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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使城市管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新挑战、新压力。上海城管执法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以建设“法治城管”为抓手,不断创新执法思路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法制保障,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有效维护了国际大都市的城市环境、管理秩序和文明形象,有力促进了城市运行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正确认识城市管理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心态复杂化的现象日益凸显,在治理无序设摊、违法搭建、黑车、群租等城市公共管理领域,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燃点降低,给城市正常运行和社会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目前城市管理领域主要存在五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城市公共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重要环节还存在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例如在国家层面至今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借法执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导致工作实践中“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职责不清、执法规范不明、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另外,一些城市管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操作性还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治理违法建筑、非法小广告、无序设摊等执法效能。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
对照新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执法随意性较强、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等问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需要进一步提升。2010年4月13日,松江九亭城管协管员与当事人发生摩擦,引发社会,不仅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三)执法力量不匹配
由于大量外来人口导入,上海人口总量呈集聚和不断扩大趋势,2?300多万常住人口、近1?000万外来常住人口以及大量流动人口给城市正常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大型居住社区,大量外来人员以及本地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无证占道设摊、兜售小商品、运营黑车等谋生,导致城市管理任务日益艰巨繁重。但由于受到基层城管分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限制,目前嘉定、奉贤、松江、闵行、浦东等区部分城镇城管执法队员配置还不足10人,而城镇常住人口有二三十万,现有执法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往往出现“小马拉大车”局面,导致城郊结合部地区成为城市环境、社会治安问题的高发地区。
(四)执法协作不紧密
城市管理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目前,在城市运行管理中,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力量整合、联勤联动的效应还未充分发挥;在打击非法收运地沟油、食品加工黑窝点等涉及广大市民群众身心健康问题的违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畅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如何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
(五)执法环境不理想
近年来,城管执法队员在依法查处违法搭建、非法小广告、无序设摊、非法收运地沟油等工作实践中,由于触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暴力抗法现象逐渐增多,一些地区的相对人甚至向“家族式、团伙化、地域化”等黑恶势力发展,公开对抗正常执法,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城管执法队员。2008年至2011年,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共发生暴力抗法6?100余起,2?600多名执法队员受伤,其中90多名执法队员受重伤。2010年1月,虹口区一名市容协管员在地铁口劝阻违章设摊,被一小贩刺死。另外,一些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客观公正报道,有些甚至是完全失实的负面报道,导致城管形象“妖魔化”;一些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
现代法治文明社会,城市管理的核心是依法管理。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城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复杂多样。如何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有序、城市运行的平稳安全、市民生活的和谐安定,关键要有一整套严格、具体、周密、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作支撑和保障。
(一)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
为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门法律缺失问题,从高阶位的法律层面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效能,2010年下半年,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在市人大法工委、城建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等指导帮助下,正式启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历经近两年的努力,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并于7月15日正式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明确了城管执法体制、执法权限、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规范,将有力地促进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有效地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另外,还应按照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快修订完善治理违法建筑、地沟油、非法小广告等法规规章,使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更具完整性、协调性、现实性和操作性,切实解决好城市管理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二)完善城市管理制度规范
