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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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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制度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范文第1篇

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层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基层政权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法>通知》财乡〔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对各级政府布置、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和村级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保日常工作运转的行政或事业支出。即项目支出;三是国家布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资金,即财政补助资金。

县现阶段具体到项目可分为:基本支出类包括预算安排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其他支出;专项资金包括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包括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证补贴、退伍军人双定补贴、村干部误工补贴、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50项补贴。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遵循“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分类监管、注重实效”原则。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乡镇各站所要紧密配合,协作一致,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乡村两级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乡镇和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乡镇级收入必需纳入“乡财县管”实行村级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管理。要完善乡镇部门预算和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依照“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原则,基本支出要定员定额控制,按规定顺序报批。村级的重大事项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乡村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经费要严格实行分账核算,严禁村级办公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和项目资金混用,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乡镇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使用、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第五条项目资金的监管。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由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要全程参与监管。

乡镇财政所要纳入监管范围,对上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主动与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有关政策和资金信息,全面掌握外乡镇实施的项目情况,强化资金监管。

1.项目立项。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对申报不实的要拒绝签署意见,并向县财政局演讲。

2.项目批复。项目核准立项后。并送达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备案。

3.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由乡镇财政预算布置的乡镇财政所要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草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4.项目公示。乡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通过媒体或在政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5.项目查验。项目开工建设期间。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演讲。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并签署意见。

6.资金拨付。对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项目。按规定处理。对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拨付要实行会签制,乡镇财政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业务股室要依据乡镇财政所的意见,料理报账业务。

7.绩效评价。项目竣工后。交县财政局基建预决算中心或其他同类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8.资料归集。项目竣工验收后。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六条加强补资金的核实工作。财政所要对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并做好外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演讲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要依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资金,原则上都要采取一折通”或“一卡通”发放方式,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平安、便当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

第七条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八条建立信息通达制度。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相关文件、资金额度告知乡镇财政所。

第九条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乡镇财政所在监管中发现问题。依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建立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减负办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监管效果,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探索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范文第2篇

1加强依法行政组织协调。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加强个别指导,整体推进的同时。采取专项工作督察和重点问题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的问题,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深入推进工作,确保年度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2全面完成《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改进工作,确保全面按期完成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3继续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抓好第一批已命名授牌的县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成果巩固提高。指导红岩寺镇、小岭镇、杏坪镇、马家台乡和县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司法局做好第二批县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强化法制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认真贯彻《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强化依法行政监督。依据《省依法行政监督程序暂行规定》选择一些依法行政工作相对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或部门。切实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进行依法行政监督;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2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依据调整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3扎实开展行政许可专项检查。以推行限时办结制为重点。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持。提高行政许可效能。

4认真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和整理上报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5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全面抓好“四大工程、五大体系”建设。

6创新法制监督形式。研究制定《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提高我县重大行政行为决策、监督、管理水平。

三、创新行政复议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地受理案件。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2提高复议质量。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审查、公正裁决。积极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复议为民”方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1严格按照《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率和报送备案率。全面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2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备案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

3继续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等工作制度。

五、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

1深入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调研。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撰写有深度高质量的报告。

2做好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每个乡镇至少要完成8篇法制信息报送任务、每个部门至少要完成5篇法制工作信息报送任务。

六、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积极为政府法制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1围绕中心工作。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2积极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出谋划策。配合有关部门把民事矛盾、行政纠纷引入法制轨道。认真办理县政府交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进一步加强法制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加强法制办(股)建设。切实提高法制办(股)服务决策、监督执法、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加强本乡镇、本部门法制办(股)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来抓。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范文第3篇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加强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政府处在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第一线,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系到坚持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几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与新的发展要求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还较薄弱,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意识不够强;少数执法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进程。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及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要结合所研究的议题内容,由政府办公室适时安排议题提请部门在会上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内容,把学法和研究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每年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4次、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各乡镇街道、各单位也要相应建立班子会集中学法制度。对拟任区政府及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全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持证上岗;对已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于年底前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按照《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实际,认真修订完善区政府工作规则中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之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区政府及各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前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区政府及各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

(六)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实施。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大力提升政府部门的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区政府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政府督查部门要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加大对政府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区政府办公室要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及时提出改进政府决策的建议。

