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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给予高度关注。美国政府在出台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关注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政策机制作用。其反映在:一是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二是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三是建立全球贸易数据库和SBATLAS系统,为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设计和信息咨询等各类服务;四是实施了国际贸易信贷计划和出口周转金贷款计划,在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市场融资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满足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融资需求;五是成立政府财政支持的海外投资公司,助推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扩展。
德国颁布《鼓励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专项纲要》、“欧洲复兴纲要”及“创新信贷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良好的政策机制和宽松的政策环境。由于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与企业划分标准密切联系,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8%,而主要工业部门产品50%以上销往国际市场,目前德国有1000余家中小企业的各类经济扶持组织,有政府机构、私营机构和公助民办机构等。这些机构积极充当和发挥着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媒介作用,通过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和项目基金等手段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拓展国际市场。
法国政府长期以来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为兴国之举。1994年6月,法国政府在其向国会提交的《法国研究之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和活跃中小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活动。实施多年的“海外市场开拓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投入。政府建立的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每年通过提供无息贷款、建立“共同创新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技术推广网”等金融政策和措施,缓解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融资困难。
意大利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政府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政策的核心是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及传统产业领域持续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近年来,在政府颁布的各种经济促进政策中,中小企业占获得资助申请的90%以上。政府财政支持的“对开发国外市场计划提供的优惠贷款”、“为非欧盟国家进行先期可行性研究的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等多种贷款有力助推着中小企业外向发展。意大利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全国性机构中就有已与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签约的意大利工业家联合会,以及意大利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组织。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等多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资金有最初的10亿元增至2011年的128.7亿元,今年又增加到141.7亿元,再加上每年安排30亿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技术改造,2012年达到了35亿元,各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可是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又是什么样呢?首先,全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据统计,2011年底,内资、中私营、外资企业共1253万户,个体工商户3756万户,真正能享受到专项资金的企业能有多少?能够享受到资金扶持的企业,到底能得到多少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下发后,是否真正的用在了企业的发展上?有些专项资金的门槛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来说还是过高。可能真正需要扶持的企业并没有得到扶持。这些问题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并正在采取积极的行动,细化相关文件,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企业生于市场经济环境,扶持企业给资金更要给市场,为中型,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给予导向性的优惠政策才是促使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俗话说就救急不救贫。良好的市场环境,优惠的市场政策,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因素。这也是政府识别企业发展潜力的最好方法。有些企业不为发展,只为了专项资金立个项目,以拿到钱为目的。这样的企业政府扶持了半天,也不可能有任何发展。但是有些企业获得了资金扶持,又把握住了市场政策,就有可能迅速的成长壮大起来,这些企业是值得政府去重点培养的优秀中小企业。因此,政府也在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方面下发了若干意见、办法和通知。
外部环境方面
200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提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财税方面
2009年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2011年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进一步放开各领域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日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意见决定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特别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建设领域,加大水利信贷投入。
据了解,即将的《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将由“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联合实施。这意味着,未来,“云计算”科技研发、创新、产业化等课题将有望获得上述几项我国顶尖国家科技计划的大力支持,甚至适当倾斜。一向提倡产学研相结合的“863计划”今年史无前例的将支持项目申报主体由原来的“国家科研院所”调整为“企业”。
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五项财税举措,财政部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将有倾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包括: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国家向中小企业开放了多项重要领域和行业的市场,加大信贷力度,有效地为那些具有活力和潜力的优质中小企业营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国际经济一直处于疲软状态。近几个月来,我国外贸增长势头明显放缓。出口增速大幅回落,今年一季度出口增速仅为7.6%。虽较去年同时期有所回升,但仍明显处于疲软状态。
面对这样的形势,国家政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组织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欧盟等签署合作协议12个,举办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部长会议和首届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等大型国际会议。举办广交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其中2011年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包括中国在内的34个国家和地区3040家企业参展,参观与洽谈的专业客商超过8万人。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科技局组织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镇区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把各镇区申报的项目收录进项目库,并把它们与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对比,去除雷同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
(三)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布置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或贴息金下拨镇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办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经贸办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变更和处罚
第十八条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福建采取推进风险投资、引导金融贷款、激励融资担保、探索“还旧贷新”等政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机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或者向上级争取贷款规模,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投放额度的,福建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将予以奖励。福建以此引导金融贷款投向中小企业。
对于有市场、有竞争力、资产结构合理的中小企业,福建将帮助其解决向银行办理还贷资金的困难。福建也加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推进合理的银企保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同时,福建增设省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补拨原定的省级财政风险投资金额,完善风险投资的运行和退出机制,发挥省级风险投资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
广 东
