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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得税会计准则是研究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事项经济实质的理解,并确定该事项如何影响以及何时影响企业财务是构建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起点,这也是概括所得税会计准则目的的前提。本文通过对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考虑采用所得税期内摊配法、全部分摊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列示,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理论研究
1有关所得税跨期摊配问题
1.1首先是应付税款法(当期计列法)与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选择
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之间的关系,以及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是否构成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形成了所得税会计理论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应付税款法,在“收益分配观”下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因此依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本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此法虽然简单(为我国所用),但随着业务日趋复杂,其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须淘汰此法。所得税跨期分摊是将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未来所得税影响数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并递延至以后期间分别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符合“费用观”、“业说”。依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能真实反映企业各期净利润,避免采用应付税款法时造成的各期净利润忽高忽低。
1.2所得税期内摊配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了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所得税跨期摊配和所得税期内摊配。在实际运用过程,这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方式必须同时使用,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中并未涉及所得税期内摊配方式,但这并不能否认其重要性。所得税期内摊配是指在同一期间内,根据配比原则以本期企业所得税费用(或利益)与其联系的重要损益项目相配比,将其分配、摊配于相关项目的一种会计处理程序。一些重要损益项目有:生产经营部门税前利润、停工部门损益、非常损益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将本期所得税费用摊配于这些项目,有利于揭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的净损益,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也应加入期内所得税摊配。
1.3部分分摊与跨期分摊
尽管世界上主要国家都采用所得税跨期摊配,但在如何分摊、分摊到何种程度上,又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部分分摊和全部分摊两种。部分分摊是对不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对那些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认为原有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被重复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予以抵销,致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甚至持续增长,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毫无意义,也就没必要做跨期所得税分摊。全部分摊法是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都要确认。原因,会计是以过去交易或事项作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也不应将未来可能产生的交易或事项与过去交易或事项进行抵销。预期可能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的抵销,并不影响它们各个独立地发生和转回、确认和计量。部分分摊法是建立在经济持续繁荣,并且不发生任何意外假设上的,当这一假设不成立时,往往导致递延税款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当期结算,使会计报表反映不准确。而且会计不能建立在有疑问的假设基础上,因此,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均应做跨期所得税分摊。
澳大利亚要求一律采用全部分摊法,加拿大、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全部分摊法,但也允许对少数可个别辨认的暂时性差异运用部分分摊法;德国、香港则对预计今后不可转回的暂时性差异采用部分分摊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部分分摊法,但随着改革深入,市场经济形式日趋复杂,税法和会计准则都在完善,采用少部分分摊法进行所得税处理已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许多问题没有揭示,如经营亏损后期弥补、资产减值准备、外商税收优惠等等。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应采用全部分摊法确认大多数暂时性差异,以提高报表相关性。
1.4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比较
(1)递延法。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用当初原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不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虽保证了税率变动当期配比,却导致以后期间不配比。递延税款是一个纯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其按今后预计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税率变动时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实质上就是夯实资产和负债,为以后各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税率变动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债务法既注重资产负债表也注重利润表。递延法遵循成本原则,而债务法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
(2)债务法。又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的概念依据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法则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因此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形成与转回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差异。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导致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差异。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暂时性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收入或费用因会计与税法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异外,还包括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两者核算结果不同、递延所得税余额性质不同。损益表债务法:首先,基于时间性差异这一损益概念,却不能解释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这部分差异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期间,不是一种完全的债务法;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前追溯调整,对递延税款采用现行税率调整,不考虑以后年度预期税率的变化,体现了重视历史信息的思想;第三,将应纳税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都放在“递延税款”里核算,很容易混淆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的意义;第四,各期所得税影响金额累计的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贯穿始终,为两类差异会计处理采用同样提供了概念依据;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后调整,采用整个差异转回年度内的税率(可能多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两个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使其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与今后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相关。