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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烟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 具体制度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如何建立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研究的课题。在烟草领域,加强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打击涉烟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维护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程序实施法律规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采取管理和处罚的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话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有关查处部门在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是已经触犯刑法,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的违法行为,是不仅属于其他部门法调整并且必须得由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因此,有些犯罪行为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如烟草领域生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常常联系紧密,在执法对象上存在竟合,相互衔接,需要过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及时移送与处理犯罪案件的重要保障。
二、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具有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
此外,在2001年4月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清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现象。在2006年3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在烟草领域,某些性质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会构成犯罪,对此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了。
三、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1、能够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遏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能够整合与调动社会各界各方面力量,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涉烟经济犯罪,以根除假冒伪劣卷烟生存土壤,规范、整顿烟草市场秩序。虽然烟草行政执法对于维护卷烟市场秩序起着主要作用,但是基于行政执法行为的局限性,对一些涉烟违法行为不能予以严厉打击,因此,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使公安机关提早介人涉烟案件的调查,及时对某些涉烟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对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工作,更为有效地打击卷烟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2、能够进一步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使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移交工作及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使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制约机制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充分保证行政执法权规范有序运行。
四、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制度
烟草专卖部门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方面应进行尝试探索。2007年,烟草专卖分局与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烟草纷卖管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意见,并以此为平台有序地开展了对涉烟经济犯罪的依法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整体工作目标以及各白自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关键词】交通警察;执法;规范;技巧;艺术
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的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现程度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成功与否。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交通警察的执法规范
(一)交通警察执法规范的含义
所谓规范,就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有许多种类,习惯、道德、制度、法律、宗教教规、技术标准等都是规范。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是指法律之下的制度规范,包括程序上的操作细则和实体上的裁量标准。
规范执法与法律规范一样,具有统一性、抽象性、概括性等规范的基本特征。在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执法水平的提高,仅靠规范是不够的,还需要注意执法技巧和执法艺术。执法的“规范”、“技巧”和“艺术”代表了执法水平的三个层次,体现着执法的三个境界。执法水平的提高正像一句广告词所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正确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提高执法水平中的地位,才能更好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交通警察执法规范的内容
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授予交通警察的权力和交通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方面组成。所以规范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可以认为是对于这一活动中的三个要素――权力、目的和手段,从静态规范到动态规范二者结合的产物。
1.静态(形式)规范内容。行政执法的规范形式,通常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实际的行政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规范,其载体显然要广泛得多。如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成文的行政法原则及规则、政府政策,甚至司法判例都会不同程度地成为行政执法规范的载体,对行政执法产生依据意义和指导作用。这些共同构成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的静态内容,也可以说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的形式内容。
2.动态(实质)规范内容。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的动态内容,是将静态的规范用于规制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活动的动态实践,即对交通警察行政权力规范化的过程,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的实质内容。
(三)交通警察执法规范的特点
1.广泛性与针对性的结合。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交通警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涉及的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的广泛性;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同时又有具体性和针对性。
2.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中的一些法律性的保障,是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如果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会受到强制性的制裁。但是也有一些规范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却不具有强制性。如行政执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交通警察在行政执法中可以灵活运用,但却不具有强制性。
3.工具性与价值性的结合。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是法治工具而非法律工具,在体现一部分的法律功能与作用的同时也蕴涵一定的价值引导,它不是生硬的法条和刻板的文字,而是中国现代法治与德治共同表达的人文关怀体现。如果说法的力量能入骨,那么德的力量能入心。所以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要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从根本上使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更加体现法律精神和价值。
4.静态性与动态性的结合。一切用于规制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与非法律方面的保障只具有静态性,而只有以这些保障为载体对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过程,才是完整的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体系。
(四) 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治权是关键。和谐社会,平衡是根本。规范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就是平衡交通警察执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键所在,是平衡论精神在交通警察执法领域的体现。
2.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交通警察尽职尽责工作实践的需要。“权力来源法定、执法遵从依据、程序科学透明、监督机制完善、违法必然追究”。制定这样的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才能全方位、科学地用于实践。
