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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也有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通过政府下达的指令来制定发展计划。由于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具有强制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控制是基于对市场的影响和实现,政府的监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政府有没有权利直接对市场主体,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出具的计划指令,只有通过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来实现,简而言之,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影响力来规范市场中各个主体的。
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调控不是强制性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是通过增强技术,使经济主体免予遭受市场盲目性的信号传导机制的影响,这一点,要从市场的完善,改革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结构,加快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转变。这表明,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控制效果更为复杂,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和控制的大小的影响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成效,政府的能力要求更高。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 问题 解决方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一)必要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继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重要性
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明显;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的形势严峻;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四、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要处理好进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束语
中国市场化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内涵之一。应该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场机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方式
一、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市场竞争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运行方式,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虽然市场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自身有其弱点和消极方面,这就是“市场失效”问题。“市场失效”主要表现为:市场不能调节具有外部性的行为;市场很难调节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产品生产的垄断,导致富有效率的价格机制弱化甚至失效;信息不完全,难以实现“市场成功”;收入分配不公,导致“市场失效”。上述引起市场失效的情况表明,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依靠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显然不能解决市场本身固有的弱点和缺陷。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政府宏观调控就成为必然,因为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增长速度与资源配置偏离、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节、控制,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最佳运行。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型以来,经济运行经历了几次周期性波动,即“增长-过热-衰退”循环。我国政府针对经济过热、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的状况,及时进行宏观调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分割。宏观调控要以市场配置资源和市场调节为基础,市场经济运行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的补充。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体制,既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又可以抑制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既有利于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又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则以无限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当经济危机爆发时,受害最大的是广
大劳动者。
二、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强化宏观调控的科学性,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从而可以保证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科学的宏观调控
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克服急于求成思想,避免顾此失彼,防止经济运行发生“大起大落”,运用宏观调控把握经济发展的方向、节奏,促使经济发展进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在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要切实处理好如下重大关系:生产与需求相适应;经济增长速度与提高质量效益相统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就业创业相协调;实施财政、货币政策与加强财政、金融监控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宏观调控相互促进。
(二)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实施宏观调控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增长堪称“奇迹”,GDP在全世界名列第三,外汇储备世界第一。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我国30年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解决了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家的贫困问题。但是,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出口贸易受阻,经济增长下滑。我国长期以来,靠投资和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方式,面临世界金融风险的严峻挑战。这种靠投资和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方式,一方面造成环境和资源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民生领域欠账不少,又造成内需不足,越来越难以维持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方式,无论是否发生世界金融危机,在其边际收益最大化后,调整发展方式的周期迟早都会到来,世界金融危机将这种周期大大提前了,并成为迫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外在契机。所以,从表面看世界金融危机冲击的是出口产业,实际上冲击的是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表现为高投入、高增长、高出口、低消费的主要特点。经济高增长是靠生产要素的高投入获得的,而并非技术创新获得。这种经济高增长会刺激资源价格和要素价格的上涨,由此引发资产价格膨胀,也成为从货币与商品渠道推高通货膨胀的因素。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现存的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转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客观地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统一起来,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2、扩大内需,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经济增长速度与国民消费水平相比,却显得很不协调。国民消费率指标,能够反映出内需不足、消费水平不高的现状。2000年国民消费率为62.3%,2006年为49.9%,2007年为49%,消费水平呈下降的趋势,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消费水平。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具有庞大的内需市场,扩大内需经济,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经济增长和赶超世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内部,发展内需经济,扩大国内需求,提高国民消费水平,是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最佳选择。扩大内需既能拉动经济增长,又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符合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要求。当然,扩大内需并不意味着发展外需经济不重要,要在扩大内需经济的同时,稳定外需经济的发展。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失时机地加快外需经济的发展。
