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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要求,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府法发〔**〕4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决定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直辖十年来,全县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基本做到了资格合法、持证上岗、管理有序。但是,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而从事执法活动;有的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严格,执法培训流于形式,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不落实;有的执法机关擅自乱发、滥发执法证件,造成基层执法人员一人多证;有的企业、中介机构人员取得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形象。为此,有必要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责任、规范和完善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
二、检查范围
全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均属专项监督检查的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时间及考试是否符合要求;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过严格的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5、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执行了动态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审验;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一人多证的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4、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变换岗位后是否对执法证件及时进行了吊销、注销;
5、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擅自制发执法证件的情况;
6、使用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是否按要求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检查方式
(一)自清自查
自清自查工作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进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全面清查工作。我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含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和属市垂直管理机关驻县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的清查工作,并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填报统计表,并务必于**年6月24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书面(附电子版)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以便我办汇总上报。凡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单位我办将在全县予以通报。
(二)社会调查
**年7月,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法制机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听取意见,向社会公众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文明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三)监督检查
**年7月,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对我县各执法机关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年8月,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等单位对我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接受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等单位**年9月对我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的各项准备。
一、培训费用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要求,借鉴省内其他市州经验,我市今年及以后也将采取由市司法局统一选定培训课程各培训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培训费用为每课时2.00元,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年度需参加培训40课时,即人民币80.00元/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需参加考试,考试费10元/人,合计90元/人。各行政执法部门准确统计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含已持证人员及新增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后,将培训、考试费及人员信息由市行政执法人员报名缴费系统完成录入,在市行政执法人员缴费系统内开具电子发票。
二、培训、考试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及新调整新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可免予培训考试,但应参加以后年度的培训。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年度培训,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含2019年12月培训考试未合格人员)参加培训及考试。
三、培训考试内容
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公共法律知识、行政执法实务为主,兼顾民法典等相关课程。
四、培训考试组织
(一)培训考试,由市司法局统一安排,分级组织,集中时间段开展考试。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并开展。
五、培训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1月18日—2月20日)
各地各部门按时限要求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暨换发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要求,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含新增人员)基本信息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填报。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已持证人员培训工作结合此次换发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工作同步进行。
(二)培训考试时间(1月19日—3月15日)
此次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含2019年12月份培训考试未通过人员)采取网络线上培训考试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人员须登陆),用户名为最新编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号,初始密码123456,输入密码进入学习平台,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必修课修完后,方可参加线上考试。
六、培训考试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安排,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培训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落实。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政办〔〕89号)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政发〔〕18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形式、处理决定程序、异议处理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收费、执法责任、执法标准、执法结果、执法投诉、执法流程与时限、格式文书等内容采取上网、上墙、编印执法指南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分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决定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听证、执法决定、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权利告知、执法决定送达、行政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要求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五、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政发〔3号)、《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政办发〔〕74号)、《关于转发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政发〔〕15号)及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各类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要对执法听证范围、听证的告知和公告、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的具体程序、听证笔录和执法决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制作各类行政执法的格式文书,对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案卷内容、文书顺序、文书规格、装订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检查,评查内容包括案卷内容是否齐全、案卷规格形式是否规范统一、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对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主体应限期做出处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工作。
八、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发〔〕102号)、《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府法字〔〕13号)的规定实施,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报领取省行政执法证、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执法。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参照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做法,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罚款数额与违法情形的量化对应、罚款的收缴处理等做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避免不当的执法行为。
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发〔120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政发〔〕2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制发、上报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时纠正经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依据《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政发〔〕18号)、《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政办发〔〕74号)、《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的内容、执法监督的方法、执法监督的形式、受理投诉举报、执法监督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按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发〔〕102号)的规定取得资格,领取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一周年时,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二00六年学法计划
根据xx航[2006]xx号(关于印发《航道行政执法人员2006年学法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船闸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法制水平,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执法,搞好航政行风建设,切实为航运事业服务,特制定2006年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计划版权所有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够圆满完成全年的学习计划,使执法学习工作收到实效,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成立年度学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
二、学习时间安排及内容
(一)、时间安排
1、每个月的第一、二、三个星期的周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日。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30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可调整时间补学,每个月集中学习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全年不少于30学时版权所有。
2、利用工作之余和8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自学。自学时间每周不能少于1:30小时,每月不能少于4小时,全年不少于30学时。
3、在5月份举办一次法制讲座,请有关讲师或专家主讲;9月份举办一次学法用法专题讨论会。
(二)、学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等与航道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3、国家新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制度及相关执法制度等。
三、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主要采取单位集中辅导学、执法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举行法制讲座或学法用法专题讨论会的方式。对学习效果市处每月组织一次月考,市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抽考。
(一)、集中学习是由单位每星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辅导学习。主要学习国家新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制度及相关执法制度等。
(二)、自学是指执法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和8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进行的学法活动。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基础性的法律法规。
(三)、法制讲座主要是有关航运执法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案例;专题讨论是“如何加强船闸的航运执法工作”方面的论题。
四、具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高学法工作的认识和积极性。我所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法工作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学法观,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在学法过程中要认真、深入、全面、系统地对规定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学习,促进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通过这次的执法学习活动,从而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学法工作学好做实。
(二)、领导重视,率先垂范,切实把执法学习工作落实到实处。全所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执法学习上做表率,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工夫,带动全体执法人员的学法意识,进一步营造浓烈的学习氛围,并带头学法,谈体会、谈认识,真正做到“三个到位”,即学习到位不走过场、理解到位不偏差,思想认识提高到位有收获。每个执法人员学习要严格遵守我所执法学习制度,确保每周、每月集中学习不缺席、有笔记,字迹清晰,书写工整,不得漏记、乱记;平时自学有计划、有重点、有成效。单位学法领导小组适时对学法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执法人员学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单位年度执法评先表彰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每月的考试成绩作为执法证年审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市处组织的月考和市局组织的抽考中成绩较差,以及在平时执法学习中态度不端正的执法人员,市处将适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我所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队伍是指经批准设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但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的组织、监督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按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
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告。
第七条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在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
第九条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或者批准。
第十条行政执法队伍名称应当体现辖区、性质、类别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队伍的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解散、变更名称等,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的知识;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不得自行规定着装。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