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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零星小额;网购模式;法律适用;网络交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3-0037-05
我国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在采购零散的办公用品时,长期存在程序混乱、价格虚高、产品质量瑕疵以及监管缺位等问题,将网购模式引入到“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之中,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政府采购行为在引入网购模式后所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也将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本文由此展开研讨。
一、“零星小额”政府采购引入网购模式之初步界定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大潮”开始来临。快速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模式不但直接改变了市场活动中的私人购物行为,传统的公共购买领域也逐渐感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力,政府采购活动正试图体验信息化所带来的好处,融入电子商务元素的新型政府采购模式开始孕育。
(一)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的现象
为了解决政府采购中市场出现的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堵住政府采购竞标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制度漏洞以及由此引发的腐败现象,对传统采购方法进行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引入网购模式,是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购买采购目录以外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零星小额”的经常性或消耗性办公用品时的采购方法所实行的改革,由原来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洽谈与购买变为采购人通过互联网与多个供应商进行商谈,[1]进而利用网络中充分的竞价行为来采购“零星小额”办公用品,最终实现政府采购效率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在“零星小额”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工作中试水网购模式也可谓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一举措的重要目的在于利用新型的政府采购过程逐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适度地拓展采购范围与规模,最终为将来借助电商平台全方位开展政府采购改革奠定基础。
“零星小额”政府采购开启网购模式后,采购工作人员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系统中输入相关商品的名称,便可以获取相关商品的基本信息、价格与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流软件与供应商在网上进行信息咨询并协商价格,采购工作人员在综合比较后最终确认完成采购。利用网购模式采购的商品主要包括日常办公中需要临时采购的、零散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以及其他常用的消耗性办公用品与配件等。[2]在通常情况下,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划入招标投标中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这个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电子商务采购,并由(市级)财政部门先期划拨特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下单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资金。而“零星小额”办公用品政府采购的具体网上流程则与普通的网购流程(如“淘宝”)极为接近,[3]采购单位在签收后的特定工作日内自行或邀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招投标中心提交“付款通知单”,招投标中心收悉后在网上进行确认付款操作;采购单位逾期未提交“付款通知单”的,视为验收合格,网络交易平台系统将会自动付款。
(二)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促进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与以“淘宝”为代表的网络交易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托新建设的网络交易管理平台,将“淘宝网”的在线交易模式引入到政府采购中,建设具有特色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政府采购的模式优化具有重要意义。[4]但网上政府采购不同于实体采购。相对于熟知商品信息的网络经营者而言,采购工作人员对于商品基本信息的认知能力本就有所欠缺,而且在虚拟网络中的采购活动,由于无法直接观察到商品的事物,采购人员在信息上的劣势将会暴露得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行为也会面临与普通网络购物一样的信息不对称与产品质量风险,由此引发出网络交易中法律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从政府网上采购的基本流程来看,如果通过网络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争议后,采购单位可向招投标中心提交“退换货申请单”,由招投标中心与网络经营者进行沟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产品进行退换,采购单位可以将货物寄回,而退换货的运费通常由采购单位承担。当然,如果卖家能够证实所提供的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则相关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采购单位来承担。而在另一方面,在双方经过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存在明显的争议时,虽然采购流程中通常会规定由财政部门、招投标中心、采购单位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集体商量决定,但出于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政府采购中的商品争议最终解决可能仍会是诉诸于法律途径,而明确双方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则是解决政府采购双方争议的基本前提。
二、网络交易法律规范对政府网络采购模式的适用性考察
从本质上来看,网购模式下的“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也是网络中的交易活动,但由于我国用于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的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所限,现有的网络交易法律框架未能将政府的网上采购行为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这也暴露出我国网络交易法律规范适用上的局限性。
(一)我国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及其适用对象
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 951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开展在线销售、在线采购的比例分别为32.6%和31.5%,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推广活动的比例为33.8%。调查显示,我国线上交易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虚拟网络中商品交易活动占据的市场份额已经逼近现实中的商品交易量。①目前,我国直接用于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包括2013年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以及与《消法》同步施行专门用于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消法》所调整的网络交易活动集中在《消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②《管理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全面地规定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除了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所享有的七天无条件后悔权之外,还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条件及实名制原则、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及其民事责任、信用评价机制、交易记录保留义务等多项内容。[5]
