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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北 唐山 063000;2.唐山市农牧局,河北 唐山 063000)
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对唐山沿海8个主要入海河口进行了水质监测,监测点位于曹妃甸区、丰南区、乐亭县和滦南县四个沿海县区,是全市1.02万hm2海水养殖池塘和95.2万m2海水工厂化养殖车间的公共水源地。采样站位的确定及采样频率的选择、采样设施、采样瓶的洗涤与保存、现场采样操作、样品的贮存与运输均按照GB 17378.4-2007《海洋监测规范》第三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的要求进行。
监测项目主要包括盐度、温度、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活性磷、无机氮、非离子氮和石油类。
依据所取得的监测数据,我们采用水质单因子质量指数评价法和综合污染指数法对8个入海河口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进行了分析评价,评价标准以GB 11607-89《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为主,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标准作为补充。由于养殖用水高峰期集中在4月-9月,所以取4月-9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各监测点的代表值。现将监测结果总结报告如下。
1监测点分布
监测点设在陡河河口、沙河河口、青龙河河口、小青河河口、溯河河口、南堡河口、咀东河口和王连兴闸。采用专用gps定位设备定位,监测点位置和分布分别见表1和图1。
注:1陡河入海口、2沙河入海口、3南堡入海口、4咀东入河口、5青龙河入海口、6溯河入海口、7小青河入海口、8王连兴闸入海口。
2监测结果与讨论
2.1单因子质量指数评价
2.1.1漂浮物质、色、臭、味在本次所监测的8个监测点中,水面均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未发现水体有异色、异臭和异味,符合GB 11607-89《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相关规定。
2.1.2溶解氧溶解氧含量介于1.52 mg/L和9.65 mg/L之间,整个监测周期平均值为4.46 mg/L,最大值出现在2014年4月青龙河入海口,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8月沙河入海口。根据各监测点4-9月溶解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综合判定,不符合GB11607-89《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规定的为沙河入海口,溶解氧含量平均值仅为2.58 mg/L,见表2。
2.1.3CODCOD含量介于0.94 mg/L和5.92 mg/L之间,整个监测周期平均值为2.76 mg/L,最大值出现在2013年5月陡河入海口,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4月小青河入海口。根据各监测点4-9月COD监测数据的平均值综合判定,不符合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标准的有陡河入海口和沙河入海口,其中沙河入海口监测测平均值为4.66 mg/L,为第四类水质,见表3。
2.1.4石油类石油类含量介于0.006 mg/L和0.35 mg/L之间,整个监测周期平均值为0?066 mg/L,最大值出现在2013年4月沙河入海口,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5月溯河河口。根据各监测点4-9月石油类含量的平均值综合判定,有6个监测点不符合GB 11607-89《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占到监测点位的75%,污染情况较为严重,见表4。
2.1.5活性磷酸盐活性磷酸盐含量介于0?003 mg/L和0.218 mg/L之间,整个监测周期平均值为0.059 mg/L,最大值出现在2013年9月南堡入海口,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7月沙河入海口。根据各监测点4-9月活性磷酸盐含量的平均值综合判定,有7个监测点不符合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标准,占到监测点位的87.5%,其中有5个监测点已超出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标准,属劣四类水质,见表5。
2.1.6氨氮氨氮含量介于0.02 mg/L和0.79 mg/L之间,整个监测周期平均值为0.36 mg/L,最大值出现在2013年7月王连兴闸入海口,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4月青龙河入海口。根据各监测点4-9月氨氮含量的平均值综合判定,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有7个监测点。占监测站位的87.5%,沙河入海口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见表6。
2.1.7无机氮无机氮含量介于0.05 mg/L和1.63 mg/L之间,整个监测周期平均值为0.60 mg/L,最大值出现在2013年8月陡河入海口,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9月陡河入海口。根据各监测点4-9月氨氮含量的平均值综合判定,所有监测点均超出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三类标准,其中有6个监测点属劣四类水质,占到监测点位的75%,见表7。
2.1.8非离子氮非离子氮含量介于0.000 7 mg/L和0.079 mg/L之间,整个监测周期平均值为0.009 mg/L,最大值出现在2013年8月小青河入海口,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9月沙河入海口。根据各监测点4-9月氨氮含量的平均值综合判定,有三个监测点不符合GB11607-89《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分别为陡河入海口、小青河入海口和南堡入海口,见表8。
2.2综合污染指数评价
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对唐山市沿海8个主要入海河口首要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污染分担率表示单项污染因子指数对综合水质污染的贡献大小,污染分担率最高的因子即为水体的首要污染物。
由表9可见,陡河入海口首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分担率为28.9%,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污染分担率累计为52%;沙河入海口首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污染分担率为31.4%,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无机氮,污染分担率累计为57?5%;咀东河口首要污染物为无机氮,污染分担率为36.1%,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无机氮,污染分担率累计为54.4%;南堡河口首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污染分担率为36.4%,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污染分担率累计为62%;青龙河河口首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污染分担率为26.6%,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污染分担率累计为70.6%;小青河河口首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污染分担率为32%,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污染分担率累计为57%;溯河河口首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污染分担率为33.8%,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污染分担率累计为62.8%;王连兴闸首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污染分担率为36.2%,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石油类,污染分担率累计为79%。
