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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闸;病险;管理
病险水闸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以“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指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病险水闸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科学防范工程事故,确保病险水闸应急度汛安全,确保病险水闸发生工程事故后应急抢险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负面影响。
为了提高病险水闸的管理工作,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等,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程管理单位应该结合工程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大修或事故处理等情况,依据规定及时做好病险水闸安全现状调查与初步评估分析工作,确定安全鉴定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的项目,编制安全鉴定工作计划,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全面启动病险水闸安全鉴定。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这与《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水闸管理单位应该切实履行法定工程管理职能,及时按规定组织病险水闸安全鉴定,从而为病险水闸规范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另外,病险水闸安全鉴定是病险水闸纳入除险加固规划的必要前置条件,安全鉴定成果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提供了全面、准确的技术支撑,是开展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技术基础。该鉴定结果成为水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
2.申请注册登记变更
水闸注册登记是水闸管理考核、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的主要依据之一。《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水闸,如因降等而导致水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变化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水闸,其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同类规定。被鉴定为三类闸或四类闸的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运用指标达不到或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况较以前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四类闸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安全鉴定成果及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病险水闸注册登记变更。
3.规划立项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
对病险水闸进行安全鉴定是为了保障水闸安全运行,将安全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是《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指标之一,而且病险水闸存在严重的损坏或严重的安全问题,运用指标达不到或无法达到设计标准,一般必须通过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才能彻底地消除工程病险安全隐患,从根本上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因此,管理单位需要及时按规定规划立项对病险水闸进行除险加固或拆除病险水闸后予以重建。谏壁节制闸被鉴定为四类闸后,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上报了《谏壁节制闸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报告》,事后又编制上报了拆除重建初步规划方案,请求主管部门尽快作出拆除重建决策并尽早安排开展相应的前期工作。
4.补充修订、应急启动预案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在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依规定制定落实防汛预案原本就是正常水闸日常工程安全管理的任务之一,只是在水闸被鉴定为病险水闸后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水闸最新安全鉴定成果及时修改控制运行调度方案,制定落实确保本年度应急度汛安全的各项措施;及时补充、修订各项应急预案,重点调整防汛物资储备方案、重特大工程险情抢护预案,使各项应急预案更有针对性,更加切实可行;还应视情况依照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等级,组织落实相应响应行动。对病险水闸而言,确保水闸应急度汛安全并不等于确保水闸正常运用安全。必须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现行规定科学严谨、积极主动地应急管理病险水闸,绝不能主观、盲目决策让病险水闸带病继续正常运行,绝不能官僚地、不切实际地要求管理单位确保病险水闸正常运行安全。作为病险水闸管理单位,也应该根据安全鉴定成果及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建议或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调整运行调度方案,降低标准运用或完全停止运用病险水闸,这也是确保病险水闸应急度汛安全的十分重要的应急措施之一。
5.加强非工程措施的综合运用
重视工程措施的现象在病险水闸管理中较为常见,譬如组织落实大量防汛抢险物资应急备用,或组织实施封堵闸孔、闸引河,或争取立项实施除险加固等等。根据病险水闸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类似工程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绝不能因此忽视了一些非工程措施的综合运用,如及时补充修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组织防汛抢险学习、培训、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落实病险水闸安全责任人,严格病险水闸运行安全管理,建立与健全病险水闸应急度汛组织体制、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加强病险水闸工程值班、巡查、监测等等。相对正常水闸管理,病险水闸管理非工程措施的综合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6.病险水闸管理需要改进提高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的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第三条 工程主要内容
1、 开挖混凝土地面及接地网沟槽,接地极的安装
2、 楼顶均压带的拆除、安装
3、 楼顶避雷针的安装
4、 户内外接地线的敷设
5、 其他详细内容参见本工程的外包工程审批书。
第四条 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
第四条 工程量以预算所列工程量为准。
第五条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
第六条 合同总价: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工程合格后,应付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八条 工程结算依据
1、合同价。
2、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理、监督。
2、本工程质量经双方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 。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乙方购置的主要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凡材料代用或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下达正式通知,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代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3)隐蔽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签证,乙方作出隐蔽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主要隐蔽项目乙方应书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查,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事后提出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检查符合要求,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设计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建设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实施。如乙方对事故的处理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费,均由乙方自理。
5)工程竣工后,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自竣工日期算起一年为保修期。
第十条 施工及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及甲方,甲方在2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变更文件,经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有中途停缓建及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对在建项目做好安全管理,由此引起工程的有关问题和费用由主管部门仲裁。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1、乙方应书面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于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验收,需提前通知乙方。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变更等为依据。