考察《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与《消法》的关系③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限于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④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与网络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对于消费者之外利用网络所进行的网络交易或网络购物活动,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尚未将其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同时,从我国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立法演变来看,网络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呈扩张趋势,国家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保证金制度和作出更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并且对网络交易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网络交易规范对政府网上采购行为的适用局限
政府采购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学界一直存在着“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的争议,对于这一合同属性上的争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客观而言,政府采购合同在多个方面都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加之其又同时具有某些行政合同之特点,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对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出于平等保护政府之外的合同相对人的考虑,践行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避免政府利用其强势地位在采购活动中产生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结果。[6]当然,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之时我国的网络交易活动尚未能全面开展,立法者在立法当时未能考虑到日后政府采购中的网络交易行为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实属法律局限性的客观情况,情有可原。
考察《管理办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网络经营者义务的履行对象及其核心内容都是针对消费者而作出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十分明确。由于《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行为,而政府采购活动并不属于生活性消费的范畴,因此,我国目前网购模式下的“零星小额”政府采购行为也无法被纳入到我国网络交易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而只能由合同法来调整。在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框架下,淘宝模式下的政府采购机关与网络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消法》及《管理办法》所明确负担给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赋予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索赔中的惩罚性赔偿权以及在举证责任方面的特别规定,政府采购机关都无法获得。
三、“零星小额”政府网络采购应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行为与消费者普通的网路购物行为极为相似,相对于网络经营者而言,政府采购机关也是处于弱势地位,将淘宝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具有正当性。
(一)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正当性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不同主体之间在掌握专有知识与获取信息能力上的差异日益加大。对于种类繁多的采购商品而言,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识别技能以及信息获取能力都难以与专业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相比。同时,由于网络交易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数字化的特点,这就导致网络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信息极易被夸大或伪造,甚至有很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是从别处直接复制过来;加之网络商品交易中商品信息的提供完全倚赖经营者一方,采购人也只能通过文字或图片描述来进行信息获取,无法直观感受,[7]其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其所处的弱势地位也愈发明显。
毫无疑问,在利用网购模式所进行的“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采购行为本身与普通的网络购物的流程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首先,较网络经营者而言,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机关法人与普通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地位是极为相似的――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二者也都将面对网络购物有的风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能遭受到的权利侵害,政府采购人员同样可能面临。其次,从政府与消费者的差别来看,政府采购机关是出于日常工作的需要利用国家财政经费在网络中购买零星小额的办公用品,而消费者则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由个人支付价款来购买商品,交易流程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最后,从网络经营者的方面来看,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无法去刻意地区分交易对象――普通消费者还是政府采购人员,进而选取不同的交易流程、交流方式、产品类型及售后服务,也不会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区别对待,可以说,政府采购机关与消费者在实质上的弱势地位是十分相似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的网购模式纳入到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才能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路径选择
总体来看,将我国“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的网购模式纳入到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存在两种可行性路径选择,路径之一是扩张消费者概念的外延,路径之二则是拓展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一、零售商拖欠货款导致供应商堵门、挤兑、甚至自杀的惨剧。2002年至2005年,福州的华榕超市、大华超市,北京的红熊超市、朝林超市、城市之光超市,以及曾经显赫一时的普尔斯马特相继倒闭,供应商血本无归,酿成了社会动荡。
二、零售商收取进店费等一系列费用阻碍中小供应商的商品进入市场。供应商的商品进入零售商的店铺进行销售,需要交纳种类繁多的费用,如果资金实力不雄厚就很难承受,即便进入卖场,也很难维持,最终还是落得一个清户离场的下场。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羊毛出在羊身上”。供应商为了转嫁应支付给零售商的费用,就采取降低商品质量或提高商品价格等办法,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四、作为市场的监督者、管理者,保证交易安全及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正是基于上述之因素,五部委多次召开了国内大型零售企业、大型生产商和外资零售企业座谈,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于2005年年底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继而于2006年10月13日公布了《办法》。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拒绝接受已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商品,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
《办法》还规定,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这些规定表明,《办法》向零售商和供应商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公平交易。这也是《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名最终被《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取代的原因。《办法》的字里行间都贯穿着公平交易原则,进入商品流通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零售商、供应商)都应遵守,不应被任何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一方所践踏和违反。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商品凭本凭票供应,供应商处于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零售商很难从供应商手中得到商品。那时,供应商一般未设立经销部或商,零售商进货需要远赴供应商本部做“大量的工作”,并预付全部货款后,供应商才将商品交给零售商,且一般并不足量交付全部商品,而是仅交付部分商品,零售商还要自行承担运费。在这种条件下,零售商根本不可能向供应商提出任何额外的要求。
