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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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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设计,是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等专业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或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发包价八百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应实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按本省主投资方或由合作各方商定一方住所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分别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

(三)投标单位编制和发出投标书,投标书或设计方案、模型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四)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应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五)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对于设计招标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审查;

(六)评标小组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评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从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预算、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评标定标的办法应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露。对泄露标底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评定中标后,招标单位应根据评标小组的意见,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款项中提取少量的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成立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审核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进入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相关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建设市场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格审核准入备案制度,凡进入县建设市场进行建设工程活动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在参加招投标和进入市场前均应向审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招投标、建设开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参与县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共同维护好建设市场秩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选择信誉度好的中介机构并负责及时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设计人员应随工程进度及需要及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收、认证。对违反标准规定勘察、设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服务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在县设计准入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建设市场。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弄虚作假承包工程、管理混乱、非法转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隐瞒不报、不履行保修合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组织唆使无理“闹薪”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上访、信誉度差和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投标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在县施工准入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建设市场。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按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监理不到位,无证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欺上瞒下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建设市场。

第十一条凡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发生不履行合同、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交付使用,室内外设施不配套,物业管理服务跟不上,售房过程中发生囤房惜售、哄抬物价、合同欺诈以及销售过程中的面积缩水、一房多售、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止合同(协议)、责令停止开发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群体上访和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凡属县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方和施工方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款的23%提取工人工资,并建立工程账户和个人工资台账,及时将工人工资存入账户。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根据工程的规模,做好用工计划安排,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备案。由劳动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到银行专户提款发放工人工资,并且向劳动部门上报当月工人工资发放表。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富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指导为手段,明确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向村镇延伸,形成管理工作全覆盖,坚决遏制村镇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全力防范一般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消除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盲区;建立乡镇建设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职能,搞好乡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村镇工程分类管理与办理程序

1、分类管理。村镇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县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村镇范围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不包括30万元)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300平方米)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和村庄建设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手续报县建设局审批后,交由各乡镇政府管理。

