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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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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第2篇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第3篇

一、宏观调控的经验总结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曾经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怪圈,也是宏观调控在活力与秩序面前常常面临的两难选择。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突出了调控和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大大提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微观主体放活了,宏观经济有序了,有效地解决了调控中的两难选择,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3年宏观调控实践基础上取得的成功经验。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宏观调控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治理整顿时期的反通货膨胀。执行宏观调控紧缩政策后,物价上涨得到遏制,通货膨胀得以缓解,社会总需求膨胀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二是“八五”时期的“软着陆”。启动间接宏观调控,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经济实现了“软着陆”,既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又保持了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三是“九五”时期及“十五”初期的扩大内需。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既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冲击,又有效地克服了世界经济衰退带来的困难,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13年来的实践使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宏观调控经验。

1、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提高宏观调控的综合性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的宏观调控,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各种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实现了“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扩大内需”与发展对外经济紧密结合;二是坚持扩大需求与调整结构、改善供给并举;三是坚持投资和消费的双向启动;四是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协调运用。通过压缩基建规模、控制支出的财政政策,通过控制信贷规模、减少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顺利完成了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反通货膨胀的预定目标。通过在调控总量的同时,加大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在坚持扩大内需为主的同时,积极促进出口的增长,有效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防止了通货紧缩趋的加剧,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降低银行贷款利率,扩大融资渠道,放宽投资领域,促进了国有和民间投资的较快增长。通过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提高出口退税率,扩大出口退税范围,扩大企业出口经营权,改善通关环境,促进了出口的较快增长。通过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镇中低收入阶层收入,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努力扩大消费信贷,确保了消费的稳定增长。

2、减少直接宏观调控的同时,重点加强运用财政货币政策调控为主的间接调控,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财政资金逐步减少直接投入竞争性领域,金融调控手段也从贷款规模限额管理转变为利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型管理体制,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外汇操作、再贴现等金融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

3、宏观调控政策适时适势灵活调整

“九五”前期,我国针对当时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情况,采取了“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随着通货膨胀水平不断下降,1997年在继续实行“适度从紧”政策的同时,实施了“稳中求进”的政策,两次下调利率,使经济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1998年以后,根据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扩大,商品供给短缺状况基本结束和需求不足问题成为主要矛盾的形势变化,又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消费政策从限制消费转变为鼓励消费,政策目标从控制通货膨胀转变为抑制通货紧缩,并运用灵活的经济杠杆努力“扩大内需”,这一系列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收到了预期效果。

4、宏观调控政策的适应性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需是我国宏观调控的战略重点,但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1998年及时灵活地提出宏观经济政策要立足于国内市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从注重追求增长速度转变为既注重增长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长质量和结构优化升级,调控的战略重点从出口导向、发展外向型经济,转变为立足国内市场,积极“扩大内需”。立足于国内需求不仅作为1999年度的短期宏观调控取向,而且确立为以后的中长期战略方针,从而使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了可靠的保障,也标志着我国宏观调控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更高层次。

5、牢牢抓住经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松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宏观调控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把促进发展作为调控的作用点。无论是遇到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百年不遇的特洪涝灾害,都牢牢抓住经济发展不放松,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实施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变革和调整宏观调控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一方面在发展中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通过实施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调控的实践,我国的宏观调控逐渐走向成熟,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0年,城乡居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是,我国的宏观调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也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如,经济增长问题、提高消费率问题、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加快战略性产业发展问题等,宏观调控本身也存在一个改革和完善的要求,如何通过自身的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促使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建立起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的政策体系、运行机制和咨询服务机构,使国民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二、宏观调控的新阶段特征

1、宏观调控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也必须具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十六大报告进一步确定宏观调的主要目标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把这四大目标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目标的调整意味着我国的宏观调控更具战略性、宏观性,调控行为更为市场化、法治化,适应和满足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也更有益于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2、宏观调控环境发生了变化

从外部环境来看,整个世界经济将进入重大调整阶段,动荡不安将构成其基本特点,国际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更强,国际金融市场随时存在着金融危机复发的危险,但我国目前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实力明显不足。从内部环境来看,经济运行机制将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我国将进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后期”,市场化改革将深入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经济也将在确保增长速度和追求增长质量的博弈中谋求发展。在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对外开放度日益增大,各种风险不断加大且相互转化的情形下,宏观调控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直接依靠金融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做法将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开的政策法规,更多地依靠财税政策等手段,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调控的难度越来越大。