说明其更重视未来信息,更符合“债务法”名称的涵义;第三,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地扩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并在会计处理中分开反映;第四,各期发生或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调整的结果;第五,区别于暂时性差异的不可抵扣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纳税差异在实务中属于永久性差异,但涵盖项目比永久性差异少。这样,两种核算方法下本期、以后各期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金额及所得税费用金额均不相等,结果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顺应了会计目标转变所引起的一系列会计思想变化的趋势,理论上方法更。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提供的会计信息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全面评价,提高预测价值。同时逐一确认资产或负债会计与税法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抵制因会计方法选择所产生的逃避税收行为。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淘汰递延法,否定损益表债务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将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定位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所得税科目设置和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我国债务法(损益表法)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在“递延税款”科目内核算,由于转回的可抵减和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金额都要贷记递延税款,同理,转回的应纳税和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都要借记递延税款,同一账户下借记贷记相比的结果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真正的资产和负债。余额在借方资产负债表列示为递延税款借项,余额在贷方则列示为递延税款贷项。利润表中也不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分类。美国债务法,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账确认和计量,核算相对独立。其账户余额性质很清晰,代表真实的资产和负债。也方便报表的列示,“递延税款”一分为二,直接按二者余额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填列即可。而且当税率变动时,调整工作也会方便很多。
美国财务准则要求期末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进行报告。与某一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应视有关资产或负债项目所属流动或非流动类别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如果所确认的递延税款不是与特定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应根据预计的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同属于流动类或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可以互抵,但属于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却不能与属于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又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以净额列示的前提,是在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税收管辖区内。在利润表上披露所得税费用构成,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调整等。我国债务法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项目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担心在实际操作中给予了会计人员过多的主观判断空间。因为不少暂时性差异与特定的资产和负债无关,在确定其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流动性与否时,只能按其预计转回期间的长短加以分类。企业会计人员在对转回期间作职业判断时,可能出于粉饰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及资产结构等目的,存在一定的会计操纵行为。而在实务中,往往有诸多事项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这些事项发生的时间和跨越的期间也往往不一致,因此,仅仅通过“递延税款”账户的记录是很难清晰地显示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过程及其最终结果的。因此,分项分类记录和反映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及其转回非常必要。美国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这在上是的。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对企业长短期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和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的评价,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科目设置、分账户核算、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在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时,规范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排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影响。
3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了应税所得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亏损额可以在以后连续的有限年度内(规定5年,美国为15年)以应税所得对其进行弥补,这样就产生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对这种由亏损弥补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美国的债务法要求把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为了谨慎起见,我国的债务法不把它确认递延所得税借项。一定时期内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果可获得的证据显示未来没有足够应税所得时,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就不能够在应税所得里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GAAP就允许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会计分录是借记“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而我国的债务法里,并没有规定可以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只是要求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但是,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如企业某年确认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全部转回,也就是预计今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到次年转回一部分,可到第3年企业发生亏损,也就是说其余的不能转回了,已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实现,那如何处理?又例如,企业某年预计次年可能会亏损,所以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是实际次年末又实现了足够抵扣的应税所得,那又如何处理?中国债务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结论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运用稳健原则比税法早提取各种损失和费用,这也会产生许多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债务法对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需全部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免妨碍全面摊配法的使用。配以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并同时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就可以解决上述了。如果有证据显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有多半可能不能实现时,在每个年度末对其部分或全部计提减值准备,当其又可以实现时,则可以冲减其减值准备。
