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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区政务公开办:
根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公开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区统计局领导高度重视,具办人员积极主动与区政务公开办领导对接。针对第三方测评整改反馈的问题,逐一对照查缺补漏,积极整改逐项完善,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合力推进信息公开整改工作。
谯城区统计局党组高度重视,将栏目信息整改工作作为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的抓手。分管领导亲自抓,具办人员负责落实,相关科室配合,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我局整改工作。
二、明确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我局按照本次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整改反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针对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反馈表中存在未公开、未开设的问题,按要求进行逐条公布信息,增开所缺栏目并补充相关信息。针对反馈表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未公开总体情况包含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相关问题,我局也高度重视,积极与区政务公开办领导沟通,找出问题所在,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2019年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重新修改并上报。
三、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
我局在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信息管理,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实效,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20*年以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克服了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步步推进,保证了《条例》的正式施行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总体进展良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明电[20*]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察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市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在主动公开信息中,为了方便群众了解信息,通过多种方式信息。一是选用信息化手段,在*市政府信息网上开设专栏进行;二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电话和函,作人工答复;三是依托县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咨询申请服务;四是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在主动公开信息中,始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尽最大限度地把政策、法规、新闻动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少数不便公开或公众需求量很少的信息资料,通过依申请公开这一方式公布。除信息网站上公布之外,需要查阅相关的文件依据等可以直接到相关县区、各工作部门进行查阅。至20*年6月底,全市10县、区56个单位(部门)共政府信息3000余条,其中市直2400条,占80%左右。
目前,全市纳入《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10个县(区)政府、56个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中均已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安排布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市已初步形成了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良好局面,为全市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的情况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起步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明同志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先后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年以来先后建立完善了:
1.*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4.《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5.《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制定完善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严禁在工作出现推诿拖拉的现象出现。建立*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20*年以来,未受理任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由于我们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下功夫、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初步取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公开形式、内容单一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在思想认识、工作部署和人员安排上不够重视,工作不主动;工作进展不平衡,县(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工作差距较大。
根据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及要求,下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到目录内容与站内信息的一致性,规范信息公开流程,及时更新目录内容,方便公众查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质量,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我市信息公开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重点做好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行政执法及动态信息的分类,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一、概述
年,市司法局认真落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加强督导检查,政务公开工作有力推进,取得明显成绩。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司法局专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潘传坤同志为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机关副局长方大喜为办公室主任,具体抓政务公开工作。
