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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重点打击无证经营、“私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确保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联合执法时间:
20xx年xx月xx日(腊月二十五日)—20xx年xx月xxx日(正月初六)。
三、执法方式
成立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小组,通过市场巡查、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等形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强化对重点区域(市区、下蜀镇、天王镇)、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四、工作组织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联合执法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各派2名执法人员携执法车辆参加执法行动,属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派员配合。联合执法小组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市公安局负责联合执法过程的警力保障。
五、工作内容
(一)对店面存放、私库储存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实施查封扣押。
(二)对无证经营的烟花爆竹实施查封扣押。
(三)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者立案处理。
(四)对安全隐患责令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强化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班子不散、人员不减、责任不变、力度不减”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镇(街道,管委会)应迅速成立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队伍,组织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城管等分局(站、所)开展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市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管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统一行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工作,维护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氛围。
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提供和反馈工作信息,以利执法查处工作快捷高效。属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职能部门工作责任,落实重点时段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等相关工作措施,加强与市联合执法小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保持纵向联动。
一、目的意义
随着*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快速增加。目前,全省加油站超过5590个,油库200多座,油罐车约30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800万吨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汽油消耗量约630万吨。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6万多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危害人体健康。这些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在强烈的光照下,和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VOCs集聚到一定浓度,遇火极易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控制油气挥发排放可以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按照目前市场价,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全省每年可以节约5亿元。因此,高效收集和密闭贮存油气,并将收集到的油气集中处理,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依据与目标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标:全省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治理后要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工作步骤
*省油气回收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
1、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交通厅、质监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制订工作方案。
2、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3、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排放综合治理示范工程,验证油气回收治理技术方法。
4、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技术指南和环保验收标准,为各地改造提供指导,以便油气回收系统接口统一、工程按标准要求施工。
5、分期分批开展全省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培训。
(二)治理改造阶段。
1、全面启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启动油气回收治理,各地环保部门会同经贸、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督促加油站、油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适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此外,*和广州等重点城市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该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其他城市年对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的治理工作。环保部门会同交通、公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
3、珠江三角洲地区治理完成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其他地区要求2012年1月1日完成。
4、治理改造工程涉及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方面应该按照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验收阶段。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改造技术指南和检测规范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验收。地方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1、验收时间。
改造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当2010年底前完成验收,其他地区2012年底前完成。
2、污染物排放验收。
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3、其他要求。
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扰民现象,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均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将治理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并向所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系统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方案》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交通、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各地相关部门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油气回收治理部门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交通主管部门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才准予给油罐车发放道路运输证。
已建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应当按时(珠江三角洲地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其他地区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检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排水整治工作,保持和提升我县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全力攻克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澄清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居住舒适感,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县建筑领域施工扬尘排水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建筑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指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排水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各方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责任,有效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降尘系统的联动,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大力推广六级沉淀池等设施,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扬尘排水治理工作的震慑力,有效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建筑工地。