2、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时,乙方负责返修处理,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委派他人进行处理,其费用在乙方费用中扣除。
3、正式验收前2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施工记录,验收签证、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报告等移交手续。如所需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4、工程竣工3日内,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现场实际的竣工图及全部施工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职责
1、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
2)审查乙方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委派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负责现场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理监督,并办理有关签证。
3)负责及时安排施工停电、施工协调工作。
4)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临时用电、用水管线的架设维护。
2)负责编制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查完善后遵照执行。
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备料和施工,在施工中认真组织自检、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负责申请施工过程中的停电计划,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5)负责工程验收前的施工场地清理,并负责拆除临时设施。
6)负责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无偿修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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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对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人员、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
2、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3、开工前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乙方负责施工“三措”的制定和执行,并指定专人担任现场工作负责人;甲方负责工作票的签发和施工“三措”的审批,并向乙方交代现场设备情况。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而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10% 的违约金。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扣乙方施工费200元。因扫障等原因受阻造成工期延长,不扣乙方延误工期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阳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尾款结清、保修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
内容摘要:深入研讨本市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措施,营造和创建一个良性的管理环境,从而全面推进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是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面临一项十分重要和非常紧迫的课题。
关键词: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环境、建设单位、责任管理、科学考核、依法管理、管理重点
当前上海郊区特别是远郊镇、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迅速,呈现建设工程项目多、发展快的态势。总体上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但由于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及政策上的滞后。我们在日常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发现有些城镇、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建设单位凭借其强势地位,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从而引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直接影响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深入研讨本市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措施,营造和创建一个良性的管理环境,全面推进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是摆在我们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面前一项十分重要和非常紧迫的课题。
一、建设工程管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程序管理环境方面
1、“土政策”为违法开工开启不和谐之门。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如:无建设用地、无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无施工许可证等,就擅自“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土政策”。为建设工程项目不遵守、不执行建设程序管理开启了不和谐之门。
2、“不作为”为违法开工助长不和谐之风。
对违法开工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地方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制止、纠正和查处。可是有的地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现象使违法开工之风不断蔓延。
3、违法开工工程项目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后遗症
违法开工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建设方工程质量意识差,建材质量劣,使得违法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引发质量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违法工程建成后,存在结构安全、使用安全隐患,由此而引发拆除、赔偿等一系列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二)、建设市场管理环境方面
1、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不规范、不和谐现象。
有的强行压价发包、压缩合理工期;有的强行垫资、带资发包,有的强行以“霸王”条款签订合同;有的强行克扣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措施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恶意拖欠工程款等。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无资质包工头承包,有的搞肢解发包。有的搞无证设计,甚至搞无图施工。
2、地方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迁就和放纵态度。
有的地方主管部门一方面为了应付政绩考核;另一方面受“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思想支配,对建设单位尤其是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放宽政策”和一味迁就方式,不制止、不纠正。
(三)、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方面
1、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给施工现场管理造成不公平、不和谐。
(1)有的建设单位随意压价直接影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设施的投入,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设施的投入,由此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多发。
(2)有的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盲目指令施工单位抢工期,从而导致施工单位改变工程项目合理施工程序,违规缩短产品必要的养护期,给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3)有的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低价发包工程项目,迫使施工单位使用低价劣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从而引发安全、质量事故。
2、工程监理单位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不公平、不和谐的制度性困惑。
当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监理活动客观上受建设单位支配,从而严重影响监理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是有的工程监理单位,被迫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方式,参与恶性竞争,低价承揽监理业务。进入施工现场后,以减少监理人员配置率和到位率、或聘用不称职人员,降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理服务标准和工作质量。形成安全监理、质量监理行为失控、失责现象,形同虚设。
二是对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不愿也不敢指出、制止或纠正。导致安全质量监理失控,甚至引发事故。