3.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需要。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又是这个法治时代民主的呼唤。
4.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规范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与“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不谋而合。
二、交通警察的执法技巧
(一)交通警察执法技巧的含义
执法技巧是执法水平的关键,是指执法中表现出来的方法和技能。
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涉及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法律的适用、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就案件调查来说,不论刑事技术鉴定,还是讯问和询问、搜查和扣押等执法活动,都需要方法和技巧。就法律适用来说,不论如何寻找适当的法律条款,还是与具体的案件事实实现无缝对接,也需要高超的法律方法和技术。
(二)交通警察执法技巧应用实例
执法的方法和技巧,要靠实践经验培养。这里举两个案例:
案例1:一名父亲为其酒后驾驶的儿子免受交警处罚而求情。交警对曰:“您儿子今天酒后驾驶,您坐在车上看着他,您比较放心;改日若您不在车上,儿子还是酒后驾车,您还放心吗?”一句话说得父亲连声认罚。
案例1中交警的语言技巧,是不可能用规范来实现预定目的的,但正是这些无法规范的执法技巧,使得执法活动变得灵活,变得多彩,变得更富有人情味。
三、交通警察的执法艺术
(一)交通警察执法艺术的含义
执法艺术是执法水平的最高境界,是执法技能和技巧的升华,是对执法技能和技巧运用的娴熟状态。
执法艺术与执法规范具有内在的矛盾。执法规范讲究理性,执法艺术更多强调感性;执法规范强调统一性,执法艺术更多关注个性;执法规范化强调循规蹈矩,执法艺术则强调灵活性和创造性。机械遵循规范的执法者,是法律的奴隶;单纯玩弄技巧的执法者,充其量是个法律工匠;而掌握了执法艺术的执法者,则可称为执法大师。
执法艺术是执法者品德、人格、才能、学识、智慧、灵感和经验等要素的综合体现与运用。它不仅要求执法充满理性美,而且要充满感性美。因此,要使执法达到艺术的境界,就要求执法者不仅熟悉执法规范、严格遵守法律,而且要求在执法中富有创造性、灵活性,要求在执法中渗入人文关怀和价值衡量,让执法过程充满人性的光辉,让人感到真善美的享受,而这正是艺术的本质和追求。当然,执法艺术只能是法律规范内的技巧发挥,超越法律、违背规范的“艺术发挥”,是对执法艺术的亵渎。
(二)交通警察执法艺术应用实例
案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遇违法者拒不出示驾驶证时,怎么办?“我作为一名交警,法律赋予我检查证件的权力;您作为一名驾驶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您必须接受检查。如果您不出示驾驶证,就是不配合执法,不服从管理,是一种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况且,您不出示驾驶证,我们也无法知道您有没有驾驶证;如果您不出示驾驶证、那就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我们将依法滞留机动车,并对您作出拘留的处罚,那问题就严重了。因此,请您服从管理,出示证件,接受检查。”
由此可见,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使用规范的语言不仅能反映出 一名公务员的素质,而且也是履行法定程序的必然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严格与规范。语言艺术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更能让违法行为人所接受,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何树林.人民警察训练专题解读[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2012.03.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构建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在政府公信力日趋下滑的现在,中国在现阶段的首要目的是构建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档案具备着至关重要的法律职能,对执法档案进行管理也具有着很大的意义,它是行政法律是否可以有效的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关键。
【关键词】
行政执法档案;法律功能;管理责任;管理制度
行政法的产生主要是在斗争过程和革命中妥协的产物,它存在于社会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所有的权力自从出现开始就具备着天生的扩张性。就行政权力而言,如果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就一定会使公民具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谓行政执法,指的就是实施行政权力,所以就行政执法而言,执法主体一定要严格的根据行政法律程序执行,切实做到合理行政、依法行政,力求用最小的成本获取行政目的。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所积累的档案材料,它记录着整个行政执法的过程。
一、行政执法档案以及具备的法律功能
行政执法档案指的主要是具备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积累的法律文书资料,它是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以及真实反映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以及行政复议中对行政行为具有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档案指的主要是在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检查进行实施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声像、图表以及电子载体等多种形式的记录。就功能而言,行政执法档案主要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真实的记录,它是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具有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还是行政行为受到社会监督以及法律监督的反映以及依据,是执行实践行政问责制并对行政责任进行确切追究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责任及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责任指的主要是对执法档案进行管理时必须要承担的责任。近几年,电子数据档案不断的增多,对行政执法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还会不断的出现违法和违规的行为。追究具体原因,最关键的为没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缺失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
(一)缺失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尽管有很多地方(大连、哈尔滨)相继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都是地方级别的,不仅在档案管理的手段以及管理目的上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关键的是作为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制定过程中的权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不能实施大部分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以及《宪法》等的规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只能进行不被限制人生自由的处罚和一定数额罚款,而地方政府规章也只可以进行警告以及数额较小的罚款,由此可见它们所具有的处罚力度较弱。这也是导致档案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通不能有效发挥自身职能的关键。所以,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缺乏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
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主要指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机关制度的违规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应该承担哪种法律责任的相关管理机制。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里还没有被建立,现阶段所追究的和档案管理相关的责任一般都是按照《档案法》中的规定。而行政执法的档案的内容和其他档案进行比较,具备着很大的差异,它既可以使档案自身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可以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如果根据普通的档案管理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就显得处罚力度很弱,不能使对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的目的顺利的实现。缺失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还导致所有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执法档案时不能进行足够的重视,并缺失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就采取内部解决的措施,有时还由于部门的利益而掩盖,并帮助违法者撒谎,从而导致档案管理将要面临着非常严重的信任危机。例如前几年在浙江杭州发生“70码”时间以后,公安机关在人们心中的信赖度大大的降低。后来在很多地方的交通执法过程中,人人往往会质疑执法行为,从而使政府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还对全国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行政执法作为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的裁决依据,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自身行政执法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法制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前提,还是对行政责任实施追究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结语
