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宏观调控法的特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4)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5)统计法。统计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会计法和审计法。纵向分层理论是从宏观调控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经济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宏观调控法体系。
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目标、程序、协调运作等综合问题的法律。这些分类均从某一侧面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国民经济这个复杂的大系统的特点来看,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构成,以及它们通过市场相互联系制约,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宏观调控目标,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调控手段来看,宏观调控法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研究及现状
(一)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理论学说的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的纷繁庞杂以及尚未形成一致共识,所以在有关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研究中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的研究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学说是讨论得比较多的热点。现阶段的具体学说大致有举例说、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以及分层说等等。
(二)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学说的几次构建模型
(1)横向分支理论模型。这种理论模型是从宏观调控法的构成要素出发,来对宏观调控法体系进行界定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具的由调整对象论、具体内容组成论、目标功能论、调整方法论几种基本观点组成。
(2)纵向分层递进理论模型。这一模型是从宏观调控制度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所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自证体系。具体的代表观点包括有轴线分层系统说、分层系统说、功能分层系统说、目标分层系统说和宏观调控立法系统说等。
(3)多元标准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是针对单一的划分子部门法的标准没有办法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构进行多视角的全面阐述而产生的理论模型。其代表性学说包括多元标准说、综合与手段标准说。这种理论模型将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宏观调控手段法、经济杠杆法、宏观调控监督法。可以说这种理论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其对宏观调控法体系得涵盖范围的认识狭小且不完整,导致此理论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综观这一轮经济运行出现的问题,本质上其实是结构、体制和增长方式问题,是结构矛盾和体制缺陷的综合反映。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通过宏观调控使经济结构趋于合理,是调控的最终落脚点。在宏观调控向纵深挺进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随时调整完善政策至关重要。
中国当前的经济增长具有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供给增长能力大大提高,无论最终消费品还是基础产品,增长的潜力都很大。几个一度紧缺的行业中,粮食增产已成事实,钢材、水泥、有色、电力的生产能力也大幅度提高。新一轮经济增长中,经济的周期性繁荣或将结束于生产过剩,而不是以往的由结构性供给不足导致的过热和通货膨胀。
目前最应该担心的不是未来供给不足,而是出现新的过剩。物价继续上涨,需求大于供给时,意味着增长仍然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当物价回落,供给开始大于需求时,则是繁荣期结束的标志。当然,由于这一轮增长的消费需求空间巨大,过剩问题始终是周期性,不会很严重,也不会持续时间很长。经济发展的基本约束仍是需求而不是供给。
当前的宏观调控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环境下进行的,致力于保护可能的经济上升空间,防止过早地约束需求导致经济增长回落,应该以市场为基础改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稳定需求和控制风险,为保障调控成果及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宏观调控的重点应该转向总量方面,以经济增长、物价、国际收支为核心,减少行政手段,多使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利益、风险责任之间的联系亦可约束企业行为。
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市场竞争的风险,包括生产过剩的风险,将主要由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承担,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特征(周期性的过剩,通过破产失业消化过剩;各种价格对生产和要素流动起主要调节作用等)将逐步明显。因此,宏观调控体系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减少直接的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千预;规范和稳定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预测水平,通过宏观调控目标的适时调整协调财政货币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调节模式应该向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方向转变。
当前宏观调控中某些经济手段的作用不够理想,调节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有关。例如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内在机制不完善,权、责、利关系不对称,造成了国家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责任,同时以行政手段(控制不良贷款比例等)约束大多数的金融活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调节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又如财税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出还不够规范和透明、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够一致,税收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都增加了财政政策的风险,限制了减税措施的实施。应该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另外,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的关系,尤其是计划、金融、财政等部门间的关尽,规范稳定各自的职能,宏观调控才能达到最终效果。
计划的职能今后宜集中在捉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支出的安排则宜集中到财政部门。财政职能应该重点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财政支出首先应保证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财政支出的也应尽可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财政资金不能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将所有财政性支出纳入预算范围,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的透明度,加强预算的责任和监督。
宏观调控是为防止市场经济自发过度波动的缺陷,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调控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避免经济大起大落,通过对货币、财政、外汇等收支总量等的调节与控制,实现经济宏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
我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成熟、不完善,受市场机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经济运行不可避免会出现过热或偏冷趋势,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加以调整。
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眼下这一轮的宏观调控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或新难题,由于环境与机理的不同,使调控政策实施的难度加大,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如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增长、提高利率控制投资过热等调控政策迟迟未能奏效等等。如何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难题。
这些难题主要表现在:宏观调控过于频繁;行政手段调控过多;既定增长结构的刚性制约;判断经济过热或投资过热的标准缺失;调控的灵活性与坚定性之间存在冲突;中央调控与地方“逆向调控”的博弈;对宏观调控重点或过热原因的认识存在分歧明显等。