(二)健全公开制度。一是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和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常态运行机制和制约机制,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督查考核到位。三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资金保障。市司法局安排了政府信息公开专项资金,完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基础设施。安排3000元购买了政府信息公开电脑,安排1000余元设置了党务政务公开宣传栏。
(三)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在工作实践中,市司法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电视、短信、公开栏、便民资料、大型现场咨询活动、征求意见座谈会、走访等载体,采用多种公开形式,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市司法局编制了《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进行了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制度化、常态化。《目录》中明确的对外公开的内容有: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应急管理等。截至目前,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93条,分别为机构职能介绍1条、领导信息4条、下设机构介绍9条、内设机构6条、单位文件11条、政策解读3条、办事指南4条、发展规划1条、工作计划3条、工作总结7条、理论调研2条、政务动态30条、公示公告1条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咨询处理情况
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本年度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申请公开信息。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本年度没有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
五、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情况
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支出4000元,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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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1年第一季度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及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自查报告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本季度以来,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不断加大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和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力度,相关工作进展顺利。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相关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与网站建设各项工作
一是及时更新网站重要栏目信息,截至目前,我县政府网站公开信息934条。二是广泛开展政民互动,结合近期县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在线征集调查1期。三是积极指导部门、乡镇(街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我办通过QQ、微信工作群等方式与各部门、乡镇(街道)交流信息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醒各部门、乡镇(街道)有关信息公开的注意事项,研究探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积极开展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
我办全面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工作,认真做好政务新媒体统计和监管工作。并按工作要求,每周向市政府报送政务新媒体自查情况表格。
(三)全力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一是严格执行AB岗看网、巡网制度,及时针对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等问题与市政府办、运维公司、各内容保障单位进行沟通处理,本季度网络未出现安全事故。二是坚持节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做好春节期间网站安全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还存在个别信息有错别字问题。二是信息公开质量需进一步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2021年总体工作部署,在市信息公开办和市电子政务科的指导下,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持续推进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一是强化督导和考核。继续将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实行“月纪实、季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情况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落地落实,切实提高公开信息质量。
二是提升网站办事服务功能。与县行政审批局加强沟通协作,全面梳理行权事项,及时公开最新办事服务事项内容、要素;在政府门户网站开通受理通道,推动服务事项在线受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三是进一步做好网站建设运维、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政务信息报送,做好信息服务。坚持全员参与、重点报送、质量提升,确保完成政务信息报送目标任务。
特此报告
一、SFAC NO.8主要内容
SFAC NO.8包括三章:财务报告的目标;报告主体;有用财务信息质量特征。因为,关于报告主体IASB和FASB的联合项目中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部分进行讨论,而第一部分并没有涉及,所以,SFAC NO.8中并没有关于报告主体的实际内容。
(一)财务报告目标 自从FASB在1976年发表的《概念结构研究项目的范围与涵义》中提出财务会计目标应是财务会计概念的最高层次的理论,很快会计目标起点论便成为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主导思路,形成了“会计目标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表的披露”的概念框架的结构。当然,在这次联合项目中财务报告的目标无疑成为制定概念框架的着手点。关于财务报表的目的和信息质量特征IASB和FASB在2006年7月6日和2008年5月29日分别了讨论稿(Discuss Paper,DP)和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ED)。SFAC NO.8中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现实和潜在的投资人、债券人、以及其他信贷人提供有用的信息,用来帮助他们做出提供资本与否的决策(OB2)。