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买方市场让位于卖方市场,商品由供不应求向供过于求转变,零售商通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的连锁体系兴盛起来,零售商在与供应商的交易中上升。为主导地位,并滥用其优势地位,不公平地对待供应商。诸如:强迫供应商签定购销协议格式文本。排除供应商应有的权利:长期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强行要求供应商对滞销、残损、逾量等商品进行退货处理,逾期不退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等等。
由此可见,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指引,不利于零售商和供应商的长期利益,作为流通环节的上游及终端,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应当是你中有我,互惠互利。
零售商拥有网络资源,店铺一般均位于人口稠密、交通便利的地域,供应商的商品通过零售商可以快速地转化到消费者手中,提升供应商自身的品牌效应,减少宣传费用的支出。由于店铺资源稀缺、房价、租金逐年攀升,零售商维持现有店铺的运转并拓展新的店铺资源实属不易。零售商收取的费用并不是都不合理,在零售商提供了必要的服务,确实促进了供应商的商品的销售,对零售商的合理收费,供应商应予以满足。
在与零售商交易中,供应商最关心的是货款的安全。众所周知,供应商向零售商供货多采用赊销的方式,即货物提供给零售商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由零售商结算给供应商。而部分零售商却滥用优势,借以对账、供应商未及时供货或退货等为由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这是供应商对零售商最不能忍受的根本问题所在。保护供应商的货款安全,使货款及时足额结算,是零售商的基本义务,也是零售商安身立命之根本。无视供应商的心声,一味长期拖欠供应商的货款,无异于杀鸡取卵,置供应商于死地,也于零售商自身不利。当供应商意识到零售商严重损害其利益时,则会纷纷撤出零售市场,不再为零售商终端提供商品,到那时零售业无疑会成为无米之炊,无源之水。
1.全力协调助推重大项目顺利运行。扎实开展重大项目招投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活动,加强对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项目的前期业务指导,及时提供政策咨询等各类服务,围绕政府重点项目和政府实事工程推进和开展,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与协调,截止11月底共接受各类咨询100多条,参加各类重大项目协调会议20余次,走访项目建设管理部门10余次,协调处理各类难点50多项,推进了重大项目的建设进程。
2.注重沟通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提案和质疑。通过走访、面谈等方法主动对接提案委员,查找问题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完成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号建议《关于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监督,严格控制中标项目的转包、分包的建议》和区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__3号提案《关于解决欠薪的建议》的协办工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出击,认真把关项目招标前期过程,主动化解投诉源点,妥善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质疑事项30余起。
3.主动服务化解管理难题。针对区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活动提出的整改要求,我办全力配合区政府,实地调研问题部门和单位,主动沟通协调区财政、戚家山街道、城管局、审计局、控股公司等单位和部门,提出解决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措施,既理顺了关系,又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指明了方向。
4.多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加大科技监管力度,启用政府投资项目智慧监管系统,将全区333个项目267亿元资金的项目纳入系统,对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投资等九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管控,已对25个预警进行检查。加大项目监管力度,今年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街道乡镇582个项目进行检查,抽查了76个项目,涉及决策程序、发包、施工管理造价控制等建设全过程,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向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进行了通报。加大项目查处力度,今年对__路西延工程投标单位弄虚作假、__公交公司未按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等各类突出问题进行了处理。
1.“红名单”诚信激励取得持续进展。会同区建筑工务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完成区20__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预选承包商工作,分别择优产生35家和50家。会同区绿网办,完成11家20__、20__年度__区(开发区)绿化造林工程施工企业名录。会同区生活污水领导小组,完成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采购材料预选供应商工作,择优预选玻璃钢化粪池、pvc-u 管材等20家企业27种产品。会同区农污办,调整了10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入围企业名单。会同区交警大队,完成20__、20__年度“交通科技”和“交通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录取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区已经在房建、市政、水利、园林绿化、交通设施、交通科技、中介服务等16类建立了预选承包商名录,共有200多家优质企业入选,为推进我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为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2.“黑名单”失信惩戒得到有效落实。会同区检察院继续完善我区黑名单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的实施办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通道,全面应用非罪行为查询制度,充分发挥了黑名单制度的震慑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广受市级检察系统好评,着手全大市全面推广__模式。为深化落实《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试行)》,构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平台,完善不良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草拟完成了《不良行为积分制管理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和应用,提
高信用信息整合力度,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3.管理制度体系得到规范和提升。会同区住建局、监察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相关制度体系的优化完善,印发《关于修改<__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__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时有效的解决了办法施行后出现的相关矛盾点,确保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为破解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暂估价多导致的招标发包难、现场管理难、投资控制难等问题,区监管办(交管办)会同区发改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暂估价”管理的通知》,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压缩资金比例,从源头上根治暂估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难题。
会同交易中心研究制订《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区府办印发。实施方案从制度设计的实效性、执行的可操作性、各方职责的明确性等方面推出十多项创新举措。根据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区将推行预选承包商诚信约谈与告知制度;试行随机抽取定标、报价低者中标、质优价廉者得标、企强人优者获标等四类新型评标办法;优化评标办法中的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评标规则;组建区直评标专家库;构筑多路径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系统;建设远程电子评标系统,从招投标各环节入手,全面推动优化革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的跃进。
