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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弥补缺陷;权威独立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政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政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政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政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业协会并非金融中介组织。
根据前面所述金融行业协会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们则能将其与市场经济中间层主体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相区别。隶属于行业协会中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隶属于中介组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金融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首先是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金融行业协会是以行业规章为主展开活动,而中介组织则是以委托合同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是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机构只在纳税等商事行为方面表现其与政府的关系,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现在协助政府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辅助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后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金融行业协会则是由金融机构或个体成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活动资金,并由于其业绩大小而获得各类主体的赞助和资金支援。当然,也有些国家金融行业协会仍是半官方机构,由政府实行财政拨款,如中国。
2、金融行业协会并不等同于金融行业组织。
金融行业组织是由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主要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自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后者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组织其外延大于金融行业协会,即金融行业协会包含在金融行业组织之中。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契合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作为准自治性质的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二是干预功能;三是协调功能。
(一)服务与监管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为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服务。金融市场关系错综复杂,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产生冲突。博弈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包括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自律组织。因为,金融自律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各种专业优势,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金融机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订道德规范以约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等。
(二)干预与调控功能
在诸多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中,宏观调控是被认为较好地与市场经济契合的一种措施。一方面,宏观调控仍是以承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首要手段为前提: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摒弃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财政的松紧,货币投放的多少来实现经济的均发展。宏观调控常被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是通过一些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来落实其调控政策。因此,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结构下,政府
通过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在内中间组织落实其宏观调控政策。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实践证明,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调控过程也非静态博弈,而是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并非能高效的进行决策和实施调控。相反地,金融行业协会更贴近现实经济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协助政府实现其调控目标。
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它们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状态主要依存社会对他们的满意度,因此金融行业协会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灵。金融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和调控经济功能,在于其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场主体对经济信息的反映与对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会传导到金融机构,随之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将金融政策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三,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过程中,是一个连续博弈的过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机会与渠道,不断影响甚至阻挠宏观调控措施,以达到政府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博弈过程中,调控者面对的是众多的被调控者,这不仅增加了实施宏观调控的费用,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分散了市场主体与充当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进行沟通与博弈能力,不利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公平,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减少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将金融市场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帮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社会的诉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协调与自律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的协调与自律职能是协调金融市场各种不同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1)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同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落实其法律法规、制订共同规则、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等。(2)协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为金融行业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协调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谋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3)检查、监督会员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自律。协会可制订自律监管规则,并要求会员按期提交经营报告及有关统计资料,处理违法交易案件,有权给予违法会员以罚款、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等惩罚。
三、各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机构民间性质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只有日本的金融行业协会为纯粹民间性质,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使得其制订的规则和所执行的监管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赋予了金融行业协会可以依法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和对会员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所以金融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为西方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
第二,金融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独立性较强。在这些代表性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隶属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使之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减少政府对其干预,从而有效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虽然英国的金融行业组织隶属于政府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英国是一个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并且其政府监管机构――FSA是一个私人性质的独立机构,所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SFA的独立性也毫不逊色。
第三,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机制。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从强调金融自由化的行业自律转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在金融行业协会的设置上,是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自律性组织,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则各自单独设立行业协会占主流地位。如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的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个自律性组织,而美国则分开设立。日本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特别,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组织,又建立经纪商自律组织。分别对交易所和经纪商进行自律管理。
(二)外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反思后就会发现,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西方金融行业协会那种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行业协会不具有西方社会那样的行业自治基础,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下,金融行业协会扮演的是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执行人角色。这种角色定位,同其本应具有的行业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显冲突,必然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虽然从相关法律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存在官方性质。问题是这种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产品交易过程的监管存在缺陷。
面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中国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金融行业协会的转型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削弱或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资源过于集中的控制力,从而使社会与国家在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安排,进而减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将使中国涌现更多的产权明晰的金融主体,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将实现更大程度的契合,他们将会更关注自我利益的发展并将为此谋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充分自治无疑将是他们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国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的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在国家对资源控制力减弱的过程中,在精神层面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识。最后,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进行若干重要的制度变革和设计,改变社团登记的双重审批制,废止国家各部门对社团内部事务进行不当干预的若干文件和通知。从整个国家制定法的层面,需要对关于社团自治(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从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视角,改变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约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的障碍。
