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取提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合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范文第2篇

大河

的防洪抗旱能力,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的生

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

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对业已开征的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

系会议同

意,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了《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

务院文件和财政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

方水

利建设基金。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

加)项目

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车辆通

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

金、市场

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

由省

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

应提取的

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

年销

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

含信用

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

.4‰征

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

的0.6

‰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

年交

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

)在岗职

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

收。

(四)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

每亩

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下发之前

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

等六

个城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

当地的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六个城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其他有防洪任务

的城市,

可比照办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首先要用于

现有

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

小河流、

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

设施建

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

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的

有关规

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各级掌握使用的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

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

金使用计

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

设的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

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

理制

度;计划部门要对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各级

水利部门

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

基本建设

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除经

民政

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任何

地方和部

门无权批准减、免、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水利建设基金的征

收范围和

标准、改变征收对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地税、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征

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等部门,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

编制

全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各市

人民政

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

管工作的

领导,各征收部门应加强征收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征收任务。省

政府将把

各市地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市地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八条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积极性,同时解

决各

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分成使用的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实行“定额分成、五年不变”的办法,即从2000年起,

省每年在

下达给各市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中,确定分成的总额为1

亿元,一

定五年不变。对各市地的具体分成数额由省财政厅确定下达。各市地

征收的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超过省分成数额的部分,全部留归市地安排,专项用

于水利建

设;达不到省分成数额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应上缴省的分成数额

予以扣

缴。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在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

)中

提取、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厅在做好省级提取、划转工作

的同时,

要加强对市、地、县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业务

费按

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业务费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

代征费用

及奖励等开支。

为强化地税部门的征收责任,省政府决定,对于地税部门未完成基金

年度

征收计划的部分,将按相应的数额计算征收业务费,从省地税部门应

当提取的

征收业务费或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省地税部门对于各级地税部门征

收业务费

的计提也可采取类似做法。

第十一条省计划、水利、财政部门将各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

划的

完成情况与省水利建设项目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安排挂钩。对于无

特殊理由

而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市地,省将缓批水利项目或减少省级配套资

金;对于

完成征收计划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较好的市地,省将在审批水利项目

和分配水

利资金时,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征收计划的编制、下达,征收工作的监督、

查,征收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省审计厅及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金的征收、解缴和使用管理

进行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地区

、各部

门、各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对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缴或

少、漏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各级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

期仍不缴

纳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

院《关于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法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范文第3篇

长期以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护费用渠道不畅,受益区农民又无钱维修,加剧了小型水利工程老损程度。再者,湖南省水旱灾害频发,小型水利工程毁损严重,且得不到及时修复。因此,目前全省有50%以上的小型水利工程老损严重、功能退化、效益衰减、运转失灵。

财政投入不足,建设举步维艰。一是县级财政无力投入。湖南省相当部分县(市、区)是吃饭财政,财力本身就不雄厚,加之近几年,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很重,很难拿出很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是省级财政投入有限。全省每年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数量极为有限,特别近年来,省级财政实行部门预算后,按照财政分灶吃饭的原则,省级财政减少了对市、州、县的投入。三是中央财政投入杯水车薪。

现行补助方式不太适用当前湖南省农村形势。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补助按照水利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达湖南省的资金计划,将资金分配落实到项目县;然后各县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农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申报,县、市水利局汇总后上报到省厅;省厅审查后上报水利部和财政部,财政部、水利部审查批复后,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后予以实施。这种事前下达计划予以补助的做法,有些县反映一些项目单位申报时积极,具体实施时却因农民的自筹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按时实施,即使开始实施了,也无法按时完成,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民办公助、调动农民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的初衷有所违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不规范。现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是: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一并下达到项目县财政,列入县财政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一些财政状况好的县,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进度快一些;一些财政状况不好的县,财政统收统支抵扣后,县财政资金出现空亏,无法按时将该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些项目单位到县财政局和水利局跑几次都报不了帐,从而挫伤了项目单位实施小农水项目的积极性;有些项目单位还误以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在故意设卡为难下面,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环境政策变化大,农民投工投劳明显减少,工程筹资筹劳十分困难。首先,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农民投工投劳的数量大幅度下降,投工投劳的积极性锐减,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劳力难以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集体少量补助外,主要靠受益区农民投工投劳完成。取消“两工”后,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下降。从2002年开始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逐渐下滑。根据调查统计,全省2001~2003年年均投工50114万个,2004年投工33256万个,年均减少投工16858万个,2005~2006年农民投工投劳数在不断下降,降幅在30%以上。而且最近几年各地用于水利建设的投工投劳主要作为国家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次,“一事一议”难议难决,水利建设难以保障。自开展“一事一议”以来,“一事一议”成功的大多是工程规模小、投劳数额小的一些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工程。而往往投资数额较高,突破“一事一议”筹资标准的都很难议成功。第三,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打工,水利建设劳力缺乏。据调查,农村劳力外出打工的占50%以上。在家的农村劳动力多为老、弱、妇等,水利建设任务难以完成。