1. 区级交易平台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今年,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动对接并妥善解决了非罪行贿查询应用事宜、指导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网上交易管理服务系统,开发预选承包商系统、远程评标系统以及电子评标专用模块,进一步提高了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化水平。指导区交易平台规范中介行为,推行机构评价制度。深化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有效提高了场内串标、围标治理能力,提高了项目进场交易效率。截止10月份,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共进场1170宗,成交金额53.93亿元,增效节资3.__亿元,增效节资率5.52%。
2. 街道(乡镇)小型平台管理指导进一步到位。一是针对街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遇到的困难和暴露的问题,制定出台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街道(乡镇)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和项目管理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街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和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完善交易程序和办法,强化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加大不良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街道(乡镇)工程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度。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街道(乡镇)小型项目的检查。采取事前交易项目方案审查备案,事中项目实地情况抽查督察,事后工程款项专项审查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着重强化对街道(乡镇)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项目建设的决策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验收等环节的全程监督。三是进一步提高小型平台的专业化程度。多次组织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参加市、区各级培训。7月份,邀请市交管办和区住建局的专家,召集全区九个街道(乡镇)交易中心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就当前街道(乡镇)平台操作常见的实际问题和政策法规知识,开展专题培训。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全面深入调研小型平台,解决实际问题10余项,并着手推动建立小型平台网上招标平台,目前新碶、大碶两个街道已经开始建设。截止10月份,街道(乡镇)平台进场交易363宗,交易总额3.51亿元,增效节资2567万元。
3. 继续拓展区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四大类全面进场公开交易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国有企业水处理药剂、重大生产设施设备、卫生保洁服务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今年,共拓展其他公共资源类项目22类59项,交易总额达8562万元。继续挖掘潜力,开展全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拓展情况及计划大调查,共收到50余家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涉及交易项目共200余条,为部署我区下阶段公共资源交易拓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和保障。
1. 创新方式,学习教育求实效。精心研究制定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真学真思真用”学习计划,创新学习方式克服了人员少、集中上课氛围不浓厚等问题,通过合并教育、党员互动教育、现场警示教育、自主学习教育等多元化教育模式,强化学习效果。深入学习了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项禁令”、市委“20条措施”等30余项学习内容;与区交易中心、人口计生局合并,邀请区领导吕焕忠书记和区委党校丁秉副校长分别作专题讲座。观看焦裕禄、朱彦夫、牛玉儒等先进事迹;参观__区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观看教育片,接受廉政教育;祭扫革命烈士,缅怀革命先烈们的丰功伟绩,学习先烈事迹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全面提升了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素养。
2. 重心下沉,开门纳谏接地气。有机融合“问需问智问症”群众谈和“认亲联亲走亲”走访活动,真心实意征求意见和建议,以高频率和常态化的联系,密切党群关系,建立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开展了“街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新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等5个课题的调研活动,走访了包括街道(乡镇)、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共17个单位,召开了3次服务对象座谈会,发放了60多份意见征求表,党群沟通渠道进一步拓宽。
3. 端正态度,即知即改转作风。积极开展征求意见活动,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服务对象、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先后2次进行集体分析“会诊”,并研究拟定解决措施,以积极的态度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此外,我办在党员干部中提出“
3个找”活动, 即找自己的党性观念是否确立,担责意识是否增加;找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自觉意识是否加强,监管交管的手段是否得到创新;找反“”是否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动上。研究制定《__区交管办、监管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要点》,开展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之间等共计5次谈心谈话活动,党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对照“”问题种种表现,完成“”问题对照检查材料,同时根据查找出来的问题,多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查找边整改,并按预定计划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我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规定召开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坚持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作用。制定《监管办(交管办)20__年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将全年11项重点工作进行逐条分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严控“三公”经费开支,今年公务接待支出比去年同期下降了__%,会议经费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2%,无市外考察情况。认真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公开透明性,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深化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实施中层负责人评价机制,完成20__年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今年,还组织了志愿者服务、慈善一日捐、无偿献血、普法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使支部、普法、工会、档案等各项工作也有了新的进步。
20__年,在区委、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我办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职责,创新制度,强化监管,构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市场,推进交易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水平。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落实:
一是创新监管手段。我办于今年初建立了政府投资项目智慧监管系统,8月份完成验收,目前已将全区发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都纳入系统中,涉及333个项目267亿元。明年将充分发挥智慧监管系统的分析和预警功能,对项目的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造价、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实现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制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智慧监管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系统的生命力。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通报,将项目建设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苗头上,推进项目规范运作。对分析结果进行梳理,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创新招投标办法。20__年要抓好今年10月__日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首先组织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区直机关、街道乡镇、国企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涉及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掌握各类评标办法,深刻领会实施方案的精神实质。其次推动相关部门组建区直评标专家库、构筑多路径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系统、建设远程电子评标系统等各项具体工作。推行小型工程简易招标方式。对选用区级各类预选承包商限额以下的项目,通过公开固定价格的方式直接对名录库内的投标人采用抽签等简易方法选择中标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项目投标控制价浮动区间的参考标准,招标人可根据各小型工程的特点进行选择。
(四)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和交易环境整治。一是要继续落实《__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认真受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各类投诉举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问责制度,对存在问题进行严肃查处,重点查处一批典型、影响力大的借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案件。二是要继续推行红黑名单制度。拓展预选承包商实施范围,建立招标、造价咨询、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规范中介市场,探索研究区直机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街道(乡镇)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办法》,研究制订《不良行为积分制》,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真正落到实处,着力提升工程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工程质量为重点”的原则,探索研究提升业主管理工程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进一步拓展市场化配置范围。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委、交管办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拓展目录的通知》两个文件要求。今年拓展目录24类中有22类进场,明年要在今年拓展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对前期梳理出的200多个项目进行研究分析,重点以公共空间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废旧物资处理为突破口,稳步拓展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
(六)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项目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参与“五水共治”、“梅山水道”等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投标环节的现场监督。借助审计、评审报告等载体,及时发现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年继续主动出击,联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改等部门开展对交通、水利、安置房三类项目,对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两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促进项目顺利建设。
(七)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平台的指导与监督。一是指导区级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继续完善交易平台,推进统一表式模块的应用,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开发建设,建设电子(远程)投标系统;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网上服务系统服务能力;完善行政监督平台,做好与行政监督部门系统的对接,提升在线监督能力。二是加强对街道(乡镇)平台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街道(乡镇)小型工程交易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规范项目操作程序,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强化落实行政主管部门对街道(乡镇)小型工程的管理制职责。在试点基础上建立小型工程网上报名系统,改变报名抽签入围招标方式。建立小型平台评标专家库,并与区级平台专家库进行对接。加强对小型平台的业务培训和指导,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选择交易管理工作相对出色的街道(乡镇)小型平台,组织召开全区小型平台现场观摩会议,现场培训、讨论、学习,切实提高小型平台服务水平。
1.技术要求不同。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做支撑,除了内部计算机以及网络基础外,还需要建立供客户需要的信息服务器。服务器通常用来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对于客户,则要求其对网络使用有一定的了解。传统银行则比较直接,用户只需向办公窗口办理业务即可。
2.开展业务的范围不同。传统银行多半是通过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来办理业务,每个网点也需要一定的人数在进行服务。网络以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用户登录银行网的首页,登录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业务。无需排队等候,也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3.服务方式的不同。与传统银行的商业银行相比,网络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快捷性。网络上的业务品种多,便于用户选择。而且网上购物、证券买卖、保险理财等,客户可以不用排队即可办理所有业务。
二、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于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无需纸质的合同书。其二,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往往以预先告知为前提,客户只需准备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户办理业务时间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关系中,银行掌握主动权,信息,规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话语权。网络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创新与信息发展的产物,比监管传统银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在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网络信息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在互联网上存在相关人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窃取、传播、公开使用等行为。由于技术水平的有限,他人进人系统,破解密码,最终客户的信息就会受到损害威胁。二是网络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开通某项业务时,需要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台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网络技术工具跟踪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支付平台能更容易收集、监控、锁定、描绘、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变的异常重要。