3、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结构调整,要按照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进行客观引导、规范、调节和控制。一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一方面,调整方向,以扩大国内需求为重点,优先发展民生产业,引导竞争力差、出口受阻的外向型经济实体向内需经济转型,促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生存必需的产业以及文化、旅游、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提升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增长出发,增强产品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收入的比例,增加劳动收入的分配份额;调整经济实体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层人员与普通劳动者收入分配的比例,缩小分配差距。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增强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4、加强对银行信贷的监管,抑制通货膨胀,防御金融风险。在金融全球化局势下,金融往往是产生系统性风险进而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因素,2008年美国由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银行对房地产贷款,也潜在较大的风险。潜在风险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房地产贷款上升速度过快,是房地产过度膨胀的指标之一。近几年房地产贷款增长率超过25%,比金融机构全部人民币贷款增长率高20个百分点。2006-2007年,12家H股上市房地产公司抵押贷款平均同比增长53%,而非抵押贷款平均同比增长286%。2008年前三季度,各类房地产贷款增加4264亿元,占全部中长期贷款增加额的37%,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增加1350亿元,同比增加1006亿元(林跃勤,2009)。
(2)全国商品房存量市场巨大,空置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占全国城市住宅面积的5%以上。
(3)房价持续大幅度上涨,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房价上涨幅度,已大大超出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为什么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市场存量巨大,房价还持续大幅度上涨呢?究其原因有五个方面:一是土地资源有限。在人们思想上形成了房价必然上涨的认识,尽管消费能力不足,也要争先贷款购置住房。二是低息贷款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廉价的资本。我国目前银行信贷具有高储蓄、低利率的特点,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低息贷款,取得廉价资本,再通过提高房价,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三是投机商炒作房价。采取囤积住房,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合伙抱团抬价,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四是土地和原材料涨价。从表面上看,由于土地和原材料涨价,使房价上涨。实质上是由于房地产发展过热,造成土地、原材料短缺,推高了土地和原材料价格。五是房地产行业垄断。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形成了行业垄断,市场调节价格的机制弱化或失效,垄断开发商成为市场价格的决定者。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银行贷款大量投入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市场存量较大,房价大幅上涨,导致房价膨胀、泡沫积累增多。在住房销售萎缩,加上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和展期困难的情况下,将会造成负债率较高的开发商资金链吃紧甚至断裂,形成恶性循环。开发商一旦无能力偿还贷款,就会把巨额风险转移到银行。房价严重膨胀、泡沫积累增多,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和难点。在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一方面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等杠杆的调节作用,抑制房价上涨,促进其回落并贴近价值;另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并采取必要的限价措施,实行双向调控。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管手段和约束力,增进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三)注重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中央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规定和措施,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了上万亿元的资金,用于刺激消费、扶助民生、拉动增长,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但是,能否收到预期效果,也是全国上下乃至世界各国关注的大事。因此,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把财政下拨的资金花在刀刃上,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率。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求真务实,克服利益趋动的本位主义倾向,切实抓好政策、措施和资金使用的落实,防止宏观调控失效。
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是经济学家们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认为政府除了保护产权、制定竞争规则外,不应该管更多的事情,政府从经济中一退出,市场马上就会繁荣。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政府迅速退出许多经济领域。但是,其结果却因政府作用的过度削弱,还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社会混乱。我国的经济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既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又保持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这对“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观点,是一个实证否定。市场经济活动,是一个不断运动的变量系统,而宏观调控则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不断地发挥作用和完善。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调控,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越发展,宏观调控越重要。
参考文献:
1、邹东涛.中国道路与中国模式[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李成勋.中国经济发展战略[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20日
我国政府和理论界在通过宏观调控来协调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方面,已经达成共识。从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实质就是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下,实现国民收入在区域间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促进社会资源在区域间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空间配置效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直接调控为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调控为主的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当前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机制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宏观调控效果并不明显。如何完善已有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机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弥补市场机制在调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中的缺陷,是国家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宏观调控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调节是初次调节,它着重解决的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效率问题,而宏观调控则是在市场对区域经济初次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调节,这种调节侧重于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公平问题。在正常情况下,空间资源的配置可由市场自动调节,生产机制在区域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仅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完成国家集中资源重点开发某个区域的任务是难以达到的,容易造成区域资源配置的失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拉大,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去考虑各区域之间客观存在的发展差距,片面地追求稀缺资源在空间上的平衡配置,则会降低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的总体发展速度;相反,如果片面追求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率,而不考虑稀缺资源在空间上的平衡配置,则必进一步拉大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利于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政府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双重调节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从而达到平衡区域经济发展和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总之,我国政府通过实施宏观调控来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的互补关系,共同构筑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系,既要确保市场对区域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政府对区域经济的调控作用,加强对欠发达区域的援助和扶持,纠正区域资源的失衡性配置,扭转区域发展差距的扩大,从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基本范式
