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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队伍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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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队伍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队伍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综合执法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为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2016年5月起,我市成立专题调研组,重点围绕县级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问题开展调研。通过与本市(县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召开座谈会,深入住建、环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走访群众等途径,全面收集相关材料,认真梳理分析了本市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对策建议,并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现状

2014年根据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主要做法。

1.确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合理配置执法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整合归并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主要是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道路运输、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实行综合执法。

2.依托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力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根据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划转情况,设置执法机构,精简整合有关部门原有执法队伍,相应划转有关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主要是依托原有的执法队伍为基础,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和国土执法监察队伍一并整合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成一支有行政管理人员有专业执法队伍的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同时,为做好城区内交通方面的行政执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指定人员负责的形式形成支相对稳定的联合执法队伍。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实现由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的实质性跨越,实现行政执法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1.大力整合执法力量,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实现执法力量集中、执法力度加强,有效克服分散执法软弱无力、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弊端,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将市政、国土、住建等部门管理的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整合,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把“五根指头”捏成了“拳头”,集中了编制经费,优化机构设置和装备条件。同时,明确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集中行使规定区域内市容环卫、市政管理、城市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城市规定区域内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在规定区域内已经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多头执法的现象,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2.推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切实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到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几乎都有行政管理职能。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罚代管的现象极为普遍,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3.大力促进依法治市,提高城市竞争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划清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了执法行为,为依法治市奠定良好的基础。将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突击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的状况;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造成的行政执法中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无人管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各方面的状况将会得到改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树立城市管理的新形象。

4.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将会初步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分离,改变了原来那种由一处行政机关“自批、自管、自查、自罚”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新的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综合执法机构的运行,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成效。

(一)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形成。

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多领域多事项多部门,是否能取得成效,部门协调配合工作至关重要。如我市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虽然已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由于各种原因市国土局的部分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也未能转移转移,仍在从事卫片执法工作,因此出现了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执法机制。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如群众投诉反映较多的重灾区噪音扰民问题,噪音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夜间投诉多为夜宵摊扰民的店面内经营由工商管理,食品安全隐患又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处理好该问题需要多部门共同行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各部门的意见和步调不一致,难以真正的解决问题。

(二)职责划分难以界定。

1.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够到位。由于改革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在划分综合执法职责时,未能进行充分的论证,未能将较为应该划转的职权划归综合执法,如城区内的扬尘洒漏处罚职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较为紧密,由于划分工作较为匆忙未能划转,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真空现象。

2.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尤其是体现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如在综合执法机构成立之初将城乡国土和规划建设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全部交由城管综合执法进行承担,执法面过于广泛,执法力量无法覆盖全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效能。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

1.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目前,我市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而在事业编制人员中存在大量的工人身份人员,如何配备和规范仍有待于明确。

2.执法人员专业素质难以保障。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经验,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三、对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教训,对今后如何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及时合理调整职能职责。

结合运行情况及时合理调整职能职责,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基础。根据综合执法机构运行情况,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必强求,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结合运行后的经验教训,及时不断的调整相关职责,力争做到各项指标的匹配,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过于繁重,执法面过于广,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为切实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做好机制体制保障。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关键。

1.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在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基础上,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抄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审批信息等资料,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制度。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有力措施。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队伍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当前粮食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xx县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粮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加强粮食监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新形势下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是,由于监管工作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粮食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是不想管。在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一套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粮食流通,用包办代替的办法管理粮食企业,对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特别是管理社会粮食行业感到无从下手,存有畏难发愁情绪,不愿主动的开展粮食监管工作。

二是不敢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加之其他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还不习惯,依法经营粮食的意识不强,所以,不愿被管、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有力,对抗拒管理的业户无法有效地处理,因而在粮食执法人员中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三是不会管。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具体业务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因而制约了依法管粮工作的开展。

四是不能管。主要是机构、人员、经费还不能保证依法管粮的需要。有的市、县级粮食局仍是事业单位,且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有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内部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因而没有能力全面开展粮食监管检查工作。

