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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收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按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主要检查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的,责令完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一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可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出厂合格证等),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l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行出厂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以警告和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警告和2000—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记录栏内伪造签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过二级维护规定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日的,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分三次的有关人员,限期进行上岗培训。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省物业管理制度》《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停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本县上一年度由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测算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第八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8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9条(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县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账。
开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预交50%剩余50%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通过物业验收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并交齐,待房屋交付使用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30%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次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自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前两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
(三)业主表决。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建立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核实划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有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议的委托书)
(四)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摊清册。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
(三)经勘查需要维修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条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四条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受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委托,维修、更新和养护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代收的有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交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三十条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共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账户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长期以来,企业忽视出资者权益的维护,利益过分向经营者和职工倾斜,资本遭受严重侵蚀,资产流失惊人。长此以往,企业将难以为继。对此,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财务分层管理框架以及出资者财务论和经营者财务论的提出,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及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广阔的制度空间。推动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于实现财务根本职能,保证财务改革的正确方向,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财务管理分层框架强调不同立场(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目标和权责利关系,把企业财务分解开来,这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的建立产生了许多困难。因此,能否把出资者财务目标内化为经营者财务的有效约束,出资者如何通过经营者财务达到其财务目标,以及经营者如何在出资者的财务约束下经营,成为财务改革的关键。本文试图对此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二、维护出资者权益是现代企业财务的基石
众所周知,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我们不妨选取公司制企业作为分析样本。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通过多层次的关系,从激励与监督、权责利对等、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形成一个相互制约、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决策效率的组织体系。那么,股东(出资者)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如何保证股东目标的实现?在实现股东目标的过程中,董事会将通过何种机制来保证经营者目标不偏离股东目标?如何使得经营者有充分的激励机制来发挥其人力资本优势,同时保证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的关键。财力分层管理框架以及出资者财务论和经营者财务论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好的解决思路,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出资者和经营者不能建立两套制度而各行其是,他们必须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的建立,以促进出资者财务目标和经营者财务目标的同时实现。或者说,建立一种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型,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必须能够把出资者财务目标内化为经营者的目标,并保证这些目标的顺利实现。