2.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随之网络支付越来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购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加之网络监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钓鱼”是一种诈骗手段。不少网友受到诈骗,而且即使报案,追讨时间长,难取证也是一大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我国银行业监管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也很重视,一般是有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上银行的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履行职责。大体上,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银行没有做太大改变,依然延续先前的管理原则。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传统法律的规制主要适用,如出现新的问题,将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延续着传统银行的特征,因而,这一部分法律也会对传统银行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因而不能忽视。二是规范电子支付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对网上操作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三是适用于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去影响社会。从而应有相应的规范去指引它们沿着合法的道路前进。这类法律比较多,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另外还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我国监管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确立了相应职责。职责之一就是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公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后相应地公布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对网上银行监管方面的空白。在监管制度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对于网上银行在细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网络银行能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指导。但拥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还在初始阶段,很多交易类型、业务品种还没有出现,因此,法律的适用方面得到了制约。第二个阶段,以中国银监会为代表的监督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主体的变更,网上银行发展又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作为全国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者,负有重大的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细致。不但对市场准人和退出、风险责任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对信息技术重视,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风险管理指引》。
四、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网络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进步。但面对新问题,我国法律保护的远远不足,金融监管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网络的迅速性,也在检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网络资金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阻碍了监管权的有效执行。完善电子金融体系,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快对网络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跑路”的现象。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对策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和优势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来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不仅可以给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种信息,还可以帮助投资者顺利的完成证券交易的整个过程,实现真正的网络与现实的实时交易。网上证券交易与传统交易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证券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是通过互联网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来进行传送到证券营业部的。
近几年来,网上证券交易有取代传统证券交易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近些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证券交易与回联网的不断契合;另一方面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1.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分布世界各地的互联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使我国券商在地域上分布不均匀的矛盾得到了极大地缓和,将各地的证券投资者聚集在网上证券交易这一虚拟的市场中,使得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全国甚至是世界上任何能上网的地方从事网上证券,并使那些渴望从事证券投资行业而又没有足够时间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创造了可能。
2.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对互联网的充分利用,有效的突破了传统证券交易市场上信息不充分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网上证券交易可以使证券交易的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扩张,促使传统的远程交易发生了极大地变革,不再需要极大地远程交易设备的投入,使得投资者呆在家中就可以对证券交易的所有信息进行及时的掌控。除此之外,网上证券交易囊括了证券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证券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整个证券交易活动,能够节约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券商来说,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发展,可以极大的降低其投入成本,增加其获利的可能性。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首批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于1992年成立,与此同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证券交易与监管委员会作为我国证券交易的法定主管部门,使证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的实体证券交易实行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正式开始于1996年底,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真正的迅速发展开始于1998年。1999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给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带来了一次质的飞跃,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00年,我国证监会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交易手续和监管首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自从1998年证券交易迅速发展以来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998年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简称《准则》),2011年4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2年《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等。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不健全
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兴起较晚同时发展迅速,致使我国相关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不健全。我国在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还只停留在基础方面,在相关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空白,如当事人直接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法律责任问题的归属问题等。此外,我国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还存在着很严重的时滞,再加上网上证券交易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特性,我国目前还缺乏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立法的专门性立法小组。