所得税会计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是谨慎原则在该领域的具体运用,反映了对所得税征、纳双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对该账户的设置和运用需要较强的专业判断。“多半可能”一词太笼统,有可能被一些不法企业用来作为调节利润、从而调节税收的“合法”用具。这是该账户在运用中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准则加以合理规范。建议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设置减值准备账户,以配合全面摊配法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1页。
[2]申嫦娥,《构建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财会月刊(A会计)2001年1期p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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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2页。
[5]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3页。
[6]《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当年利润总额12%之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在会计和税法之间形成永久性差异。例如,甲公司将自产产品200件(单位成本150元,单位售价200元)通过当地慈善总会捐赠给贫困山区,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甲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20万元,假定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事项。甲公司的涉税会计处理为:1.确认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36800;贷:库存商品30000(200×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200×200×17%)。2.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200000×12%=24000;纳税调整额为:[200×(200-150)]+(36800-24000)=22800。3.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0+22800)×25%=55700。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5570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5700。
(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以及非公益性对外捐赠均不允许将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从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发生该类捐赠时不仅没有“捐赠支出”,还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类捐赠业务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相关的“销售利润”,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乙公司将自产产品200件(单位成本150元,单位售价200元)捐赠给关联企业,不符合税前抵扣条件。乙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20万元,假定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事项。那么乙公司的涉税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36800;贷:库存商品30000(200×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200×200×17%)。2.纳税调整额为:200×(200-150)+36800=46800。3.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0+46800)×25%=61700。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6170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61700。
二、企业受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受赠业务是指企业无偿地接受其他方提供的资产,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会付出任何对价,虽然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不能将与取得的捐赠资产相对应的经济利益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非日常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如果企业的受赠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由于货币性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强,那么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税法的规定从货币性产中拨出一部分用于缴纳所得税,一般不会产生纳税调整项目。但如果企业的受赠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例如机器设备、房地产、存货等,这类资产变现能力较差,或者企业并没有意图将受赠资产变现,而是期望自用,那么当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较高时,会使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大幅度上升,而企业并没有因为受赠而带来额外的现金流入,巨额的税款支出很可能会使企业的现金流断裂。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税务相关部门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延期缴纳税款。例如: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外单位捐赠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公允价值100万元(不含税),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所得税率为25%。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将设备的公允价值以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捐赠利得。借:固定资产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营业外收入117。
2.如果经批准,丙公司可以分3年等额缴纳税款,则丙公司当年的涉税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费用29.2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75,递延所得税负债19.5。丙公司次两年的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负债9.7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75。
三、企业捐赠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1.允许税前扣除的对外捐赠金额的计算分析。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对外捐赠金额是以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为计算基础的,由于计算会计利润时,捐赠支出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同招待费、广告费相比,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明显偏低。另外,现行的税前扣除比例也会造成企业对外捐赠越多,可扣除金额反而越少的现象,不利于鼓励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企业在实现自身价值增长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慈善捐赠虽然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政府理应大力支持,适度扩大扣除比例,体现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进行慈善捐赠时也应当认真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以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摘要:在所得税会计中,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存在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此加强管理和控制。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润操纵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这就是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