3、宏观调控特征发生了变化

一是结构性调控。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的主要矛盾正由总量转向结构,要想在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上获得双赢,就必须着眼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将主要精力放在推进结构调整上,实施有效的结构性调控政策,在调控的手段运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决好对结构的调整问题。因为结构本身是一个动态性问题,始终会随着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追求的不是一劳永逸式的调控,更不能着眼于一次性调控,否则调控出来的结构总会落后于客观发展的变化,而应必须实施一种动态的连续性结构调控。二是开放性调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加入WTO,我国参与世界竞争和国内市场开放的步伐在加快、领域在扩大,外需和内需一起共同构成了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经济发展更多地受到世界经济走向的限制,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我国要在走向全面开放和WTO框架下按照国际经贸规则进行调控,必须既保持宏观经济的内部平衡,也重视对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调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宏观与微观的融合,二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融合。调控是有层次性的,它既是一个宏观上的调控问题,也是一个微观调整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只有融合、落实到微观层次上,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微观层次自主调整基础上的宏观层次的调控才有可能实现预期效果。同时如何在融人国际市场中做好国内资源配置,站在全球范围来考虑国家资源优化配置,这也是宏观调控面对的新问题。四是动态性调控。商品从生产到价值最终实现,是商品价值由潜在的价值到实现价值的动态转化过程。同样,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分析,整个社会经济也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系统,是由若干动态环节组合而成的链条。同时,现代经济又是一个有秩序的动态体系,一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体系都要受影响,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动态监控。五是宏观性调控。在社会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出现过剩的时候,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使用将更加注重资源的配置效率,产品结构调整、资本结构调整、投资成本和风险控制作为供给形成的硬性约束条件已经形成,市场供给主体的微观行为更加自主化、市场化,也更具有效率性,无需直接的宏观调控就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样的情形下,需要实施的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宏观性调控,宏观调控的直接对象已不再是微观主体,而是促进有效率的竞争环境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实现市场机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4、宏观调控理论有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多年来经济建设总结的经验。十六大报告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作了新的阐述。一是对政府职能作了进一步准确界定,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这一论述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对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对宏观调控

目标作了明确调整,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三是对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作了新概述,把国家计划放在宏观调控政策中较为重要的位置,同时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使用和各政策工具间的相互配合,重点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宏观调控理论体系。

三、宏观调控的改革和完善

1、宏观调控要有利于体制转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实施宏观调控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一是要处理好政策效应与体制效应的关系。在拉动经济增长,实施反周期对策中,政策作用和体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二者比较,政策的效应来得快,但它是外生变量,不能持久;体制的效应来得慢,但它是内生变量,作用持久。在转型时期,拉动经济增长的体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备,体制作用还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我们也不能因此把经济增长的希望全寄托在财政货币政策上而忽视从体制改革和创新中寻找出路。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把体制效应摆在首位,不能给体制转型设置障碍。二是要处理好拉动经济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关系,积极培育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和机制因素,不能以加深潜伏的财政金融危机为代价来保持暂时的经济增长速度。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实行时必须把握好“度”,在不牺牲财政金融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谋求GDP近期的快速增长。

2、宏观调控应在法治原则下运行

目前,不少基于宏观调控而实施的政策措施却背离了宏观调控的初衷,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发生这种偏差,关键问题就在于忽视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要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经济意义上看,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退出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规则制定者与管理者;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职能从管理性为主转换为服务性为主;从法律意义上讲,宏观调控则意味着政府在管理经济时,不再依赖领导者的臆断,而是遵循体现公民意愿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去认识和实行宏观调控,都脱离不了法治原则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我们认为,宏观调控立法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应对宏观调控的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范;二是宏观调控主体应当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遵循规范程序和公正原则。 3、宏观调控要把握好目标平衡

成功的宏观调控既是各种调控手段和方法单独发挥作用的结果,更是各种手段和方法综合实施的成就。只有把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调控的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运用得当,才能在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四者之间寻求到宏观调控的最佳平衡点。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是宏观经济最重要的四个变量,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且往往难以同时达到人们期望的理想状态,因而被西方经济学称之为“神秘的四角”。但这四大目标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内在要求,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新阶段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实施宏观调控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四者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在寻求四大变量的最佳平衡点时,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按照既定的战略部署,适时灵活地调整调控方式。

4、宏观调控要加快制度创新

要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顷利实现,宏观调控的实施也要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创新,尽快突破行政性资源配置体系。目前,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宏观资源配置体系中,传统的行政性配置资源方式尚未发生根本变革。主要表现在,发展中的最稀缺的资本投入仍然采取行政性配置方式,一些竞争性行业的行政管制依然普遍存在,基础设施、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以及土地、资本、人力资源等的市场化明显偏低,这些都十分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制度创新,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要打破传统的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按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国际经验,实行间接的、价值化的和引导性的调控,突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取消财政资金直接介入竞争性领域的分配渠道,按照“法治、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健全金融监管和运行体系,提高金融防范风险的能力。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 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 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 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 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 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刘翠红.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研究[J].学周刊, 2011,(24)

[2] 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1)

[3] 叶秋华.西方宏观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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