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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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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理

【中图分类号】R512.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41-02

虽然全球艾滋病应对行动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艾滋病毒新增感染病例和死亡人数在减少,但艾滋病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就诊者中出现HIV感染者/病人的几率也在逐年增加,由此导致医护人员在日常诊疗护理活动中发生HIV职业暴露的危险也逐年增加。为减少医护人员发生HIV职业暴露并在发生暴露后及时规范处理,以减少医护人员感染艾滋病毒的几率,先将一起HIV职业暴露的调查处理报告如下:

1.起因

2011年2月11日,市疾控中心接到某医院感染科主任打来的电话,告知有3名医护人员在急诊手术中发生HIV职业暴露,1人为针刺伤、另2人眼睛里溅射了血液。疾控中心立即按照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理方案启动应急系统,单位领导在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开展调查并将此次事件实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调查情况

2.1 暴露事件经过。2月9日,一病例车祸入院,因伤情需要立即对其开展手术,手术过程中存在有血液溅射。在缝合时有1名医生感觉被针头刺中,遂洗手并重新换了一副手套。2月10日,该患者HIV抗体初筛结果阳性,同时有HCV、梅毒阳性指标。参与手术的医护人员回忆当时有职业暴露可能的,除对暴露部位采取清洗处理外,还对HCV、梅毒职业暴露采取了注射免疫球蛋白和服用相关药物的预防处理。对HIV职业暴露却缺少相应的重视,除清洗处理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也未能及时报告。2月11日,医院感染科电话告知疾控中心。

2.2 现场调查。为了尽快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我们电话告知医院先将发生职业暴露的医护人员集中起来,对科室医护人员进行适当教育,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对暴露信息进行初步采集。专家组到达后,对此次职业暴露事件开展了详细的调查。因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通过对患者家属调查知,患者来自艾滋病高发省份,20多年前有过1次无偿献血,无手术史和其他疾病史,高危行为不清楚。同时检验科专家对检测记录进行查看,并将血清带回疾控中心用不同试剂重复检测,同时采集血清送上级疾控机构进行确证检测。通过调查发生暴露的医护人员了解,原报告针刺伤暴露者所说的针刺只是一种轻微的感觉、实际手套并未穿透、手指也无出血;原报告2名眼睛溅射暴露者,当时带有普通眼镜,因手术后镜片上残留有血迹,怀疑眼内也被溅射,对实际是否有溅射并不确定,但在术后都对眼部进行了清洗。另有1名医务人员因手指上有新结痂的伤口,担心在洗手时接触了含有病毒的污物,但洗手时并无可见污物。

2.3 调查结果。疾控中心对患者血清进行HIV抗体初筛,结果仍为阳性,结合HCV和梅毒检测结果,初步怀疑患者感染了HIV。通过对各项信息的综合分析,专家组对暴露情况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原报告针刺伤暴露者和后述说手指有新结痂者不构成HIV职业暴露;对于2名眼睛溅射暴露者因无法确定是否接触了含HIV的血液,即使有接触也属于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构成一级暴露,但感染风险较小。

3.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对疑似暴露医护人员进行咨询和心理疏导,采血进行HIV抗体初筛检测,并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开展随访咨询和HIV抗体筛查;同时对于可能构成一级暴露的医护人员,通过专家组和暴露人员共同权衡感染风险和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后决定不进行预防用药。同时,告知有关知情者应对此次事件涉及的个人信息和感染情况等严格保密。针对此次事件,要求医院方面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HIV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的培训,减少医护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4.讨论

鉴于目前艾滋病疫情形势下难以避免的职业暴露现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医护人员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应当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在各级医院被高度重视。为此,结合此次事件的处理探讨完善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处理机制和措施。

4.1 完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虽然就诊者中出现HIV感染者/病人不可避免,只要规范操作、合理预防,职业暴露事件的几率可以大大降低,医护人员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也可以降到最低。因此医院应完善包括职业暴露处理方案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手术室、化验室等技术操作规范,做好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4.2 有关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接诊医生应对就医者的疾病史、高危行为史等情况做大体的了解,对来自高发省份、有过高危行为的患者应注意防护并尽早开展HIV抗体筛查;对需手术,特别是大型手术的患者应尽早开展HIV抗体筛查,对于急诊等不了解患者感染状况的应当作为具有潜在传染性加以防护。