第二,增强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妥当安排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行业协会的关系,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划定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权与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权的行使范围。
【关键词】投资连结保险 影子银行 金融稳定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性质
投资连结保险是投资账户收益与普通账户保障的结合,是被保险人在获得风险保障的同时,将部分保费交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投资收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投资账户和普通账户并实行风险隔离,普通账户经营传统寿险保险业务,主要起风险保障功能和信用中介功能,监管较为严格。而投资账户单独管理,具有资产独立性,虽投资账户每月末将投资账户资产和负债数据统一计入保险公司总资产负债表,但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计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独立资产和独立负债项下,隔离了与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传导。而且投资账户中仅管理费用计入保险公司的利润表,账户中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不计入保险公司的利润表,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投资连结保险的影子银行特征分析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属性
首先,投资连结保险具有准实体属性。投资连结保险采取的是“分别管理、分账保管”模式,投保人将保费交给保险人委托其管理和处分投资账户内的财产,其通过投资者的资金形成所有者权益,通过投资运作形成资产和负债,资金的独立核算使其具有准实体属性。其次,投资连结保险具有保险属性。投资连结保险通过将部分保费存入普通账户,按照传统寿险基于大数法则运作方式运作,并保证对投保人的最低保险责任。因此,投资连结保险实现了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的功能,能够给受有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理所当然地认定其具有保险属性。
(二)投资连结保险的影子银行特征
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作为信用中介链组成部分的特征来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具备传统银行的类似性质(如期限/流动性转换和杠杆化经营),只是与传统银行机构相比,它既未受到与传统银行同等的监管标准限制,也不能获得官方的流动性支持。因此,投资连结保险经营无需考虑风险成本内部化问题,而“天生”具备融资方面的比较优势,这虽为监管套利提供空间,但同时也损害了金融监管效率,导致金融体系的杠杆和风险进一步累积。投资连结保险主要有以下功能:
首先,投资连结保险具有保险保障的基本功能,但在投资类保险产品中,保险保障功能有所弱化。《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可见,保险保障已不再是投资连结保险的重点,而投资收益才是投资类保险的核心所在。其次,投资连结保险具有信用中介功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主要通过吸收客户闲置资金、保险公司投入的种子基金和证券回购交易等方式进行融资,并通过购买债券、股票等方式,把投资账户的资金交由资金需求方使用,从而实现信用中介和资金融通功能。再次,投资连结保险具有期限转换功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产来源主要有募集资金和证券回购两大部分,募集资金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项,它和资金投放期限具有期限匹配特征,不存在期限转换功能;而证券回购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方,它将融到的资金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再投资,并通过证券逆回购在这一过程实现杠杆操作,具有一定的期限转换功能。最后,投资连结保险具有流动性转换功能。投资连结保险通过调动并运用社会闲置资金创造流动性,实现信用规模的扩张,从而达到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因此,可以认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具有流动性转换功能。
投资账户履行了信用中介、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投资收益等功能,而且相比于金融中介部门,其基本不受监管。因此,投资连结保险中投资账户具有影子银行特征。
三、投资连结保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对存贷款的影响
投资连结保险和存款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它对存款的影响最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分流银行存款。相比于存款利率,投资连结保险类产品在利率上具有竞争力,导致存款腾挪银行业体系之外,而出现存款减少现象。二是改变银行存款结构。投资连结保险类产品在减少银行存款总量的同时,也使得存款结构发生变化,减少了储蓄存款或定期存款,使活期存款规模出现显著波动,从而加大了货币供应量M2的监测难度,不过鉴于投资连结保险规模较小,投资连结保险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有限。
投资连结保险对贷款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削弱银行业融资功能。保险机构受利益驱动,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功能,从而赚取管理费收入,这客观上削弱了银行业融资功能。二是削弱宏观政策结构调控效果。2011年,在宏观政策调控下,部分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行业,诸如房地产业、“两高一剩”等产业从传统渠道融资受限,此时,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却可为其融资提供新途径。例如,部分资金流入房地产或资本市场,这不仅会干扰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和效果,也使资金的潜在风险大幅增加。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首先是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出要求。投资连结保险等类似产品的催生是宏观调控倚重数量型工具的结果,而这类产品对利率管制的不断突破客观要求货币政策的调控手段应将传统的数量型的信贷规模控制转变为以利率为核心的价格调控。其次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思路。投资连结保险类产品主要以监管套利和资金套利为初衷,为存款人创造出新的选择机会,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实际利率放开,它也预示了通过利率市场化改善宏观调控的方向。
(三)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产品部分在市场准入、产品结构、市场运作、经营管理、法律监管等方面存在多重风险。这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连结保险本身深受资本市场的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动向和基金的管理质量会左右投连险的收益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因为投资连结保险的经营管理对保险公司提出高要求。此外,投资连结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对利率等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的政策法规等过分依赖。归结来说,投资连结保险的脆弱性及潜在风险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收益的不确定,资本市场的变化直接影响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现阶段,在我国证券市场仍相对不够成熟,股指的变化受到一些非理性和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这给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带来了许多未知的风险。二是经营管理风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作为复杂的新型金融产品,需要人较高的专业水平,而现阶段,个人人专业化程度不高,对投资时机的把握存在差异,因此,经营管理风险是投资连结保险这类影子银行产品所特有的风险。三是政策和法律变更风险。新法规的公布及其现有法规的修改对于各产品的经营方式、投资渠道以及投资获利的前景等方面都产生影响,从而加大投资不确定性。
四、政策建议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总体呈现出机构多、规模较小、杠杆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的特征,并且行业自律水平低,监管较为松散。针对国内当前的金融环境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特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共同协作,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在美国,投连险产品由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监管,在我国,仍然沿用分业监管的模式,这导致属于保险类业务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与传统银行监管缺乏统一的标准,不能准确评估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而且由于不同类型机构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使得难以进行比较或加总分析,因此,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好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快实现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统计标准的统一,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以便于定期汇总、分析和有效监管。
而且,相对于不断发展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当前监管机构的各类监管政策稍显滞后。譬如,保监会虽将部分公司的投资连结产品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但并未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规范保险投资市场,这客观上增加了投资风险。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引导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金融统计制度,密切监测各类影响
随着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逐渐壮大,它们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日益增强。而这些业务监测大部分游离在金融统计之外,从而导致货币当局不能很好地评估这些业务对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也不利于准确判断货币政策的传导路径与调控效果。为全面统计监测各类金融产品,理应建立健全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当前各监管机构的金融统计制度并未形成有机统一体,从而导致金融统计覆盖产品不全,而且部分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监测信息不够充分。因此,建议由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从宏观金融统计体系出发,协调制定好各金融监管机构对所监管产品的统计制度,保证金融统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并且密切监测各类产品对金融体系影响,以利于从宏观角度监测并控制可能的金融风险。
(三)提高经营机构自律意识,共同打造高效产品市场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保险人仅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因此,经营机构应充分行使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努力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一是在销售投连险时更加谨慎,避免因误导行为导致客户产生非议。二是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从根本上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公司抗风险的实力。三是在售后服务方面,保险公司要配合市场提升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客户风险意识。
(四)加强利率价格调控,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显现出利率双轨制的弊端,同时,投资连结保险等金融产品对利率的突破为利率市场化全面铺开当好“试验田”。随着投资连结保险等理财产品的不断壮大,利率市场化改革时机渐趋成熟。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显著特征是将调控手段转变为以利率为核心的价格调控,这将有利于规范当前市场上各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恶性竞争,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因此,建议主导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利率价格管控力度,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妥善利用利率价格调控手段引导各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创新。
参考文献
[1]陈北.走出投资连结保险误区的金融产品――保险信托[J].财贸经济,2004,(1).