这期“特别策划”刊登的几篇文章对新形势下中国式宏观调控难题进行了独到的探讨,对当前调控中需要警示的问题作了深刻的分析,讨论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宏观调控的本来意义,如收入分配、产业结构、政府职能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李义平教授分析认为,我国目前相对频繁地宏观调控,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有着其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在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只能是“走钢丝”,太“热”了,适当地压一压,太“冷”了,适当地促一促,并最终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成熟,过渡到一个稳健的发展状态。现阶段我们的宏观调控应当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但不能排除行政手段,原因在于我们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一些主体,例如约束软化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等还不会对经济信号作出灵敏的反映。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经济形势研究室主任王小广指出,许多人指责宏观调控过多地运用了行政手段,但那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在于重点调哪里。比如,中央提出防止经济由“偏快”向“过热”发展,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而一些地区投资增长一旦开始回落,地方政府马上会采取各种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投资,人为地阻碍经济的合理调整。在这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中,经济增长只能加速或保持,而不能放慢。“防大起大落”变成了中央防“大起”,地方“永不落”。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韩康教授指出,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情况下,需要认真研究如何改变目前增长结构中不合理的东西。在这里,第一需要重视的就是合理调整国民收入的增长结构,这是一个影响全局的问题,宏观调控效率遇到了既定增长结构的刚性制约。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刘福垣指出,搞市场经济就应该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的冷暖和要素配制的余缺,市场都有自我调节机制。治大国如烹小鲜,政府应该冷静观察、谨慎出招,给市场调节留有充分的余地,千万不要代替市场调控,急急忙忙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认为,看上去未必那么规范、合乎经典的中国版宏观调控,更多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却能产生出喜剧效果,将中国经济推向最好的增长局面。
关键词:经济法视角;房地产;宏观调控;问题;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并得以逐步健全和完善。2008年以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我国城市房价出现井喷式增长,过高的房价与较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涌现出一大批“蜗居”、“蚁族”等。为了遏制房价过高、解决人们买房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连续多年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予以宏观调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然而,与预期目标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意义重大。
一、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通常而言,国家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市场供需结构平衡、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的逐渐增多,房地产市场出现不均衡发展态势,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有序、均衡化发展,国家从政策层面出台了一些经济宏观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法等法律手段予以宏观调控,逐渐引导房地产市场步入正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房地产市场资源分配过程中,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部分信息传输过程出现差错,并且具有随意性和滞后性。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控和约束,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正规化运行[1]。第二,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产业的一大核心支柱,同时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另外,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会对其他有关产业形成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政府基于经济法视角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极其有意义的。第三,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由于房地产市场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大,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均衡各主体关系,采取宏观调控政策予以正确引导。唯有通过经济宏观调控,方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才能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存在偏差
长期以来,人们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理解为:房地产市场宏观条款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这种理解存在明显的偏驳。如前文内容所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应当建立在合理的价格定位之上,市场消费从高到低自然形成。倘若需要明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方法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进行科学评价,那么必须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房地产市场外部效益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体现,市场机制下的公共价值是不存在的[2]。房地产市场调节过程中,价格作为一种事后补充调节方法,定价到信息反馈是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房地产市场定价过高,势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甚至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发展。因此,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偏差,将会给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带来难题。
(二)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意义上制定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其潜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依靠房地产市场本身去维护社会公平显然是不可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增高,人们所需承受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长期的高房价,必然会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我国针对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制定了一些文件、通知,但是立法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空白,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支撑,现有的文件、通知在传达、执行过程中,并未产生积极成效。例如:土地的自然垄断性造就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我国关于该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缺乏经济法律调控,给房地产市场的运营和发展产生极大阻力[3]。
(三)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权责不明
由于房地产市场规模较大,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较好,所以致使部分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对于一些困难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经济利益,相互之间又存在争夺的现象。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权定义不明,没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范畴。正是因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确,所以给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创造了良好条件。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维护者,在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享有财产全、经营权等,并且需要履行公共经济利益及市场公平、公正保障义务。从某种层面来讲,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必须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理性参与市场决策,提出最优的建议和策略。近年来,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权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起到一定的平衡和优化作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的问题十分严重,致使权力和义务透明度较低,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各类利益主体的基本诉求,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4]。