三是有的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直接干涉或干扰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监理活动,
3、施工单位自身安全质量管理行为失控,引发多种不合法、不和谐问题。
(1)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方式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有的采用低价劣质材料;有的减少安全施工设施投入;有的偷工减料、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引发安全质量事故。
(2)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不指出、不抵制、不报告,逆来顺受。其结果使自身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引发安全质量事故。
(3)施工单位与“包工头”搞违法挂靠;有的施工单位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和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多种矛盾或纠纷,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专业分包管理和劳务分包管理。特别是由于对劳务分包管理和建筑民工管理失控,引发涉及建筑民工维权的多种不和谐问题。
(5)区县建设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施工单位做强做专的能力不强。虽然区县建设项目多多,可有的施工单位难以承接到。
二、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推进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必须要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的进展,将构建和谐管理环境,提升到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来认识、来实施。
为推进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科学发展,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贯彻和执行三项管理原则,实现一个管理目标。
(一)、坚持三项管理原则
1、必须坚持参与建设各方在建设环境中公平、公开、公正的管理原则。
构建和谐管理环境,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综合平衡。正确把握参与建设各方权益的切合点,使参与建设各方权益和发展得到兼顾。以有利于建设工程的参与建设各方,特别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一样,同步享受公平发展机遇;以有利于实现参与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负其责、命运相连、休戚与共、统筹兼顾、互利共赢的和谐发展目标;以有利于彻底解决建设单位强势得利、施工、监理等单位弱势受困的不和谐现象。
2、必须坚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中负总责管理原则
构建和谐管理环境,要重点坚持建设单位对安全质量负总责的管理原则。对参与建设各方特别是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失责、失控行为,或发生的安全质量问题,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以有利于真正落实建设单位切实承担安全质量第一责任、连带责任和风险责任的管理要求;以有利于彻底解决建设单位将自身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转嫁到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和谐问题;以有利于防止建设单位以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施工、监理等单位合法权益问题。
3、必须坚持共同推进建设和谐管理环境科学发展的管理原则
构建和谐管理环境,要坚持以建设单位为龙头,实施共同负责、共同推进、共同发展的管理原则,以有利于全面落实参与建设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实现一个管理目标
积极营造和构建和谐管理环境,实现区县建设工程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安全建设、文明建设、优质建设、和谐建设的管理目标。
三、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区县街、镇建设业绩考核管理
1、坚持实施科学考核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上级对街、镇建设业绩考核管理,建议进一步修订考核管理制度。其考核内容要突出坚持实施“三个同步考核”。
(1)坚持实施对当地工程项目发展速度与工程项目建设发展方式、构建安全质量和谐环境的实际成效,同步考核。
(2)坚持实施对当地工程项目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工程项目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安全建设、文明建设、优质建设、和谐建设的综合成效,同步考核。
(3)坚持实施对当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已取得的显著业绩,与为长期发展打基础、创条件的潜在业绩,同步考核。
2、坚持实施问责管理
通过考核,进一步强化对下列不和谐问题,实施问责管理。对情况严重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违反建设程序管理,发生违法开工问题。
(2)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3)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民工工资问题。
(4)违反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发生各类异常恶性事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县建设单位建设行为的依法管理
必须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以有利于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谐管理环境建设。建议国家、地方尽快制定《建设单位建设行为管理规范或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管理。
1、基本要求
(1)对建设单位定义作出科学界定。
(2)对建设单位作出实施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
(3)对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4)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其建设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单位(俗称项目管理公司或代甲方),全权负责建设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2、责任管理
(1)确定建设单位第一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包括建设程序管理责任、勘察设计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责任、施工全过程管理责任、使用阶段质量管理责任。其中要特别明确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安全质量事故第一责任。
(2)确定建设单位连带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参与建设各方安全质量管理的连带责任,特别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失责、失控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县街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依法管理
为着力营造和构建区县街、镇建设工程和谐管理环境,本着充分发挥街镇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属地监管优势和地方资源优势,充分调动街、镇建设职能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并充分考虑街镇建设分布广而散的特点,充分考虑村镇建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尽快转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方式,创新实施新模式和新制度。建议国家、地方尽快制定《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范或管理规定》。
1、基本管理构架
建议区县的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应实行属地监管、政府监督、工程监理相结合的基本构架。
2、各方管理重点
(1)属地监管:一是街、镇建设职能管理部门,必须立足主导地位,从建设前期程序管理源头抓起,全面负责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主控职责,承担当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属地监管责任。二是街镇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要遵守和服从建设程序管理,主动接受当地建设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质量属地监管。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2)政府监督:区(县)行政建设管理部门,对街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受政府委托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要与属地监管部门开展联动检查和指导服务;二要对已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依法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关键词】房屋建筑管理工程问题措施
[Abstract] building is a product of human society, which is produced with human society, and continuous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order to expand domestic demand, stimulate economic growth,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develops rapidly.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lso appeared a lot of problems.