新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对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升城管执法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两部法律法规,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注重建章立制、强化制度管理,研究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16个配套性文件,细化完善了执法程序、执法规范、队伍管理等制度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确保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深入推进城管执法规范化
面对当前社会管理特别是城市管理领域存在思想舆论统一难、各方利益协调难、矛盾纠纷化解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等新情况,政府部门原有的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措施管理城市的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努力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作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坚持规范履职、文明执法,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城市管理难题顽症,把城市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一)严格规范执法主体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理顺了市、区县、街镇三级执法管理体系,明确了区县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完成了区县城管监察大队的更名以及“三定”工作,确保执法主体符合法定条件。针对城郊结合部、大型居住社区城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相关部门聘用的大批协管员违规执法等问题,一方面增加城管执法编制,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市各郊区县、大型居住社区将增加1?200多个城管编制,重点调整充实一线执法力量,确保执法力量与城市管理的任务相匹配,确保执法人员身份资格符合法定要求。另一方面清理整顿协管员队伍,严格协管员管理考核,坚决避免协管员违规参与执法,避免协管员穿着仿冒城管执法制服,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社会形象。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界定执法权责、优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规范执法行为,着重建立健全五方面程序规范:即严格规范调查取证行为,避免钓鱼执法事件发生;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不公正不公平;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避免乱作为不作为;严格规范扣押物品保管和处置,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严格规范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和流程,避免执法不公开不透明。通过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执法过程公正、透明、可监管,提升执法公信力,做到取信于民。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制定《上海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海城管执法督察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城管执法队员必须遵守“着装、仪容、举止、用语、执勤、办案、廉政”等七方面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队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五在先”(敬礼在先、亮证在先、告知在先、劝导在先、教育在先),逐步实现执法工作由“简单驱散型”、“单纯处罚型”向“劝导教育型”、“综合服务型”的转变。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追究保证金、政风行风评议、公众满意度测评等规章制度,对日常执法督察发现、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的“不作为、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从而推动广大城管执法队员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整体提升了城管队伍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
(四)着力提升执法效能
针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特点,城市管理要在法治的框架体系下,不断创新执法理念、方式和机制,统筹兼顾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统筹兼顾城市秩序与城市活力、城市形象与民生保障的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城市安全有序,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无序设摊管理难题,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积极探索、以人为本、化堵为疏、标本兼治,逐渐走出了一条“民意主导+执法管理”的治理新路,有效化解了执法冲突和社会矛盾。对居民确有需求的早点、蔬菜、修配、小百货等摊点,充分挖掘利用中小道路、待建工地、社区活动场所等资源进行疏导,既为社区居民提供了生活便利,又从源头上解决了马路设摊乱象,也促进了社会就业与民生改善。全市现有各类设摊疏导点1?000余处,共疏导摊位6万余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另外,积极探索和推行了“首违不罚”、“特殊对象物品不暂扣”、“困难群体人性化疏导”等工作机制,提升了柔性管理、文明执法的水平,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社会协同机制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更要整合资源、合力推进。面对上海城市管理任务日益艰巨、管理手段较为单一、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等实际情况,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城市管理联勤联动新模式新机制,努力实现从“部门单打独斗”向“部门协同、公众参与”转变,充分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执法管理合力,共同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
