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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many factor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and the insufficiency, make the many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not promptly correct and should be investigated, som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policy to implement well.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system, carrying out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is important means of environmental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一、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影响或干扰环境行政执法。有的部门领导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使现有的环境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认真贯彻,少数领导甚至利用职权干扰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某些领导,重经济轻环保,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惜用牺牲环境来换取眼前利益。
2、执法程序不完善。由于环境执法程序还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形式。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形,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纠纷,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3、环境标准不完善。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不够完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无收费规定,等等。
4、环境行政执法范围十分广泛和复杂。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环境执法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而具有一定的资源执法任务和权力,从广义上讲也是环境执法部门。另外,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安全管理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因此也应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
5、越权行政执法。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处以本应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产治理、责令搬迁、关闭等的处理决定。而无环境管理权的机关行使环境管理权,如有的地方县委作出停产治理决定,这就违反了环境法的有关规定。越权行政的现象目前在环境执法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其危害非常大。一方面,越权行政打乱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使有关管理机关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越权行政于法无据,因而它埋下了环境行政纠纷的种子,成为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因。
6、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有的执法人员不懂法,有的对法律理解不深,对违法乱纪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在执法活动中自身严重违法。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存在着一个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环保执法功能。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业务水平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总结: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依然很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就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还很严重,各地普遍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执法软弱、执法无力等问题。正因为如此,环境行政执法在人们的眼里显得苍白无力。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与实施,阻碍着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吕泽天.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09(2).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招商引资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多数企业存在“未审先建、未验先用”等消防违法行为,为此作为消防部门既要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又要严格执法。下面,我就结合我支队办理的一起招商引资企业的处罚案件,与各位同事进行分析,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事批评指针。
交流提纲:
1、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意义
2、典型执法案例分析
3、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对实施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重要意义
消防行政执法是消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畴。
正确行使好消防行政处罚权力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消防行政执法典型执法案例分析
三、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外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2、地方行政干预执法
3、公民消防执法观念淡薄
一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受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换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公共消防服务管理职能缺失,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上热下冷”、层层递减,有的基层政府甚至以优化经济环境为由,要求消防安全给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让路。不少职能部门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行业系统的监管责任流于形式。
二是地方行政干预执法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提升财政收入,或多或少的会干预消防部门对招商引资的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未办理消防手续就投产使用,存在先天火灾隐患的“两未工程”问题日渐突出。
三是公民法制观念淡薄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全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法制化进行步伐较为缓慢,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消防执法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不配合、不支持,造成整体消防执法环境弱化。
(二)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内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1、执法思想不端正
2、执法素质不过硬
3、执法标准不统一
4、执法程序不规范
5、执法制度不落实
6、执法手段比较单一
工业园区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内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思想不端正。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牢固,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少数执法人员错误地把权力金钱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庸俗化、商品化,最终使权力变成了违法违纪的工具。
二是执法素质不过硬。工作责任感差,执法水平低,如在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证据采集单一,对主要违法事实或行为未能在询问笔录中得到清晰地反映,或者对已经进行的执法程序没有在笔录中加以明确的表述,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证明作用造成重大缺失和不足。
三是执法标准不统一。主要体现在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上,有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中以感情、关系和个人意愿量罚量刑,处罚额度明显有失公正,严重损害消防部门的形象和声誉;有的徇私舞弊,降格处理违法违章行为,以停代罚款,以情代罚等,丧失了消防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内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四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有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立案不结案,结案不立卷,执法程序随时中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执法程序明显错误,执法不按照程序办事,减少审批、裁决程序;部分程序随意减免,随意减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应当享有的权利,丧失了消防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五是执法制度不落实。在新的公安部三部规章修改后,一些执法制度已经不符合实际应用的要求,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还存在漏洞;一些好的执法政策、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或执行起来“流于形式”;有的制度规定严重滞后,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亟待修改完善。
六是执法手段比较单一。《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明确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法律依据,但从事实际请执法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或责令“三停”等行政案件较多,办理的消防强制执行案件很少。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
2、干部业务学习能力不强
3、消防监督执法警力严重不足
4、消防行政处罚存在“重罚轻纠”
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强推式”、“强迫式”、“命令式”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手段居多。
干部业务素质层差不齐