2、办理程序。限额以上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下工程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办理县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由投资者向乡镇工程管理机构申请报建手续,乡镇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跟踪管理、竣工验收。村镇范围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竣工验收前要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工程应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建筑材料合格证明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施工队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要组织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共有x个、拆除工程x个;建筑总面积x万m2,总投资x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8个,职工集资建房x个,房开项目x个,私人建设项目x个。对每个工地都进行了认真仔细检查,发现不合格工地x个,x个基本合格,x个合格。所检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为此,我局分别对x个在建工程项目和x个拆除工程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建工程项目发放停工整改通知x份,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x份,发放检查记录及提出整改意见书x份;x个拆除工程因未办理安全监督、拆除备案及拆除许可等手续,全部停工整改。其中,镇原办公楼拆除工程已补办相关手续,已恢复拆除作业。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建筑施工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建筑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形势严峻,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政策方面:1、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虽然已委托县质监站对建筑安全生产实行监管,但因在建工程项目点多面广,加之人手不足,难以监管到位,出现经常性工作较少,突出性工作走马观花,使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想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出了问题就乱跳。2、工程造价偏低,特别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工程造价低,施工单位无力投入安全资金购置安全生产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等设备,普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黑工程”、“黑工地”还普遍存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建设工程项目、当地政府职工住宅楼和办公楼及新业幼儿园等工程项目不按建设程序申办建设法定手续,就擅自指定施工单位放线开工。4、清欠工作任重道远,新的拖欠工程款、农民工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罗场乡办公楼到位资金才6万元左右,已完成投资15万元,据农民工反映已经有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5、招投标工作在贯彻省府88号令存在差距,乡职工住宅楼、罗场乡办公楼和木黄卫生院职工住宅楼没有实行招投标就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卫生院工程项目还出现中标的外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本地“三无”人员或本地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6、局属相关站室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顾大局、不识大体,只顾部门利益,出现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也进行质监或出具设计施工图文,擅自放行,造成建筑施工拆除安全隐患严重,纳入监管难度加大。(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杂乱无章,特别是乡镇在建工程项目,没有实行封闭施工,围场作业和安装安全网等防护设施更没有做好“三保四口”的防护。2、施工用电极不规范,未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原则配电,配电线路混乱,甚至出现裸线直接连接。3、施工支架的架设不规范,采用的材料是破损腐烂的木材,施工撑木架设达不到要求,出现不牢固、不稳定现象,留下安全隐患。临边防护措施不力,实行施工,永义乡卫生院出现干砖堆砌作支撑的现象。4、吊装设备陈旧,使用落后的、淘汰的少先吊与胡芦箱,极不安全,施工通道无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5、施工工地有朝天钉板未及时清理。6、持证上岗率较低,部分上岗人员没有经过安全培训。7、项目经理、“三员”等施工相关人员多数不到现场且身兼数个工地的职务,何谈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管理。8、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实行巡监,没有实行旁站监理,现场控制能力较差且多数没有监理方面从业资格,造成不懂或不敢提出质量安全方面的整改意见。9、有的工地槽坑边1.5m范围内出现堆土高达3—4m以上,按规定是严禁在槽坑边1.5m范围内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并按边坡系数放坡;10、施工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外架没有剪力撑和固定基座及护拦;(三)施工技术方面:1、建材检测措施不严,沙、石无检验报告。2、砼、砂浆配合比无标牌,现浇板保护层不够。3、构造柱内箍筋间距不足且捆扎不紧,与墙体之间没有连接筋,柱升到屋面时普遍出现没有箍筋,施工人员擅自将钢筋换小,从直径14毫米改为直径10毫米,没有按图要求的尺寸施工。4、构造柱或现浇板的钢筋混泥土不密实,出现麻面和空洞现象,有的在构造柱内出现填埋小砖头、石块等影响柱的结构,有的将板镶入柱中影响柱的断面。5、现浇楼梯没有按规范施工,有的现浇楼梯间梯步板的施工缝没有留在梯步的1/3处,从而影响楼梯的结构。6、砖砌体未严格执行“十六”字操作规程施工,沙浆不饱满,转角搭接不嵌连。7、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图,未到建设部门办理手续就加层。8、预制板搭接在圈梁或承重墙的长度达不到要求,有的只有4—5公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准入”、“清出”制度,把好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关。重点整顿和规范监理、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严肃查处违法转包行为,特别是中标企业的转包行为和本地“三无”人员的挂靠行为。从而遏制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企业进场,三流企业或“三无人员”施工的现象。

(三)强化内部工作协调,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出现违规操作或乱开口,擅自代表建设部门履行监督职能。严禁出现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手续、施工图文设计或审查及报建就进入招投标程序;严禁出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就介入工程质监等行为发生。

(四)督促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五方面主体尽快整改,并组织专业督促队伍进行巡查,直到达到整改要求,才能复工。

(五)加强施工企业的“三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现场控制能力。进一步强化施工人员的安排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严格兑现奖惩。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安全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坚决杜绝非法挂靠、转包、分包行为;认真落实专职安全员由企业委派制度,提高专职安全员的监管效能。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土建、电气、机械和起重设备等专职安全员,并与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相适应;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2、加大施工企业现场管理力度。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和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安全检查开展和整改情况;施工临时用电、现场防火、起重机械、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高大模板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状况;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情况等。要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企业法人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定期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自查,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从根本上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明确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未履行职责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明确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建设单位要严格把关,审查承包商、设备提供商、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职业资格、上岗证、操作证、准用证等。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严格监督,及时跟踪整改。

5、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隐患整改不力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坚决依法暂扣、吊销单位、个人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建设程序,杜绝违法建设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先土地后规划,先招标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立项—环评—土地—规划—审图—招投标—安全质量报监—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从源头上、手续上堵住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国土部门要从严查处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城管部门要从严查处无规划手续、乱搭乱建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要从严查处无资质施工、非法转包和分包、不进行招投标、无监理单位、责任主体不健全等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土地、规划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依法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建筑工程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完成,严禁无监理、无施工图纸的违法行为。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审查机构对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分包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将视为违法分包,相关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三、严厉打击非法分包、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1、严格资质审查管理。凡开发项目必须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才能开发,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开发,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必须以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和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质证书出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以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和业务。

2、杜绝非法分包、转包、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否则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