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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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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观念

网络法治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女性更年期综合征 推拿治疗 疗效观察 骆氏腹诊推拿法

更年期综合征是妇科常见病之一,寻找简单有效的非药物方法如腹诊推拿法治疗本病是一种新的尝试。腹诊推拿法是经过历代医家长期的医疗实践、总结发展起来的一种按摩疗法。该疗法的施术部位主要在腹部阳性物,同时配合按摩身体其它部位、经络、腧穴为辅的一整套手法,以推拿腹部为主的疗法,对许多慢性疾病有良好的效果。笔者运用国内著名推拿手法之一的骆氏腹诊推拿法治疗本病效果明显,方法简单,对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有较大的帮助,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女性患者共60例,年龄最小45岁,最大53岁,平均48.7岁;病程最短3个月,最长5年,平均2.1年。将患者随机分成A组骆氏腹诊推拿治疗组,B组为对照组,年龄、病程两组相比基本均衡。

1,2病例选择及标准

1,2,1选择可追访的门诊患者。

1,2,2符合更年期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1,2,3中医诊断属阴虚火旺型病人的基本症状(五心烦热、面部潮红、心悸失眠、腰膝酸痛、口苦咽干、烦躁易怒、月经不调、脉细数、舌红少苔)。

1,2,4排除其他基础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内分泌疾病、消化系统疾病。

1,3治疗方法

60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选取我院门诊更年期综合征辨证为阴虚火旺型病人60例,分为对照组(B组)与治疗组(A组)各30例。治疗组采用腹诊推拿手法进行治疗,均按照家传骆氏腹诊推拿手法固定程序(手法由同一小组人员按照固定的程序进行手法操作,并规定顺时针为补,逆时针为泻,规定手法的程序、手法、固定的时间等来解决推拿手法的定性定量问题,从而尽量减少误差,增加本实验的可信性与可比度),疗程为10次,隔日1次。20天后复查妇科卵泡雌激素、黄体生成素、雌二醇观察指标前后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更年期综合征阴虚火旺型病人的基本症状(五心烦热、面部潮红、心悸失眠、腰膝酸痛、口苦咽干、烦躁易怒、月经不调、脉细数、舌红少苔)按症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比较治疗前后症状积分变化之情况,客观评定腹诊推拿消除临床症状的治疗效果。对照组采用腹部顺时针轻揉,隔日一次,治疗20天后观察与治疗组相一致的临床指标。同时要求患者多饮水,淡饮食,注意休息。

1,4观察指标观察两组血液卵泡雌激素、黄体生成素、雌二醇在治疗前后变化和基本症状(五心烦热、面部潮红、心悸失眠、腰膝酸痛、口苦咽干、烦躁易怒、月经不调、脉细数、舌红少苔)按症状积分法进行评分,比较治疗前后症状积分变化情况,客观评定腹诊推拿消除临床症状的效果。

1,5统计分析数据以x+s表示,数据处理SFSS12.0软件包进行t检验及方差分析。

2 结果

2,1一般情况患者均能够按照治疗方案坚持治疗,依从性较好并在治疗过程中能够自主描述症状缓解状况,准确描述病情。

2,2血液卵泡雌激素、黄体生成素、雌二醇在治疗前后变化比较(见表1)。

2,3基本症状治疗前后症状积分变化比较(见表2)