[2]汤洁茵.投资连结型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跟进[J].保险研究,2014,(5).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形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
第一,要深化财税改革,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推动科技进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财税体制。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财政体系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主要内容包括: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做到把政府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和各类基金、收费)统统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界定,为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奠定基础。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大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改善民生,逐渐做到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饮用水安全、公路与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廉租房供应、治安、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税收政策如出口退税政策等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断提高转移支付的有效性,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减少管理层级,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县级政府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做到保底。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清理、规范非税收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收入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费改税”范围,增强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开征物业税,充实基层财力;调整资源税,增加地方税收。
第二,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稳步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之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加大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力度,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发展金融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保险市场。稳步发展货币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培育外汇市场。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的市场化定价。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境内企业、个人使用和持有外汇的限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控股地位,加强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等金融基础建设,确保对外开放格局下的国家金融安全。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同时,顺应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趋势,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和业务属性实施的功能监管,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建立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第三,要推进国家规划改革,完善国家规划体系,使国家的发展规划和地方的发展规划相衔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审批,需保留审批的要规范和简化程序。按照科学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发挥国家发展规划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和协调作用,并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为国民经济的运行提供稳定的环境。在调控方式上,逐步做到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总量调控为主,努力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也要促进重大结构的优化,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基于资产的准备金制度;创新性货币政策工具;结构调控;宏观审慎监管
我国的货币调控实践表明,在多目标约束的政策框架下,亟待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以提高调控效率。基于资产的准备金制度(Asset-Based Reserve Require-ments,简记ABRR)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政策选择,该工具不仅可以强化总量货币调控的效率,对于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也能实施微调,还具有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监管功能。为此,我们研究了ABRR的涵义特征、作用机理、政策优势以及局限性等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适用性进行了分析。
一、ABRR的涵义、特征及政策实践
(一)ABRR的涵义
现行的准备金制度是针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而制订(即基于负债的准备金制度,简记LBRR),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存款规模缴存准备金,目的是防范银行挤兑引发的金融风险,后来在中央银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演变为一种具有巨大杀伤力的货币政策工具。而基于资产的准备金制度(ABRR)则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各类资产而制订,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资产类别与规模计提不付息准备金,目的是在金融脱媒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市场环境下,强化货币调控的效力和实施结构性调控。两者同属于资产负债表监管手段,只不过侧重点和政策目标有所差异。
(二)ABRR的特征
与LBRR相比,ABRR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政策覆盖面更为广泛。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都有义务按照中央银行的要求计提准备金,由此改变存款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的不利位置,促进了市场公平和避免过度的金融脱媒;二是充分考虑作用对象的差异性。ABRR针对金融机构所持资产的类型差异制定不同的准备金率,便利中央银行实施结构性的宏观调控,弥补LBRR等传统工具只能总量调控不能结构调控的缺陷;三是可以部分实现微调功能。ABRR的作用对象是金融机构所持的资产,变动准备金率并不形成类似LBRR的放大效应,且准备金率是针对特定类型的资产设定,不至于产生全局性的影响,因而便于实施货币微调。
(三)ABRR的政策实践