所谓模式的建立,其实质是有关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就是要建立一套保证出资者与经营者共同实现其财务目标的制度,而要建立这套制度,必须首先找到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所共同依赖的基石。出资者出资,是为了实现出资增值。经营者之所以能够经营出资者出资,是因为依法事先承诺对出资者的财产责任,即保证出资的保值增值。因此,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统一出资者出资的保值增值,而增值又以保值为基础。所以维护出资者权益,实现出资的保值增值,是有效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建立的基石,是企业财务的首要任务和职能,对于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谓出资者权益通常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或所有权”,即出资者出资所代表的权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是现代企业财务的首要任务和职能,是现代企业财务的基石;基于出资者权益维护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才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模式,是保证出资者财务目标和经营者财务目标共同实现的载体;有效地保障出资者权益,是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标志。
三、基于出资者权益维护的财务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基于出资者权益维护的财务管理模式,本文称之为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所谓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是指企业财力提供的信息和生成信息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出资者权益维护的基础上,或者说是以出资者权益维护作为整个财务会计系统运行的主线和指导。其精神实质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受托责任”的法人财产实体,经营者是在为完成出资者所赋予的“受托责任”而工作,这样出资者投入本金的维护、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以及通过利润来增长出资者权益,就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实现出资者权益的最大化。甚至整个企业的管理都是围绕“股东财富最大化(出资者权益最大化)”而展开。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管理,就是“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实现收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注重企业的持续发展壮大,来保证实现出资者权益的最大化”。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在获得净收益前,其出资者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持,即保全出资者是确定利润的前提。
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服从或服务于资本运营目标是出资者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的根本任务。从经济学意义上看,资本运营泛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与单纯生产型和生产经营型对比,资本运营的基本特点是围绕资本保值增值而进行经营管理,把资本收益作为管理的核心,以财务管理为导向,生产经营管理服从资本收益目标。因此,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是资本存量管理、资本增量管理、资本配置管理等,供、产、销管理及一般的筹资、投资管理要从属于资本保值增值的资本运营目标。财务管理也应以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正是以资本运营目标作为根本任务的。
(二)保全出资者权益是确定收益(利润)的前提。企业经营的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创造收益(利润),财务管理不仅要为企业创造尽可能多的收益服务,而且必须能够正确地计量收益。要正确地计量收益,必须以保全出资者权益为前提,划清本利的界限。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物价变动、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主观因素以及其他原因,往往使出资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从而导致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甚至陷于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出资者权益得以有效维护,保证收益计量的科学、准确,从而保证财务管理职能的真正实现。
(三)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该模式有效运转的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两权分离往往存在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等问题,尤其我国现阶段尚未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这些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资产经营者以出资者的出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资者投放资本的目的是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这必须通过资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达成。但事实上,资产经营者很可能损害出资者权益,如将资产据为己有或拱手送人,导致出资者资产流失。或者经营不负责任,导致低效或无效经营,使出资者资产发生损失。为此,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作为保障,从而形成了该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四、实行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是我国企业的现实选择
正如前文所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一个拥有法人财产权的经济实体,决定了我国企业要树立市场观念,谨慎经营,努力维护出资者权益,保证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能力;目前严重困扰我国企业发展的各种现实问题,迫使我国企业必须采用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赋予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的目标必须从单纯的利益最大化走向出资者权益最大化(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的出资者权益将成为制约企业的根本动力,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和是非功过的评价主要由出资者来进行,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将是出资者权益的维护和增长。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指标体系。这就为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的实施奠定了宏观基础。