3 讨论

腹诊推拿理论发源于《黄帝内经》。《灵枢・胀论》有云:“脏腑之在于胸背腹里之内也,若匣匮之藏禁器也……。夫胸腹,脏器之郭也”。日本人吉益东洞《吉益氏医论医案》中指出“腹者,有生之本,故百病要于此焉,是以诊病必侯其腹,外证次之。”汤本求真在《皇汉医学》翻中也强调腹诊的重要意义:“腹者,生之本,故为百病之根,是以诊病必候其腹”。足见腹诊的临床重要性。妇女在解剖上的胞宫、胞脉及相关密切的肝、肾,冲、任、督、带等均与腹部有极其密切的关系。胞宫位于小腹正中,为行经和孕育胎儿的器官,其与冲任二脉关系最为密切。女子以肝为先天,居于腹部的右胁部。肾主藏精,司天癸,与经带胎产的关系最为密切,位居腹中后部。且其经脉均循行于腹部,故腹诊可以查知冲任气血的盛衰和妇女经、带、胎、产、乳等方面的病理变化。正如《对时论》所说:“胸腹者,五脏六腑之官域,阴阳气血之发源,若知脏腑如何,则莫如诊胸腹”。因此,腹诊在中医妇科领域中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法治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肉搜索 道德 隐私权

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使信息传播方式和内容都出现了巨大的改变,“人肉搜索”就是颠覆传统搜索引擎的一种巨大的力量。“人肉搜索”的核心特征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件事,借助网络搜索引擎的平台,与人工搜索引擎相结合,找出最佳答案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情况并将其展示出来的一种搜索机制。

自2001年猫扑网的“陈自瑶事件”开始,“人肉搜索”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关于“人肉搜索”的利弊在社会上和学术界都颇受争议,有人将其视为维护社会正义和舆论监督的有力手段,予以支持;有人则认为其是一种网络暴力,甚至有人大代表建议把它写进刑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2007年的王菲案再次将网络人肉搜索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肉搜索”第一次被纳入司法程序,将被搜索人的身份信息公之于众后所引发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尤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人肉搜索――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

人肉搜索,搜索的是什么?笔者将近几年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有80%以上的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端都可以追溯到道德事件,而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充斥着道德判断与话语诉求,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肉搜索,实质上包含着一种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

(一)中国法治传统中“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贯穿于整个中国社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郭沫若说:“礼是由德的客观方面的节文所蜕化下来的,古代有德者的一切正当行为的方式汇集了下来,便成为后代的礼。”①这种由伦理道德所肯定的行为标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

道德本身是一种心灵契约,不具有强制力,只能靠社会舆论和自我约束来实现,有规约的道德评价,使得背德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以促使他归入主流的社会价值理念,这些都是社会自我的治疗过程,是促进社会凝聚发展的自然发展因素。然而,中国“出礼入刑”的法律传统给了“人肉搜索”一个深层的道德争议:在大众的眼中,这些违反道德的人应该被惩罚,而现今的法律又无法给予他们惩罚。于是,被披露的背德行为自然成为人们进行群体评判的样本。

(二)基于网络虚拟平台的道德审判

人们用内化于个人思想中的道德观念来对王菲的行为进行评判,这种标准是先验的、直观的,同时又是非理性的,而当这种非理性遇到网络平台这一言论的放大器时,其延伸的无序性与不可控往往难以预计。

网络媒体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特殊的技术平台。网络匿名状态下身份的缺失使说话人隐去了各种文化身份,同时也隐去了现实社会中的压力团体,使他们不再是社会身份限制状态下的“社会人”。就像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教授所说:“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在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拘束”。网络使得每个网民都成为了审判官,不需要冒风险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正义感。

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网民以道德审判者的角色来裁判他们所认为的不道德事件,使用各种道德话语构建起整个事件流程,在网络中体验到了不同身份带来的。由此,网络平台将人类的这些无序和非理性放大到极致,并逐渐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法治与道德的较量

一般来讲,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隐私价值观念往往与该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一般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也是一个由各国、各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条件、习俗、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所共同影响和决定的问题。②

(一)我国文化传统中隐私保护意识缺失

中国古代是家族本位的公法文化,在我国的人际关系结构及文化逻辑中,“公”对于“私”从很早开始就有着道德上无可置疑的优越性,由于个人从属于家族,法律对他们所要求的是尽其应尽的对家的义务,而不是享受更多的权利。个人之“私”最少正当性,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隐私权的制度性保护,在这里首先缺少文化上的资源。

