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0-01
一、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国家在加强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贫乏与法律意识淡薄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其恶性循环。在中国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许多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于理解;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各级政权组织在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时,主要靠行政命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培养村民法律观念的外部环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与缺陷
近年来,虽然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且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威慑力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其次,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再次,农业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难以依法行政,与农村实际有偏离,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还有,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执法混乱且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人类为追求法制统一、秩序井然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们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注意:第一,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同时乡镇人大要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并把党的监督、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发挥该监督体系的综合运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有害于社会稳定,有害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农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执法者个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激励机制,使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执法中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岗位执法效果差的执法人员,要分别采取措施,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取消执法资格的取消,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一、加强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而且整体发展不平衡,出现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在立法方面,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强调政府管理职能,对保护农民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体现不够;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在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监督方面,目前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必然性
1.法制建设可以保障农村生产发展的顺利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经济目标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其他需求。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依靠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依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与配合。
2.法制建设可以促进农村乡风文明的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文化目标就是要改善农村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形成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现代化农村。为此,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在水利、房舍、道路、饮水等方面的落后状况。同时,应该增加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投入,改变农民落后的行为习惯。但是,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必须依靠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健全。法制既可以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可以为处理不履行责任者提供依据。此外,法制的一些内容可以引导村民赡养老人、抚育儿童、抵制赌博、克服迷信等,本身就具有倡导文明乡风的作用。
二、当前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然而,在中国,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制建设,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
(二)执法操作混乱,司法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一些设想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摘 要: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而要使其切实并有效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必须从确立义务本位、制定法典、确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建立环境预防及补偿制度和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法制化建设才是应有的途径。
关键词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38-02
当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恶化等问题突出,且经济发展、社会安全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局面越发突出。作为这个矛盾关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关联者,企业必须切实有效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才能真正的改善这个矛盾局面,其中占绝对数量优势的中小企业更应承担此责任。
一、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1]。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考虑自身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对环境的负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标成为“资源节约型”的环境企业[2]。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进自身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所承担的保护环境的义务[3]。综上观点,我们可以将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中小企业在谋取自我发展的同时,必须基于环境友好的理念,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义务。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及其建设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即是将其付诸法律而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不过我国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一直处于“空载”状态。随着法制文明的进步,法律的作用逐渐被重视,通过法制化而非其他途径来规范包含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人的环境行为、督促其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发展起来了。但是,我们发现之前的多项努力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环境问题—多发、频发,这不但侵蚀了法律的威严,更是与我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违背。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本位等多方面对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进行制度设计探讨,以期更好的推动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进程。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的精神要求把所有的事情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必须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的一部分。
2、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在人类进入近现代文明后,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立法在规范和改变其行为的有效性。有“法”方可行。要促使人们行为的改变,在生态文明时代,社会需要在立法上反映生态价值观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以及与其相近领域的各种法律[4]。没有法律,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将没有依据,这也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因此,在“道德的软约束效力不足的情况下,必须运用法律的硬约束”来设置和确定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行为及其内容,以引导其合理性的实施。
3、政府监管缺乏。在我国政府中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是否履行了环境社会责任以及履行效果方面,要么踢皮球,要么置若罔闻。政府更关心中小企业所能产生的利润、税收和就业,往往把经济效益的好坏作为评价中小企业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而对中小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缺乏引导和规范,使得中小企业在环境管理领域问题也多发。
三、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的思路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虽有已存的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可以借鉴,但中小企业是一个多样化的大群体,决定了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复杂的“大工程”,我们需要从多方面、细致的“思考”而后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坚持义务本位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社会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而且越强调经济增长,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必然越大。对此,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法制平衡与环境关联的各方面之“相互作用力”,争取整体的改善与持续。为探讨环境法律发挥作用的最佳途径,在环境法研究领域中存在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争论。受传统法制理念的影响,权利本位被多数法律作为设置公民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但权利本位容易导致欲望的无限膨胀和竞相追逐利益,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无限破坏,而义务本位能够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从而实现改良的目的。因此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必须遵循义务本位观,将其自身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行动进行限制,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的安排,约束自己无限的牟利欲望,把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在环境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方能保障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实际有效履行。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典化及其完善
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是要结合中小企业本身的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做到有的放矢。笔者认为其中应设置环境社会责任一章,明确中小企业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遵守自然和科学规律,遵守环境与资源的整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发展以环境友好思想为指导的科学技术;必须参与环境公益事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中小企业及其负责人或直接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节考虑进行民事制裁、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相应的,我们还必应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敌“任何单位都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修改《公司法》第五条为强制性表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对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5]从而为规范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和中小企业践行环境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