珠三角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盟(FSU)正式启动。该联盟是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等发起,由国内外大型财团企业、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及中介组织等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和开放式的合作组织,其宗旨是在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之下,在融资机构与政府之间建构一个互动的桥梁,积极搭建区域性、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投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客户之间的金融服务平台。根据《珠三角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盟章程》总则,该服务联盟将使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更好的对接,有效推进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合作,为珠三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大 连
大连市将实施“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鼓励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融资服务。今后,大连市对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将单独统计,专项考核。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按1‰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大连市将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融资服务且取得实效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此外,大连市还将采取其他一些政策助推中小企业融资: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进行增资,由两级政府和担保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再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推进各银行机构与区市县政府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合作,通过融资平台实现的融资按当年新增额1‰对融资平台给予补贴;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降息周转金,为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过桥资金;发行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积极开发中小企业信托融资产品,帮助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争取每年至少发行一期中小企业信托计划,对信托投资公司按发行额的1‰予以奖励等。
武 汉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出台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解除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难的问题。《办法》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根据《办法》规定,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在按期正常还本付息后都可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贷款贴息。经过审批后企业获得的最高贴息金额可达20万元,最高贴息比例可达30%。
绍 兴
为有效缓解绍兴市区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绍兴市有关部门近日完善出台了《绍兴市区扶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办法》。根据规定,市区将设立5亿元专项信贷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与原有相关政策相比,这次完善后的市区扶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办法,呈现了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贷款资金规模扩大,由原来合计1亿元扩大为合计5亿元。二是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更大,专项信用贷款面向市区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三是中小企业受益面扩大,贷款企业由原来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下,提高到1亿元以下,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望受益。
南 京
为减少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成本,南京推出了股权出质、动产抵押两种新型贷款方式。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从而增强股权的流动性。而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则可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另外,企业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时,无需评估费、公证费,而且工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事项简明、登记材料简要,当场办理。
沈 阳
从2009年开始,沈阳市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境内外新上市企业的补助和奖励。企业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费用,市财政将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各区、县(市)、开发区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省政府也将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一家完成上市融资的沈阳企业,最高可从省、市、区三级得到7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沈阳市有关部门将强化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5年内要助推78家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阳 江
阳江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意见》还从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等各方面出台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40―03
【作者简介】熊卫国,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江西宜春33600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因信用不足而导致的融资困难等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扶持性措施。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状
在实践中,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四种组建模式。
第一种: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其优点在于产权明晰,职责明确,以盈利为目的,市场化运作,经营效率高。由于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担保风险太高而盈利性较差,因此市场投资主体积极性不高,难以扩大担保规模。
第二种:政府组建,政府直接操作。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其优点是资金来源有保证,以政府信用为后盾。但这种由政府部门负责的担保行为往往失去经济特征,而代之以浓厚的行政色彩,排斥市场机制,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
第三种:政府组建,市场公开操作。此种方式为事业法人模式。即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出资为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优点是既能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又能利用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更好地配置资金资源;有利于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实现担保机构责、权、利的统一,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四种:混合组建,市场公开操作。即以政府和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信用担保机构。这种组建方式基本符合委托――模型,责、权、利明确,能使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抑制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寻租”行为,更有效的地发挥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的蓬勃发展,自1999年以来,中央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1999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1年)、《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05年)。另外,部分省、区也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
这些文件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设立、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但是,就建立一个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健康、有序地发展的法制要求相比还存在距离。主要表现在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范性文件多数是法规、规章,甚至于政策、意见,效力等级、立法层次均较低,且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不同的管理部门配合欠缺,各自制定的众多的法规、规章缺乏整体设计,杂乱无章,法规之间也容易出现重复、抵触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的比较考察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实践看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担保目的分为两类:
一是政策扶持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属于此类。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建立和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是社会互助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各国中不组建政策扶持性担保机构,只推行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较少,仅有埃及和葡萄牙等少数国家。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扶持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外,同时开展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如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担保公司)。