在法制观念更新的现代社会,这些观念仍然留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包含在这个社会的文化里面。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众对隐私及隐私权保护的观念也尚未充分建立。由此,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此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仍然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③

(二)法治与道德夹缝中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发展演变,无时不受变动的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社会公德”在宪法和民法上都有所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被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来考量,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社会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维护。在王菲案二审中,上诉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未侵犯王菲的合法权益。这一诉求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对于社会个体审判官的地位,从而有意无意地扮演了社会法庭的角色。其次,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上,我国一段时间以来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隐私权没有作为人格权之一种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

就在王菲案宣判不久,2009年12月23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隐私权第一次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其中第三十六条对于网络侵权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生活领域,人类需要的是具有社会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规范、道德理想或信念和道德责任。与之相对应,在私生活领域里,由于每一个人类个体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之不同,他们各自所形成的个体道德也会相互见异,各显千秋。而这些众人相异的地方,正是隐私权落脚之处,道德规范不能成为侵犯个人权利的理由,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规范“人肉搜索”的法治化路径

放在公民言论自由的现代价值框架中进行评估,“人肉搜索”也可以看作是在伸张一种积极的公民自由观,具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功能。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中国对“人肉搜索”的第一个地方立法《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一颁布便引起轩然大波,直到政府出面解释说舆论监督功能不会被禁止才平息。

但是“人肉搜索”这种手段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人肉搜索”的非理性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讲求的程序正义。远离了维护社会公正所需的理性和中立,很多人肉搜索的受害者在舆论的压力下失业或者失学,他们要为自己一时的错误付出一生的代价。其次,在“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种种不法或者不道德事件中,当事人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执行机关都应该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于法律规范尚未完善,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仍然存在问题,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是避免网络暴力的治本之道。

(一)明确隐私权的定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个体观念逐渐强化,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隐私权入法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的规范还不够严密。从根本意义上讲,隐私权是绝对权,法律既然承认个人享有隐私权,实际上就意味着法律在该个人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乃至国家之间直接划出了一条界线,凡是属于界线之内的、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人信息,原则上应由该个人自由支配,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开、传播、利用,否则就是对该个人隐私利益的侵犯;反之,一旦超越了该界线,法律就不再给予其特殊的保护。④目前,这个界限尚未厘清。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细则,使本法的施行更加有效。

(二)理顺互联网侵权的立法架构

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的无限扩散性,很多时候,就算是网站管理者将帖子删掉,信息可能已流转出去,这种不可控性使得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所承受的损失比传统侵权更大,所受到的影响也更严重。因此在责任追究上,立法应该更加严密,更能体现有效性。目前,《侵权责任法》中互联网专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取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通知-删除”原则。这种照搬过于简略,仅仅只是对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对于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时的责任,而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其次,网络侵权在责任认定和追究上与传统隐私权侵权相比也有很大的困难。目前,网络侵权证据的调取和固定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王菲案中,原告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前三次立案申请都被拒绝,理由就是网络中的一些语言找不到是谁说的。

在这里,首先要确立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任何规则都不能以妨碍互联网的发展作为前提,所以立法必须在网民、网络服务商、当事人各方之间进行利益的精细平衡,以达到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的最佳效果。其次,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要对“人肉搜索”涉及的侵权问题设置更加具体的法律基准和网络法律框架,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将网络社区置于可控的法律秩序之下,减少人肉搜索的负面功能,并使得“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不会抵消。

舍勒认为,当代“价值的颠覆”一方面是表现为疯长的道德建构中的怨恨,另一方面则是我们对羞感的无可奈何的遗忘。⑤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如何实现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道德与法治之间找到联结点,法律权利与社会整体需要在这样的互相调适中达致和谐。■

参考文献

①郭沫若:《青铜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②刘德良,《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③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53页

④刘德良,《隐私权与隐私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⑤[德]马克斯・舍勒:《价值的颠覆》,三联书店,1997年4月版