ABRR最早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被提出,欧美等国都有类似的政策实践。1992年,美国的监管部门曾要求保险机构根据所持资产的风险和规模计提准备金,还专门建立了一套资产估值体系以适应该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的瑞典,曾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所持房地产业相关资产的规模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对抗房地产领域的金融风险。上世纪七十年代盛行于欧洲的信贷限额政策以及美国的保证金要求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ABRR思想。尽管出台这些政策的初衷并非出于货币调控的考虑,而是为了强化金融监管或其他目的,但核心思想都是从金融机构的资产人手实施结构性调节,这就证明ABRR在政策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其后,由于金融业的抵制和放松监管的压力等原因,早期与ABRR相类似的各项政策逐渐取消,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其应用于货币调控的政策实践。然而,国际学术界和中央银行并未放弃对该制度的关注,例如美国经济学家Palley(2004)和美联储研究员D'Arista(2002)都曾对ABRR在货币政策中的运用进行过深入地研究,认为该制度将会大大提高中央银行的货币调控能力,并且设计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在反思危机成因之后,要求采用ABRR以控制资产价格泡沫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呼声日益增多。Wener和Sabatini(2007)、Baker等人(2009)均建议美联储应当引入ABRR以防止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和管理金融风险。Holz(2007)建议欧央行利用ABRR的结构性调控优势,在控制局部地区(如西班牙)房地产泡沫的同时,又不妨碍欧元区整体的经济增长。Palley(2010)则明确指出,对于欧美央行而言,要实现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平稳退出,ABRR是最佳的工具选择。
二、ABRR的政策框架与作用机理
(一)ABRR的政策框架
作为一种操作便利的宏观审慎监管和货币政策工具,ABRR的政策框架及其作用机理其实并不复杂。简而言之,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变动各类风险资产的法定准备金率,调节金融机构持有对应资产的资金占用量,影响其资产配置的总成本与总收益(或者不同资产的相对成本与相对收益),间接控制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和证券投资总量(或者各类信贷投放和各类证券投资的构成比例),进而达到总量货币调控(或者结构性调控)的政策目标。当中央银行上调信贷资产的总准备金率时,将会增加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成本,有助于遏制信贷投放的过快增长,起到宏观紧缩货币总量的效果;当中央银行针对高风险的资产类别设定较高的准备金率时,可以降低此类资产的相对收益,促使资金流向其它风险较低的资产类别,从而起到微观结构性调控的效果。
(二)宏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由ABRR的政策框架可知,如果中央银行调高信贷资产的准备金率,那么商业银行发放同样的信贷必须计提更多的准备金,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为减少资金成本上升对利润的挤压,银行提供给客户的贷款利率也会随之上浮,进而压制国内消费和投资的增长。在利率传导机制畅通和开放经济环境下,贷款利率总水平的变动可能会传递至货币市场,引发货币市场利率上涨乃至货币汇率的升值,从而对净出口变量也产生间接的抑制作用。
根据信贷资产与国民经济总需求的对应关系,ABRR还能够有效调节总需求结构。当只上调消费类信贷的准备金率时,将会提高消费者贷款利率,而投资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利率及与之相关的货币汇率均保持不变,结果仅降低了社会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需求并不受影响;同理,当只上调生产建设类信贷的准备金率时,将会提高投资贷款利率,仅降低社会投资需求,而消费需求和净出口需求并不受影响。
ABRR在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在经济繁荣阶段,当某类证券资产的价格P或信贷L的增速(P*或L*)大幅超出其长期趋势值(P*或L*)时,就要求调高准备金率,以减少此类证券资产和信贷投放的资金供给,防止资产价格泡沫和不良贷款的形成;在经济下滑阶段,当P和L快速下降时,就调低准备金率以释放之前存入的准备金,增加此类证券资产或信贷的资金供
应,以避免资产价格过快下跌造成的金融市场动荡或信贷紧缩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冲击。
(三)微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就信贷资产而言,ABBB在微观层面的结构性调节作用主要通过信用配置效应来实现。如果将信贷资产的分类口径细分至行业、地区层面,通过变动特定类型贷款的准备金率,就能影响信贷资金在微观层面的配置,起到结构性调控的效果。例如在钢铁业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调高投放于钢铁业信贷资产的准备金率:一方面增加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压力,减少此类贷款的资金供给;另一方面迫使商业银行提高此类贷款的利率,抑制信贷需求。通过资金供给和贷款需求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达到合理调节信用配置的政策效果。
至于证券资产,ABRR同样通过信用配置效应来实施结构性调控,只不过信用的表现形式变成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调控目标也变成了证券资产的价格。根据调控需要,可将证券资产细分为债券、股票、资产抵押证券等小类资产。当某类证券资产(如股票)价格过快上涨,显现泡沫迹象时,中央银行可对该资产设定较高的准备金率,削弱金融机构对此类资产的购买力,抑制泡沫的进一步膨胀;反之,当某类证券资产出现价格暴跌,威胁到金融市场稳定时,中央银行也可下调该资产的准备金率,及时维护市场信心,使其恢复到合理的价格水平。
ABBB的信用配置效应类似于货币政策工具中的选择性信用控制,但信用控制是一种数量性的行政管制工具,容易导致信用配给问题,降低资金配置的效率。而ABBR能在不改变总体利率水平的情况下,调节各类信贷资产的相对价格(即相对利率),通过价格杠杆的内在作用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
三、ABRR在宏观调控上具有的优势
(一)提高货币调控效率
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通过银行中介的传导机制来影响实体经济,但金融创新导致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下降,传导载体的缺失使得货币调控效果逐渐弱化,而覆盖所有金融机构的ABRB制度将有效弥补这一缺陷。传统工具主要是对银行中介的可用资金总量进行调节,再通过银行的资金调配间接影响实体经济,如果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充裕或者银行采取规避性的资产配置策略,货币政策就难以达到预期的调控目标。而ABBB直接作用于银行等金融中介的特定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采取规避性策略的难度,更好地维护货币政策的实效。
ABBB可在不变动基准利率的条件下对局部市场失衡进行校正,而将利率工具用于宏观经济的整体调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一政策工具与多重政策目标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例如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面临着宏观调控难题:一方面要维持国内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动力,另一方面又要规避流动性过多所引发的局部市场价格上涨风险。在通常的货币政策框架下,主要依靠提高利率来抑制价格上涨,但会伤及正常的投资和消费。而在ABRR制度下,中央银行可在保持利率不变的同时,提高特定市场的贷款准备金率,将政策目标锁定在具体的失衡市场,以此实现经济增长和价格稳定的双重目标。例如在房地产市场,可提高抵押贷款的准备金率,抑制商业银行的放款冲动和过度膨胀的房地产消费需求;对于农产品市场,可调低涉农贷款的准备金率,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支持。
(二)拓展结构调整功能