在债务法中,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要考虑未来期间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同时,在其计量上,还要考虑预期该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是重要依据。而这个主观判断直接影响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到税后净利润。在这个会计处理方法中,是否存在企业管理层的利润操纵行为以及如何控制这种行为,是所得税会计的重要课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利润操纵的理论空间
众所周知,在所得税会计里,存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个主要方法。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的利润操纵问题时,还得从两法的理论比较开始。
关于递延法,美国会计原则理事会(AccountingPrinciplesBoard:APB)早在1967年就过第11号意见书(Opinion)《所得税会计》(APBO11)。在该意见书中,APB强调了配比原则。依据其观点,如果强调配比原则,那么就有必要在确认计算税前利润的收入和费用时,确认该项收入和费用对本期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并将其计入所得税费用,将所有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利润进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就是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之间由于期间确认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同时,由于要依据配比原则计算差异发生年度的损益。因此所得税费用要依据差异发生年度的实际税率来计算。当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时,不必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
在递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计算差异发生年度与税前利润相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所以与税前利润不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作为递延税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到其他会计期间里。因此,递延税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就不重要了。这是递延法的主要问题。
因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在的第6号概念公告(Stat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Con-cepts:SFAC)《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SFAC6)中,对递延法是持批评态度的。例如,在递延法中,贷方递延税款是所得税的支付递延到未来年度时产生的,如果贷方递延税款余额符合SFAC6的负债定义,那么其金额就可理解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出;如果税率或者税法发生变更,影响到未来所得税的支付,在计算递延税款时就有必要反映这种变化,即要依据未来可预期的所得税率来计算所得税费用。但是,递延法采用的却是过去的税率,这就产生了矛盾。
关于债务法的理论依据,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Star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SFAS)《所得税会计》(SFAS109)申并未强调配比原则,而是转而强调通过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性质了。
FASB在SFAC6中将资产定义为:“特定实体获得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给其他实体的现实义务所造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性质,FASB在SFAS109中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SFAC6中所定义的资产或负债的所有特征。
因为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通过企业资产或负债已确认和报告金额的收回或偿付。会增加或冲减未来年度的应税收益和应付税款,从而对未来支付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果这些税务影响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那么,有必要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被确认的报告期里同时确认其差异带来的所有税务影响。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了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含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差异(比如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产生的差异)。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收益的影响,所以要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就是说,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且要按暂时性差异未来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或按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给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来操纵利润提供了理论空间。
二、所得税会计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关联关系
在所得税会计里,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实现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而要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时,主要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来有可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测、现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预测以及纳税筹划策略等因素进行判断。在这里,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就具有重要地位了。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SFAS109采用了“有可能(高于50%)”这个判断标准,并指出,如果有有效证据表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比较高时,则通过设立“估价备抵”来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里,“估价备抵”的设立就有可能起到一种蓄水池的作用,给企业管理层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另外,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而“预期的适用税率”的判断也是一个难点。从理论上讲,即便税法或税率的变更尚未公布,只要其公布的可能性比较高时,就有必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其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带来的税务影响。在这里,税法或税率的变更以公布日为标准还是以可能性为标准。在会计准则中没有作出咀确规定时,同样依赖于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管理层往往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蓄意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各种办法进行利润操纵。这些办法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可选会计方法中选择某个有利的方法。二是在估计到资产的购入或处置会带来较大的利得或损失的时候,改变购入或处置时间。三是对需要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才能取得的某些会计指标进行蓄意更改。本文所涉及的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的判断就属于第三类。这些行为,从理论上说很难判断其是否违背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相关实证研究与主要事例
关于所得税会计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关联关系,国外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本文只提及其中两个相关研究结果。Visvanathan(1998)对估价备抵的变动与本期净利润的变动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指出,企业通过调整估价备抵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比较高。大沼(2004)选取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部分金融机构为样本,分析相关数据,发现在可结转以后年度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有价证券的评估损益、折旧、租赁、坏账核销等项目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受到了估价备抵变动的强烈影响,从而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企业管理层的利润操纵有相关关系。