加强粮食监管的对策措施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新的任务,必然经历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针对当前粮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应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粮食执法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条例》和《办法》实施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地方政府给子执法授权,以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要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尽快建立专门的粮食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在机构、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调整现有科室职能,整合人才资源,确定专人负责,抓好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立粮食部门的执法地位,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到农民、消费者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部门的形象。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同时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行政执法队伍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一、市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现状

县(区)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为辅的两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体系。建立了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逐步完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年月通过省计量和资质认证。中心内设办公室、绿色食品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化验检测科4个科室。现有职工2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5%以上,教授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6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3人,主要对全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化验室面积700平方米,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各种仪器设备47台套,可以对蔬菜、大米等农产品中有机磷、有机氯和重金属等64个参数的检测。按照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要求,于年初已开展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蔬菜残留进行监测。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一辆,可以机动的对全市生产基地,市场中的蔬菜进行检测。

(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稳定发展。县农产品质检站有职工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1人。化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主要对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蔬菜进行监测。县农产品质检站没有设立。

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不断完善,虽然。但从目前来看,许多与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亟待我去研究解决。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不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而分析化学、植保、化验检测等方面的人才少,这与当前强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的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由于受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更新知识难,存在与工作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现象。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更新慢,缺乏质谱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不能很好的对农药参数进行定性。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薄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独立专业执法机构,缺专业执法人员,缺执法装备,缺执法经费。造成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低、水平低、权威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建立有效运行机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市、县财政没有落实,配合不到位,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难以有效、及时落实。检测设备陈旧、条件简陋,没有办案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取证、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强,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每年需经费在120万元左右,而现在每年只有3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造成很多工作内容无法实施。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不完善。职责的界定不清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仍然不能形成日常性、常规性执法,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有效实施,造成“出台前无法可依,出台后有法难依”

三、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重视和大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健全检测体系,切实开展好适应新形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真正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总的思路是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导,县区农产品质检站为骨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市场速测点为补充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紧密结合法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难、宣传教育工作,使宣教活动常搞常新,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水平和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监管链条长、时间跨度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需要一个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要尽快出台已经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行为有要求的监督检查又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和法律罚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都应当有规范性的操作性的规定,以便各方遵循、实施和对照检查,使法律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各项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要通过加快立法,健全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

(三)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建设一支稳定的农产品监管队伍至关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中,控制好农产品质量。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等到位,并切实提高其权威性。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行政执法队伍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一)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充分。制定印发了《关于成立县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依法防控病毒感染肺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方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点,转发了《市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6月16日召开了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了全县第二批县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向依法治市办上报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报、依法治国办对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查反馈问题县整改报告和法治建设调研报告。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以民法典为内容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辅导讲座。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制作了《疫情防控攻坚、方言神曲》微视频,得到上级部门认可,被省委依法治省办采用并报送至中央依法治国办。

(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3次。协助县编办对拟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和县档案馆、社保中心等21个涉改参公事业单位重新认定进行法制审核。对县机要和保密局、档案局、交警大队、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等16个部门和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制定下发《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公布第一批13个单位46项、第二批10个单位38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行政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部门对照省上公布的行政裁决清单,及时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机制,审核《关于全面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7份、通告6份、协议3份。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拟定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等11份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组织各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评查范围、标准、方式、步骤及时限要求,对案卷评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疫情期间,《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要求,并将联系电话、邮寄地址进行了公布。开展行政复议调研,下发《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份。对各部门、单位2019年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统计,并督促在行政执法公示系统公布2019年度数据及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制定《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等4个办法,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制度规范,召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推进会议,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公告,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情形,并对全县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进行了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6月12日圆满完成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创建项目评审。

(三)“七五”普法扎实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渠道,广泛开展各类普法学习宣传活动。印发了《关于在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县“七五”普法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赶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星期五活动的通知》,开展了覆盖8个乡镇、65个部门单位的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工作,拍摄“七五”普法专题片一部。6月16日成功迎接了全市“七五”普法终期检查验收。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发挥“司法”公众平台作用等形式,充分利用“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国家安全教育日”“进村入户走访帮扶”“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了宪法、疫情防控、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参加了6月5日全县举行的环保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5000册。至目前,共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设立法律咨询点70多个,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00多人(次),印发疫情防控宣传资料20000余份,其他各类宣传资料7000余份,在“司法”微信公众平台各类信息、资讯240余篇,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育才中学新建法治文化走廊1处,设立了法治文化奇石9块、法治宣传牌和法治展板23块。

