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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必须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提高各级党委的依法执政能力,必须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和崇尚法治的良好环境。因此,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深入细致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基础工程,今年,又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司法行政更要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大显身手,从而,提高自身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五五”普法教育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建设“法治江苏”的具体实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创举。只有通过“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评比和命名,才能充分调动全省上下建设“法治江苏”的积极性,才能使“法治江苏”建设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因此,“五五”普法教育要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要把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这个目标,协调加强对“五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工作、骨干培训工作、上下级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同时,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每年制定当年的法制宣传计划时,也要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当年的工作计划之中,使司法行政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件件抓落实,创建有成效。
第二、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坚持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之一,其中反复强调了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企业经营人员、农民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教育要根据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始终突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继续抓好领导干部、政府机关公务人员、青少年及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要以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学法考试、开展学法交流等形式;公务员的法制教育要以组织学法培训、法律考试为主要形式;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以开展争创“遵纪守法模范班”和争当“遵纪守法好学生”的活动为主要形式;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要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举办法制培训班为主要形式等。通过普法教育,切实提高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理论水平,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积极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法治舆论氛围。司法行政担任着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特别在法制宣传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新闻媒体部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中,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和标准,广泛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要与新闻部门联系,开辟多种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各部门在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社会矛盾调处和社会帮教工作,打牢建设的平安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管理”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标准中的“六个坚持”之一。其中强调了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更加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治安状况良好,社会政治稳定。司法行政担任着矛盾纠纷大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这些都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平安工程,司法行政系统做好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第一、加大社会矛盾调处的力度。当前,随着开放开发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来往等社会矛盾显得尤其突出。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司法行政系统就必须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研究和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手段和新途径,以建立的大调解中心为阵地,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建立社会矛盾调解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处理机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调处各种矛盾中,注重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要大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各 项方针政策,要对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树立为党为国为政府分忧的思想,自觉地遵纪守法,在遇到矛盾时,自觉地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司法行政在解决社会矛盾中要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各种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于社会违法犯罪的数量增加,刑释解教人员的量也在增加。做好他们的社会帮教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所有回归人员的基本情况,针对性地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协调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对特别困难的要设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妥善搞好安置工作。对有一技之长的要搞好扶持工作,充分发挥一技之长的作用。同时,要为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搞好牵线搭桥,使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安居乐业。
第三、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刚启动的工作,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新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在全面了解掌握多种情况的基础上,要建立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法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谈心沟通制度、帮教志愿者制度等。以制度促进矫正人员的思想改造,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打牢建设的民心工程
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市场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搞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提出的要求,法律服务是引导群众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弱势群体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因此,必须加大力度,严格规范,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开辟绿色通道。