其次,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同时它反映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各方共同利益的要求。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生存和发展只能取决于自身再生产能力的维持,否则只能走向萎缩乃至破产,再生产能力的维持强烈要求出资者权益的保全;企业管理当局同样关注出资者权益维护问题,因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规范的委托关系,使得企业管理当局的管理能力、荣誉与应得报酬将维系于企业生存与发展,这就促使他们重视出资者权益维护,以便确保自身的长远利益;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出资者投资办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扩大所拥有的财富,而其中最为起码的要求则是保证其出资的安全与完整,因而他们是其权益维护的最大支持者;债权人向企业提供信用,势必要求企业拥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足够的偿债能力源自于企业足够的出资者权益;国家(政府)更要求出资者权益维护,企业全面坚持和贯彻出资者权益维护原则,保证其自身的长期生存与发展能力,这样国家将在诸多方面受益,因为企业确保了长期生存与发展能力,自然就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与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国家中长期发展培植了资源,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
五、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构造
(一)树立牢固的资本运营观念,保证资本保值增值的正确考核。借鉴我国国有资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进行考核。我国国有资本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如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则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如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则意味着国有资本受到侵蚀。
可以看出,考察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采用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对比的方法,说明考察资本保值增值,重点在于考察出资者权益的增减。因此,建立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首先就要树立这种资本运营观念,强调出资者权益的维护和保持,进行科学的资本运营,保证资本保值增殖目标的真正实现。
(二)建立科学的收益(利润)观念,建立健全定期资产评估制度。前已指出,出资者权益在会计账册中以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差数来表现。资产负债表借方的资产可以看作“正资产”,贷方负债可以看作“负资产”,即担负的经济义务或责任,出资者权益则以净资产表现。各类企业的出资者,其持有的利益不是资产总额,而是净资产的期末余额。出资者权益维护理论创立伊始便与收益密切相关。收益,它代表的是某一主体在一定期间内经营活动的净成果。从会计文献来看,一般都将收益(利润)定义为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但在界定其具体内容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本期营业观,将当期的收入减去为实现这些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即为收益。用公式表示如下:
AI[t2]=R[t2]—C[t]
其中,AI[t2]表示第二期的会计收益;
R[t2]表示第二期的收入;
C[t]表示第二期的费用(成本)。
另一观点是总括收益观,即期末净资产减去期初净资产的差额。公式为:
AI[t2]-NA[t2]—NA[t1]+D[t2]
其中,NA[t2]表示第二期期末的净资产;
NA[t1]表示第二期期末的净资产;
D[t2]表示第二期的资本分配(股利)。
按照出资者权益维护理论的要求,收益的定义应当采用总括收益观,即收益应被定义成企业净资产的增值,换言之,只有在净资产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才能被看成是真正的收益。这一定义较之本期营业观下的“以收抵支的差额”或“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货币表现”的说法当然要科学的多,它真正揭示了收益的本质,同时也为财务会计是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指明了方向。建立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坚持总括收益观实乃必要。其实,相比而言,说总括收益观更为科学,还因为它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如它能更好地用于金融资产的计量。因此,应建立健全定期资产评估制度。在评估中应以资产的现时成本为计量标准,特别应重视以资抵债后的资产净值,并以此计算当期收益,超过这一程度的利润分配意味着对出资者权益的侵耗,应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
(三)全面贯彻资本保全原则。物价变动是市场经济的伴随现象,持续剧烈的物价变动使出资者权益的保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全面贯彻资本保全理论。在该种模式下,出资者权益的保全是确定收益的前提。任何一项权益都有资产相对应,出资者权益用净资产表示,净资产的计量即为出资者权益的计量。构成会计计量模式的因素有三:计量对象、计量属性和计量单位。计量因素的各种组合产生了不同的会计计量模式。不同的计量模式,出资者权益的量度和收益的确定都有区别,因而就产生了保全出资者权益的几种观点,主要包括出资者权益的货币资本保全观、出资者权益的稳值货币保全观和出资者权益的实物保全观三种,各种出资者权益保全观都规定了各自的资本保全要求。要正确分析各种出资者权益保全观的优缺点,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方法保全出资者权益,防止补偿不足,全面实现资本保全。具体地说,物价变动轻微时期,财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的选择应有所偏重,以便基本解决成本的补偿问题;当物价变动达到一定幅度之后,应该综合采用出资者权益保全措施,以便追求全面的资本维护。