认真总结、固化迎博办博期间城市管理“条块结合、多方协同”的工作经验,推动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积极主动融入区县、街镇的“大联动”、“大联勤”工作体系之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闵行、嘉定、长宁、杨浦、徐汇等区探索构建了“管理力量大整合、社会服务大集中、信息采集大平台、矛盾隐患大排查、社会治安大联防、行政执法大联动”的联动机制,发挥了条块资源优化组合效应,实现了执法管理效能倍增,有效破解了违法搭建、非法收运地沟油、偷乱倒渣土、非法小广告等一大批社会管理难题顽症,确保了城市平稳有序运行,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打击非法收运和处置地沟油、非法食品加工黑作坊、无证行医、散发张贴非法小广告、兜售假冒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仅仅依靠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嘉定、宝山等区探索构建“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卫生、食药监、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在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保障、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准确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增强执法威慑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应在全市各区县总结推广嘉定、宝山两区的试点经验,建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 城管 城管执法 防卫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1城管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城管的暴力负面形象已逐渐深入人心,许多民众都对城管有强烈的恐惧感与憎恨感。城管负面形象的主要成因是城管队伍的不规范及城管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同时与舆论的负面渲染等原因有关。
1.1城管本身执法的问题
首先,城管职权范围不明确。城管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的的领导下,各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纷纷建立,如今,城管似乎已然成为中国城市执法职责最宽泛的公权力机构。其次,城管执法环境恶劣。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大部分执法对象是社会的底层人员,为了谋生而从事一些违法行为,而且城管的执法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行政处罚又是种硬性的行政方式。因此,城管执法相较于其它行政机关的执法而言,更容易与执法相对人发生冲突。再次,城管中除有正式编制的公务人员外,还有很大部分是临时工或协管员,很多城管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 法制观念淡薄,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最后,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为城管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导致不当粗暴执法,而导致执法中的小矛盾发展为大争端,引发暴力事件。
1.2媒体网民的不当宣传
近年来,关于城管的负面新闻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纷纷进入民众的视野中,百度输入“城管打人”共搜出200多万条相关结果,百度“”共搜出进100万条相关结果,而且新闻标题各种触目惊心:城管打孕妇、城管打老人、城管围殴群众、城管打警察……如此多城管的负面新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管制度还有诸多漏洞,城管人员执法中确实存在粗暴执法的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媒体方面为博民众眼球,在新闻中有夸大或断章取义的成分,甚至有人说“无城管,不新闻”。由此可见,城管在媒体中的地位可谓是臭名昭著了。
1.3大众心理倾向于同情弱者
城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尤其是其最主要的职权在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拥有强大的公权力,而执法相对人又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在此种情况下若发生冲突,民众倾向于同情弱者而向强大的一方发难,倾向于指责城管的粗暴执法而忽略某些执法相对人在事件中的不当举措。当今社会,城管似乎已经成为了暴力、欺行霸市的代名词,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晕轮效应”这一社会心理现象,即民众对城管人员的行为有坏的印象,会使其对所有城管人员及城管的其他行为的评价低。
2城管的特殊性
2.1执法权vs生存权
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自然经济状态的生活方式已根深蒂固,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从事无照经营、非法运营、流浪乞讨的人员虽影响市容卫生、交通秩序、生活环境,但并未给其生活带来太多不便,甚至带来了便利。城管制度的设立无疑为维护城市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与此同时行使公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也越发凸显出来,有强大公权力的城管在其执法过程中一直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端。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实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违法活动,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两个阵营。一定程度上来看,这些城市弱势群体在城市中生存的同时,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些弱势群体从事的非法活动的产生与扩大与城管部门的设立与扩张是分不开的。
正是因为城管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双方执法权与生存权的尖锐对峙,执法相对人往往不能或不愿承担城管对其进行的惩罚,有时行政相对人甚至会产生绝望的情绪,导致惨剧的发生。城管执法相对人从事的活动往往与其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容易造成城管执法不被理解,再加上执法相对人的来源、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职业、性格等方面非常复杂,这决定了他们对城管执法的要求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加剧了城管执法双方的矛盾,也增加了城管执法的难度及危险性。
2.2城管保护措施不完善
城管作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其工作跨度大, 难度也大,大城市的城管动辄综合数百项处罚权,其执法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 在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同时也在集中社会矛盾。城管与行政相对人易有肢体接触,但城管并不像警察一样拥有治安处罚权,也没有配备武器和警械。面对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城管有比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更大的危险性,却没有加强对其保护,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城管设立特殊的保护制度。
3城管的特殊保护
在城管的执法过程中,主要受到威胁的是城管的人身安全,城管易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此情形下,对城管进行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扩大城管的职权;二是完善城管的防卫权。