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来看,只要相关部门制定出产业调整清单和信贷资产对应的产业分类标准,中央银行就能利用ABRR调节信贷资金的结构配置。例如要发展新能源产业,中央银行可适当调低投放于风能、太阳能等产业中的贷款准备金率,以引导银行资金进入该领域。宏观调控部门还能根据特定产品产能过剩或者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制定出需要限制产能或者增加供给的临时性产品清单,只要信贷资产的分类口径能与之相匹配,ABRR同样能够调节特定产品领域的资金供给和生产投资,在较短时期内起到稳定市场的效果。
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来看,ABRR使统一货币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差异化运用成为可能。例如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欧元区内的西班牙、爱尔兰等国显露出较为明显的房地产泡沫,通常情况下,欧央行应提高基准利率予以应对,但这又会损害到区内其他国家的利益。如果引入ABRR,欧央行可以要求西班牙等国央行视本国实际情况,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准备金率,遏制房地产泡沫膨胀,同时又不影响区内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区经济差距较大的单一国家而言,也可以参考这一调控模式来引导资金在地区间的分配,促进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强化宏观审慎监管
与现有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如逆周期的资本缓冲、动态拨备等)相比,ABRR的逆周期调控能力更强。根据资本缓冲政策的要求,在经济上行期,银行盈利增加,风险权重下降,资本充足率随之上升,即便实施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政策,仍不能阻止银行扩张信贷。而在下行期间,银行不知道经济恶化会持续多长时间,不敢释放经济景气期间积累的资本。而ABRR可以在经济上行期间直接抑制高风险资产的信贷,在经济下行期间释放这些准备金,缓冲流动性短缺造成的去杠杆化问题。
动态拨备(dynamic provisioning)依据的规则是基于过去的信贷损失数据,难以准确估计未来的违约概率。并且仅针对银行账户风险敞口而不针对交易账户风险敞口,而那些大型的、国际化运营的商业银行,金融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往往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而存在较大的政策漏洞。尽管ABRR也要基于客观指标来构建,但同时允许决策部门综合考虑宏微观经济数据后,选择合适的时候计提和释放准备金,增强了审慎监管的准确性和灵活性。ABRR针对所有资产的特征也填补了动态拨备不针对交易账户的政策漏洞。
(四)便利资产价格调节
Bernanke和Gertler(1999)、Goodhart and Hofinann(2001)等文献已证明资产价格波动可能会对宏观经济的总需求和通胀指标产生影响,认为货币政策应当对资产价格做出必要的响应。虽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变动基准利率的方式来影响资产价格,但很多时候利率工具并不足以左右资产价格的走势,还会对消费和投资产生副作用。ABRR在局部市场的结构调控功能,使其成为平抑资产价格波动的理想工具。Myftari和Rossi(2007)在比较了几种干预措施之后,认为ABRR是中央银行调节资产价格的最有效工具。
在某类资产的价格显现泡沫迹象时,中央银行可通过提高该类资产的准备金要求,抑制金融机构的过度投资,促使其价格下降至合理范围,但一般利率水平却保持不变,不至于对消费、投资等变量产生负面的溢出效应。同时,由于ABRR覆盖所有金融机构的各类资产,确保该工具能够对债券、股票、衍生品等金融资产施加足够的影响,只要相关市场的监管部门认定某类资产存在价格泡沫,中央银行就可利用ABRR对其进行干预,要求持有此类资产的金融机构计提更多的准备金,避免资产价格泡沫的进一步累积。
四、ABRR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与局限性
(一)金融机构的资产分类及准备金率的判定标准难以确定
尽管巴塞尔协议中基于风险的资产分类标准可作为ABRR的参考,但这一分类口径过宽,难以满足精确调控的要求。而分类口径过窄又容易导致准备金体系的复杂化。此外,银行贷款的对象往往是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一些大的贷款项目也经常涉及到多个行业或地区,难以根据贷款资产的具体属性实施结构性调控。
ABRR的调控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准备金率的设立是否适当,而准备金率的确定和相机调整必须建立在一个精确设计、简单明晰的规则之上,以免监管者主观判断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消极影响。然而,规则中核心参数(如信贷规模的长期趋势值)的取值却是一个难题。尽管在引入ABRR的初期可以通过试错法逐渐找到合适的参数值,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要求对参数值进行适时调整,这就对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的经营策略和规避行为可能限制ABRR的作用
在流动性充裕时,为维持资产结构的稳定性,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富余资金来计提准备金,而不是响应ABRR去调整自身的资产结构。而在没有富余资金时,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减少其他资产的持有量,将多出来的资金用于补充ABRR所针对资产的准备金账户。如果ABRR调控的是不符合政策导向但高收益领域的信贷资产,那么商业银行有可能减少符合政策导向但低收益领域的信贷发放,其结果有可能适得其反。
尽管金融机构不会采取故意的规避行为,但在有限的市场机会约束下,其调整资产结构的意愿并不一定能实现。例如中央银行下调环保产业信贷资产的准备金率,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该产业的资金支持,但与政策导向一致的优质项目可能很少,银行也没有能力根据ABRB的要求来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在资产结构难以调整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货币市场融资以满足ABRR对于准备金计提的要求,从而推高货币市场利率乃至整体利率水平,进而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冲击。
(三)非金融企业的价格弹性和融资能力可能削弱ABRR的影响力
准备金计提向贷款利率的传导,以及贷款利率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是ABRR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然而,在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经济体中,这一传导机制可能陷入“梗阻”状态。即便是在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济体中,如果企业客户的市场地位高、议价能力强,银行可能会选择较低的利率上浮幅度,而由自身来承担ABRR所产生的部分资金成本。对于一些高收益领域中的垄断企业而言,价格弹性并不高,银行上调贷款利率并不足以影响其贷款需求和投资行为,ABRR同样难以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
在金融市场发达的经济体中,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或者引入股权投资者进行融资,以减少ABRR所引起的贷款成本支出。例如中央银行上调高污染行业信贷资产的准备金率,进而推高针对该行业的贷款利率,但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途径获取低成本资金,从而规避ABRB的政策影响。
(四)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国际协调存在较大难度
ABBR要求覆盖所有金融机构,但在“机构监管”体系下,此项制度不太容易得到监管部门的一致认可。即便在监管层面能够达成一致,ABRR在实际应用中仍有可能遇到信息沟通上的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数据通常只向各自的监管部门上报,作为决策方的中央银行并不掌握基础性的资料,虽然经由其他监管部门也可以间接获取数据信息,但又难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ABRR针对的资产很可能涉及到跨境贷款、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如果一国中央银行针对这些跨境资产变动准备金率,将会影响到母国机构的跨境投资行为,进而对东道国的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一定影响。次贷危机期间,欧洲一些国家为防止资金外流所出台的政府担保政策就曾引起过外交纠纷。可见,ABRR的应用需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国际协调,而协调过程往往耗费较长时间,即便能得到东道国的认同,也可能丧失了政策出台的最佳时机。