(四)创造条件,促进谨慎性原则充分应用的。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企业在获得净利前必须使其资本得到充分维护,体现在财务运作中,就要求必须在认真遵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同时,全面推行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克服市场经济固有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的种种风险,当某一经济事项在会计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并且每一种方法都具有相同的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正确性时,通常选择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与低估负债的会计方法,谨慎性原则是会计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结果。1992—1993年的我国会计改革中部分地引入了谨慎性原则,开始允许采用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法来强化资本维护,确为我国会计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程度还偏低,距离出资者权益维护的要求和客观需要还存在不足。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充分应用谨慎性原则,并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对有价证券和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规则进行计价;(2)将快速折旧法和直线折旧法均作为企业选择折旧方法的备选方案,并尽可能缩短折旧年限;(3)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4)递延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尽可能缩短摊销年限;(5)对企业发生的产品维修担保、法律诉讼等或有负债进行揭示;(6)审慎地确定支出补偿内容与额度、合理划分期间费用与制造成本;(7)收入的确认要严格核查其应具备的各项条件或标准。
关键字:长期植物人气管切开置入胃管
1、关于植物人
植物人(vegetativepatient):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
植物人(vegetativebeing)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包括对自己存在的认知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植物人的脑干仍具有功能,向其体内输送营养时,还能消化与吸收,并可利用这些能量维持身体的代谢,包括呼吸、心跳、血压等。对外界刺激也能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但机体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脑电图呈杂散的波形。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不同,脑死亡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脑死亡者,无自主的呼吸与心跳,脑电图呈一条直线。
植物状态病人因不能进食,不能自理大小便,长期卧床不能翻身,可以发生多种并发症,康复护理是维持患者生存的关键。气管切开护理:常更换内导管及纱布,保持呼吸道的通畅,痰多时及时吸痰,注意气管内湿化,尽早拔除气管导管,以利于吞咽训练,减少感染。
2不同年龄的植物人置入胃管的方法
2.1新生儿插管方法
由于新生儿吞咽、咳嗽反射均不完善,因而加大了插管难度,贺雪琴提出改良新生儿插胃管法,即在插胃管过程中当胃管下至5~7cm时(快到达咽喉部)助手迅速用消毒棉签蘸少许温度适宜的糖水或奶汁放入患儿口腔,使其安静并产生吸吮动作,此时操作者迅速将胃管往入插至胃内。
2.2小儿插管方法
对能配合的3岁以上小儿采取同服盐水法:当胃管到达咽部时助手用汤匙给患儿喂生理盐水,边喂边将胃管插至胃内。对昏迷、哭闹不合作小儿使用简易开口器法:患儿仰卧位,固定头部,将特制注射器(一次性5ml注射器去掉活塞,减去及根部,修整切面使其平滑)插入口腔至舌根部,助手固定口腔外空筒柄部,操作者将胃管沿注射器内壁送下直至胃部。上述方法与常规法相比降低了患儿的痛苦,便于护士操作,提高了插管成功率。
2.3成年人一般插胃管法
从解剖学上看,咽部有喉上神经分布,对刺激较敏感。采用常规法留置胃管时,当胃管通过咽部刺激喉上神经易引起恶心、呕吐而致插管失败。因此,成功的关键是减少对喉上神经的刺激。快速插管法正是由于缩短喉上神经的刺激的时间,减轻插胃管时恶心呕吐症状而获成功。郭素珍[2]、庄雪珍则提出饮水插胃法:当胃管插入14~16cm时用小勺喂水并嘱其下咽,在下咽同时送入胃管。此法可分散患者注意力,缓解紧张情绪,减轻胃管对咽喉部刺激,通过吞咽反射使胃管易进入食道而不易误入气管。石尚英等采用按摩耳部咽喉穴(耳屏内侧上1/2处)至耳部发热,有轻微痛感时迅速插入胃管,其目的也是减轻咽部对刺激的反应。也可在插管前在咽喉部喷局麻药,降低对胃管刺激的敏感性。
2.4昏迷患者插胃管方法
2.4.1为深昏迷合并舌根后坠患者插胃管方法
传统的给昏迷患者插胃管方法是在插胃管前去枕,协助患者头向后仰,当胃管插入15cm时,左手将患者头部托起,使下颌靠近胸骨柄,以增大咽部通道弧度,便于管端后壁滑行,徐徐插入至预定长度。在临床工作中发现,此法为深昏迷合并舌根后坠患者插胃管往往难以奏效,其原因在于这类患者咽部组织松弛、舌根后坠堵塞了口咽部通道,将患者头部托起难以改善堵塞状况。徐亚金摸索出侧位拉舌插胃管法,患者侧卧位时舌向后坠的重力作用减少,舌后坠减轻,同时由于拉舌钳作用,口咽部不再受堵且比正常情况还要增大,所以便于胃管插入。该法节省材料,减轻护士工作量,避免常规法导致误吸、黏膜损伤等并发症。
2.4.2浅昏迷患者插胃管方法
由于昏迷患者不能配合做吞咽动作,常规法插胃管易进入气管而至失败。陈健春采用刺激法,即将胃管插入15cm时先用一些刺激手段使患者产生吞咽反射,在此一瞬间迅速送入胃管,此法成功率达94%。刘亚红采用侧位置胃管法:患者取侧卧位,操作者面对患者由一侧鼻孔将胃管插入。此法不依赖患者做吞咽动作,成功率达98%,且特别适用于脑出血急性期、有明显颅内压增高患者及颈强直患者。张金华介绍双枕垫头快速插胃法[3]:将双枕直接垫于患者头下,使下颌尽量贴近胸骨柄,双方交替快速插管至胃内,此法可节省人力和术者体力,尤其可使躁动患者头部固定,方便夜班护士一人操作。用不锈钢细密弹簧丝支撑胃管法可增加胃管硬度顺利通过食管的3个狭窄,从而提高插管成功率。
2.5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患者插胃管法
昏迷且气管切开患者由于气管套的压迫,使胃管插入受到阻力,因此苏素提出改进方法是[4]将患者保持头、颈、躯干水平位,当胃管置入16~18cm感阻力增加时由助手拔出气管套管0.5~1cm,操作者将胃管顺势插下,待胃管通过气管切开部位后再将气管套管返回原位,然后将胃管继续插至胃内。对气管切开清醒的患者置管关键在于有效的沟通、减轻对鼻部和咽部的刺激。李雪英报道[5]用麻醉剂(2%利多卡因和适量石蜡油)滴0.3ml于一侧鼻孔、0.5ml于舌根部,并涂于胃管前10cm处,由于患者反应轻而获成功。赵禾欣等对15例气管插管患者采用气管导管引导插胃管法获得100%成功。对机械通气患者插胃管方法也大有改进,传统观念认为卡弗充气会造成插管困难,往往放气后才插管,单此法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田永明的研究表明卡弗不放气直接插管与放气后插管相比其插管一次成功率没有显著性差异。建议不放卡弗直接插管对患者有利[6],以上各法解决了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机械通气等特殊情况下插胃管这一棘手的难题。
3关于长期护理的注意事项
1、患者要多与外界环境接触。a)室内要保持空气清新,患者要经常晒晒太阳。b)要经常将患者推到户外转转,多看看外面。外界的刺激,对于患者的促醒是非常必要的c)不能出去的患者也要经常坐起,最好将双脚放于地上。经常活动腰背部,保持躯干关节的功能位,不要总让患者躺在床上。
2、做脑室分流患者的观察与护理。a)要注意引流管是否通畅。这就需要每天按压引流管的阀门处。按压的时间及次数,根据出院时医嘱为准。若按压引流管后压扁的部位很久不能隆起,或按压不动,局部张力高,患者神志较前淡漠,嗜睡,体温增高等。要立即请专科医生检查,是否管子出现堵塞。b)还有一种情况,压管子的阀门处是通的,但患者精神意识明显差,有抽搐,小孩哭闹,也有可能问题出在分流上。分流管分为低压管、中压管、高压管,如果选择的压力管不合适,照样会出现脑积液分流不好,使脑室继续扩大,要及时看专科以明确诊断。
3、怎样与植物人交流?a)对患者进行感官刺激:植物人的心理学研究者认为某些患者的大脑中有信息加工机制存在,所以实施感官刺激或感官疗法很有必要,可以使外界的感官刺激,从不被认知到朦胧感知最终变得有效,感官刺激的过程也是激发患者的信息加工机制不停运作的过程,起到了积极促醒患者的作用。b)注意说话语速:与植物人患者交流的时候,说话语速要慢,语调要温和,对相同的话语要多进行重复。c)给患者唱歌:可以经常给病人唱一些歌,尤其是患者平素喜好的歌,唱的时候要充满情感,并注意观察患者的神态是否在注意听,这种方式要远比听耳机要好的多。
总之,长期气管切开置胃管留置导尿植物人的护理,是一件很繁琐而且要求很高的工作,病人家属和医院护理人员要做到细致,耐心,期待植物人早日苏醒。
【参考文献】
1马振芝.介绍一种带有三通阀的胃管.中华护理杂志,2003,35(4):226.