(二)财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联系财务会计目标和财务报告的桥梁,因此在每个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都对信息质量特征进行了阐述。FASB认为:“在SFAC中讨论的信息质量特征是影响信息有用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它们是在进行会计选择时应追求的质量标准。” 在IASB和FASB的联合框架中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规定(见图1)比较简明,也存在创新。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信息质量特征分为两类:基本质量特征和增进质量特征。从总体上来看,SFAC NO.8清晰了基本质量特征和增进质量特征之间的层次关系,为提供基本质量特征和增进质量特征之间的取舍提供一定的参考。在SFAC NO.8虽然没有明确给出区分两类质量特征的依据,但是在公告中对四个增进质量特征阐述时(BC3.33 BC3.34 BC3.39 BC3.42)却多次暗示了区分标准:缺少基本质量特征的情况下,即使信息具有良好的增进质量特征对决策也是没有帮助的。相反,只要信息具有基本质量特征,那么对决策就是有用的。但是,提供、传播、分析信息都是需要成本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报告主体提供信息的能力。信息所带来的效益如果不能够补偿获得信息所耗费的成本,信息所带来的决策有用性就无从谈起,因此成本对于全部的质量特征都是有约束的,可能在一定的情况下要从成本效益原则角度,牺牲一部分质量特征。表1对FASB的SFAC NO8与SFAC NO.2和IASB的《框架》所涉及的质量特征进行了对比。
二、SFAC NO.8解读与评价
下文将对SFAC NO.8中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信息质量特征的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总结自己的观点,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财务报告的界定 IASB和FASB原来的概念框架就目标主体存在一定的差异。IASB的《框架》中目标主体是财务报表,而SFAC NO.1中目标是财务报告的目标。这次的联合项目使得双方概念框架的范围扩大了(BC1.4)。在2006年的讨论稿中提到目标适用于所有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只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财务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财务报告的方式进行披露。然而,对于财务报告的具体界限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SFAC NO.1中提到对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区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只是通过例子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差别,并预期在以后的准则中将对财务报告的范围进行规定。但是,到现在为止财务报告具体究竟包括那些内容,仍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次颁布的SFAC NO.8更是没有涉及到财务报告的范围。只是在2008年5月的ED给出了与SFAC NO.1一样的说法:将在以后的项目中对财务报告的范围进行讨论(ED OB4)。2007年6月在IASB的一次会议上就对收到的讨论稿中关于财务报告的意见进行了讨论。许多学者认为在没有对财务报告做出明确界定之前,目标应该只适用于财务报表。在会上,IASB的部分成员也认为,如果对财务报告范围进行一个初步的定义,将会有助于第一部分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财务报告的范围非常广,假如不能包罗所有的内容,可能适得其反。但是,笔者认为财务报告的范围应该给出具体的界定。很多通过财务报表以外方式披露的财务信息都是对决策者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考虑目标时包括这些信息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要是在讨论一个主体的目标之前,连这个主体包括些什么都不清楚,这样对于接下来的会计主体确认什么、披露什么就难以给出明确的规范。可能将来会发现现在对财务报告的界定是不全面的,但是事物都是发展的,会计也是如此,很难一次性就将财务报告所包含内容全部罗列出来。但未来有可能要对现在的规定做出修改并不能作为现在不做规定的借口。
(二)财务报告目标关于财务报告目标,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导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对于这两种观点的来源和形成,Tim Bush(2005)曾对英国和美国的财务报告规则进行研究得出:欧洲的财务会计主要是建立在公司法之上的,而美国的则是以市场监管(证券法)为基础的;前者强调公司管理和受托责任,而后者则更多的关注市场和市场价格,以及未来现金流的相关信息。因此,FASB的概念框架反映了美国的机构设置,并以市场为基础;而拥有浓厚的会计法规传统的欧盟成员偏好于根据公司法强调公司管理以及受托责任。在2007年2月IASB和FASB的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就收到的讨论稿意见进行了讨论。其中,最有争议的一点就是受托责任观。在收到的意见中很多都提及受托责任,而且有86%的学者对讨论稿中提出的财务报告的目的(与SFAC NO.8内容一致)提出质疑。在受托责任观下,信息使用者(投资人)使用信息做出决策,如是否更换管理层、如何绩效管理层等都可以认为是资源的分配决策,因此,讨论稿OB2中所提出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就已经包括了评估管理者受托经营的目标(DP OB28)。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将评价管理者受托责任作为决策有用的一部分进行描述。IASB和FASB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和决策有用性放在一起阐述,因为决策有用就是财务报告的目标,这样可以取消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与受托责任评估的细分(BC1.27)。由此可见,IASB和FASB已经将评估管理层受托责任作为决策有用性的一部分来讨论。受托责任观是建立在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之上的,要求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十分清晰并没有明显的缺位,以向资源提供者报告资源管理经营情况为目标,要求报告的信息具有良好的可靠性,主要使用历史成本计量方法提供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评价为主的财务报表。决策有用观最早是由FASB提出的,这并非是偶然,是有原因的:“第一,美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第二,经济活动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使得投资者必须利用对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从而使得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本市场建立”(吴水澎,2000)。决策有用观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之上,委托人相对模糊,以提供有助于决策者有用信息为目标,要求提供的信息主要具有相关性、有用性,主要采用现实成本(公允价值等)计量提供以反映企业未来现金流为主的财务报告。“但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非是矛盾的或排斥的,相反两者之间具有某些交集。如果以一种更为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受托责任或受托责任观,我们发现,两者之间不仅并不矛盾或排斥,而且决策有用观往往体现为受托责任发展到一个特定历史横截面上的特例。可以说,受托责任始终是公司治理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根基”(杜兴强,2005)