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农田水利投入体系,较大幅度地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搞好农田水利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必须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体系。落实2005、2006年中央1号及[2005]50号文精神,增加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规模。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建议国家在政策性银行设立农田水利建设长期优惠贷款。为解决农田水利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建议仿照世界银行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延长还贷年限、免征银行相关税费、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担保或承担还贷的责任等措施,在国家政策性银行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贷款。建立农田水利发展基金。目前有些省份采取提高和扩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包括征收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占用灌溉水源(工程)补偿等办法建立农田水利发展基金,以解决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资金不足的问题。一般认为该办法符合中央“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精神,建议总结推广。整合多种投资渠道资金,继续发动农民投工投劳。目前国家在农田水利方面投入的资金有水利基本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建议加强协调和统一规划,整合力量,形成合力按项目连片治理。农民有建设农田水利的积极性,按“民办公助”的方式,提倡组建农民用水协会,由农民民主协商、自主决策、民主管理,在自己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上投工投劳。

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对目前现有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优质合格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完成,为农业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要使其长期充分地发挥其经济效益,作为以后水利工程建设起到一个参照示范的作用,加强对已有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首要是加强《水法》的宣传,在防止水利工程受到洪水等自然灾害侵袭的同时,也要防止少部分唯利是图的人为破坏;其次是工程建设要有主次,特别是工程的一些容易忽视的关键部位应尤为重视,如小型水库的泄洪口等。资料管理。关于工程管理的标准、规定、法律等资料必须齐全;设计图纸及文件、施工记录、检测结果、竣工验收报告等应立项建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结果以及工程管理的各项检查记录资料也应当妥善保存。工程设施管理。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等级造册,绘制工程分布图分类进行排列,对重点工程实施挂牌,设专人重点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已有工程项目特别是重大型项目的设施管理安全。经费管理。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修养护费标准,根据受益面积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向受益者和收益单位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工程维护;利用水利发展基金等形式对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推行义务工制,接受受益人或者单位的义务工。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水利工程建设是效益长期的工程,因此建设规划必须具有发展的眼光。地方水利部门可以采取派出去,请进来,实行短期培训等方法,抓好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要抓好工程建设中的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范文第4篇

(1)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情况

2001-2013年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如图1-1所示。2001-2005年,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额在27亿元左右;2006-2009年,投资额稳步增长,到2010年,水利建设投资额增长到118.09亿元,2013年更达到224.08亿元。

(2)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来源

2006-2013年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有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县级资金、信用贷款以及民间投资四个方面,详见表1-1。

(3)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方向

2006年到2013年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方向,按照2013年投资金额,依次包括防洪工程、城乡排水工程、重点水源及枢纽工程、灌排工程、水土保持及水保生态建设、水生态及水环境等,如表1-2所示。

2、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绩效评价

客观评价陕西水利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对加快陕西省水利投资建设,促进宏观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课题研究中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是采用规范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定性分析陕西水利投资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及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二是采用计量经济学的主成分分析法,依据陕西省水利建设重要投向、效果等数据,揭示主要水利建设投资的效益。

(1)水利投资绩效的定性评价

1)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带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尤其2008年以来,一系列陕西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开始动工,主要包括:榆林王圪堵水库工程、李家河水库工程、黑河亭口水库工程、东庄水库工程、引汉济渭调水工程、引红济石调水工程、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农业灌溉设施建设项目、延安南沟门水库、陕北黄河引水工程等,这些重点工程的建设引起的乘数效应必将对陕西省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2)防洪能力显著提升