4.3 发生疑似职业暴露后及时处理和报告。在发生疑似职业暴露情况后应尽快对暴露部位就近冲洗和消毒,并将职业暴露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科室和疾控中心,最终由专家组进行感染风险评估后,给予心理支持、预防用药等相应处理。预防用药的最佳时间是2小时,最好不超过24小时,所以报告要及时。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第2篇

为了积极应对本县交通系统中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高效、及时、有序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或伤亡总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一)成立安吉县交通局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交通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局班子相关成员担任,成员由局属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运管科,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协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督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5、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救援意见公布于众。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路段、县运管所、县港航处、县收费所在县交通局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公路(工程)应急救援、道路运输应急救援、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好各类应急救援车辆、船舶等设备。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的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并根据总指挥要求报县政府和县安监局,并迅速上报市交通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县公安局或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痕迹、物证等。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当事人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并服从现场施救组织的统一指挥。

(二)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县政府、市交通局,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投入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及负责人到位履行职责,制定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救援。

(三)迅速调集人员、抢险设备(车辆、船只),开展突击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努力地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四)及时组织救援队伍,运送受伤人员到医院治疗,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有人员死亡的,通知事故方联系安排殡葬车船,妥善处理死者尸体。

(五)协同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六)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生活,会同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做好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及思想稳定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七)在事故现场救援的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八)其它应急事项。

六、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吸取教训,处理责任者,教育当事人和群众,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的,由联合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县交通局及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未成立调查组的,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处理,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报县交通局同意。

(三)事故专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事故方、事故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2、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采取的施救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

3、事故原因;

4、责任认定情况及相关依据;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整改防范措施;

7、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调解情况;

8、其他。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县交通局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第3篇

一、特约监察员接访人员的确定及职责

根据自愿原则,从特约监察员中选定6—7人,相对固定地参加接访工作。参与工作时间为一年,满一年后进行轮换。人选由监察综合室提出意见,报经主管书记批准。

特约监察员接访人员的职责是:按照《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受理群众的举报,并可以特约监察员的身份参与部分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为了使特约监察员了解国家有关规定,对确定参与接访工作的特约人员,由室组织开展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并负责有关业务的指导。

二、特约监察员参与接访的工作程序

为了便于安排工作,可内部确定每半月一个工作日组织特约监察员参与接待(接待时间半天)。接访工作由室统一安排。室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共同负责,办好接访登记,安排好接访顺序,并向特约监察员介绍来访人情况。

接访时要认真做好记录。特约监察员要将当日接访情况及拟办意见等内容,记入《接待记录本》,以供下一个接待日的特约监察员参考。接访时,应逐件填写《接访登记表》,并由特约监察员签署处理意见。(接访登记表文样附后)。

三、特约监察员受理举报件的处理办法

特约监察员受理的反映市管干部的举报件,可提出处理建议,由室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其中,属于直查快办的件,可以特约监察员名义与室共同调查核实;

特约监察员受理的需转请有关部门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举报件,特约监察员应提出处理建议,由室报送主管工作的常委阅批。室负责督办,并在两周以内将转办情况向特约监察员反馈;

特约监察员受理并提议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结果的举报件,经主管常委或局长阅批,室负责转办。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转办件后,三个月之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室报告查处结果。经领导批准查结后,由室向特约监察员反馈查处结果,必要时也可安排查处举报件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向特约监察员汇报查处情况,属于署名举报的,可以特约监察员名义会同室共同答复举报人;

特约监察员认为需要亲自参与调查核实的举报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特约监察员的名义开展调查核实。调查工作由监察综合室负责组织、室配合。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委、局领导并抄送室阅存。特约监察员在其他场合接到的举报件,凡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受理时均应按市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第4篇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第5篇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