(四)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紧盯“四个突出”,积极化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农业农村、复工复产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开展法治扶贫专项行动,深入贫困村、贫困户摸排矛盾纠纷。按照“普法+调解”的模式,积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截止目前,共受理矛盾纠纷562件,成功调处544件,调解成功率96.8%。

(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三中心一网格”建设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资源,升级改造建成了集公共法律服务、乡镇便民服务事项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便民服务中心,实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下大力气解决了清泉、陈户、大马营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为司法所改善了办公环境,统一了标识和内部设置,司法所规范化标准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积极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截止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8件,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接待来访来电法律咨询310人次,提供法律意见210余条。

(六)特殊人群管控得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职能,及时督促各司法所落实“双八任务”,提升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治和帮扶成效。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电子监管,实现了在册列管90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1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腕带定位”,1名精神病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未进行电子监管。利用“法律八进”等载体,大力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发放《社区矫正法》宣传彩页1000份。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法》10场次,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全覆盖。今年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5人,撤销缓刑1人。严格落实“七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动向,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刑满释放人员摸排全覆盖,真正做到了情况明、底数清。2020年以来,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74人。

(七)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监管得力。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律师依法依规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项制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企业律师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开展了一次免费全面法治体检,举办法治讲座1场/次,提供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意见建议18条,为企业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1人/次,办理案件2件。深入县矿山企业、工业企业、农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和体检档案,并帮助用工企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10余份。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县117个村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了126个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推送消息200余条。2020年以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案件585件,解答法律咨询860人次。

(八)公证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公证社会服务能力,及时公布《关于县公证处暂时停止现场业务办理的通告》,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不见面”方式咨询、预约公证业务,确定专人负责解答咨询,及时开通公证云在线申办系统,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开通公证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以及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军人、武警官兵、企业等的紧急需求,为其优先办理。助力脱贫攻坚,办理精准扶贫合同公证,为小微企业及时申请精准扶贫贷款提供便利。强力推进赋强公证办理,与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减轻法院受案压力。为破解银行催收难题,为农业银行甘州支行和民乐县支行办理了送达公证。截止目前,已办理公证案件423件,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1.2亿元,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次,为经济困难群众减免办理公证33件,电话预约服务284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法律服务规范化服务水平不高。

行政执法队伍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一是政治敏感性不高。市监察局按照省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对我市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界定组织调研活动,并要求我局在规定时限内写出调研报告。但我大队未能及时完成任务,对外损害了我局的良好形象,对内拖了我局工作的后腿,给局领导抹了黑;二是学习自主性不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理解还不深不透;三是工作的自觉性不太强,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部分执法检查完毕后,有时认为回来得较晚,等到第二天将执法检查情况上网也可以,网络登录不及时;四是工作质量不高,执法检查力度不够,查找隐患较浮浅,停留在表面上;五是工作中有畏难情绪,不敢碰硬,遇到棘手的问题不敢大胆地处理,存在等靠思想。六是工作纪律执行的不够好,自觉性不强,工作中有迟到早退问题。七是中午有饮酒现象,虽然没有企业和被查单位请吃喝的问题,但有时自己出钱中午聚会饮酒,对执法工作极为不利。

二、存在问题的根源

1、满足于我大队的工作现状,缺少开拓创新的工作热情,只求完成工作任务,不求过得硬,不注重工作效果,在工作方法方面考虑不周全。不能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时不注重思路方法。工作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

2、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方面不够注重视,对条款理解不深刻,停滞在表面理解,钻研程度不够。

3、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理解深度不够,执法水平不专业,工作拖拉,效率不高,执法水平不高。

4、抓工作落实的力度不够,岗位责任制未真正落实到位,工作热情不高,每位同志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