2012年与2002年比较,新建各类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从513万人提高到1029.96万;保护耕地从291千公顷提高到546.33千公顷。尤其是2010年以来,陕西连续三年都遭遇了历史罕见的暴雨洪水,江河洪水和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交替出现,防洪工程有效地防御和减轻了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

3)城市供水明显改善

2012年与2004年比较,全省水利工程供水能力从3.01万吨/日提高到120万吨/日。

4)农业发展稳步推进

2004-2012年,陕西省粮食实现了“九年丰”,这得力于一大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通过实施各类农村水利项目建设,陕西省累计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90.68万亩,新修改造基本农田58.37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97.4万亩。

5)水资源配置趋向合理

陕西省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全省水资源的71.1%分布在经济较为落后的陕南地区,关中作为陕西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水资源占有量只有19.4%,而能源和资源行业发展迅速的陕北只占有9.5%。水资源空间自然分布与经济需求矛盾突出;随着引汉济渭、延安引黄等一大批工程的开工,这种情况逐步将得到缓解。

(2)水利投资绩效的定量分析

1)计算方法

本研究通过建立灌溉、防洪、发电、水土保持以及城乡供水五个主要水利建设投资方向进行定量分析,建立建设投资与投资效果之间动态函数模型,从而对水利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将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绩效评价所有的指标,包括灌溉、防洪、发电、供水、水保5个方面,利用SPSS软件,按照数据标准化,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判定,计算贡献率和累计贡献率并提取主成分,构建主成分表达式等4个步骤。最终通过对绩效函数的解读分析投资绩效(略)。

2)结果分析

1、陕西省防洪工程投资的绩效是逐渐增加的,2011年防洪绩效有了大幅提升,防洪绩效变为正值,防洪工程投资绩效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2、2002-2012年陕西省水利灌溉的绩效呈现波动的趋势。为什么近些年的水利灌溉投资逐渐增加,而水利灌溉的绩效却呈现波动态势。

我们认为主要的原因:一是水利灌溉的投资效益具有滞后性,前些年进行的投资,可能要在今后的灌溉绩效当中体现出来;二是陕西省的近几年有效灌溉面积基本处于递减的趋势,这是由于城市化进程和水土流失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业种植面积逐渐减少,较高的灌溉投资没有增加有效灌溉面积,从而影响农业灌溉绩效;三是陕西省农业灌溉技术相对比较落后,导致较高的灌溉投资,却没有取得更好的投资绩效;四是灌溉主要用的是浅表水,而浅表水受当年降雨量的影响较大,年降雨量的不同也会影响水利灌溉的绩效。

3、陕西省城乡供水在2002-2012年绩效一直是稳定增长的,在2008年改变了一直以来的负值情况,一直到2012年达到最大值。可以看出,随着陕西省对于城乡供水投资力度的加大,陕西省城乡供水量和供水能力都在逐渐加大,帮助更多人解决了饮水和用水的问题,取得很好的投资效果。

4、2006-2012年陕西省的水土保持投资绩效波动起伏较大,水土保持的绩效并不稳定。水土保持一直是比较困难的工作,对资金投入和技术的要求较高,且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陕西省不合理的工农业生产生活导致植被稀少,以及频繁发生的季节性干旱和洪灾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土流失防治难度加大。另外,超载放牧、盗伐滥伐森林以及近些年大规模的工程开发建设,都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上述这些原因导致水土保持的投资绩效不稳定。

5、2002-2012年陕西省水力发电的绩效是呈逐渐增长的趋势。特别是从2008年开始,改变了一直以来的负值水平,开始逐年好转,这说明陕西省在水利发电方面的投资取得较好的绩效。随着水电投资力度的加大,水电技术的进步,发电的效率越来越高,这些都使得陕西省水力发电绩效的逐年提高。

6、2002-2012年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整体绩效情况逐年上升,尤其是从2008年以来,逐渐改变了负值的水平,绩效水平明显提高。随着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的逐年增加,水利建设投资绩效突出,为陕西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

(1)主要问题

1)水利投资规模仍需扩大

水利投资的规模会直接影响最终的绩效水平。2002-2009年陕西省防洪投资基本稳定在5-9亿元左右,防洪绩效不很高,而随着2010-2012年投资额迅速上涨至14.54亿、45.64亿、64.32亿,防洪绩效明显提高。