防火干部80%所学专业并非消防工程专业,且大多数干部比较年轻,工作经验不足,在面对消防部队职责任务的多样化挑战时综合素质不适应的问题逐步显现。
监督执法警力严重不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
全面化的趋势,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消防执法机构配套还跟不上形势,尤其是消防执法人员力量还比较薄弱。
行政处罚存在“重罚轻纠”
一些单位在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时,只注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财产上的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
四、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几点思考
(一)
强化政府消防责任落实,创造齐抓共管局面。
主要做法:
一是提请各级政府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与政府主管的各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的消防主体责任;
二是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研究解决重大消防事项,层层落实消防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作用,每季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推动社会化消防工作发展;
四是坚持每季度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评估,推动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
凸显企业消防主体责任,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
一是持续推进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企业责任人、管理人进行全员培训登记,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将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是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紧盯不放,采取政府约谈、签订隐患整改责任状的方式,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确保及时彻底整改;
三是推进
“户籍化”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推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实现消防安全户籍化、网格化和建筑设施维保率达到3个100%;
四是推动、引导火灾高危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五是建立重大项目跟踪问责制。针对中卫支队招商引资项目多,投资大等特点,由防火处专门抽调业务骨干,专门针对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等环节,认真落实审批事项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一站式服务。做到事前主动介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事后主动上门指导,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三)
强化消防宣传作用,提升全民消防素质。
一是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进行普查,建立台账,集中开展职业消防技能培训,实现工业园区100%以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
二是制定“六进”工作推进表,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建立一至两家“六进”示范点;
三是积极推进消防志愿者工作。每年要求工业园区企业完成注册新增消防志愿者不少于30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性消防志愿宣传活动;
四是每月利用微信、短信平台至少发送一条针对工业园区企业火灾隐患的宣传提示短信;
五是全面开展公益性培训。每月在工业园区企业中至少开展1次公益性培训,促进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提升;
(四)
积极培养防火技术干部,不断适应工作形势的需要。
采用和兄弟支队交流学习的方式为年轻防火干部的学习进步创造环境,使其看到差距,发现不足,学习经验,总结教训,达到激发学习防火专业知识劲头的目的。同时,注重抓好传帮带的作用,在工作中注意新老搭配,使有经验,有能力的参谋、科长成为新干部的良师益友,起到潜移默化的敦促和熏陶作用。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笔者认为,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可概括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选择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现为消防行政处罚幅度与种类的自由裁量,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消防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和处罚种类中进行自由选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1]第六十四条规定,消防机构可针对部分行为进行拘留、警告或罚款等不同的处罚种类;又如《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消防机构可针对不同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具体行为方式采取与否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现为消防机构是否采取具体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即针对部分违法行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自由选择。例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具体五种情形,消防机构不予处罚。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现为消防机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上述表述说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责令行政相对人进行火灾隐患整改的时限上,具备自由裁量的权力。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现为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即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可自由裁量。例如《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一)……(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3]其中,“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的定性即是消防机构对被管理事项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现为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例如《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往往不明确界定量罚的档次,而以“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进行表述,这就要求消防机构自由裁量。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律稳定性与事实发展性的剂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随着近四十年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局面日益蓬勃,新时代暴露出的新问题不容小觑。就我国近三十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社会财富不断增长,而环境资源也不断恶化,法治环境同样受到侵害。大多数民营企业只顾自身经济利益,罔顾安全生产形势,部分企业甚至从未涉足自身消防安全领域,消防设施应设未设、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法行为比比皆是。而以《消防法》为代表的一批消防法律法规,具有法律天然的稳定性与滞后性的特征。新事物新情况新形势在不断更迭,而法律势必无法完全适应前者的高速衍进。这就需要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的稳定性与事实的发展性之间进行。具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以吃透消防法律法规精神为前提,立足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法律普遍性与个案特殊性的联动轴我国是一个地势广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各地因历史沿革、自然条件、政策因素等而多有不同,每个人也有各自独特的世界观、价值观。在全国各地发生的各类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也因以上种种原因而具备各自的特殊性。而法律无法实现绝对的包罗万象,各种具体情况无法穷举。由此,法律唯有对基本原则等作概括性的、富有弹性的描述,以便于执法人员实际操作。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律普遍性与个案特殊性的纽带,一方面维护法律尊严,一方面能够灵活运用处理各具特殊性的个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因素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身极易腐化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消防行政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真正的具有实质性的行政权力。而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现在看来,此言虽有唯心之嫌,但也揭示了权力的易腐性特征,权力本身确实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消防行政处罚是是消防机构日常工作的重要一环,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则为消防机构开辟了自由选择的通道。而行政权力本身所具备的强制力特征,使其可能成为执法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消防机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选择余地,同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构成的违法行为相对隐蔽,这些都为违法人员提供了绝佳的客观条件。
(二)消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与当前执法环境不适应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重要主因是消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与日渐严峻的执法环境不适应。由于执法人员所学专业不对口、平时自我学习不落实、相关业务培训成效不卓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消防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基层大队有相当部分的执法人员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年限不长、并非真正法学专业或行政管理专业出身。这些都限制了基层大队执法水平的提高,大大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几率。
(三)消防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前文讲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受到完善监督机制制约的权力则可以确保更大程度的正当行使。反之,一旦监督缺失,权力即可能滑向腐化。同样,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现实执法环境下的不当行使,很多时候都以监督机制不健全为背景。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延众多,相应的,需要严密监督的方面和角度也很多。监督不到位,就有不当用权的危险。