3.1扩大城管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市管理局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其职权主要在于行使行政处罚权,其所具有的行政强制权范围也应只限于保障其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所以城管执法并不需要扩大其行政强制权,而且若扩大城管的行踪强制权会造成城管权力的过度扩张。另外,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非常容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矛盾,且一般遇到的都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扩大城管的行政强制权,却没有相关规定限制其权力的使用,则很容易侵害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且加深民众对城管的恐惧及民众与政府的矛盾,这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扩大城管的职权。
3.2完善城管的防卫权
要完善城管的防卫权,首先应当确定城管人员的防卫权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是否有区别。笔者认为,城管人员的防卫权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是有所区别的,且城管人员的防卫权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相比,应予以限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正当防卫是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然而公力救济不可及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私力救济。孟德斯鸠指出:“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要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城管部门作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及在受到不法侵害后获得公力救济的机会远大于普通公民,因此对其私力救济应适当限制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刑事政策是鼓励公民合理地行使正当防卫权,勇敢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做从宽掌握的,鼓励对紧急情况下的不法侵害进行私力救济。国家承担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城管虽然不具有治安保卫的职责,但城管作为国家机关,其人员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趋向于由有权机关对该不法侵害进行评价而不是积极的与之斗争。
再次,城管执法时以强势的态度出现,具有强大的公权力,其执法者的身份首先就给执法相对人造成一定心理上的恐惧感,执法相对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一般不敢于与国家对抗。而且,执法相对人的抗法行为,经常是伴随着执法相对人的侥幸心理,希望通过抗法来免受或减轻行政处罚,所以其采取的抗法行为一般手段并不激烈,经合理协调后其抗法行为也容易被说服,因此较容易制止。而且城管执法时,人数上一般处于优势状态,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共同执法的城管一齐制止不法侵害的话,力量对比较明显,一般不需要造成重大损害就能缓解当下的紧迫危险状态。
最后,城管在执法时遭遇了抗法,若给相关人造成危害后果,其承担的责任与其造成伤害是不相当的。因此,若不对城管行使防卫权作具体的限制,则一方面将导致市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易导致城管权力的膨胀,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根据对比对城管进行保护的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对城管的防卫权进行明确规定及完善,使城管人员能正确行使自己的防卫权来保护自己。
4城管防卫权的立法展望
近年来,城管制度遭到众人非议,这与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执法规范不无关系。城管体制的最高及基本法律依据是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除此之外,城管的设立、权限、行为规范等的法律依据都来自于国务院文件、地方政府文件等。迄今,城管制度设立已有十几年,全国有三百多个城市设立城管,但城管制度却依旧存在很大问题。“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很多时候城管队员在执法时,面对指责的尴尬,面对挑衅的无奈,面对抗法的困窘,都是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来保障。
面对以上问题,很多人提出应当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执法规范。首先,学界存在大量关于城管执法合法性的质疑。“在法治社会,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评价,权力普遍受法律评价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城管设立的最高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这样一个单薄法条却衍生出城管的诸多职能,这导致城管执法在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其次,在城管执法缺乏统一的具体法律规范。全国各地城管的执法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很多城管人员不明确自己的职权及职责,而且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可以说,在全国各地的城管部门中,执法范围是一个具有弹性的领域,今天城管不能管的领域,明天可能一个红头文件就允许管了。最后,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城管执法在法律保障机制、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几方面都不健全,这都要求制定完备的法律来规范。
虽然目前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一个“城市管理执法条例”条件还不成熟,但只要城管制度继续在中国存在着,这样一个执法规范必将会制定出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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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至少从1998年12月16日起算——时任市工商局局长的甘忠泽,成为首位接受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的市政府官员:“考生”形象,自我要求“开明、务实、平民局长”,令人耳目一新。
2008年,甘忠泽来市人大续写“人大缘”,任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今年9月,本刊编辑部围绕本届人大五年工作总结请他谈体会,他目光坚定,语调平缓:“我认为要做好人大专委会的工作,关键在于全局观、方向感、责任心。”
全局观:“三情”定位,“两主线”发力