行政执法档案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以及执行行政执法的控制等方面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关键。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构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更加权威的档案管理制度,也缺失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所以导致在进行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法违规现象,对政府形象以及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基于这种情况,一定要构建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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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依法行政;公平正义;执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意义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法律能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加强依法行政,关系到法治政府的构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
(一)加强依法行政是实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公民享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的民利。现代法治发展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定行政责任制度,有效保证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进行。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是人民的期望,也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二)加强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在国家行政权不断扩大,行政权触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下,防范行政侵权,其意义就显得十分重大。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必须以防止行政权扩张,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不法侵犯。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限制行政权力。由于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法治政府,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分析
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外延含义深刻,包括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公民之间的平等制度,也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受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分配方式还不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全体人民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社会公平正义意味着分配的合理,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意味着机会的均等。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如何保证利益分配合理,关键就要加强依法行政。
三、完善依法行政执法程序,推行公平正义途径
政府一直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政府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目标。但人民群众对当前社会公平正义仍然存在诸多质疑。目前,在我国行政执法中,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而且就行政执法的程序问题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出台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上的无法可依的状态。尽快制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调查取证制度、听证程序制度、权利告知制度、申请回避制度、重大行政事项合议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时效制度等。在构筑行政程序的过程中,应当以程序抗辩作为构建的基础,通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抗辩制度,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以保持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相对平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强化行政执法特别程序构建
在行政执法中,将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的必经程序,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紧急避险,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同时为防止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应制定完备的行政赔偿规则及程序。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将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明确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实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赋予监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地位。将监察机关的权限序、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消极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快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对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执政为民精神的价值取向。随着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终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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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的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即“四个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形势下,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加快发展,尤其是经济要上一个新台阶,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许多问题。__作为一个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县,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要调动全县各族人民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好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在全县营造一个公平,和谐,高效的发展环境是基本的条件,关键是各级政府必须首先遵从民意要求,改善自身形象,以法治政府的姿态使政府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适应__发展的要求,从而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由此可见,在__坚持依法行政,不仅对发展经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本身还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__县依法行政取得的成效
__县作为一个边疆少数民族落后地区,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在依法行政上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是:
第一,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增强。__县政府修订完善了《__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把依法行政确定为政府基本行政准则,建立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明确行政决策的权限和程序,畅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渠道,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大大减少了决策的失误。一年来,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12次,研究重大事项87项。
第二,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得到重大转变。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精简力度,全面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建立了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公开公正的行政审批制度。一年来,先后开展了5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5项,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2个。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稳步推进,政府工作的重点真正转移到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第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制度,政府行政行为得到不断规范。县政府建立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各方协调论证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把关,确保新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全县共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56件,其中县政府出台16件,乡镇、部门出台40件。同时,县、乡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狠抓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积极组织对文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得到及时修正和废止,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大大提高。