四、正确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条件
(一)严格遵循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则《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用整整一章来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以第五条作为统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笔者认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则。在办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规范的规定,遵循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多途径提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权力的运行需要人的支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离不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的思想教育。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行政权力,面对纷繁复杂的执法环境、日趋增加的工作压力,要求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新时期消防精神;二是要提升相关业务理论培训的真正实效。众多客观因素导致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与当前执法环境不适应。消防机构要经常性开展消防行政执法领域的业务理论、实践能力的培训,并要确保培训不流于形式、不止于课堂。三是要深化廉政教育成果。当前部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廉政教育活动,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起到了充分的警示作用。保障公权的正当行使,必须要继续推进反腐工作、不断深化廉政教育已取得的果实,摧毁“权力寻租”的温床。
关键词:内河航道 行政执法 规范管理 正确行使 自由裁量
中图分类号: U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水运事业的发展,航道行政执法也进一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新的形势对加强航道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航道管理机构,在实际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断规范航道行政执法行为,对于提高航道行政执法水平,为水运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显得日益重要,这其中规范航道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以下结合个人工作实践体验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规范管理的意义,影响航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因素,如何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规范管理的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作为航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航道行政执法负有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运资源,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合理、合法地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航道管理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航道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提高航道行政执法水平,为加快现代水运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影响航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因素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道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大致可归纳为: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等几种,在开展航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运用,这给有效的开展执法办案增强了准确性和灵活性。
然而,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在实际的航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合理甚至是滥用的现象,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分析,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执法机构的控制标准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监督职责出现疏忽,由此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二是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够准确,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三是出于各类人情关系的考虑而导致的执法不公;四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失去法律原则,导致执法不严;五是是来自领导方面的压力或是同事的说情,造成权力的滥用。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其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它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容易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这些原因,在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非常有必要对如何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寻求有效的方式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的管控。
三、如何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合理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基于这些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考虑一切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考虑,做到不反复无常,不有悖常理,不得有显失不公正或前后不一致,以及不任意迟延或不作为以消极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结合航道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为确保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
一是要严格遵守行使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法理原则。执法人员务必要按照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原则,平等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是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要求。
二是制定和完善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制度。结合航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陈述、申辩及听证,集体讨论,裁量说理,监督、评查和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并通过认真落实这一系列制度,有效的管控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开展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对行业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运用水平,增强行政能力,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同时还应当树立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利都是人民赋予的,在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为依法行政筑牢思想防线。
四是制定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结合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制定规范本辖区航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将违法行为具体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五个等级,通过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落实执行。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人为本;和谐执法;新模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进一步突显,它同其它执法部门相比,成为人们反映意见最多的一个部门。近年来,各地都积极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力求为加强城市管理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城管执法。
城市管理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绿化环保、工商管理、食品卫生等诸多方面。而有一个管理内容,就会有一支执法队伍。为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一些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开始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但也有一些地方依旧沿袭了以往的管理体制,由城市监察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与处罚,如我市就是由包头市城监支队受包头建委的委托行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有明显的进步。一是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二是执法力量得到集中,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效率有了提高;三是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素质提高,执法形象得到了改善。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着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首要前提。近年来,随着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日趋重视,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是相对于其它执法部门来说,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明显落后。至今国家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仅有的一部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还是国务院1992年制定和实施的,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但大都比较简单,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必然会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使得各地在综合执法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往往各自为政。如关于综合执法范围的问题,目前仅能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归纳为八个方面:1、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4、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5、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7、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8、城市其它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据这些规定,除少数地方作了少于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外,大部分地方都作了扩张性规定。