2郭素珍.饮水插胃管法的体会.福建医药杂志,2001,21(1):113.
3张金华.双枕垫头快速插胃管在重型颅脑损伤病人中的应用.实用护理杂志,2004,16(2).
4苏素.气管切开病人胃管的改进.护理学杂志,2003,15(1):16.
关键词:有机磷农药中毒 留置胃管洗胃 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2-0171-01
有机磷农药中毒是内科常见的急危重症,对中毒患者彻底清除毒物,最大限度地减少毒物的吸收,洗胃是否彻底是抢救成功的关键,近年来,我院在常规救治上,采用逐渐多次反复留置胃管洗胃的方法抢救有机磷农药中毒,取得满意疗效。先将护理体会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我院2009年2月-2010年8月收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患者50例。男18例,女32例;年龄15~70岁,均为口服中毒,其中敌敌畏20例,乐果28例,敌百虫2例。洗胃时距进毒时间最短30分钟,最长6小时,平均2小时,其中清醒者41例,意识朦胧者6例,昏迷3例。
1.2 方法。采用常规电动洗胃机洗胃,患者取头低位并左侧卧位,以防洗液误吸入气管。先抽吸胃内容物,洗胃液为温开水,然后每次注入清水洗胃液约300~400直到洗出胃液完全澄清无味,洗胃液总量20000~30000ml。然后改用留置鼻胃管,行持续胃肠减压每隔2~3小时重复洗胃1次每次洗胃量液从小量逐渐加大,总量4000~5000ml,共可重复洗胃6~7次。直到减压器内液体无农药气味后拔出鼻导管。
1.3 结果。50例患者均使用解毒剂,治愈37例,好转率74%;10例转上级医院进行血液透析加灌流治疗愈差率20%;3例死亡,病死率6%。
2 护理体会
2.1 心理护理。有些自服有机磷农药的患者往往不配合医生治疗,产生逆反心理,故插管前护士对清醒的患者做好解释工作,说明洗胃的目的及配合方法,提高患者对该病的认识水平,并取得家属的配合,鼓励家属给予温情抚慰,让患者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生命的可贵,恢复患者的自信心,从而能积极配合治疗。
2.2 操作技术含量的提高。有资料显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患者中20%与洗胃不彻底有关[1]洗胃不彻底多为洗胃液总量偏少,胃内毒物没有彻底清除即终止洗胃,洗胃技术不过关,洗胃开始前没有彻底抽吸胃内毒物,每次洗胃液量又过大,致使注入洗胃液后,部分洗胃液量排入肠道,造成毒物大量吸收。注意出入要平衡,防止胃扩张。
2.3 洗胃必须掌握的禁忌症。伴有上消化道出血、食管静脉曲张、主动脉瘤、严重心脏疾病等患者,一般不洗胃。护士在洗胃时,观察患者面色、脉搏、呼吸、腹部情况以及颜色性质,若患者感觉腹痛,且流出血性液体或出现休克现象应立即停止洗胃,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配合医生抢救。
2.4 洗胃夜的温度要适宜。温度以25~30℃为宜,过高致毛细血管扩张,加速毒物吸收,过低使胃粘膜皱襞收缩不宜洗净,清水易致血液低渗,还易引起寒战。
2.5 固定留置胃管。妥善固定留置胃管以便于反复洗胃及胃管引流的观察,有研究发现,经口服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患者在彻底洗胃后数小时胃内仍有大量农药成分。其含量与血浆中农药含量成正相关[2]。总之,采取留置胃管反复洗胃法能将有机磷农药重度中毒患者胃内残留毒物和胃肠再分泌的增毒性毒物有效清除,成功地解决了有机磷农药中毒过程中的洗胃问题,提高救治成功率,方法简便易行、有效,可操作性强,值得基层医院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