五、启示与思考
(一)ABRR对各国央行特别是我国的货币调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ABRR可弥补多目标约束下货币政策工具不足的缺陷,有利于各国央行更好地应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创新的一个可行选择,各国央行应结合本国实际深入研究ABRR的作用机制、操作路线等问题,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其应用于货币调控的实践。就我国而言,面对宏观经济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难题,在传统政策工具受到较多牵制的情况下,更要重视ABRR对于货币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意义,研究如何将其纳入到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箱,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
(二)考虑到ABRR尚无政策实践的经验以供借鉴,对于一些操作性的细节问题还需要在事前加以研究
ABRR从理论探讨向实际应用的转化会遇到操作层面的各种障碍,例如该制度的推行可能会遇到金融机构的阻力,为此,在政策设计上应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和建立明确的规则。在制度引入的初期,监管部门可保留相机处理的权力,以防范参数取值不适当所引起的市场波动,确保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此外,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也要在事前做好准备工作,例如如何根据机构特征设定差别准备金率,ABRR如何与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兼容,如何与货币政策工具相匹配等等。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加速。过度的金融创新,又脱离监管视野之外,被认为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因素。
中国银行业改革上市之后,金融领域的发展、创新也不断加快,2009年银行表外业务增长迅速,股票、债券、股权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新增信贷规模已无法准确体现货币供应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围绕通货膨胀的起落,改革开放后,中国宏观调控政策已历经数个周期,由于利率传导机制不畅,采用的调控工具较为复杂多样。因投资推动型的经济模式,信贷规模作为货币供应量的变量,成为控制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主要手段。但随着金融创新及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这一方式已显过时。
社会融资总规模(社会融资总量)今年被决策层屡次提及,并被央行官员认为是“更为合适的统计监测指标和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
作为中间目标,其可测性、可控性、传导性及其与宏观调控最终目标的相关性等要求就随之而生。当前,这四点都需要时间检验。因此,这一调控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在一定时间内仍属探索阶段。
在中国现有金融格局下,推行更系统性的金融调控和风险防范体系,部门鸿沟无法回避,只有建立更合理、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这一目标方能实现。目前,金融领域的诸多发展障碍,均指向这一根源,金融改革的“顶层设计”亟需进行。
――编者
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宣布,自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的第二次加息。此前不久,央行还实施今年第三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抑制通胀,央行同时动用了数量和价格工具调节货币供给,而这一从紧政策取向,自去年10月便已开始。
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融资市场格局亦随之发生变化。
来自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原本占融资市场八成份额的银行贷款,虽然连续两年创下“天量”,但占比却直线下降。
2008年金融危机全面爆发时,人民币新增贷款4.91万亿元,在整个融资规模中占比为72%。2009年和2010年,银行新增贷款激增至9.59万亿元和7.95万亿元,同期占比反降为68%和56%。
如此反差,单以银行新增贷款为指标,已不能完全反映货币供应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今年初,央行一改近几年惯例,并未设定银行新增贷款目标。而一个新的概念――社会融资总量(亦称社会融资规模)屡被提及。
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此后,这一表述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曾出现。央行行长周小川亦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最近除了观察贷款总量,还要注意观察社会融资总规模,也就是说,还有很多中间变量都会反映整个经济情况对货币政策的需求。”
接近决策层的人士透露,这一全新概念出于央行高层的最新考量,并被决策层接受,意在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新格局,以新的监测指标,衡量金融宏观调控创造的货币量及货币流量,从而更准确地反映货币政策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此后,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就社会融资总量问题连续发文,阐释其内涵和涵盖的范畴。
尽管如此,社会融资总量仍引起热议:现有统计涵盖的范畴能否反映整个社会融资总量?这一监测量与经济运行相关性如何?在中国现有金融发展框架下,如何实现“监测”与“调控”的有效结合?
诸多讨论与争议表明,这一新的货币政策的监测量,成为实际政策的调控指标,仍需时日。
无可否认,社会融资总量概念的提出,预示着中国货币决策者正以一种新的思路考量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尽管货币调控的重要变革仍有待时日,但变化已然开始。
金融统计变革
央行上下随即紧张工作,反复寻找最适当的范围。一则使之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相关,二则在条块分割的行政框架下具有可调控性
4月中旬,社会融资总量的季度数据将首次披露。
“我们将先试行公布季度的社会融资总量数据,未来条件成熟,可按月公布总量数据和各组成部分。”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4月1日在央行办公室接受《财经》杂志专访,详解社会融资总量的形成过程,并透露了该项工作的最新进展。
目前,央行已经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数据沟通机制。同时,央行也在逐步规范对信托等综合领域的统计,部分数据已经可以实时编制。
盛松成表示,未来将及时监测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和构成变化,分析其变化特点以及与主要经济指标的关系。
由于直接融资市场和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结构,货币政策仅仅调控贷款显得力度有限。央行从去年11月起,开始在内部讨论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
201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由央行牵头编制社会融资总量。至此,这一新的指标被决策层认可。
央行上下随即紧张工作,反复寻找最适当的范围。一则使之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相关,二则在条块分割的行政框架下具有可调控性。
为此,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在半个月内两次主持召开行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社会融资规模;分管调查统计工作的副行长杜金富,也主持召开社会融资规模专家论证会。
一位人民银行太原中支的人士透露,央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也在紧张筹备、探讨、论证社会融资总量的合理范畴与具体指标,一边统计、一边研究和修正。