第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严格依法核实确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实施主体的权力来源、单位性质、执法类别、权限、范围、内容和职责,确定行政执法的主管、共管和配合机关及其法定职能,做到了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明确,有效避免了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和空缺。推行了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和听证制度,建立了操作简便、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程序规范合法。坚持规范与监督并举的方针,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承诺制、评议制,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备案制度、案件评查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及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机关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共评查行政处罚案卷46件,督促整改和纠正14件。
第五,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不断提高。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认真开展行政复议,积极参与行政应诉,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引发的行政争议纠纷,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塑造了诚信政府形象。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件,其中办理4件,申请人自行撤回2件;依法答辩行政诉讼案件7件,其中维持5件,正在审理2件。
第六,重视和加强法制工作,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较好。县政府成立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各行政机关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了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乡镇、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法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不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了一支业务过硬、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扎实的行政执法队伍。组织换发了新版《行政执法证》,有120多名执法人员通过资格考试,持证上岗。
三、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综观__县这些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实践,虽然我们确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暴露出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更值得我们在今后的法治政府建设历程中予以关注和解决。
第一,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够高。在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
还不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一些地方依法行政工作还只是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去。
第二,行政执法体制不够顺。一些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陆续被上划为垂直管理部门,这些单位又集中在执法权限较大、执法内容较多的部门。上级决定上划的初衷,是为了克服一度存在的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但这种看似简单的行政收权行为,事实上也有利亦有弊。面对行政执法部门不断上划的现实,县级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和压力无疑大大增加。
第三,行政执法主体较混乱。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有些地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常设立一些没有执法权的临时机构突击开展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门越权执法,实施了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为。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仍偏低。从法律素质看,基层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工作后也没有经过系统的正规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差。
四、依法行政的对策措施
从__县在法治政府建设道路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来看,我们有理由认为,特别是在__这样一个边疆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推行依法行政,毫无疑问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深刻变革。是一项比经济体制改革更为艰巨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发展为基础,以民主法制建设为保证,以提高公务员素质为条件,从观念转变、法律制度完善、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的创新上狠下功夫。
第一,弘扬法律至上,转变管理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政府机关的全部工作都要实现法治化运作。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摒弃一切与依法行政不一致的管理观念,将行政管理理念统一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上来,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全面落实。要在政府机关内部大力弘扬法律的最高权威,形成法律至上、法律优先、法律是高压线、一切矛盾解决于法律规定的共识,形成“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只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发自内心地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处处依法办事,法治政府才有根基。要从抓素质入手,努力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对领导干部而言,主要是解决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对一般工作人员则应丰富法律知识,强化守法意识和程序意识。
第二,坚持为所当为,明确界定职能范围。政府机关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的事项,要一律放手,将其从政府机关的职能中分离出去。除少量必要的经济调控职能外,政府机关的主要职能应定位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当前,应着力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建设,努力解决教育收费、医疗服务、环境整治、征地拆迁等百姓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保证效率优先,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坚持依法行政,要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以“四项制度”建设为突破口,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的,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首先接受办理的人员要负责到底。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要当场受理,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并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服务。要实行挂牌上岗,方便企业和群众监督。二是要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要按照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群众办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原则,理顺内部职能关系,综合设置内设机构,集中行政审批职能,科学合理设置审批时限,优化再造工作流程,压缩部门内部运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凡是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或承诺时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法定时限并不是非等到截止日期才予办理,能提前的不要拖后。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三是要严格落实过错追究制。要全面落实部门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加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设立效能监督机构,健全效能投诉网络,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努力做到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究。坚决追究违反有关制度、破坏投资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第四,提高综合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严把“入口”,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并且要逐步提高门槛,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对新录用的人员采用试用期的方式进行考查,经考查合格的人员,再发给其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二是要疏通“出口”,对于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三是抓好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执法者”等活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