网络法治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创新消防

法治教育是做好消防工作的一项长期性任务,进行消防法治教育,规范消防执法是保障,推进消防法治宣传是核心。如何根据微时代的性质,借鉴微时代的特征,构建消防法治教育新模式,推动消防法治建设,是本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含义及特点

(一)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含义

法治教育是政府部门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工作。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就是以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为载体,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而有效的消防法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信息技术将消防法治知识碎片化传播,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有意或无意地接触到消防法治相关内容,学习消防法律知识,培养消防法律素养。在微时代背景下,信息更新快,信息内容丰富多样,人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这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具有很大的不同。此外,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在内容方面,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信息丰富,易于浏览和存储,且更新及时,信息覆盖面广;在形式方面,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既可以通过文字、图片传递信息,又可以通过音频、视频等传递。在教育效果上,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能够突破时间、地域、受众数量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消防法律知识,发表自己的观点,共同推进消防法治建设。

(二)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特点

牢牢把握微时代背景下消防法治教育的特点是有效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前提和条件。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覆盖面广,教育形式灵活多样,能够极大地促进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达到以往消防法治教育所达不到的效果。1.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主体性人人都能在消防法治教育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是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显著特征。这种主体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教育者的主体性。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灵活多变,要想获得比较好的法治教育效果,教育者应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微时代的有利条件条件,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方法进行消防法治教育活动。二是受教育者主体性。微时代信息传播媒介发达,信息量巨大,给消防法治教育的受教育者提供了很多选择的机会。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接收消防法治知识,在潜移默化中提升自己的消防法治观念。在传统的消防法治教育中,消防法治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联系较少,消防法治教育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在微时代条件下,现实社会中的时间、空间、身份、年龄等限制被弱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接收和传播信息,每个人都既可以是消防法治教育的教育者,也可以是法治教育的被教育者,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平等的交流能够大大降低受教育者的排斥和戒备,使消防法治教育更易于为人们多接受,更加深入人心。2.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的立体性传统消防法治教育主要负责部门当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消防法治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由于其自身担负的任务复杂多样,在进行消防法治教育时往往受警力不足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消防法治宣传工作,容易造成内容相对滞后,缺乏时代感。微时代克服了传统消防法治教育信息匮乏、内容滞后的弊端,在人人参与,全民法治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消防法治信息的快速更新,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交流互动更加频繁。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使得消防法治教育信息从以往的静止状态转变为流动状态,教育模式从平面性转向立体性,教育效果显著增强。3.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手段的多样性传统消防法治教育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教育者只有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场所才能获得消防法治的相关信息,至于消防法治宣传到不了的地方,则是消防法治教育的盲区。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受时间、空间的这种限制已经被弱化,只要网络信号能到达的地方,消防法治信息就能到达。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既可以采用视频、音频的教育形式,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进行消防法治信息的传播,还可以通过发帖交流,贴吧互动等形式,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使其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消防法治教育活动中来。

二、传统消防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实现消防法治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宣传工作必不可少。长期以来,消防法治教育工作被认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的事情,社会各部门对消防法治教育的工作力度明显不够,以至于消防法治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人们的消防法治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展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消防法治工作越来越重视,全社会对消防法治工作的认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要真正实现消防法治的社会化,推动消防法治建设,消防法治教育工作还有一些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

(一)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间歇性”

虽然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有进行消防宣传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践中,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许多部门并没有对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地区则只是在“119”消防宣传日前后走一下过场,发一下传单,并没有长期持续对消防工作进行有效的宣传。

(二)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片面性”

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现有体制的不完善等的制约,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很大程度上都局限在城区,而对农村的消防法治宣传则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即使注意到农村消防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匮乏,也是有心无力。消防法治教育要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得到推广,做好农村消防法治教育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三)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单向性”

虽然近些年来消防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都有所改进和完善,但仍然不能有效地引起全社会的共鸣,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法治教育工作的民众参与度不够,人们通常认为消防法治工作仅仅是消防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事情,只与国家有关而与个人无关。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一直以来只停留在输出方面,对社会效果如何,对民众是否造成影响,是否达到了法治教育目的等反馈结果关注不够。