今年2月17日,盛松成首次撰文阐释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即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
他在文中表示,央行当前执行的统计口径为:社会融资总量等于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等各项之和。
3月17日、18日,央行调查统计系统工作会议在四川成都举行,议题之一就是讨论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如何定义社会融资总量、广义货币供应量(M2)等统计量的范畴。
外界有所质疑的是,当前披露的社会融资统计口径中,将规模巨大的外汇占款、国债和外商直接投资(FDI)等剔除在外,可能令统计数据缺乏足够代表性。
央行数据显示,2010年新增外汇占款3.16万亿元,同比增长23.8%,国债净融资9753亿元,同比增长19%,当年FDI折合人民币7416亿元,同比增长15.4%。三者之和相当于2010年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的六成。因此,央行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被一些专业人士看做意义不大。
盛松成表示,从地域上看,社会融资规模是实体经济从境内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FDI和外债是从国外部门获取的资金;外汇占款是金融性公司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占用的本国货币,其发行主体本质是国外部门,而在我国“双顺差”贸易结构下,其增长是被动的。他认为,FDI和外汇占款都不具备可调控性,不属于金融调控的范畴。
国债的发行主体为政府,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政府的各项日常开支,以及弥补财政赤字,并不进入实体经济生产领域。盛松成进一步解释,国债发行、兑付政策属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互补充,不应该将国债作为货币政策监测指标和中间变量的组成部分。
一名接近央行高层的人士则认为:这三个领域的资金量足够大,应该纳入调控范围,但国债是财政资金调控的手段,属于财政政策范畴,货币政策难以插手;而其他两项统计是外部资金流,央行又缺乏调控能力。
私募股权、民间融资、对冲基金以及一些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由于目前没有权威的统计,暂未纳入。接近央行人士表示,央行内部仍在讨论统计监测这些指标,“一些当前未入选的指标,不代表未来不会纳入。”
面对这场牵涉面颇广的货币统计变革,一位人民银行分行人士透露,由于中国金融统计一直比较薄弱,缺乏科学规划,指标界定和分类不一,往往相同名称表示不同内容,中央各部门乃至央行内部的各种指标都存在口径不一的问题,梳理一套可得、可测、可比的数据并非易事。
收编“影子银行”
央行提出管理社会融资总量,与监管部门提出的影子银行监管,是殊途同归,两把利刃指向的是同一个目标
不过,大范围统计并公布社会融资总量,却是当下央行不得不为之策。
金融危机之前,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占据中国融资市场总量的80%至90%,构成货币供应的绝对主力。比如,2002年人民币贷款占比为92%。央行货币政策调控也可以简略概括为:根据GDP增速确定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大致增速,并将之折算为当年新增贷款规模。央行货币政策目标名义瞄准M2,实质只须控制住信贷规模,则不会偏离目标。
前述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人士表示,这种 调控模式下,常常银行通过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等表外创新业务,来规避信贷规模管制。但近几年这些业务规模增长非常快,都游离在监管之外,按照老路子控制信贷规模就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状况,“这种市场环境倒逼货币当局扩大监测范围。”而此前央行调查统计司内部对部分数据已有统计,因此应景而出。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了融资新渠道的加速扩张。在货币政策逐步企稳回收的2010年,委托贷款规模达到1.13万亿元,比2009年增长约六成。2010年,包含了银行信用的表外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规模为2.33万亿元,比2009年增长约4倍。
此外,Wind统计显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和公司债规模也翻了一倍,2008年发行总规模为8730亿元,2009年和2010年均达到1.6万亿元。规模超过股市融资。通过发债筹资并偿还贷款,成为大中型企业的优选之策。同时,债市正在酝酿进一步扩容,并引进更多中小型企业发债。
保险资金近年来亦不断松绑,投向实体经济资金,仅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2010年的规模为143亿元,是2007年的两倍余。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分析,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育与监管主动放松,表外业务、结构化产品,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领域的创新,加速了中国的金融脱媒。另一方面,通胀预期下,负利率把钱从银行往外赶,“2009年开始,社会融资总量发生结构性变化,资金不断脱离银行体系,央行通过数量工具是管不了的。”
面对不断活跃的金融创新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冲动,央行调查统计司前任司长张涛曾于2010年10月表示,央行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统计存在不足。目前的统计框架着重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数据,对衍生产品表外业务、结构化产品、或有资产负债等缺乏关注;缺乏监测跨境、跨市场风险传染的经验;各项金融统计标准制定缺乏协调性;中央银行获取高频度及交易关联数据的手段有待加强。
数项问题,均指向央行的调控视野与监测工具不足。因此,央行第一步是将便于统计、监测的金融机构资金纳入监管范畴,并逐步考虑扩展范围,减少盲区。
“央行提出管理社会融资总量,与监管部门提出的影子银行监管,是殊途同归,两把利刃指向的是同一个目标。”一名央行人士一语中的。
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加强对各种“影子银行”的监管,范围涉及对冲基金、私募股权、货币市场基金等,而中国也存在大量具有放款、接受抵质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仅受较少的监管。
银监会亦动作频频,规范银行理财合作业务,推出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新的管理办法,类比银行监管指标约束其融资性业务,以市场化方式约束其业务扩张规模。
2010年推出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根据不同业务属性计算风险资本,明确资本约束。同时,银监会还要求各银行限期将万亿元银信合作表外业务资产转入表内,压缩业务规模。
今年1月,银监会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分层市场准入机制,新设了资本补偿计提以及风险暴露的限制等指标,为创新业务设立管控标准。
此外,由于中国特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不少具有融资功能的机构尚未被划入金融机构范畴,其融资行为也游离于宏观调控之外,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产业投资基金等。
刘煜辉认为:“金融脱媒后,央行要关注总的社会信用,就必须靠价格工具影响信用的需求,才能管得住。而且这也会直接影响到资产价格,因为银行和市场提供的信用都是以各种资产为抵押品,资产价格变化,也能约束信用供给的能力。”
调控思路变调
央行有意在下阶段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调控的中间目标,以达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
社会融资总量的提出,无疑给了央行一个更全面的监测指标,但其用意绝不止于观测。上述接近央行高层人士坦言,“一个指标如果最终成不了调控指标就没有意义。”
一个可资借鉴的例子是,中国从1992年开始研究货币供应量M1和M2;到1994年央行开始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以此作为监测目标;在试运行了大约两年后,货币供应量于1996年正式成为货币政策调控的中间目标。
上述接近央行高层人士表示,央行有意在下阶段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调控的中间目标,以达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