笔者比较认同这一观点,与受托责任观相比,决策有用观下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很少有直接的交流,而投资者大多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投资的,股权相对分散,使得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明显的缺位,持有少数分散股权的所有者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淡化了对资源的管理,较少的关注企业资源的增值保值,更多考虑资本市场的投资报酬率与风险。但是,两者却是同样建立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这个基础之上的,这是典型的委托模型。受托责任不是简单的未来现金流的预测。经营者有着一定的自由经营权,这需要从所有者的利益角度来监督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所以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受托责任的监督都是有必要的。IASB和FASB制定的目标是以美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为背景,照搬了SFAC NO.1中财务报告的目标。这个目标在美国这样具有高度发达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国家都未必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要让它作为一个国际通用的准则更得商榷。就连美国会计协会(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在2006给讨论稿的评价中也表明:会计目标过多的强调决策有用,忽略了受托责任。受托责任的评估被错误的理解为投资决策(价值评估)的一部分。笔者认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财务报告的目标在不同的会计环境下侧重点不同而形成的观点,而决策有用观更多的是偏向在理想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两者并非相互矛盾,应该都是财务报表目标的重要部分,在此建议在制定财务报告的目标的时要结合所处的会计环境全面考虑,从而使得会计整体能够实现最大效用。在如今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会计目标首先是以受托责任的监督为主要方面,同时,兼顾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而将会计目标单一定位于决策有用是不恰当的。一方面,当前全球大多数国家资本市场都是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并没有形成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当今投资者主要的投资方式还是直接投资而非通过资本市场购买有价证券。
(三)信息质量特征IASB 和FASB对信息质量特征做出了大刀阔斧的调整,将信息质量特征具体的分为两类:基本信息质量特征和增进信息质量特征。明确了信息质量特征之间的地位关系,主次分明,为它们的取舍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虽然修改后得信息质量特征总体上更加简明,但是在具体信息质量特征上仍具有很大的争议。在SFAC NO.2将可验证性、如实反映、中立性分别作为可靠性的一部分进行阐述。而现在通过图1可知FASB使用“真实表达”取代了“可靠性”,包括有无差错、中立性以及原来的完整性。与此同时,将可验证性划分为增进信息质量特征。IASB和FASB以往的概念框架都是从可靠性所包含的特征(中立性、可验证性、如实反映)来定义可靠性的。对于可靠性所包含的特性的倚重不同(有的偏向如实反映,有的偏向重中立性、无差错或可验证性),甚至还有些学者认为可靠性应该是确认的准则之一,导致对于可靠性所要表达信息质量特征并不能达成一致,因此,IASB和FASB重新寻找新术语来表示可靠性试图表达的信息特征。但是现在真实表达的只是包括完整性、中立性、无差错,删除了IASB的《框架》中的实质重于形式这一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信息应该反映事项或交易的实质并不应该拘泥于形式,不能反映事项或交易本质的信息与真实反映是相悖的。SFAC NO.8表示真实表达已经隐含了实质重于形式,再将其单独作为真实反映的一部分是显得多余了(BC3.26)。笔者认为,真实表达确实是包含有实质重于形式,但是它作为真实表达的一部分本来就应该是包含在其中,这与无差错类似。由于现实会计实务中就存在很多交易和事项的表象和其经济实质是不相符的,所以,实质重于形式应该作为真实表达的一部分来加强真实表达的属性。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当签订个附有销售退回的销售合同,虽然产品已经发出,购货商已经将账款支付,但是对于预期的退货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在SFAC NO.2中把稳健性作为如实反映的一部分。但是现在却认为稳健性不应该作为一个质量特征存在。因为,准则制定者认为,稳健性与中立性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会计实务中稳健性的应用是相当广泛的(减值准备)。稳健性是指在面对经济事项中的不确定时,对风险及不确定性的谨慎处理(SFAC NO.2)。主要体现在不得高估资产和低估负债。其实稳健性实质好比使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直线法只是提供一种估计固定资产余值及折旧的方法,所反映的并不一定就是真实值,但是信息使用者知道是使用什么方法得到这样结果的,那么对决策就是有用的。同样,稳健性只是为会计在面对不确定性时提供一个估计的准则和方法。如果剔除了稳健性那么在面对不确定性做出估计是就会存在很大的变动空间,这样不仅会导致信息缺乏可验证性,同样可能损害其真实表达,更谈不上中立性。在实际中如果不存在稳健性,那么关于资产减值的准则就要进行修订,因为这与框架中的中立性相悖。事实上,稳健性是中立性的一种约束,并不是相对矛盾。
IASB和FASB这份联合概念框架是一份相对广泛适用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应该具有普遍性。财务报告的目标回答了:(1)谁是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2)使用者对信息的主要用途是什么?(3)财务报告能提供哪些主要信息?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作用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财务报告目标时不应该脱离会计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而单独存在。而信息质量特征是联系会计目标和财务报告的桥梁。IASB和FASB联合概念框架项目第一部分目标与有用信息质量特征取得了若干成果,为框架制定的后续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这其中仍存在部分观点具有很大争议。随着会计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趋势,修订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或制定属于我国的概念框架都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IASB和FASB的联合工程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趋同并不意味着等同,建议在我国以后制定准则的道路上能够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筛选性地吸收先进的理念。同样,财务报告的目标和质量信息特征只是IASB和FASB联合项目的一部分,相关的工作还很多,希望这份作为指导全球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能够真正符合国际会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葛家、杜兴强:《会计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葛家:《试评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的一些改进――截止2008年10月16日的进展》,《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3]Geoffrey Whittington Fair Value and the IASB/FASB Conceptual Framework Project: An Alternative View Sydney Australia:ABACUS[J] 2008,139-168.
[4]FASB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 NO.2[S]1980.
[5]FASB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 NO.8[S]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