三、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创新

在微时代进行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和微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不间断、滚动式的消防法治教育新模式,让每个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当中加入到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中来,推动消防法治的社会化进程。

(一)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是进行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还处在起步阶段,进行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达建立和完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为消防法治教育提供一个崭新的信息化教育平台。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能使消防法治教育的受教者获得形象直观的声画材料,能形象地展示案例,灵活、动态地传播消防法律知识,为消防法治教育提供最大的便利。建立和完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主要是建立消防法治教育信息资源中心,规范网络消防法治教育秩序,使消防法治教育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真正做到互联、开放和共享,保证网络的使用者们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消防法治知识。

(二)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消防法治教育形式

人民群众是消防法治教育的真正中心,进行消防法治教育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在群众中开展消防工作,提升全民的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人为造成的灾害事故。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应该突破传统教育模式的限制,采取更为灵活的教育形式。政府部门应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法治教育的主动性,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参与到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中来,鼓励群众创作各种与消防法治有关的微小说、微视频等,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互问互答、辨析商讨,实现交流的互动与平等,形成网络上的一种双向互动的消防法治教育模式。微时代为消防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和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智能型的网络教育,能大大提高消防法治教育的效率。通过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多种信息传播手段的综合运用,群众受到的是立体的多重信息的刺激,能够使枯燥的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变得生动活泼起来,更易于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三)建立网络执法模式

规范消防执法工作是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重要保障。消防执法工作一方面能够提高执法者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也能教育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消防法治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建立网络执法模式就是进一步加强消防电子政务建设,调动执法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配合消防执法活动的完成。在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做出处理决定后,由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被查处的问题及整改完成后的情况在网上填写并上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网上审查后派出相关人员核实。这种类似于自查自纠的做法,把本来只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的大范围的监督执法工作细化成小范围的相对人自己的工作,既能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效率,又能增强相对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治意识,避免其罚而不知,知而不改。

(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消防法治宣传

推进消防法治宣传工作是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核心。微时代为消防法治宣传工作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如果能够运用得当,将使人人都成为消防法治宣传工作的主动传播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这就真正实现了全民消防,全民法治。创新消防法治教育宣传,就是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以广大人民群众为立足点,创新观念,转变方法,进行全国性的宣传。一是政府部门在消防法治宣传工作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逐级设立消防法治宣传办公室,把消防法治宣传工作的阵地建立在最接近人民的地方,逐级指挥逐级负责,分区域分片进行消防法治宣传,形成点线面三者的结合。二是依托网络技术,联合网络运营商以短信群发的形式定期给手机用户推送消防法治知识。三是模仿手机天气推送的模式,将消防法律知识碎片化每天推送给网络用户。网络技术的合理运用,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更能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增强消防法治宣传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方.公安消防部队社会舆情引导工作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3(09).

[3]郭浩.新形势下应该如何利用互联网做好消防宣传工作[J].普洱学院学报,2013(04).

[4]冯存,袁狄平.消防政务微博的宣传策略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2(01).

网络法治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初中生;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7)13005301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是一门以初中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生道德和法治素养提高为根本目的的综合性课程。作为教师,如何培养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让学生充分享受课堂教学的快乐,彰显学科教W的特色与魅力呢?

一、落实立德树人理念,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如果你想让教师的劳动能够给教师一些乐趣,使天天上课不至于变成一种单调乏味的义务,那你就应当引导每一位教师走上从事研究这条幸福的道路上来……凡是感到自己是一个研究者的教师,则最有可能变成教育工作的能手。”学生核心素养培育关键在教师。身教重于言教,要发展学生核心素养,教师就要树立立德树人理念和终身学习观念,自觉提高自身学科专业素养,不断汲取新知识,丰富其他学科知识,跟上时代的脚步。“打铁先要自身硬”,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教师必须要有较高的自身素养,必须要有高尚的师德,以德服人,时时为人师表,处处做生表率。