关于具体事例,可以ST吉化为例加以说明。吉化2000-2002年连续3年出现巨额亏损,2003年扭亏,2004年继续盈利。在亏损的3个年度和2004年第三季报之前,吉化均未确认税务亏损引起的递廷所得税资产,直到2004年第三季报,才以“按照目前公司产品的价格水平,管理层预计上述亏损可在未来5年内弥补”为由确认税务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延迟确认。贷记所得税费用约为5.33亿元。因为有约1.67亿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导致吉化2004年度第三季报账面上净贷记所得税费用约为3.66亿元,这项收入是巨大的。其中是否存在利润操纵,只有企业管理层知道了。
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从33%降为25%。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预计到税率有可能变更,相关企业就要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了。对于那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数十亿元以上的企业。大家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留意一下这些企业在2007-2008年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已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2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3何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从中可以猜想一下这些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四、他国的主要对策与措施参考
为了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加强管理,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委员会于1999年11月公布了第66号文件《关于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可能性的审计办法》。在该办法中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可能性的危险性。同时,在判断未来期间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时,将企业分成以下五个类别,并对每个类别分别指出了具体的审计措施:一是每个会计期末均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二是业绩比较稳定,但会计期末不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三是业绩不稳定,且会计期末不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四是存在重大的税务亏损的企业。五是过去曾在几个会计期里连续出现重大税务亏损的企业。由于这个审计办法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的管理产生了积极效果,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1年1月公布《关于所得税会计实用指南的更改通知》,将第66号文件升格为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如前所述,由于适用税率的判断上也存在混乱情况,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制度委员会所公布的第10号报告《所得税会计实用指南》和第6号报告《合并报表中所得税会计实用指南》中,规定对税法或税率的变更以公布日为标准,并指出:如果税率或税法变更的可能性比较高,且其变更对以后年度的经营状况和业绩产生重要影响时,可在会计报表的注释里注明税率或税法的变更情况及其影响额。在这里可以看出,适用税率判断标准的统一,不仅可以减少在税率或税法每次变更时,企业是否将该变化反映到会计报表上的混乱判断,而且还因此可提高企业之间会计报表数据的可比性,更重要的是,压缩了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
一、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财务管理不规范
企业财务基础比较薄弱,财务机构配置不全,只能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不能进行全面的财务预测和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经营管理存在漏洞,经营决策和投资管理等缺乏考虑与监督,导致资金投出以后很难取得回报或者回报甚微。在筹集资金方面,企业的筹资方式比较狭窄,好多都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新债还旧债来维持日常经营运转,资金来源紧张。
3、无形资产研发意识不足
企业的资产都是以有形资产为主,无形资产几乎没有。而研发无形资产,在企业税收方面有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所以研发无形资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企业应加强研究开发以取得税收方面的优惠。
二、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中起着驾驭、组织和配置资源的功能。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加强财务管理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
企业资金的筹措与运用,产品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决策与分析均由财务管理来实现。加强财务管理能使财务管理从被动型转向主动型,并借助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使用具体分析方法,制定企业的决策、计划等。如:通过资金成本分析来研究企业筹资结构的合理性,可以降低资金成本;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能判断企业经营的好坏,决定以后的经营策略;通过风险分析与管理能了解企业目前与今后一段时间面临哪些风险,从而有效地化解或避免风险。企业是自然资源开采型企业,经济效益受资源赋存条件影响较大,更应通过科学分析方法来决策、投资、经营。
3、加强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产权明晰、管理科学、权责明确、资本社会化。要求投入资本实现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企业要生存必须以收抵支,企业要发展必须扩大收入,财务管理就是围绕企业目标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的。有关方面对我国2000家亏损国有企业的调查表明,政策性亏损占9.9%,客观原因亏损占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占80.9%.因而企业只有管理和运用好其财产,才不会被兼并或破产。另外,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与竞争的动因下必然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因为所有者要资产保值增值,而经营者则要提高业绩水平。
三、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优化配置财务会计资源
企业财会人员既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法规和企业制度,又要执行企业专业会计制度,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会计工作十分复杂,核算、分析、管理、监督的工作量很大,必须合理分工,科学配置人员。建议下属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可按企业要求分设财务组、成本组、材料组、工资组和综合组,实行科目责任制,分别承担货币资金核算工作、材料核算工作、资产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工作等,这些岗位与企业形成契约关系,工作如何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
3、改革和创新财会制度
按照新时期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需要,企业要以会计法为基础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与《工业成本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创新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责关系,履行会计各岗位与企业的契约关系,提高预测、决策、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功能。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严把关口、堵塞漏洞、挖掘潜力,合理地利用资源,加快会计岗位的技术创新,进一步深化会计电算化等先进运营手段。
4、不断完善和加强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之一,财务监督条例应当体现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设立财务总监、实行财务委派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等都是有益、有效的措施。其中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有利于对单位的财务实行垂直领导,可以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受制于本单位领导,从而减少财务违纪违规的现象,因此可以考虑将目前的财务委派制结合岗位轮换办法将其进一步制度化、常规化。