甘忠泽认为,人大的全局观,是坚持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法律意志的统一,共同促进民主法治社会建设。他说,专门委员会履职,一定要胸有国情、市情、民情,把握初级阶段的特征,才能定好位、找准点、发好力。这五年,上海在建设“四个中心”的过程中,既有举办世博会的机遇,又面临转型发展的考验。我们找到两条主线:一是世博会筹办举办。2008年至2010年,我们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主题,先后开展了对市容环境、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整治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加大对难点、顽症的治理,使上海“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貌更美”。
“环境整治不只是为迎世博,关键是让老百姓得实惠,这是人大监督的重点!”甘忠泽声音稍有提高。世博会期间,上海的市容市貌、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特别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一些难事得到解决,城市的凝聚力大大加强。世博会还没结束,人大又组织开展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专项监督和专题询问,并通过相关立法为政府加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这几年,面对资源环境、结构调整的巨大压力,市委、市政府提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我们围绕这条主线,在城乡规划、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了立法和监督。如2010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条例,统一了规划体系。这两年又开展了防治地面沉降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立法调研。这些都是上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问题,既要未雨绸缪加强工作,更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在环境保护方面,每年组织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监督政府制定的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如“三废”的治理,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郊区工业园区的截污纳管等等;开展了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立法;特别是这两年连续对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工作开展监督,对抓源头减量,回收系统的重建,末端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方向感:认准“主攻方向”,就要持之以恒、锲而不舍
“有了全局观,就有方向感。所谓方向感,就是要牢牢把握代表关切,百姓期盼,政府着力的工作,选准委员会立法、监督的项目,通过连续监督、监督立法互动等推动问题解决,不出成效不放手!”甘忠泽说。
“五年工作很多,民生问题无疑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交、住房、安全等问题,委员会都连续跟踪监督了好几年。” “公交优先”,我在建交委时觉得上海做得不错了,2008年开人代会却成了热点。到了人大深入实际看看,感到我们提供的公共服务与群众需求确实还有差距。特别是新建居住小区出行不便、公交职工收入低、服务水平下降等反映更大。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经过推动是可以解决的。因此马上开展相关监督。市人大将落实“公交优先”作为当年的重点监督项目,常委会领导带领我们多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公交企业调研,提出了改善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市政府制定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也采纳了人大监督的意见建议。2010年继续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在此基础上,推动修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将监督的成果制度化。
保障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这几年全力在抓的民生大事,也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热切期盼。2009年市人大就开始关注,这几年每年都进行监督调研。在基层调研中,我们一方面被享受到保障房实惠的普通百姓感谢党和政府的真诚所感动,坚定了把这件好事推动做好的决心;一方面,也认真梳理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就摸清需求、科学选址、产城融合、小区配套、资源配置、资金支持、政策完善等方面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动了一些问题的解决。
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物业管理、饮用水安全,本届人大也高度重视,坚持监督与立法相结合,既推动了政府工作,也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快速“瞄准聚焦”也是方向感。“人大游离于突发事件之外,是不行的”。五年来城建环保领域发生了多起公共突发事件,我们及时开展调研,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如,2009年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2010年“11·15”特大火灾和2011年地铁“9·27”撞车事件发生后,社会反应强烈。人大常委会直面矛盾、迅速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消防安全等开展监督检查,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来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人大监督的指向,包括增进理解,共创和谐发展的局面。甘忠泽沉吟了一下说:“人大要做政府公众沟通的桥梁,让老百姓了解政府做了哪些工作,让政府知道百姓需求和不满,以改进自己的工作。”比如,2009年“钓鱼执法”事件引起公众质疑。市人大及时开展依法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专题调研,表明态度,回应关切,客观全面反映情况,包括部分地区公交运营能力不足的矛盾、政府执法手段缺乏的尴尬,提出整治非法营运绝不手软,取缔不正当的执法行为绝不手软。2011年推动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既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又赋予必要执法手段,以防止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又如,社会对轨道交通的运能和运营时间一直有质疑。我们就组织代表夜间调研企业紧张维护保养的现场,既增进了了解、理解,也消除了疑惑。
责任心:坚持务实,不急功近利,不沽名钓誉
责任心,甘忠泽从公信力谈起。党和政府要提升公信力,人大作为民意机关也存在公信力问题。人大工作关键看能否真正代表人民说话;是否敢于正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是否善于推动困难问题的解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衡量人大公信力的标准。党和社会不认可,你工作再热闹也无效。他强调:“提升人大公信力要靠委员会履职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要靠对人大事业的高度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