(一)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对象。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对象是全国之内的经济区域。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区域已经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区域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在我国现阶段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中,调控对象就是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计划区,最常见的层次就是省级经济区域。这是因为: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多年来形成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改革演变而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在经济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与实际的经济区域有较高程度的吻合;其次,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使省级政府有了很大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能起到较大的作用;再次,省级经济区域都有一定数量的中心城市、一定的经济腹地和较完善的经济网络,如交通、通讯、资金、信息等,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经济区域。
(二)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主体。与西方宏观调控“一级主体、一级调控”不同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级主体,二级调控”的调控方式,即中央政府作为一级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在统一的利益下分别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主体,除中央政府外,还包括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主体间的关系上,中央政府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中央政府在区域宏观调控中的这种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中央的财政资金是落后地区的重要资金来源;二是中央政府在区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仍居主导;三是在制定协调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面,中央政府具有其他调控主体所不可比拟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当然,地方各级政府虽不占主导,但仍然是区域宏观调控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违背和损害中央政府的区域宏观调控权威前提下,合理分配和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区域调控权力,对增强区域宏观调控的效果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目标不尽一致,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曲阻现象时有发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使得必须重新考虑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定位,即地方政府有两重身份:地方政府既是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主体,同时在现有的体制下,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利益的代表,实际上地方政府应成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主体对象。
(三)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目标。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最终目标就是国民经济的最终目标: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但就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来说,它的直接目标是实现区域分工与协作以及区际经济协调发展。一是实现区域分工与协作。建立合理的新型区域分工与协作体系是区域经济、也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区域比较优势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选择的主要依据。我国改革以来出现的产业结构趋同、区际分工淡化、区域封锁等问题,都影响了各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只有各个区域立足其比较优势,明确在全国地域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步伐,提高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益,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实现区际经济协调发展。区际经济协调发展是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问题。很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模式,认为区域经济差距拉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威廉姆森认为: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会拉大,之后随着经济成长,区域间不平衡程度将稳定;当达到发展成熟阶段,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将趋于缩小,这就是区域经济中的“倒U型”理论。就目前的经济现实来看,我国应该选择旨在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四)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区域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即间接的宏观调节和直接的宏观控制。所谓宏观调节,是指宏观调控主体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并进一步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宏观控制是指宏观调控主体直接作用于宏观调控的对象,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通过实施间接的区域财政政策、区域金融政策、区域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规划等工具,已逐渐成为我国区域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区域发展规划是区域政策的基础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各地区按照其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和未来可能趋势进行分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加以实现,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地域性特点。我国区域发展中所存在的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盲目开发等一系列问题,给统筹区域发展带来诸多障碍。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地域空间规划的成功经验,根据区域发展战略要求,系统、全面地分析研究区域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通过制定和完善区域发展规划,科学地确立经济发展的各阶段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界定经济区域的功能与定位,统筹考虑生产力布局,使目前按行政区划各自为政的无序发展转变为按经济区划开展良性互动的有序推进。
三、构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
(一)完善区域调控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必须构建国家区域规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调控手段体系。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在区域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区域宏观调控水平。宏观调控要充分考虑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性质,掌握好其在不同经济区域应用的时机与力度。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着重使用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在这些经济区域的传导会更加迅速,实施效果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折扣。对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可以主要采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相配合。产业政策对行业、企业的影响更为直接,需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政手段相配合。还要以因地制宜的区域发展规划为实施宏观调控打好基础。针对聚集核心生产力的经济区域制定国民经济社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不仅为宏观调控提供便利,更是为发挥主体功能区的集聚、带动和辐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二)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是统筹区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区域宏观调控职能的体制基础。通过建立和完善包括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和扶持机制在内的区域协调互动机制,打破地区间的行政分割体制及行政区经济的壁垒,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使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从而实现区域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新型协调互动机制,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调控作用。应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导向,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跨区域的协调互动,逐步确立东中西部地区互动、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新格局。