5.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
首先要解决会计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提高会计人员工作力度。应做好新老会计的衔接,必须对会计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改革分配制度,推行招聘试用和人员交流的办法,输送新鲜的血液充实会计队伍。其次是广泛开展会计人员学习交流工作。在不同的单位之间组织财务基础工作互查,能够取长补短,发现差距,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危机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第三是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养,搭建其成长的舞台,增强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最后,要对在职会计业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定期岗位轮换。定期调换会计人员的岗位,让其到各个环节中去学习、实践和提高,这样做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岗位轮换,可以使每名会计工作者得到全面锻炼,而且对培养年轻的财务主管人员也有显著作用。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会计信息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已经日益成为企业管会计论文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经济状况、做出投资决策、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将直接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和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 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措施;内部控制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会计信息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控制监督经济活动以及微观管理工作中越来越显示出其突出而重要的作用。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目前中国的会讨.信息质量仍不容乐观,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从来就没有停止过,郑百文、银广厦等造假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成为中国会计领域鱼待克服的顽症。
一、导致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一般来说,虚假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产生取决于会计主体环节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两方面原因。
(一)主体环节原因
1.会计信息生产者的利益驱动。一些企业单位领导缺乏现代经营理念,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账,以达到其隐瞒不当利益、转移正当收益、偷逃国家税款之目的。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负责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的意图做假账。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故意做假账,致使虚假会计信息产生或会计信息质量不高2.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这种“产品”的制造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中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欠佳。
(l)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目前各行业财务会计人员平均文化素质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大专以上专科毕业生,约占全部会计人员的20%左右,其他中专生及以下的会计人员约为80%,许多会计师并不熟悉新的会计制度,一些年轻的会计人员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对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
(2)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高。现实中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同违规违纪做斗争的人员很少,相反,对违规违纪熟视无睹,甚至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的会计人员却较多。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首先,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缺少内部牵制和复核,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不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有的单位未设内部审计机构,有的虽设有机构,却徒有虚名,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单位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高,把内部审计看作是自己与自己过不去,有意淡化弱化内部审计工作,更不用说将审计监督工作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致使虚假的会计信息顺利走出企业,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二)外部环境缺陷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除了会计主体环节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外,外部社会的客观环境影响也是其产生的重要条件。影响信息质量的外部客观因素很多,但影响比较直接、作用比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法规不健全。中国会计法规体系虽已初见规模,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准则规定中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当二者相继颁布并共同起作用时,状况较乱。另外,《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不足之处,如对违法处罚规定中,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词语,缺少量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急需进行修改,出台相应的实施措施。
2.政府监管弱化。法律、法规、准则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但在其具体执行过程及经济管理工作中仍需政府的监管。政府如果在制定会计标准和监督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工作职能,甚至袒护和纵容各种会计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就会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便利条件。目前中国政府监管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管思路不清晰、监管范围不明确、监管主体不确定、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上,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监管的作用。监管范围不明确方面主要表现是,《会计法》第32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实施监督。由于规定的监管范围较大,监管单位数量众多,使得政府部门难以履行这一职责,即使政府部门有这种力量也会造成监管成本过高,而且,当会计信息的用户因信息失实而造成损害时,政府部门会因此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风险。在监管主体不确定方面,实际工作中,政府监管存在多头监督、重复检查的问题,使得基层单位对政府部门多有怨言,这样不仅损害政府形象和增加基层单位的负担,也削弱了政府监管的功效,造成政府监管软弱无力。
3.中介机构监督乏力,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如:会计师事务所,未能真正发挥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职能作用,有的中介机构为了争夺客户业务,放弃原则,过分地依据客户的意志要求,有求必应,会计报表上所需要的数字样样齐全,向国家缴纳的各项税款时,企业就少报利润,以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形成了会计报表的数字取决于企业领导说了算数。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利益的驱动,放松执业质量,降低职业道德,不按审计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来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有的还故意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甚至与客户共同作弊以达到“双赢”目的,美国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样,企业至个人利益满足了,国家的资产却大大流失。