只是,从监测目标到宏观调控中间目标,社会融资总量的运用仍要经历不短的过渡期。
前述人民银行分行人士分析,社会融资总量统计的具体步骤,至少有三:首先要把指标口径确定下来,然后是根据指标统计数据,再用数据来实证。如果数据指标实证的效果比原来好,那这个指标可实际使用;如果实证效果跟原来没有多大差别,就意义有限。
目前尚处于第一阶段,后续实施须经基层相关建设与人才培训。数位央行人士认为,统计最终实证并投入使用,尚待时日。
而早期参与央行编制社会融资总量征求意见会议的人士,对此亦持观察态度。
刘煜辉参会后对《财经》记者表示,中国还处于金融市场结构转型期,尚未摸清楚各种信用供给方式和货币供应量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社会融资总量就只具备参考意义,而不是一个可量化的调控目标。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当前用贷款指标不太准确,单纯控制货币供应量又缺乏市场机制,准确把握社会中货币供应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必须找到切合的指标。
因此,把社会融资总量作为一个临时性的监测目标,配合货币供应量和贷款规模这两个指标共同分析,具短期合理性。
“但应该看到社会融资总量的局限性,我们的导向还是建立市场化方向的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完善利率、汇率体系,最终目标是通过利率来调控货币供应量。”
夏斌向《财经》记者强调,“不能将社会融资总量分解为信贷、债券、股权等规模调控指标,否则就是大倒退。”
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认为,如果把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则只能把社会融资总量界定为各阶段社会融资余额的增量指标,而不可能是一定时期各种融资渠道的累计发生额,也就很难用来“反映金融对经济的总体支持力度”。
盛松成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央行绝对不会搞具体指标的分割调控,而且未来一定是通过数量和价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调控。”
央行的研究表明,利率与社会融资规模有密切的相关性,利率调控对直接融资的效果比间接融资更有效。盛松成说,“这意味着社会融资总量的调控,会反过来促使宏观调控进一步使用价格和数量手段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方向。”
“接下来,央行将主要采用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从成本上来控制货币供应。”一名接近央行高层的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
现实中,计划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监测量的央行已经作出了选择。4月5日,央行年内第二次宣布加息――自4月6日起提高一年期基准存款和贷款利率各25个基点。
来自农业银行战略管理部的分析报告认为,利率上调的主要原因是物价快速上涨,但另一个原因则是,实际负利率使得银行资金脱媒严重,已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因银行资金脱媒趋势越来越明显,2月M2增速已降至16%以内,M1降至14.5%。但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上述两项指标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市场流动性的下降,因而不构成政策调控放缓的理由。
今年以来,市场化利率,如银行间拆借回购利率升幅明显高于存款基准利率,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可以部分弥补市场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现状,抑制资金需求,减少社会融资总量。
资金脱媒对信贷投放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可自由运用资金比率下降;二是脱媒资金流向直接融资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增加,信贷扩张速度放缓。上述分析报告据此认为,这种变化,可能导致货币政策调控重点从信贷转向兼顾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更加依靠价格工具调节社会融资总量。
一位接近央行的业界人士的表态,则印证了上述观点。他表示,现在的操作方法,已经体现出央行对利率价格工具运用更加频繁,更具有倾向性,这也是货币政策调控不以规模来论的一个倾向。
刘煜辉认为,随着货币政策目标从银行信贷转向社会融资总量这样一个更大的范围,货币政策取向将发生实质变化,从数量调控转向利率担纲,用价格调控社会资金供求。
下一步攻坚
社会融资总量难以逃脱M2调控所面临的老问题――利率不改革,如何解决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问题。所以,问题关键是货币调控手段要从数量工具为主逐步走向价格工具为主
显然,央行希望通过社会融资总量来搭建更翔实的货币监测、调控体系,既如实反映金融体系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情况,又可以找到适当的市场化中间变量,便于灵活调控。
但业界人士认为,此法道路曲折。
建设银行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学系教授宋逢明对《财经》记者强调,以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调控观测变量时,要深入研究货币供给的传导机制,比如存贷业务是直接创造货币而形成货币乘数的,非信贷业务与货币创造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深入研究。这样,中间目标如社会融资总量才可与最终目标厘清关系。
刘煜辉也认为,中国处于金融市场结构转型期,信用供给的结构不一样,社会融资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还不稳定,需要一段时间磨合才能形成,即多大规模的社会融资总量对应M2。
一位央行内部人士认为,“社会融资总量是个新概念,我们不能完全用老套的思维来对它,也不能用以前调控人民币贷款规模指标方法套用。推出一个新的指标,大家都希望马上得到怎么调控的答案,但这一时是做不到的,需要经过一个阶段的研究和摸索。”
而在目前金融机构分业监管情况下,央行如何实现各方协调,则更是艰巨的挑战。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殷剑锋对《财经》记者表示,要有效调控社会融资总量,就需要首先建立有效运转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甚至是建立一个架构于之上的超级部门。但这显然是一个艰难的工程。
目前,“一行三会”是平行治理,国务院高层组织四部委和重要金融机构负责人召开旬会,沟通事宜。而随着社会融资总量数据进一步编制公布,以及央行对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传导管理的深入,需要“一行三会”等部门间建立更协调、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
然而,各监管部门所推行的监管策略恰恰是各自“以我为主”。
当前,央行推出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动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动态调整银行杠杆率,社会融资总量也列为与之一脉相承的理论创新。
银监会则依照新巴塞尔协议Ⅲ推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四大监管新工具,对商业银行实施新的审慎监管框架。
夏斌提醒,当前阶段,宏观调控需要注意的是,防止不同监管政策各自为政所产生的过度叠加。据其观察,数政齐出,实体经济中已经出现了资金紧张的情况。
盛松成则认为,社会融资总量基本涵盖了整个金融体系,有利于宏观调控部门加强金融体系稳健性监测分析和评估。通过社会融资总量,不仅从总量上了解金融系统性风险,还能反映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
但一名接近银行监管高层的不同意见者表示,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很难计算清楚社会融资总量;而且,不同时期资金的流动性差别很大,这个指标的参考意义有限。
他认为,社会融资总量也难以逃脱M2调控所面临的老问题――利率不改革,如何解决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问题。所以,问题关键不在于调控社会融资总量还是调控M2,而是要从数量工具逐步走向价格工具。
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表示,尽管央行调控的最终目标是社会融资总量,但是影响社会融资总量的核心中介目标是价格工具。“只要价格一变,总量也就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