城乡供水的绩效也随着投资的加大而逐年提高。而相对于较大的城乡用水需求,城乡供水投资仍相对不足。

2)水利投资结构和方向需进一步调整

陕西省水利投资的第一大项是防洪投资,2011年防洪工程投资45.62亿元,占比29%;2012年投资额64.31亿元,占比34%。防洪、重点水源及枢纽工程、灌排工程是陕西水利建设投资的三大方向,占比接近70%,水保、水电、水生态及水环境占比很低,2012年合计占比14%。

陕西是水土流失大省、农业大省,生态环境较为恶劣,水保和水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因此需要考虑各方面的统筹安排。陕西的防洪工程建设多关注渭河、汉江等大江大河的综合整治,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中小河流的治理,使得大量中小河流和多数城镇防洪标准过低,极易引发洪涝灾害,从近年来发生的极端气候灾害来看,往往是中小河流出险致灾。因此,投资结构和方向应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之上统筹兼顾,并有所偏重,从而避免水利投资结构不合理导致的风险。

3)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程度需继续推进

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中央和省级投资依然是水利建设投资的主体,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对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的依赖性明显。相对于政府投资来说,有效的民间资金始终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年度陕西省民间投资占当年水利建设中投资的比例始终徘徊在10%左右,这与国家关于水利建设的机制体制有关。

4)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需加强

作为水利资金配置主体的省市政府,在配置和使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别水利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中存在规划不够科学、论证不够充分的现象,以致实际执行时变更多,随之而来的实施可能会导致目标偏差、资源浪费。第二,配置过程中存在个别资金使用不够合理的现象,这也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部分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

5)水利建设公众参与意识薄弱

水利建设项目作为重要的基础实施,应该推进公众参与的力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关注公众利益。水利建设牵扯到千千万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立项时,在参考专家意见的同时也应考察群众的利益与诉求,在水利建设过程和后期维护都应通过各种渠道发挥公众的力量,而在现阶段,这些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公共项目的公众参与可以促进投资决策的正确性,遏制公共投资中的腐败自生,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应该大力提倡。

(2)提高水利投资效益的建议

1)继续多渠道扩大投资规模

第一,中央和省级政府是水利建设投资的主体部门,因此应尽可能多地争取中央的水利建设投资,而地方政府应该建立一种水利投资与全社会投资同步增长的机制,加大对水利投资的财政支持力度,以确保水利投资长期、持续、稳定地增长。第二,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可行的财政投入渠道,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第三,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2)进一步加快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陕西省水利建设投资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信贷融资和民间投资的比重越来越高,有效促进了水利的建设与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改革投融资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水利的发展。地方政府应该在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的前提下加快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水利投资的市场化进程。创新建设方式,吸引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BOT和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构筑融资平台,成立水利投资公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以支持公益性、准公益性重点水利工程;还可以通过供水、发电等开发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储备土地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融资等等。

3)完善投资方向与水利资金管理

对于水利建设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管理问题,应做到精打细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全面加强对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水利建设投资充分发挥其效益。第一,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应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地区资金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颁布的地区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本级资金管理方式,实践可行的方法要形成规范,确保资金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第二,建立多方监管格局。应建立多方位的资金监督体系,既要建立地方的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建设的领导主体责任,还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指导和管理。与此同时,设立由社会各界组成的监督体系,对各级水利项目的资金投入、质量、效益风险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水利项目的直接受益人应当作为项目立项、施工、验收的决策辅助体系。第三,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密切关系民生的水利项目,应重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4)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监督,强化绩效评价

水利投资效益要落到实处并真正发挥效益,有效的工程管理和合理的绩效评价必不可少。针对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第一,在工程建设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按照程序办事,认真履行责任。第二,为确保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需要完善水利工程运行和管理机制,在已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础上,联系省管县财政体制等要求,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分级建设、管理体制。第三,建立公益性工程消耗补偿机制,按分级管理责任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全面维护已建和新建工程的功能,确保安全高效运行。第四,强化过程管理和监督,加大考核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水利建设任务。第五,采取对水利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进行后评估等多种方法,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