四、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省里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确保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责任和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对外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严禁无证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均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五、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的要求,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区法制部门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是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予以受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保证复议案件至少2人承办。建立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二)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区信息办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十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自治作用。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完善“经济110”及机关效能群众投诉处理制度,把政府及各单位行使权力置于人民群众广泛监督之下。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积极培育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六、加强领导,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范文第4篇

一、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工作体系建设

(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7个方面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二)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活动。确定2-3个区(市)县或乡镇(街道)为依法行政示范点,各区(市)县政府要选择1-2个乡镇(街道)作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三)进一步规范乡镇依法行政。围绕**试验区建设,梳理乡镇政府职责权限,明确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权向乡镇基层延伸的有效办法。

(四)健全学法制度。一是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切实保障学法的时间和效果。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力度。

二、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着力解决部门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职能边界不清等问题,推进政府部门职责的法定化、规范化,科学、合理地设置体现本级政府功能特点的政府机构。

(二)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三是规范依附于行政审批的前置审查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四是清理企业年检(年审)审批事项,规范企业年检(年审)需提交的审批资料。

(三)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编制完成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推进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四)强化诚信政府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诚信政府建设若干意见》、《**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坚持合同法律审查制度,完善重大合同备案制度,对全市行政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长效机制,提升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一是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当进行听证。二是健全重大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等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

(一)围绕试验区建设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拟制定政府规章11件,拟加强调研论证项目43件,为试验区建设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一是制定并实施《关于开展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效力等内容。二是选择2件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试点,制作评估报告,逐步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

(三)继续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英译工作。组织有关科研机构把政府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翻译成英文参考文本,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一是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行政执法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一是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三是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一是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逐步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流程,加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处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83号)要求,推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并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灾后重建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41号),确保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实施。

(五)严格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管理。一是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的其它执法证件的,应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公示制度,将本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应当持有的执法证件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三是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和公示制度。二是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是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一是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探索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机制。二是严格报备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要坚持严格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化解行政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渠道。在行政复议案件多的部门建立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二是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拟订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三是对各区(市)县政府落实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四是坚持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五是继续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六是认真落实法院行政审判开庭前、审理中、审理后向行政机关发出的“一案三建议”。

七、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一)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意见(试行)》,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推进社区群众自治建设。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培育社会组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建设法治政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职责。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研究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增加其在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建立法治政府建设量化考评体系;建立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对经考核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进行表彰奖励。

(三)坚持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区(市)县政府要坚持落实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政府各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范文第5篇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市从年1月起,率先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但是当前还存在委托部门过多,委托业务范围太宽,委托责任落实不够,日常培训、指导、监督不深入,监察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手段不硬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和加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限定委托执法领域

自治县行政执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煤炭监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上部门应当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实施委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权限,一般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警告和小额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范受委托执法主体

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处罚权限,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现状和安全监管实际需要。落实委托责任,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效能,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分别安排相关领导和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未接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而推卸安全监管责任。

三、强化委托执法责任

一)可以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委托责任。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责任。委托执法机关对委托行为造成的不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二)加强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培训指导。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委托、谁培训”原则。未认真使用执法文书,未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委托执法机关应当研究是否再继续实施委托,必要时委托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三)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使用执法文书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正确性,加强执法监督。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给受委托乡镇(街道)并做好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接受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四、完善委托执法要件

一)凡委托执法职责不清、界定不明的接受委托方不承担委托执法责任。委托执法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规范委托方式。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

1.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2.委托执法的依据;

3.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4.委托执法的期限;

5.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继续实施委托执法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委托执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委托期限届满。

二)各区县(自治县)法制部门对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开展全面自查,规范委托内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权限实施委托乡镇执法。2012年3月底前。并结合行政执法需要以及乡镇(街道)人力、物力和执法能力等实际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重新完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就具体委托事项和执法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行政委托机关应在10日内将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行政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故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一)应当衣着整洁、亮证执法,严格委托执法行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要落实年度执法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正确使用委托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范围的执法活动,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事项应当尽量明白、完整,依法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做到年度有执法计划,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程序化。现场有检查细则,取证有公示流程,处罚有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要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执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