第一、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职能,必须教育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热情服务,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纪守法,不办违法案件,不办人情案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自身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生观,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把每个人都培养成人民满意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开展正当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强监督。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重要的是要规范法律服务队伍,要重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品德高、素质强、纪律严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坚决抵止不正当的竞争,严格打击违法乱纪的行为,不断纯洁法律服务工作队伍,使他们成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法律先锋队伍。
一、社会主义法制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相关性
(一)宪法义务体系明确的集体主义规则
通常人们常将人权保障书和宪法画上等号,以宪法保护和确立人权合适立宪通例,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所谓的人权就是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具有加强的个体色彩,假如宪法体系以权利为主导,就很难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相挂钩,即便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保护在宪法权利内容上得到了一定体现。和宪法权利相比较之下,使得集体主义价值观在以宪法义务为主导的维度上得到了彰显,通常从权利的角度解读的义务,这样就使得义务变成了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站在个体权利角度来说,义务便是工具性的,这样就很难解读法律的价值,原因是义务成为了分裂体和权利的附庸。要想将义务的价值揭示,就必须视义务为独立整体。即便人权利实现的手段是义务,但是手段的义务性却超出了工具性。从整体设计上看宪法义务,承载的重任便是集体组织的维系,因此集体组织的共同价值必然得以贯穿。英国的米尔恩曾指出,道德和法律相比在逻辑上优先,特定的义务可以借助法律创设,但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是无法创设的,并且并不能创设服从法律的法律。因此要想保证法律体系的实在性,就必须关注广大人群关注的东西,并且获得广大社会成员认可和履行的道德。从整体设计上来说,宪法义务与该原理相符,因此可以以宪法义务性规范模式为参照,将集体组织的维系方法明确。由此可见,宪法义务并不仅仅是宪法权利实现的工具,同时还是考量社会主义集体价值的载体。
(二)民法体系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判断
民法是社会基石,代表的是个人本位理论,同时也具备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追求和判断。其中最好的说明就是由“意思主义”到“表示主义”的转换,传统民法侧重当事人意思,并且行为人的真意是民事行为效力的基础。应该通过行为人的主观去认定和探求,这样就使得“表示主义”在民法领域盛行,这里的表示主义是对民法社会价值追求的反映,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相符。
二、社会主义法制对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践行作用
(一)践行社会主义法制集体主义价值观必须依靠法制
基于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建立是法制的追求,并且法制是伴随法律出现的,故而目前尚未明确法制的价值追求,但是相比之下,法治在价值取向上却相当明确,法制的价值要求就是法治,因此,将社会基本价值贯彻是法治对法制的要求。在2012年11月重新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上升到法律规定,将法律的促进、保证、引导和规范作用发挥,将践行和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法治环境形成。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下将法治实现,并让公民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形成,同时将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树立。
(二)通过社会主义法治践行集体主义价值观
一是将集体主义原则价值目标审慎确立。基于集体主义价值观强调的是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和和谐发展价值原则,因此从根本上看,它的目的就是事前集体和个人的共生、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将集体主义原则价值观确立的时候,必须杜绝以集体主义指明损害个体利益。因此必须将有效的制约机制形成,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促进义务和权利的对等和统一。目前仍有许多法律是以义务为本,明确规定了义务,但是在权利上却未明确规定,这样就导致民众义务具体化,权利机关和政府部门的责任笼统化,这样在现实中的操作难度就较大,很难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制的人们的利益受损,这样就与集体主义价值观背离。二是将社会主义法治在集体主义原则下建立健全。集体主义观念中的新诉求就是以人为本,并且在十的推进下已经得到了深入改革,并且社会主义治理也必将是必然的趋势。在现有形势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并在社会治理中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为主要工作内容,时期形成有效科学的权益保障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以以上治理机制为群众谋取更多福音。集体是人类发展和生存的产物,是人的集合,反映的是人的社会性,维持集体的前提则是保证个体利益,促进个体的发展和生存。站在个体角度,利益并不能确保一致,并且会和集体利益产生冲突,因此要想维系集体,就必须做好协调工作,而成败的关键则是完善集体治理机制、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假如法律技术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背离,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因此必须将社会主义法制完善。
民办高校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提高高校竞争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对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强民办高校的发展,不仅仅要靠政府的支持和优秀的师资队伍,组织文化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导向作用。组织文化具有规范成员行为,引导成员向着共同目标前进的作用。民办高校在其发展过程中,更应该坚定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目标,坚定不移地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这样,就必然要求全体员工要有坚定不移的信念,这些都需要组织文化的引导。一个民办高校,有自己独特的优秀的组织文化,会对自身的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说豫籍台湾教育家王广亚在河南兴办的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和郑州成功财经学院两所民办高校,就有自己独特的组织文化。王广亚先生推行的对于学生教育的“三三三制”原则和对于教师要做到的“环境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原则,都对学校自身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在这些组织文化的引导作用下,全体教师都朝着培养过硬的毕业生的目标共同努力。
(二)规范作用。规章制度对于民办高校的教师员工来说是硬制度、硬约束,而组织文化则对员工构成了软约束。组织文化作为组织内部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只要外部信号一发出就会得到积极的响应。王广亚举办的两所院校具有严明的制度,形成了鲜明的组织文化特色。在这种规范的作用下,使得广大教师队伍能够在行为上趋于和谐统一,并且向着学校的目标前进。
(三)凝聚作用。文化具有极强的凝聚作用。组织文化则是组织的黏合剂,更是组织成员忠于组织的向心力。民办高校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可以增强教师队伍的凝聚力,打造强有力的战斗团队并且能够保证师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这些对于民办高校自身的健康、持续、科学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决定生死存亡的作用。
(四)激励作用。组织文化的核心作用是建立共同价值观。民办高校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可以使得教师在获得物质需要的同时,进一步在精神上获得满足感、成就感和荣誉感,使得教师在精神上得到深刻而持久的激励,并且会使得教师把这种满足感、成就感和荣誉感转化为自身更加努力地为学校服务的动力。