5)强化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

陕西省是水资源短缺大省,而合理利用水资源,既要做到开源,又要努力节流,因此,节水应该作为一种战略性和根本性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建立以需水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以需水管理为核心,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用水量控制,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制定合理的水量分配方案;实行严格的取用水管理。第二,大力推广节水灌溉。要制定科学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将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集雨灌溉、牧区水利结合起来;完善节水灌溉投入机制,发挥各方的积极性;还要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低耗农业。第三,充分发挥水价在节水中的杠杆作用。逐步进行水价改革,对不同水源和不同类型用水实行差别定价,同时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同时还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和措施强化社会节水意识,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长效机制。

另外,水利的发展不仅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工业产生影响,同时对于生态环境和人文社会也会产生影响。比如,随着安康、汉中、商洛等地在利用水利资源优势,建设水电站的同时,群众对于水电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因此,水利项目还要考虑到对生态环境以及人文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大自然的力量,不要违背自然规律盲目地进行开发。

6)鼓励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河南;征地补偿;标准和制度;理性思考

一个完整的补偿法律规范包括四个要素:价值目标、补偿标准、分配和支付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对征地补偿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效果的分析,我们沿着两条线索展开:一是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分析,主要分析征地补偿规范体系及其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是对补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分析,把它放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环境和其他相关因素的联系中描述、分析。

一、造成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低的诸原因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包括两个紧密联系的要素:一是补偿倍数,二是年产值标准。其中,补偿倍数在一定时期内是常量,根据城乡区位也有变化幅度;年产值标准是变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是地方政府往往根据物价变动因素适时调整,二是不同地区或不同地块产值可以差别,这是造成“同地不同价”的制度原因。造成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相对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有五个方面:

首先,征地理论基础上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征地低补偿的思维方式,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二是国家征地本身的强制性,不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在这一理论思维的主导下,国家征地总的原则有四条:一是补偿性征地原则;二是坚持以农地补偿的原则;三是坚持国家公共目的建设征地区别于其他用途征地的原则;四是坚持保证征地后农民生活既能保持现有水平,又能逐步提高的原则。其次,制度上的原因。土地价格按年产值倍数计算,不可能全面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当我们走出“货币的错觉”,不仅仅把货币同其面值相联系,而同时考虑的货币实际购买力、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未来可预期的利益等因素,对被征地人的补偿是非常低的。其三,是征地体制上的原因。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标准由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授权各省辖市政府确定,由此,国家法律、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之间在逻辑上的断裂和错位,在政府土地征用权的统一上得到修正,这种修正在征地补偿中一般是从属于预先制定的封顶数额,这个数额往往是低于各地方政府通常执行的补偿标准的。其四,执行层面的原因。 部分执行人员贪污、挪用、克扣征地补偿款造成对农民征地补偿偏低。如1993年,京九铁路某段,省对该市以每亩7200元包干,而市对辖区诸县的补偿标准为耕地2700元每亩,非耕地1500元每亩。第五,政府财政收入整体增长缓慢,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是征地补偿标准低的最深刻根源。

二、河南省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建议

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改革需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确立基本立场,即如何看待和认识被征地人的失地失业问题;二是解决补偿安置的资金“瓶颈”问题;三是重新定位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目标;四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基本框架问题。

1.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目标设定的现实依据

首先,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农民失地失业问题。从失业的特点来看,农民失业属于国家土地征用权强制运行所造成的结构性失业,它意味着被征地人必须顺应环境的变化实现自身的非农转移,政府也必须承担顺利完成这种非农转移的责任。其次,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改革应当立足于宏观背景,实现由重点对物的补偿向保障被征地人生活安全和使被征地人共享改革成果的转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补偿安置制度要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要符合市场经济鼓励竞争性创业的精神;二是反对僵化地坚持市场化补偿标准,土地溢价应归国家所有并进行再分配或再投资;三是共享改革成果必须符合当前河南省情。