三、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对策
(一)政府行为规范化
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是在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础上,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模式,逐步向开放、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转型。可以说,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将改变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与市场的齐抓共管格局。政府的直接干预程度将降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持高度一致。实践证明,政府并不能为市场失灵而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办法,其干预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甚至过多的干预将会影响到市场经济。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化,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而需要通过主动的改变。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突出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特点,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用权,防止权力滥用和制度失灵,服务型政府正是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过程中所迫切需要的。
(二)构建完善的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
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支撑,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这也是保证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法立法过程要科学、全面,确保资源优化配置,重视政府职能发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逐渐适应市场经济新常态[5]。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领导者和宏观调控者,需要在经济与法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颁发和制定出科学、可行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以此来引导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必然会对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方法和方式灵活多变、科学合理。中间层主体对房地产市场的规制权代表了市场各主体的意见,然而并不能达到有效的规制目标。如果从立法层面入手,构建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干预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那么必然有利于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三)规范经济宏观调控模式
通过规范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模式,明确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法律主体地位,将对于房地产市场经济增长来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研究发现,世界各国由于政治背景、经济模式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手段有所不同。基于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逐步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在由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规范经济宏观调控模式过程中,需要重视土地增值税的调整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条例及细则,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不同房产,分别征收不同比例的税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重视土地价格的增长变动,根据土地价格来调整投资策略[6]。目前,我国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制定速度明显慢于发展速度,从而缺乏统一、可行的衡量标准。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根本法,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做出适应的调整。例如:房地产产品结构不合理会对房地产市场均衡化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市场供需结构,适当调整各类房地产产品比例,从而确保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进行简要阐述,分析了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研究认为,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力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从而形成良性运营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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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亮.经济法视角下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5.
[3]杨倩,尤海星,谢昆谕.浅析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J].金融经济,2014(16):11-13.
[4]雷蕾.房地产价格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商,2014(22):243.
[5]张涛.我国房地产价格法律调控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2.
答: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朱宏任认为,钢铁、水泥、电解铝的投资背后确实有着市场需求的动因,汽车生产、房地产的建设都给三个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煤电油运的紧缺造成的瓶颈制约问题越来越严重,钢铁、水泥、电解铝的投资过热与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已不相协调,国家必须坚决果断地对其进行调整。
虽然有着市场的巨大需求,但这三个行业的新增投资有相当一部分是盲目的、低起点的和污染严重的。即使企业的投资完全是自有资金,盈亏也是自负,但国家从调整行业结构、保护环境两方面考虑,对这三个行业的发展采取控制措施也是完全必要的。
问题二:
就在国家查处江苏铁本项目前后,澳大利亚钢铁巨头博思格公司投资2.05亿美元的苏州钢铁金属镀层与彩涂钢板生产线举行了奠基仪式。宝钢董事长谢企华也表示,计划在2010年前斥资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将产量从今年预期的2000万吨扩大到3000万吨。类似的事例是否表明,此轮宏观调控是针对民营经济的“民企杀手”?
答:铁本之痛,并不在民营性质,而在于其违规,在项目立项通过国家审批之前就已经开工建设。违规上项目,民企国企都有,这种做法在调控之前对一些企业是家常便饭。调控不仅使一些民企受损,一些国企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某大型国有企业一个金额上百亿元的违规在建项目也被勒令停缓建,这说明调控是对项目不对主体。
问题三:
调控造成部分企业停工或下马,其实这些企业一两年内就能建好。调控是否会导致好项目变成不良资产,弊大于利?
答:部分项目受损不能否定调控整体上的良好效果。
按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说法,“宏观调控总是要有成本,这其中可能会涉及一部分人和企业的眼前利益,但为了长期稳定的发展和利益,不得不有所放弃。如果不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控制,就很可能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工业之间的自我封闭式循环在一定的时候出现断裂。到那时候再被迫调控,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会更大。”
另外,对停工和下马的企业还得具体分析,除少数企业属于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受到调控影响外,多数企业是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投资热中盲目上马的,这些企业建成投产会导致重复建设,扰乱行业秩序,所以,一些企业的停工、下马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
问题四:
此次宏观调控,是不是“板子”打企业打得太重,而打地方政府打得太轻了?