(三)建立区域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在区域合作中总有相对的优势和劣势,必然伴随着区域利益从劣势的一方转移向优势的一方问题。这就需要合作中优势的一方给予劣势的一方必要的利益补偿,使合作的各方利益共享,否则,区域合作将难以持续。可见,从调整和协调区域利益关系着手,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总体布局要求,通过建立区域利益共享与补偿机制,有效地引导和安排重点产业向重点区域集中,限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部分产业扩张,并确保有关各方能在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区域合作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有助于打破传统的区域分工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
(四)设立全国性的区域管理机构。尽管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已设立了“扶贫办公室”、“西部开发办公室”、“东北振兴办公室”以及“中部崛起办公室”等协调区域发展的管理机构,但各自的职能也仅限于特定范围,相关机构的区域管理和协调作用则难以得到体现。有鉴于我国区域管理与调控职能主要还分散在不同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现状,根据统筹区域发展的宏观调控需要,设立全国性的区域管理机构已有必要。该机构应承担起制定和实施国家相关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监控区域差距变化的态势,以及协调区域发展中诸如地区、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各种关系等职能。
(五)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区域发展实践的大势所趋。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曾出现过一次较大规模的区域合作互动的热潮,但九十年代许多区域合作组织却名存实亡或解散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区域合作活动和区域协调发展中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依据、保障和规范。就目前我国统筹区域发展和区域协调互动的要求而言,其所需要的法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规范;二是地方性的法律支持。因此,为了保障落后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保持区域政策措施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还须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区域协调的相关法律。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泽强.统筹区域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08.5.
[2]陈林生.浅析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经济问题,2000.7.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二分法”的经济法体系也是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根据对于目前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及成果,本文将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方面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加以探讨。
一、市场规制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择手段,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滥用其取得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市场秩序将无以维持以致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鉴于政府失灵的存在,需要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
所谓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市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是衡量市场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要素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对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二、宏观调控法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出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竞争日益导致供大与求和社会生产力与社会消费力失衡这一冲突的出现;更为严重的是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时有发生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和稳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对这些不良后果的遏制单凭微观的规制、个体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的。因此需要由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由此应运而生。
所谓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即为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说来,学界目前较为一致地认为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中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范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采用的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律手段,同时也是对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进行的规范。产业政策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二者的关系分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的联系可以说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能否良好的执行对于宏观调控法目标的最终实现有一定的影响。而宏观调控法调控目标的转变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规制法相关制度的变更。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显然的。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二者产生的顺序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多是从国外引进的,而这其中的社会历史因素自不必言。因而经济法作为中国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虽在现在看来极具中国特色,但从渊源上说来,其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相对应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高度的自由竞争使得国家不得不对竞争秩序进行规制,由此市场规制法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垄断逐渐形成且其实力日益强大,严重的限制了自由竞争,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甚至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此时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此宏观调控法产生。所以说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这一点,从自由竞争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后盛行即得到印证。
其次,二者对于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原则不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法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合法的营利活动,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和活力,同时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进行确认、规范和保障。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则是追求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公正,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
市场进行干预,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以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以及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则在于规范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
目前,虽然“二分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主流观点,但经济法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体系的构建要从变化着的实际出发,并在对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认识的基础上同时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加以考量,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样的经济法才更能实现其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目标,才更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邢娜.浅谈经济法体系构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1).
[2]左剑君.论市场规制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