4.惩罚手段不强。中国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惩处手段主要是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对大部分存在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主要是给予企业及主要责常青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很难达到真正处罚的目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那些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也只是限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公司因虚假会计信息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低廉的代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做假的净收益要大于诚信执业的净收益,从而造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紧密结合,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措施
1.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计人员既要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又要熟悉专业知识,掌握会计业务技能,善于会计管理,参与经营决策,不仅要当好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参谋”,又要当好强化会计监督的“经济医生”,还要当好维护资财完整的“经济护士”;财政部门也要闻令按照企业月工资总额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继续教育附加费,建立会计人员教育基金,专项用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确保会计人员享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统一安排,按行业分期分批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育部门要调整继续教育课程,特别要将新会计制度,准则,健行十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法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课程列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课程,提高健行十队伍的素质,适应社
--> 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工作的需要。
2.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朱铭基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写的校训是“不做假账”,看似一句普通的大实话,然而仔细体味,却不能不使人为此四个字感慨万千。会计工作是反映经济活动的晴雨表,是把守“钱袋子”的重要一环,其最重要之处,就是要如实记账。朱总理用这朴实无华的四个字来警示世人,并郑重的将其作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校训,可谓一语重千钧。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专业业务,财经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还要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3.建立健全企业或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形成真实会计信息的基础。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一,要建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也就是要根据有关经营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合理而有效的各种控制制度,以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不断发展。如预算控制制度、权责控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如设置凭证的传递程序、账薄的核对制度、实物的盘点制度等,可以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第三,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它具有控制的功能,既要检查和评价其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质量与效2005/3纽右示藏经济与管理(月刊)果,同时本身又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各项内部控制一起,共同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4.提高单位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是造成虚假会计信息的重要原因。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必须组织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规,使单位领导提高会计法规意识,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几个环节要齐抓,凡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示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利益的,必须依法严惩,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随时发现,随时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警察”作用。加强社会会计监督机制要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及一批会计师事务所,还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我们要明确其分野:除了税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不应该为客户提供任何审计业务之外的咨询服务,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过于亲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工作必须进行再审计,为了保证公正性,再审计师不能与会计师事务所有任何牵连,再审计业务也必须是强制性的;定时轮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师小组,防止审计师们与客户的关系过于熟稳;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夸耀自己为某客户提供了多么久的服务,其实这正是监管者和投资者应该加以警惕的。
6.强化政府对会计的监管,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实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其监督者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地位独立,与被监督者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联系;二是由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从上述条件看,政府在会计监管方面具有其他管理者无法相比的优势。但从中国政府会计监管的实际情况看,存在监管思路不清晰、监管范围不明确、监管主体不确定、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么i巧年第19卷第3期监管的作用。尤其是中国证券市场暴露的一系列会计信息虚假案件,不仅证明了国家在监管方面存在着漏洞和问题,而且也给监管者、尤其是给政府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加强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管,政府部门要履行好两项职责:一是制定会计标准和监管制度,主导建立会计监督机制;二是组织实施会计监管,包括直接实施会计监管或者授权有关机构实施会计监管,惩处会计活动中的违法者,保证会计秩序规范运行。具体来说,政府监督就是将“过程控制”和“结果监督”相结合,对国有单位和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如公众公司以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以及外派监事会制度,对其进行“过程控制”;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结果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律委托会计中介机构承担会计监督,政府部门主要是对会计结果或是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同时还要明确政府会计监管的责任,如果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仍出现重大违法问题,应追究监管者的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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