,完善信息机制和制度,做好信息存档备案,为信息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对信息内容出现明显遗漏或错误、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提供内容不符等情况的,应告知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及时调整或纠正。
第十三条全省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招标投标信息工作纳入专项检查范围。监督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网上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检查或处理情况须及时送达省统一监管平台。
《文秘》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秘书学
一.绪论:秘书的涵义和职业特征;秘书工作的内容、要求、性质、特点和作用;
二.秘书工作机构的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工作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部门和人员的管理。
三.秘书的素养:秘书的知识机构和能力要求;秘书的理论修养、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秘书的心理、气质、性格和心理调适;秘书的培训、鉴定与考核。
四.秘书的社会活动与人际关系:秘书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地位;秘书的社会角色,角色活动和角色意识;秘书人际关系的内容、方式与处理准则;秘书主要人际关系的处理要求。
第二部分秘书实务
一、绪论:秘书实务的对象、范围、性质和特点。
二.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管理的作用、内容和要求;办公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办公室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制订步骤和常用的工作计划方式,工作计划的总结内容。
三.秘书的日常工作:通讯工作的类型、应对与处理;接待工作的类型、方式、原则、要求、程序和内容;秘书安排上司工作日程的原则、要求和订约事宜;督查工作的作用、原则和程序;保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公章、介绍信的保管和使用;值班工作的任务、制度和要求。
四.信息与调查研究:信息工作的意义、作用、程序和方法;秘书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调查研究的涵义、作用、内容、类型、方法、程序和步骤。
五.会议组织:会议的类型、作用和会议的要素;会前、会间、会后的秘书工作;工作会议,代表会议,座谈会和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
六.工作:工作的要素、任务、作用、原则和要求;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七.沟通与协调:沟通的涵义、作用、类型和方法;沟通的障碍和克服方法;协调的涵义、作用、特点和原则;协调的内容、步骤、方式、方法和策略。
八.秘书常用礼节和秘书活动的礼仪
第三部分秘书写作
一.秘书写作基础:秘书写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要求、过程和表现方法。
二.行政公文的写作:行政公文的涵义、特点、作用和分类;行政公文的格式和语体特征;公文的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公文的语言要求;公文的语法、逻辑、修辞和标点正确使用的要求;对使用不规范公文的审核、修正;行政公文的适用范围、特点、写法和基本要求。各种文书稿本的涵义和作用。
三.事务文书的写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规章制度、简报、讲话稿的涵义、作用、种类、特点、写法和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文书工作与文书处理
一.文书工作概述:文书工作的范畴、特性和作用;文书工作的基本原则;文书工作的标准化与现代化。
二.文书处理:文书处理程序及其特性;公文的收文程序与发文办理程序;各程序的涵义和作用;办毕文书的处置。
三.文书立卷:文书立卷的涵义、意义、组织、原则;常用的组卷方式;文书立卷的步骤;文书的管理、归档和归档制度。
第五部分、公共行政管理
一.引论:管理的定义、实质;公共行政管理的涵义、主体、客体。
二.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涵义、发展变化、重要地位和类型;政府职能的内容;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和根本途径。
三.行政领导:行政领导概述;行政领导者的职责、权力和权威;行政领导方式与行政领导艺术。
四.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的体制、类型与程序;行政决策的原则与方法。
五.行政执行:行政执行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程序与过程;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及解决对策。
改革检定人员的考核办法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我国的计量工作也有所发展,但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计量管理部门应该对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进行改变,尤其是对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要有所改变。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对检定人员实行一年一次的考核办法,按照人员的岗位和职称等分别制定不同的考核办法,不定期的对检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新时期下,要实行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对于计量投诉案件的发生,诚然有企业的责任。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负责监督不到位的责任,所谓监督不到位,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业务工作能力方面的原园,而最关键的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是摆不正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第二是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工作性质的认识没有“提上来”,监督工作没有。“沉下去”。
据笔者多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层工作的观察:现在,很多计量行政部门的同志仍然定位于批转文件、要报表、打电话、发通知上,不了解本地区计量工作存在什么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计量失准问题,不研究、不解决,或解决不利。有些地方常年形成的为监督而监督的工作方法还没有扭转过来。没有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自己,服务于技术机构上来。计量行政部门要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这样才能做到在监督与服务中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务院对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做出重大调整后,计量工作的重要性更为明显,执法地位提高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难逢的机遇,也有严峻的考验。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科技工作计量器具的面世,计量检定机构不仅面临着检定设备老化,急需研制更新检定设备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技术改造的压力,同时也面临着现有检定人员专业性人才缺乏,整体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压力,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尤为突出。更严重的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计量检定机构面临着未来市场竞争的压力。急需检定机构干部职工加强学习,调整好心态,养精蓄锐,做好应对准备。计量行政监督执法部门面临着如应对我国加入WTO后计量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解读WTO和TBT规则和内涵,如何更新行政执法观念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问题。
总而言之,不管形势如何发展,计量授权和计量行政监督二者的使命是一致的,目标都是要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件,确保贸易结算过程中计量的准确、公平和科学性,二者不可或缺,是相互依托互为支持的关系。计量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计量检定工作服好务,开好道,为其撑腰,并为其做好对计量器具准确度。
一、总体要求
年,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区第次党代会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要求,围绕促进率先突破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法制监督,夯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建设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是继续强化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健全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结合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全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二是完善单位、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抓好区政府法制局网站建设,办好《法制宣传》简报,加强宣传和工作交流,展示法治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一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决策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听取意见、听证论证制度,明确听取意见、进行听证论证决策事项的范围,规范听取意见、听证论证的规则、方式、结果运用等,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三是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实施情况民意调查和社会效果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决策失误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原则,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会,不予。二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确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除涉及程序性和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外,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试行(暂行)文件不超过两年。三是重点做好项目建设、工业经济、城市管理、社会稳定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四是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的“三统一”制度的试点工作。五是制定和落实2012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认真执行《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办法》和《市推行行政许可事项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区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努力实现“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目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国内外企业在投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继续抓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适用条件和处罚幅度,制定裁量基准,按照标准执行处罚权。推动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三是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镇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组织抽查,增强工作效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今年7月从区监察局、人社局、编办、司法局、财政局各抽一名科级领导及两名工作人员和区依法行政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案卷暨年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
(五)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方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二是在办公场所、媒体、网站上进一步公开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依法行政监督。一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统筹安排全年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既要抓好依法行政全面检查,也要突出重点,抓好对重点事项、重点问题的监督;既要抓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积极发挥依法行政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合作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三是认真执行《行政强制法》,各镇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将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情况报告区政府,规范执法行为。
(七)切实履行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加强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研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三是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四是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按照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要求,重视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