2.建立雄厚的征地补偿安置基金

根据我国和河南省经济建设的主要特点和实际情况,筹集征地基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是筹集征地基金最基本的依据是要历史地解决我们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过程中的三农问题;二是应当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确定征集额度;三是应当选择稳定而持久的收入类目;四是尽可能在国家财政经济政策范围内运作;五是积极寻求中央政府的支持或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根据研究,未来十年,可以从以下途径筹集征地基金:途径一:转用三峡基金和适当调高电价。三峡基金自1992年收取,随着三峡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其合法性已不复存在,但可以借助三峡基金的形式,争取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将“三峡基金”转用于中原崛起战略。途径二:适当压缩节俭政府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据统计,2005年河南省行政管理费为120.96亿,占总收入的22.5,相当于我省1995年的财政总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每年节俭10亿,十年可筹集100亿元。途径三:从土地出让金中每亩抽取2万元。根据2006年河南全省平均每亩土地出让金21万元计,抽取2万是可能的;国土资源部已规定,2007年起提高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不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同时,国务院28号文也肯定了土地出让金补贴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合法性。途径四: 在城市生活用水中增征水利建设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益地区,如河南、河北、京津等地水费调价收入,应当根据整个工程的总投资额度和不同地区负担大小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征地基金份额。具体比例由中央政府确定。途径五:积极探索省级政府发放地方性国债和多途径融资的资本运作模式。途径六: 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加大对种粮地区的财政支持。

三、河南省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河南省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的重心应当转移到对“人”的妥善安置上来。应当解决“人”的问题,不能再纠缠于那种繁复、杂乱的物价计算。评价补偿安置制度和落实补偿安置工作的标准只有一个:即能否从总体上保证被征地人生活水平与所在地区平均社会生活水平维持同步。

第一,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所涉及的具体情况进行宏观把握和科学分类。一是未来十年,河南省因征地引起的非农转移的人口总量为400~500万,要对这一部分人的年龄结构、知识水平、教育状况、未来发展前景进行统计分析;二是要区分城市化、工业化、大型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征地等情形,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补偿方式;三是设定完全补偿安置、不完全补偿安置和不安置的制度框架。

第二,城市化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模式的设计。一是住宅安置问题。根据城市人平均居住水平或略高于平均居住水平的标准确定被征地人居住面积,按户分配成套住房;将“预留套房” 作为征地住宅安置的主要形式,以避免“城中村”的出现。二是被征地人的生活安全问题。要扭转观念,应当把失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把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并轨作为失地农民问题最终解决之道的做法不可取,因为农民和城市人一样,都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其它的农民,其都应当享受社会建立的保障制度。被征地人因国家土地征用权的运行而失地,是被征地人为国家做出的特别牺牲,因而应当得到特别补偿。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完全安置或不完全安置,方案设计具体如下: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实行完全安置,按照其所在地区平均退休工资水平支付补助费,并随国家的调整而调整;劳动年龄人口实行不完全安置,根据具体情况,按其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50~80的比例按月支付补助费,其社会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由被征地人从劳动所得中缴纳的保险费补足;未达到劳动年龄的被征地人,原则上按不完全安置进行补偿,但对于正在上学或服役者可制定特别政策;对于大学毕业生或转业军人,参加国家安排的工作并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应当停止支付安置补助费;以上是针对土地被完全征完情况;土地为分期征用的,则优先安置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其所余土地由村集体统一调整。三是建立被征地人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被征地人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远离城市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安置模式。被征地人的生活安全问题,其主导思想和基本模式与城市化过程中的安置补偿保持一致,在操作和具体标准上应当有所区别。方案设计具体如下:在线性工程建设征地中,优先完全安置被征地农民集体或行政村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这种形式上的“调地安置”,与传统的调地安置不同,原“调地安置”的结果导致了土地产权人土地面积减少,新的“调地安置”保证了被征地人现实土地权益不减损;因调整土地造成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可以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偿。土地被完全征用而又无法调整土地的,按完全安置或不完全安置的模式操作。

第四,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就业体系。一是建立失地农民培训体系,将失地农民与下岗职工合并管理,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培训再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二是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列出专门的培训经费和使用方法。三是积极鼓励用地企业就地招工,政府应当在公共服务领域创造岗位,增强政府安置能力。四是对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五是应把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同对城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结合起来,让潜在的失地农民先提高素质,逐步脱离对土地和农业的依赖,以减轻未来征地的安置压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地质博物馆

参考文献:

[1]沈开举.行政补偿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8.

[2]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95.

[3]河南统计年鉴2000[M].北京: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20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