二、创设真实教学情境,搭建素养培育平台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一个主动而积极的过程,学习者知识的获得需要在一定的情境下,通过教师的指导、学生间的交流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扮演的角色是为学生提供一个范式,引导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此判断学生的行为动机,观察学生的思维养成,最终引领学生形成学科教学所要求的核心素养。比如针对网络上热议的“老年人跌倒该不该扶”的问题,教师可以创设情境,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在表演和观看的过程中,分析各类现象的成因,对这些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进行讨论,并从中得到启示。学生会在一系列鞭辟入里的学习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法制观念,提升公民素养,同时深刻地认识到,建设和谐社会,人人有责。这就是真实情境所带来的教学效果,它们贴近生活,容易激起学生的兴趣,引发共鸣,自然在认知的形成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只要是和学生密切相连的生活实际,或是社会上的热点现象,都可以作为学习的素材,帮助学生实现核心素养的提高。创设真实的教学情境,贴近学生的生活,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引发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形成正确认知,在生活实践中提高认识,提升境界,实现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

三、科学设定学习目标,明确素养培育方向

科学合理设定学习目标是课堂教学的关键。目标的设定要兼顾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要结合新课程的理念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具体而细致。比如教学粤教版七年级《绿色上网》这一课时,要对课文的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将本课所涵盖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和归纳,最终确定学习目标。知识目标:初步形成对网络、网络交往以及使用网络语言的看法,了解网络的特点,初步感受网络的两面性。能力目标:学会合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媒介,提升客观看待问题、辩证分析问题、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培养抵制网络不良诱惑的能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辨别能力,在网络交往中保护自己。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形成理性看待网络的意识,初步培养遵守网络规则的意识,初步养成积极的媒介评价能力,学会理性利用现代媒介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三维目标的设定,由表及里,形成了对学生综合学科素养的培养体系,学生可以从身边或自己经历的事去理解教材知识,从而形成真正的技能与素养。

四、回归课堂生活本真,拓展素养培育途径

网络法治观念范文第5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局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法治民政日常工作。制定普法工作相关制度,每年专题研究普法、法治民政工作2次以上。

专题研究新形势下推进民政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七五”普法总体规划、法治民政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将普法和法治民政工作纳入民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普法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在“七五”普法期间,认真履行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层级负责、责任到底、责任到人的组织领导体系。配备兼职工作人员,把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民政工作的纳入了全局普法工作人员行列,有力推动普法工作的全面深入的开展。

二、贯彻落实规划,创新求发展

认真学习贯彻十、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鼓励干部职工积极订购《法治热点面对面》《谈治国理政》《新时代面对面》等书籍,做到领导干部人手一册,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交流学习等形式,学习关于法治建设以及法治宣传教育方面的重要论述,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加快法治民政建设的高度,谋划并推进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将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每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升依法行政能力培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员网络培训、普通话培训、互联网信息安全网络培训等。通过学习,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法治思维,增强了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

结合“走基层”活动,组织开展“法律七进”活动。以民政政策法规为重点,深入镇、街道、社区、村等地开展民政政策宣传活动,免费向各类人员发放涉及民政政策保障方面宣传资料3万余份。组织编印《县民政政策服务指南》1万册,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同时,坚持以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为宗旨,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宣传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利用各种节点时点,开展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三、注重普法宣传,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加强与融媒体中心、等的联系,开通“民政直通车”等栏目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大喇叭”及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局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集中学宪法、学法律。按照工作职能,每年安排干部职工参加法治民政素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课时的法律知识学习,以培训、讲座、网上学法等形式,大力推进民政系统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

四、下一步打算

普法、法治民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要长抓不懈。我们认真总结存在的不足,切实进行整改,不断开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加强对普法、法治民政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普法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抓好普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加大普法宣传教育。一方面突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培训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提升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创新普法形式,发挥网络技术在民政工作与依法治理中的独特优势,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