二、组织文化建设对于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是离不开民办高校这一重要的力量,但是整个社会观念和竞争形势又使得民办高校处于劣势。那么,民办高校在严峻的竞争形势下要想能够立足并且得到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道路。那么,组织文化建设的作用就显得极为重要。如上所述,组织文化对于组织内部成员起着凝聚和引导作用,只有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和明晰的目标方向,才能够带动民办高校可持续的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至今其弊端也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比如说,公办高校的职称评聘制度,决定了教师只能上不能下。这样就会扼杀许多教师的积极性,阻碍高等教育的发展。而民办高校由于其体制的特殊性,完全不受公办院校的束缚,靠能力吃饭,能者上,无能者下。这样,就会在组织内部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循环,使得教师队伍时刻保持着旺盛的斗志和积极的进取心。这些对于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都是弥足珍贵的。可以说,民办高校为我国高等教育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
(三)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文化。高校校园文化是影响着高校发展的另一种关键因素,和谐的校园文化会推动民办高校的发展,对民办高校也是至关重要的。组织文化对于组织内部起着规范成员行为,引导成员方向的作用。优秀的组织文化会使人产生一种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的良好氛围,这些都是和谐校园文化所必需的。而且组织文化会使人产生一种精神振奋、开拓进取的良好风气,这些也是和谐校园文化所要达到的目标。所以说,加强组织文化建设能推动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解决办法
引言
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2 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3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二,解决办法
1 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 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一、共青团组织和广大青年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力量
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社会联系广泛,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肩负着光荣的职责,具有独特的优势,应当而且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青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必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生力军作用;青年是共青团的社会基础,青年的普遍拥护和支持,决定了共青团的生命力和战斗力;青年是最活跃的社会群体,也是社会中最活跃、最具有代表时代潮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必须深入研究和把握青年的时代特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青年的自主选择,转变以往单一靠灌输说教、行政命令的手段,变为适合青年特点,从身边可敬可学的做人、做事和人格高尚的典型来引导青年;必须改进共青团传统的、单一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对不同青年群体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必须更好地反映和兼顾不同青年群体的利益需求,多做说服教育、化解矛盾、排忧解难工作,多做维护青年权益的工作,始终保持共青团对青年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把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调动青年中的一切积极因素,凝聚青年中的一切积极力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共青团事业发展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团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自身建设要创新”,发挥好党赋予共青团的助手和后备军、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的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再做新贡献。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新时期共青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共青团作为执政党的青年组织,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有所作为,一是要继续发挥青年的群众组织的特点和优势,二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科学理念和专业方法,三是寻求更加规范、稳定、可控的制度安排,努力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着力解决共青团在自身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在青年中的凝聚力和扩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全力服务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1.强化共青团的组织作用,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共青团组织的根本价值在于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青年不仅是未来的力量,也是现实的力量;不仅是传承的力量,也是变革的力量;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是执政党的未来。共青团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要更加广泛地把青年团结、凝聚起来,追随党的事业。这是共青团工作最基本的出发点。
2.倡树社会新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青年历来有开风气之先的光荣传统,是弘扬文明新风的重要力量。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引导青少年自觉实践社会主义基本道德,逐步养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通过广泛开展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希望工程、手拉手等活动,引导青年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精神,发挥青少年群体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培养青年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共青团组织要始终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青年人才培养为主线,把培育“四有”新人与建功立业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青年创业、青年人才、青年科技创新、工岗快递转移就业促进计划等活动,切实抓好青年人才工作,努力形成青年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群英荟萃的可喜局面,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4.服务青年群体,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
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关键在于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我们要分析、研究、整合、发挥共青团组织特殊的政治、组织、人才、队伍等优势,切实帮助青年解决人生成长和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增进其归属感,不断提高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
5.团结凝聚青年,维护社会稳定
把青年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保障。共青团组织要综合运用宣传引导、提供服务、发展社团等方式,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针对青少年关心的学习、就业等热点难点问题,多做说服教育、示范引导的工作,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同时引导青年旗帜鲜明地与各种不良思潮和社会丑恶现象做斗争,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与稳定。
6.抓住青年特点,提高团的工作水平
我们要加强把握青年的特点和热点、诉求和需求以及变化趋势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又要加强创新工作思路、工作项目、工作手段的研究,并将工作思路转化为工作项目,具体为工作举措。
7.整合社会资源,协助政府做好青年事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