答:弄清这个问题的前提,即企业和地方政府该不该成为宏观调控的对象,应比回答这个问题本身更有价值。
毫无疑问,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肯定是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论是民企、国企还是外企。至于地方政府,回答是既应该也不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不是市场中的利益主体,而应当是市场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具体到宏观调控,中央政府应当是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应当是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者,不应该是宏观调控的对象。
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不仅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追求,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也左右了企业在市场中追求利益的行为模式。这种做法,不仅给未来经济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而且也很容易因不规范操作,如违法拆迁等行为产生威胁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宏观调控的“板子”还必须打向地方政府。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相比,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如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改革等比较滞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成为宏观调控对象,也只是暂时现象。
上述问题弄清楚了,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此次宏观调控“已见成效”,是在地方政府尚是调控对象的前提下,应是战术胜利。我们更期待着,地方政府不再是宏观调控的对象,因为那将是战略胜利。
问题五:
宏观调控中采取大力度的行政手段,是否合理,是否必要?
答:此次宏观调控的特点,初期是以市场手段为主,如央行通过控制房贷规模、抑制过度投资、提高准备金率等。但后期的确采用了力度较大的行政手段。为什么这样?主要原因是市场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很多企业只考虑订单问题,以为自己“不热”,没有考虑煤电油运等基础设施的制约,这些制约问题不解决,再好的订单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再者,相当一部分项目是地方政府、基层银行大力“支持”的项目,其出发点就不是市场导向,用纯市场手段调控自然效果不彰。所以,采取更加严厉的行政手段,是对付过热投资中的“行政导向”,迫不得已而为之,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很有必要。
问题六:
此次调控通过控制信贷和土地,限制了生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导致生产资料供给大幅度减少,生产资料价格上升,会否最终带来通货膨胀的压力?
答:实际上,由于宏观调控的作用,二季度货币、信贷的供应已经明显低于一季度的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也在下降,这将减轻上游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这样说。
问题七:
宏观调控既然已经初见成效,居民消费的价格为什么还在涨?
答: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首席经济师祝宝良认为,物价涨幅在继续扩大,但绝对水平已出现下降趋势。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去年10月份开始出现较快上升势头,今年一季度同比上涨2.8%,4月份上涨3.8%,5月上涨4.4%,表面上看,消费物价同比增速呈加快之势。但从环比上升幅度看,2至4月份分别为-0.2%、0.3%和0.5%,增速和去年底的1%左右相比明显减慢,5月份,消费物价总水平比4月份下降0.1%。全国生产资料价格总水平5月份环比回落1.4%,出现了持续7个月快速上涨后的首次回落,钢材价格下降尤为明显。从生产资料和消费价格看,物价的绝对水平开始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
祝宝良认为,今年物价的峰值将出现在年中,六七月份的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有可能接近5%,只要政府不出台大的调价措施,下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完全可能回落至3%以内,物价的持续上涨已成强弩之末。
问题八:
收缩信贷会否使众多生产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进行生产获得盈利,从而无力偿还信贷,导致金融机构呆、坏帐增多,面临金融危机的风险?
答:目前收缩信贷确实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呆账增加,但这只是少量的、有限的,是宏观调控的成本。假设央行不及时采取措施促使各商业银行收缩信贷,那么部分限制行业的企业当前资金链不会断裂,但在半年之后或者一年之后,整个经济出现过热,物价大幅波动,导致通货膨胀,整个经济陷入低谷,到那个时候,呆账和坏账一下子暴露出来恐怕要大得多。
问题九:
这次宏观调控前,投资只是局部过热,“三农”、交通、能源等诸多领域还需要加大投资力度,宏观调控是否打压了这些领域的投资力度?
答:并非如此,这次宏观调控做到了抑扬并举、有保有压。
首先,这一轮宏观调控从实际出发,根据地区、行业和领域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不同调控政策措施,该控制的坚决控制,该支持的大力支持,作到了不搞“一刀切”。
即便是对钢铁、水泥等过度投资的行业,此次调控也没有搞“一刀切”,抑制的是那些生产能力过剩、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对那些市场供不应求、技术含量高、环保设施好、能够推动产品结构升级的产品,不但不控制而且大力支持。在调控期间,国家批准了上海宝钢、湖北武钢和山西太原新上的优质钢铁项目,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看好的民营企业也新上了一批项目。
问题十:
就在国家宏观调控已取得明显成效时,房地产业却成了一个例外。虽然房地产投资增幅开始回落,但房地产价格上涨势头依然强劲。在目前宏观调控的经济背景下,为什么房地产价格还在持续快速上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