(三)确立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第一,环境经济杠杆制度。根据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税率或标准的资源税、环境税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确立环境补贴制度;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让中小企业承担产品的全过程环境责任。第二,环境奖惩制度。由第三方单位对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考核,由主管部门实施奖惩行为。奖励或惩罚的对象是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表现优秀或落后的中小企业,奖励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也可以是精神鼓励。第三,环境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制度。根据我国的《标准化法》的规定和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历史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制定环境社会责任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内容涉及相关术语、符号、标志,能源和资源的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社会责任的标准的实施程序和方法,达标及奖励的标准等,引导或督促中小企业主动地用环境社会责任标准去指导和评价自己的环境行为。
(四)完善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行政监管制度
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督促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为目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中小企业合意达成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劝说、建议、鼓励或指导等软性手段,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合法的、正确的环境行为,多途径的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便于社会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对策;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作和颁布环境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颁发给不同的企业,从而影响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这样不但有利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环境行为的长效性监管,还有利于通过消费者的购买偏向等市场行为,影响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推动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良性发展;健全以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为目的的监测制度,提高现有监测人员素质和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环境监测的实效;政府要形成员工、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环境社会责任监督推进体系,使中小企业在一个积极的环境中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
(五)建立环境预防和补偿制度
环境预防制度属于事前制度,环境补偿制度属于事后制度。环境预防制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补偿制度包含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事件处理制度;环境补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或者已经处于严重危险状态中的环境资源加以控制、补救和治理的制度。
(六)建立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
此处的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或单位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不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或履行不全面的中小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对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明确原告资格、可诉范围等问题;设置专门的环境法庭,培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等。当然,与之对应,还需要将《环境法》第六条后半句修改为“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任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总之,保护环境是一种普遍的义务,中小企业必须履行法定的环境责任,才能偿还其“环境债”,才能保障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才能与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相适应,才能为生态文明的实现作出贡献。当然,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建设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路途还比较长远和困难,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的研究下去。
参考文献:
[1] 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439169.htm:企业社会责任.
[2] 王红.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22.
[3] 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120-121.
[4] 曹明德著.生态法新探: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1.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可以得出,厉行法治对于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是何等的重要。
法律和制度是治国安邦的基本规范,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政府的任务繁重、艰巨而光荣。法治政府的提出,是多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和科学结论,更是人类管理理论精华的结晶。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依托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依据公共性理念,构建于现代民主、法治理论基础之上,呈现出丰富的内涵。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行政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开启了新纪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很多便民制度,人们不会再为一个审批项目跑十几个甚至上百个部门,这正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政府自身,不是依法治别人。就行政法来说,其核心应该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而决非限制公民权利,与民争利于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实施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政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本位、政府义务本位”的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依法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彻底根除“官主民辅”的传统思想,正确处理好官与民、权与法的关系,为百姓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比如在行政审批中,采取集中审批、限时审批等,都是“以人为本”行政理念的具体体现。要多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倾听老百姓的呼声,养成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的习惯,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政府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发挥。要讲求诚信,工作决不能随意许诺、随意做出决策,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办好,切实打造诚信政府。
二、“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为准则
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都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法治政府强调政府由法律产生、受法控制、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它要求政府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程序化、规范化,不仅追求行政行为的效率,而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要通过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通过职位分析、职位说明书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建立制度明确工作目标;通过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以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政府服务,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有限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发展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不再是无所不为的“全能型政府”,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政府”。要解决好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问题。要严格按政府职能办事,该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和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决不能再管。为此,应当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应当退出的就坚决退出;合理划分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职能,整合组织结构,避免职能交叉,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培育和鼓励第三部门、民营企业参与公共事业管理;政府职能和服务重心下移,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社区导向的政务模式”。
四、“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工作模式
政府服务要以人民诉求为导向,做到“想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公众的期望决定策略的设计,以公众的需求决定服务的内容,以公众的满意度衡量政策执行的成效,以公众的评价决定决策变迁的方向。树立公职人员的责任心、爱民情、亲和力,努力为人民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拥护、赞成和满意”。在行政决策中充分尊重民意,推行阳光行政,实现政务公开;制定政府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单一窗口式”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创建高效政府;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便民服务,增强政府的亲和力。
五、“责任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问责机制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是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履行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的法律义务,并承担责任。责任重于泰山,不仅政府行使的每项权力要承担责任,而且政府拒绝行使法定的权力也要承担责任。人民不仅有享受政府服务的权利,还有监督政府行政、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治**建设开展以来,我局严格按照《2019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等要求,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执法,切实做好林水法治工作。根据《2019年度法治**建设考评任务分解表》,我单位积极展开自查,未有造成桐庐县在法治**考核中失分的现象。现就工作开展情况做以下自查:
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动主要负责人作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会议学法制度,并定期开展不同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政府宣传活动。
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提升依法决策能力。切实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加强行政合同管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提升执法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推进执法监管平台建设。
规范案件办理,大力夯实法治政府基础。规范复议应诉行为,积极应对出庭应诉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及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深化行政调解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