三、整治标准和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建筑施工实际,制定了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附件1)、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附件2),并着重落实好以下几点措施:一是对处于主体高层阶段的工地要在外脚手架上安装喷淋喷雾等降尘系统,并与施工现场扬尘监测设备联动;二是在建工地要安装PM2.5、PM10等扬尘指标的监测设备并接入“智慧工地”系统;三是施工现场建立喷淋喷雾系统定期定时开启制度,在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喷淋喷雾系统开启的时长和频率,城区内的项目除雨天外每天开启喷淋、喷雾降尘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同时利用扬尘监测设备的检测数据开启现场的喷淋喷雾系统;四是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处于桩基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工地要建立车辆冲洗用水循环利用系统,设置三级及以上沉淀池并设置滤网(鼓励推广设置六级沉淀池),沉淀池的体量要满足冲洗水循环需求,通过沉淀过滤,重复使用冲洗用水,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底前)。各分局(所)要结合本辖区建筑工地实际情况,对照扬尘整治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治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组织对本企业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按照标准要求,对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达不到要求的立即落实整改。
(二)自查自纠和检查督导阶段(2021年4月初至11月底)。各建筑施工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有效落实扬尘排水防治措施。我局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扬尘整治不力、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予以处罚,全面形成“有问题必改,违法必纠”的共识,督促各主体单位落实和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2月)。各分局(所)、各建筑业企业要对本次建筑工地扬尘排水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问题,汲取经验,全面完善和规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完善扬尘排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局属各分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管站,安管站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分局(所)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动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扬尘排水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落实措施,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及时拨付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施常态化监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并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督促各主体单位落实和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四)积极推进绿色工地建设。大力宣传绿色施工理念,营造创建氛围,层层落实创建责任,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考核内容,指导和推广“绿色工地”创建工作,有效落实绿色施工标准的各项内容。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6个100%要求,结合标化创建“八个必须”和《温州市绿色工地创建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全面落实防尘防治措施,将施工扬尘防治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水平。
附件:1、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
2、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
内容
标准
管理措施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支付方式。
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扬尘管理台账。
对外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开展扬尘防治培训教育、技术交底、检查。
场地要求
连续、封闭设置施工场地围挡,重要区域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房建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材质符合要求,清洁美观。
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生产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施工作业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堆放,做到整齐有序、稳定牢固。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场内裸露的场地、24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措施,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防止扬尘。
外脚手架按要求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并定期清理。
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楼层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容器或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配备专人保洁,对工地道路、堆场、裸土覆盖区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根据实际场地情况适当布置绿化,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在围挡顶部、运输主通道两旁、脚手架密目网外侧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并应适时开启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市区内的项目除雨天外每天开启喷淋、喷雾降尘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
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卫生保洁人员、移动式洒水设备和移动式雾炮,适时洒水清扫、开启设备降尘。
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联网。
作业规范
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方表面湿润,遇风力6级及以上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基坑工程支撑拆除和桩头处理,应采用湿法作业、边作业边喷雾或洒水等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
对混凝土结构件或砌体表面进行剔凿、开槽打孔、清扫作业时,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应洒水湿润后作业。
使用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进行石材、木制品等切割加工时应采取湿化作业,宜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
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散装水泥罐、预拌砂浆罐底部出口要采取封闭隔离措施,临时搅拌区、木料加工等产生扬尘的材料加工要设置封闭加工棚,防治扬尘飞扬,并采取措施降尘抑尘。
运输要求
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落实冲洗制度,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运送土方、渣土、易产生扬尘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或遮盖措施,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
附件2
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
内容
标准
排水控制管理措施
制定施工现场排水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施工排水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排水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管理台账。