2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到目前为止,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网站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要求,只在部分条例上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例如上市公司自己的信息不可以在证监会相关网站上的信息之后才可以进行。现在互联网上有许多各种各样的证券交易网站,这些网站或多或少的和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有直接的影响,甚至有些网上就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下属网站。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网站的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陷,即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公司的一些定期信息如年报、半年报、季报等进行披露,然而却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临时性报告作出具体的要求。
3缺少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
虽然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理想的监管体系里,监管机构、组织部门、监管手段等都会发生重大的变革。这样一来由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同时和国际上的相关国家和机构的合作也不充分,致使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体制都来自于我国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经验。这样就无法根据网上证券交易的特点来进行监管,不利于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4券商自身的监管存在漏洞
前段时间我国爆出了券商分析报告的“抄袭门”事件,虽然发生这种问题的一个原因是证券分析师存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在撰写报告时借鉴其他机构的报告,但是发生这种事情的主要原因就是内部审查松懈,目前很多中小券商研究所在这一管理环节上执行存在着这样的漏洞。这样一来券商由于自身监管问题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此外,我国的一些中小券商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体系的漏洞,会让券商违规的使用自身的资金,这样就会给券商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破产因而,我国的券商在迅速发展扩张的同时,要时刻关注自身的监管漏洞。
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策略
仅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永远无法确保网上证券交易的绝对安全和无风险,只有把先进的技术、专业的管理、完善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因此,针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问题,我们要从加强技术改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等几个方面来协调进行。
(一)转变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理念和重点
监管机构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而不是因为担心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而来阻止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因为相比于传统的证券交易来说,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着先天的优势。因此,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应该把推动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迅速发展作为其基本态度。此外,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应该把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监管作为重点。网上证券交易的网络特性使得交易的风险和传统的证券交易有了很大的区别,且这类风险也更加的难以防范,这就必然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然而,就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现状来说,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一般都放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上,而不是放在对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上。所以为了更好的防御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争取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加强券商的自身管理
券商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保护投资者的个人数据资料,如美国的许多大公司在经历了数次影响巨大的资料丢失事件后,已经专门设立了数据和网络安全的专员负责数据库管理。券商不仅要设立紧急时刻的网络备用系统和安全预案,还必须加强对网络和投资者数据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同时,券商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如:加强员工的招聘工作,加强对员工关于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实行明确到人的责任制,一旦出问题不仅可以及时的处理,还可以起到惩戒的作用等等。此外,券商也可以采用更加安全的措施(如指纹、虹膜等)来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刚处于发育阶段,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滞后和不足。与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细节和死角依旧存在着法律空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立法力度,来消除这些法律空白,例如一些网上证券交易责任的归属问题,进而来消除由这些法律“真空”所带来的的相关风险。
此外,我们要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的信息披露制度既包含券商也包括上市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该向网上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说明网上证券投资的相关概念,使证券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流程、存在的风险等有个较为明确的了解。于此同时,上市公司应该及时的一些信息报告(如年报、季报、中期报告等)。所以,我国应该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以此来减小投资者因信息虚假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四)引入保险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通过以上的一些方面加强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后,券商应该积极地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专门险,来保障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增强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信心,以争取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网上证券交易保险机制。例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券商、保险公司和计算机网络安全公司三方联合起来提供如“黑客保险”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险。
参考文献:
[1]黄益网上证券交易存在问题剖析与对策 [J]科园月刊,2011,1
[2]陈娟,贺小波.完善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思考[J].新财经,2011,2.
[3]黄芳.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制度研究[J].知识经济,2009,1.
[4]万江.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制及其启示[J].美中法律评论,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