3结论
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0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上饶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管现状
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
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
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
一、工作情况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
按照《水利建设扶贫专项实施方案》,2020年水利扶贫专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由各乡镇项目村组织实施,区水利局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编制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同时深入田间地头,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指导。全区完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144处,其中新建及整治渠道14.39km,整治山坪塘63座,整治石河堰25节,整治囤水田12口,新建蓄水池35口。
(二)安全饮水工程指导
一是按照《水利建设扶贫专项2020年实施方案》,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各乡镇组织实施,建设各类安全饮水工程1137处,其中新建机井83口,明井整治1051口,新(改)建小集中3处。二是开展了农村安全饮水认定达标复核,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指导乡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及措施、建立问题责任清单制。各乡镇根据问题清单,采取打井76处(含水质检测36户)、明井整治50处、水质检测43处等措施,有效解决群众用水问题。三是向群众发放安全饮水明白卡76571份,其中贫困户5494份,进一步宣传安全饮水达标四项标准和问题反馈渠道。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一线,精准规划。领导带队,组织技术人员与各乡镇水利人员一道,深入一线充分了解各贫困村水利现状和近期水利建设需求,指导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重点向贫困村覆盖和倾斜,不搞原来“一刀切”模式,项目规模上由大而少向小而全转变,管理上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扶贫攻坚的刀刃上,不断提升水利对全区经济发展和贫困村脱贫致富的支撑作用。
(二)精准到户,检测到位。以“区级水质检测中心+水厂+班组”的三级水质监测体系,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会同专业检测人员,对供水工程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积极为分散供水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对于脱贫村村民自用水井抽检5-10%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以确保村民水质安全。
(三)加强宣传,改变陋习。针对部分贫困户未养成科学卫生的饮水习惯,由于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比如不及时清洗蓄水池、安装净水器用户长期不清洗滤芯导致水质二次污染等情况。技术人员深入农户开展水质检测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健康饮水、科学饮水知识的宣传,指导群众正确的用水方式。
三、下一步打算
(一)结合农业产业与水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一批开拓创新意识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技术实践水平和工作能力强的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不包括深度处理)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包括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人(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其他管理人。
二次供水设施保洁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和消毒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国土房管、规划、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督或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申请人与供水企业签订的《*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协议》的内容进行。
第七条在用二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者因设施老化等原日,导致供水水质易受污染、漏耗严重的,其产权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及时对其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进行改造。拒绝整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负责。
第八条未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及阻塞维护通道。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储水池(箱)的进入孔加盖、上锁,履行定期巡检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人可自愿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维护;当交由供水企业维护时,参照《*市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维护办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交接维护的相关协议,约定相关维护内容、费用、服务标准等。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等需要维修、更换的,服务、维修费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并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维修收费标准收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核定服务、维修收费标准的,服务、维修费由维修单位与产权所有人商定。
第十二条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居民用户用水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取得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核发二次供水设施保洁上岗证。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停止供水,在停水期间采用临时供水方式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水质受到污染;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保洁、管理制度,定期对储水池(箱)、管道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清洗消毒周期应当符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或管理单位如收到二次供水水质投诉时,应当及时检查,发现水质已受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是供水范围内居民用户共用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单位,应当负责居民用户共用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所发生的保洁费、工料费、水质检测费、耗水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纳入供水成本。