[keyword] measures of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房屋建筑物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屋建筑物的结构、类型、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给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带来了挑战。建筑物超高层的结构类型不断增多,这些变化令使用过程中的检测、鉴定技术越来越多样化,为此,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将更加重要。
当前,我国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中所面临的部分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如房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的不完善、选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等。在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其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我国的国情,具体包括自然国情、社会国情和经济国情。
总之,我国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问题症结并非由于职能缺失造成的,而是由于没有真正用“全寿命周期”、“可持续”和“以人为本”等新的理念来指导房屋建筑物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这是由管理制度相对时展的滞后性而决定的,同时也与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建筑,轻使用”的思想有关。建筑物日常使用阶段的问题逐步显露,对人民生产生活至关重要的建筑物使用阶段的安全评定,至今仍是由《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相应很少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来进行指导,对建筑物日常使用管理至关重要的物业的要求,尚停留在完成与业主合同约定的事宜,主要为物业区内绿化、安保等服务性工作,具有被动维持性和低效率水平的特点。一方面,使大批进入维修改造高峰期的建筑物因缺乏及时维修而加速损坏;另一方面,新建筑物因缺乏必要的计划保养而提前进入衰老期。针对以上情况,对我国当前房屋建筑物管理现状进行系统的回顾和分析,梳理当前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层面的不足,有助于对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认识提升到更高层次。
2. 房屋建筑中存在的问题
2.1 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房屋的安全管理。另外,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
2.2环境污染问题
房屋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都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如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和水污染等,这些都会对周围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一般说来,噪声污染是房屋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的居民影响最大的污染。噪声污染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粉尘等大气污染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在房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渣土、废包装、生活垃圾等固废,会污染周围的水体和大气等环境。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光污染也会污染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2.3造价管理问题
很多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而不断抑制成本投资,但过度压低工程造价往往会适得其反。工程造价过少会给施工方造成很大压力,施工企业受到资金限制而难以购买高质量的施工材料,在管理经营方面的工作无法全面到位。工程投资过小会直接影响使用材料的质量、性能,这些程序的缺少会对后面的施工带来影响。
2.4安全管理问题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房屋施工过程中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房屋建设的安全进行,我国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心存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导致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目前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广泛存在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力度明显不足等问题。还有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不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措施
3.1加强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房屋安全问题是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只有政府加强管理,引导正确使用房屋,才能达到既满足需求又保证房屋安全的目的。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后,国务院和建设部又相继颁发了一些法规文件,基本建立了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可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国家可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
3.2提高人员素质。对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上岗,保证每一个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管理人员要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乐于接受新事物。不能让管理人员只是单纯于验收、签证和监视的狭隘范围,更应该扩大到参与全面管理,全盘指挥的领域。工程的质量好坏,与施工队伍的施工水平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有很大的联系。
3.3采用绿色建筑材料。(1)原材料来源。不用或少用天然资源,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废弃物以及农业副产品或可再生资源。(2)生产加工制造过程。采用能耗小,对生产者健康没有危害,尽量没有或较少生产有害“三废”物质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如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浮法玻璃和低温烧结陶瓷等。(3)产品失效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及再生利用。当建筑物、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拆除时,大量的建筑材料被废弃,需要处理这些建筑垃圾并回收再利用。
4.结语
综上所言,房屋建筑工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紧密联系,工程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建筑的影响很大,我们应立足现场管理,从人、机、材、法等方面入手,强化控制,积累经验,使我国建筑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爽 浅谈我国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科协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