可见,按国际通行做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一种承担着政策性职能的特殊法人,是专门向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满足其融资需要的机构。它应当以扶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其融资环境为宗旨,而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本身就是社会和政府的一种收益。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法律性质上应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机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资金补偿机制问题。我国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规模又小,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由此可见,政府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这种运营规则必然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和收益严重失衡。为维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政府作为信用担保活动的主要推动者,应积极承担损失补偿责任,但我国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而西方国家政府一般都会采取各种方式补充担保资金。如美国和日本政府有固定的财政拨款来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担保赔付金主要用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台湾的信用保证基金自建立以来也得到过补充资金。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及风险控制问题。我国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元,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加之担保机构数量加速扩张,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无可避免地增大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因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保障担保资金的安全,必须设置合理的运作程序,严格控制、防范风险。
参考国际做法,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设计了一套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分散风险。
分散和规避风险的主要做法,一是通过规定担保比例分散风险。从世界各国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来看,虽然比例各不相同,但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额担保。就美国而言,小企业局最多为中小企业提供100万美元的短期或长期贷款担保,并且担保比例大约为75%,此外的部分均由协作银行承担。二是对企业实行风险约束。如美国的信贷保证计划要求主要股东和经理人员提供个人财产抵押,以增加业主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三是制度透明,规范管理。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每年都要向国会提交有关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会举行听证会,审查计划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四是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担保程序。如日本信用担保机构即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在公司
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规定各级的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认真进行保证申请时的信用调查与担保审查,加强放款后保证期内的项目跟踪管理。五是建立内部和外部双重风险补偿机制。所谓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担保公司在内部设立收支差额变动储备金;而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则指一旦发生代偿,中小企业担保保险机构将对担保公司损失总额的70%实行赔偿。
4.信用担保的费率和放大倍数问题。信用担保的费率和放大倍数也是担保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从信用担保收费来看,费用过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会显著上升;费用过低,不利于担保机构开展市场化的经营,也不利于担保活动的可持续性。虽然有些国家担保机构并不直接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收费,但经常是通过银行转嫁给它们。
我国担保收费较低,仅有O.5%左右。也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担保收费的费率通常在1―2%之间。从各国担保收费的实践来看,美国和加拿大收费最高,分别达到4%左右和3%。由此可见,担保费率是一个国家信用担保建设的重要参数。
有关信用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问题。一般而言放大倍数过大,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控制;放大倍数过小,不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效率,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作用也相对有限。信用担保放大倍数的增加应是一个渐进过程,过快扩张担保数量和放大倍数,只会使银行积聚更多的风险,造成更大的贷款损失。
目前,世界各国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大约在10倍左右,担保放大倍数最高的是日本(60倍)和美国(50倍)。
5.担保品种及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期限都在6个月以内,一般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少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在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担保期限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信用担保的品种及期限等具体问题。
6.信用担保法律体系问题。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健全,法律环境完善。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规范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日、韩为代表,以单行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例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贯穿于所有中小企业制度的设立和运作,《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规定了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运作和担保规则等。与此相配套还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和《信用保证协会施行规则》。二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在中小企业法中直接加以体现。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对美国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法律规范和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思路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所难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在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指导下,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法,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从整体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进行系统的规范。
在进行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中,应特别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1.明确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都是政策性担保、按市场化运作,应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机构。同时也应明确担保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受保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
2.确立政府等机构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资金支持义务的制度。政府是担保资金的主要支持者,它在承担向担保机构出资义务的同时,还应承担资金补充义务,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3.明确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
(1)规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被保对象都要符合这一标准。
(2)明确支持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如出口创汇和扩大就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妇女、残疾人、退伍军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等。
4.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规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操作程序要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担保计划的申请、审核、担保条件、违约确认和担保赔付等都应有明确规定和透明度,要实行年度计划和执行结果向出资人报告的制度。在风险管理方面,一是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二是要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三是把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担保机构要设专人与中介机构联合,加强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四是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
5.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确保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按商业原则自主贷款。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对象标准、承保条件和担保审查程序等,定期监督和检查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
6.确定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作方式。
(1)规定与银行共担担保比例。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0―80%。
(2)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设立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地区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并与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7.明确规定担保品种和担保期限。担保品种除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外,还应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应区分有短期、中期和长期。
8.明确担保贷款限额、担保收费和担保倍数。一般担保贷款最高限额1000万元左右。担保收费0.5-l%。信用担保倍数为5―10倍。
9.明确采用反担保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二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