又如,综合执法部门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的划分上也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没有统一的立法,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常常无所适从,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体制不明,关系不顺。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新旧
体制并存,即使在实行了综合执法的城市中也存在着体制混乱的问题。如杭州、济南等城市,专门成立独立的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而不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等;又如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两个机构合为一体,既行使行政管理权又行使行政处罚权;再如山东寿光,把行政执法局作为建设局的一个二级单位;佳木斯市,在建设系统内部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没有跨行业行使处罚的权利。
体制不明,关系不顺,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缺乏明确统一的业务主管上级,各地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交流,使综合执法水平得不到迅速提高。
(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行难,有时还会出现暴力抗法现象。
在综合执法中面对的多是一些社会底层的各类弱势群体,文明素质相对低下,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更不愿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再加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不足,宣传不到位,而现行法律又没有赋予综合执法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面对执法中的这些困难,有的执法机关不能很好地研究解决,而是搞“”,野蛮执法,激化了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执法效果也不明显。
三、对策分析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使其能够真正服务于城市,服务于人民,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主体资格,规范其法律责任。清理、修订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和矛盾,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要界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清关系,合理界定综合执法的范围。其次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处罚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关于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更是少之又少。如我市城管执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处罚程序的内容仅有第十条以禁止的方式加以规定。缺乏处罚程序的规定,不利于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理顺体制,加强交流,提高执法水平。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1997年开始至今已有十多年了。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个城市各行其是,有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单位归城市建设委员会管理,有的则单独设立,在名称上也不统一,有的叫行政执法局,有的叫综合管理局。
面对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混乱的问题,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构想:一是国务院成立新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城市管理总局,专门负责全国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体制。二是国务院在建设部内增设城市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设部城市管理总局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关系仍然是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三是国务院在公安部内增设城市管理警察总局,将全国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并入公安局成为城管警察队伍专门行使城市管理警察职能。
不论选择怎样的体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都必须走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通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可确保全国法制的统一,促进各地业务交流,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宣传,以人为本,和谐执法。
1、拓宽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理解。对于综合执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民众往往站在违法者一边围观起哄,甚至引发暴力抗法事件。这都说明综合执法的宣传工作开展得很不够。为此,执法部门应拓宽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如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开设专题、专栏节目,通过解答问题、剖析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社区和单位的宣传栏,让法律、法规进社区,到居民。一方面逐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营造人人遵纪守法,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让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管理,进而支持城市管理,为综合执法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
2、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素质。
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执法水平和执法艺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是和谐执法的基础。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其它执法部门的人员相比,普遍较低。而现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因此必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严把入口关,新进的执法人员除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外,所学专业应为法律专业,以逐步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对现有的执法人员来说应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坚决纠正综合执法中的各种不正之风,努力建立起一支业务精良、廉洁高效、公正无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3、转变观念,树立起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它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把执法工作同科学发展观、同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树立起以和谐为特征的新的执法理念。
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主要三个特点:一是以和谐为目的,强调通过执法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执法的重点在教育帮助整改规范上,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处罚增强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的意识。三是在工作方式上强调执法的整体协调性,包括执法与监管、执法与服务,与行政相对人建立起和谐的工作关系。总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就是要以人为本,强调行政执法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变逆向工作为顺向工作。
4、以人为本,和谐执法。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化法治社会对每一个行政机关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来说,就是要在做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都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是基础,是一条根本性原则,文明执法是目标,是一种更高的境界。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执法人员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修养、言行举止,做到文明有礼,和蔼待人,使行政相对人易于接受,有利于达到更佳的执法效果。
换位思考。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流动摊贩的治理是一个难点,这种现象在全国各个城市都普遍存在。流动摊贩的长期存在是一种由历史发展决定的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客观现象。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劳动力大量剩余,而社会又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于是一部分人不得不靠摆小摊谋生,这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集中体现。流动摊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形象,但对于部分人而言,那是一种生存的手段,毕竟人的生存大于一切。我们在综合执法中应学会换位思考,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了解当事人的生存需求,真正在感情上理解他们、同情他们,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少或减轻当事人的损失,这样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