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的工作,及所发生的保洁费、工料费、水质检测费、耗水费,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非居民用户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档案,把每次清洗消毒的工作记录及送检水样的检测报告归档。
(二)每次清洗消毒或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否则应当采取重新清洗消毒等措施,直至水质达标。水样检测报告须在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机构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公示。
(三)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用户监督,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测制度。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查体系,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市水质监测中心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工作;二次供水水质送检数据由其备案。
第二十条为检测运行水质,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委托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负责送检;非居民用户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送检。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不达标的,且属保洁责任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企业限期整改;非居民用户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不达标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制定相应当措施进行整改,保证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如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因设施老化等原因造成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人拒不整改,造成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但要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且水质检测项目应当是该机构的资质认定项目。
第二十三条因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分析质量 控制数据 技术水平
中图分类号:R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233-01
化验分析中重要的环节是要把好质量关。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分析质量控制是实验室做好检测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把分析工作中的误差,减小到一定的限度,用以控制和减小误差的措施,其目的是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使其在给定的置信水平内。过程是通过对有证参考物质(或控制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偏差来评价分析工作的准确度;通过对有证参考物质(或控制样品)重复测定之间的偏差来衡量检测水平的高低。只有分析质量控制好了,化验分析才有保证,分析数据报告才具有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水是自然界最宝贵的资源,这是勿庸置疑的事实。水资源的保护利用是当今世界最热门的话题,随着工业的发展,水质监测分析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发展很快,水质分析的技术和方法也得以快速改进和完善。水质分析显得尤为重要,而水质分析中,质量控制是水质分析的保证。从实验室管理的角度上我们从硬件,过程和管理这三个阶段来分析。
1 硬件
化验室硬件是质控工作的开始,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是在检测分析之前所实施的一种控制。比如分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也都对质量控制有着方方面面,不同程度的影响。
2 实验
实验本身就是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步如果控制好了,那么结果数据也就不会有太大的偏差,但前提是要求硬件必须保证,实验室从接到采样和质控任务开始,直至分析完成。都必须严格按照实验要求和标准来完成,每一个细节都须认真完成、严格控制好,分析质量才有保证。
当接到质控任务后,待检测项目一经敲定便开始实施,一定是要按照严格的水质检测规定执行,现场采集样品,能够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出厂水,管网末端,能够反应出水质的分布及变化规律。更要注意水样保存,采集完后应尽快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而且根据所检测项目的不同,为了防止待测成分的变化,做了一些对水样检测的保存措施。比如测定水中金属项目要求用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并且保证水样的存储环境在pH
实验的过程同时也是取得检测数据的过程,除了考虑到各种影响结果的因素排除外,更是通过采用了各种不同控制形式和方法,使得分析数据可靠,实验的过程目的就是把监测分析误差控制在容许的范围,使分析数据在给定的置信水平内,也是提高分析数据可靠性的重要步骤之一。
3 质量管理
质量控制的管理阶段是质控过程的终点,及时地发现错误,更好地保证检测质量。我们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主要是通过检测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记录的审核、内部负责人员审核、管理人员审核完成的。
3.1 检测员对水质报告检测数据处理和记录的审核
化验室内部水质检测数据的判断及有效数字的处理、结果的报告参照GB/T5750.2-2006的规定执行。计算过程中,可多保留1位有效数字;最终结果保留的有效数字可比标准的数值多1位。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失控,采取有计划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实验报告就是实验的产品,分析检测结果报告的数据和记录必须真实、准确、科学。准确地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和数据报告记录。保证向客户提供准确的检测报告,确保最终的产品质量合格。
3.2 内部负责人审核
检测员对自己分析的过程及数据初步审核完后,须经内部负责人再重新审核一次,更好地预防和防止了不合格的工作,及时地能够纠正一些错误,同时也是一个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的过程。使分析工作的质量控制体系更好地完善和发展。
3.3 管理人员审核
管理人员的最终审核要更加全面和系统,最终要对体系的内容和方法加以改进提出建议,使得质量体系能向更高层次发展,而且也要对数据的分析所对应的体系给出一个好的总结和评价,同时也要对检测人员,检测方法,仪器等存在的问题要做出一次全面的汇总和分析。
质量在于管理,质量在于控制,硬件,过程和质量管理缺一不可,环环相扣,在整个质量控制中,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不出现更多的问题和更多的错误,必须要严格管理和严格控制好这三个过程。随着科技的发展,化验分析工作日益明显,各单位之间和各行业之间甚至各个学科和领域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因而,当前对化验分析结果的质量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每个测试者个人的数据质量有足够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而且涉及相互合作以及有一定关联的分析测试结果都要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化验分析中,这个意义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