按规定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开展排水治理培训教育、技术交底、检查。
施工场地排水措施
在工地开工前设置完整、独立的雨水、污水、冲洗水排放系统。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要做到雨水、污水、车辆冲洗水等三类水独立设置、分类收集、分级沉淀、有序排放,不得混排,特别是用于车辆清洗的冲洗水不得与雨水、污水互通混排。
对处于桩基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工地要建立车辆冲洗用水循环利用系统,设置三级及以上沉淀池并设置滤网,沉淀池的体量要满足冲洗水循环需求,通过沉淀过滤,重复使用冲洗用水,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
主体施工阶段的在建工地要有组织地进行排水、排污,雨水、污水、冲洗水应分流排放,待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洗车平台四周应按照场地条件设置放坡、防溢座等污水防溢措施,其中工地大门一侧应设置防溢底座或加设污水沟。
施工围挡底部必须设置30-50cm混凝土或砖砌底脚,严禁在围挡底部乱设排水孔洞,防止泥浆、污水外溢或渗流。
在进行钻孔灌注桩等可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对泥浆进行集中收集消纳,严禁泥浆外溢。
严禁施工现场污水乱排偷排行为,临近河道的建筑工地,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措施,防止污水、泥浆漏排入河。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砖瓦厂关闭转产和停产整改企业恢复生产的标准和要求,决定对全区有关砖瓦窑厂进行关闭转产或停产整改。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区环保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联合验收后可恢复生产。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闭转产和停产整改企业恢复生产的标准
(一)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二氧化硫和烟尘、粉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关于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要求,陶瓷、耐火材料、炭素、砖瓦(粘土、煤矸石为原料)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二氧化硫200mg/m3,颗粒物50mg/m3;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二氧化硫100mg/m3,颗粒物30mg/m3。
(二)使用煤矸石做原料的砖瓦厂,在建设完善高效脱硫装置,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前,对原有的煤矸石一律就地掩埋并覆土绿化,确保原有的煤矸石不再继续使用。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设施,必须按照要求建设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监测平台。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厂区和进出厂道路实施硬化绿化,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
2、厂区及厂区周边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及废料等应及时清理,运输车辆要密闭运输。
3、进出厂区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要冲洗,保持清洁,实行密闭蓬盖运输。
4、厂区散装物料和可能引发扬尘污染的物料要入库存放或密闭蓬盖。
5、有粉碎工艺等扬尘集中排放点源的,应当配套建设大布袋除尘设施,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符合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六)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依法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手续。
二、时间安排
企业关闭工作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停产整改企业自11月30日前实施停产。
三、具体措施
(一)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分局负责关停工作的全程督导检查,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镇和部门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通报结果作为区对镇、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关于公路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质量,减少道路扬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本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国省干线公路清扫保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标准,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集中整治,有效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减少道路扬尘,进一步改善周边空气质量。
二、 工作内容
(一)路面、桥面、绿化带清扫保洁,洒水除尘工作。
(二)路面、路基、桥梁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
(三)养路工管理工作。
(四)中心巡查管理工作。
三、 工作标准
(一)严格禁止扫帚式扫路机、吹风式扫路机上路清扫;加大清扫力度,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面保持整洁,要做到无尘土,无堆积物,平交道口、过街(村)路段保持干净无泥土,路面干净无污物;及时清理抛洒遗漏物品,及时清理路界内白色垃圾。
(二)洒水降尘,道路保洁。在非结冰期,出市口路及环城公路要保证每天进行三遍洒水作业,保证路面潮湿,无扬尘。其余干线公路,一般每天进行不少于一遍的洒水降尘作业。各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提高机械的使用率和上路率,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所有清扫设备应全部上路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在道路结冰期,各单位要加强人工清扫力度,温度大于零度后主要道路要加强侧冲和洗扫保洁力度。
(三)加强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料场的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要做到分段施工设置围挡、物料堆放覆盖、便道洒水、运输车辆清洗。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时,上述单位应停工停产。
(四)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路面小型病害应及时修复,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常年基本无坑槽,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损坏路段有扬尘的,要及时洒水降尘。
(五)路肩、边沟及内外坡干净整洁,无白色垃圾。土路肩低于路面5—10厘米,以便于路面排水、保洁,并应常年保持边沟顺直、平整、坚实、无浪窝、无杂物。按要求对路肩、内外坡及沟底杂草进行修剪。对边沟内落叶及其他可燃物要进行及时清理,严禁点火、焚烧落叶及其他可燃物。
(六)三桩设置规范、醒目,无歪斜、缺损、污染现象。隔离带、隔离墩、拦水带、路缘石干净整洁,底部无砂石等抛洒物。
(七)公路绿化施工时,要求挖坑、栽植同时进行,挖好树坑后,当日立即栽植;不能及时栽植时,采取喷水或工程织布覆盖的方法避免扬尘。树坑封好后,土埝要方正整齐,利于日后浇水。栽植后的树木要求成排或成行美观整齐。
(八)根据清扫保洁责任表安排,养路工上路必须穿着制式服装,着装要整齐、规范、统一,保证上路率,提高工作效率,禁止迟到、早退、坐岗、站岗、脱岗、串岗、闲聊、坚决杜绝出工不出力等现象。各中心养护人员要主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安全、规范,坚决杜绝抽调养路工从事公路保洁以外的其他工作。
(九)站及各中心要将每日巡查制度化、规范化,指派专门人员对路容路貌及养路工的上路情况进行督导,填写日常养护巡查工作交流单,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或上报,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交流单汇总上报公路站,公路站根据交流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站及养护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
四、监督与管理
(一)站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公路站站长杨浩林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股室长、各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二)站将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中心清扫、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后告知责任单位,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公路站对督察当天的情况及时进行交流总结,并将问题反馈给单位。每周一将上一周巡查的整体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回访处理结果汇总整理。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通报。
(四)惩罚机制。被站连续两次正式文件通报同一问题的单位,将取消本路段养路工及现场负责人的年终评先资格;三次正式文件通报同一问题的单位,将取消本中心负责人的年终评先资格;被环保部、市政府、市局及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的单位,将取消本单位集体及个人的年终评先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协调联动。各股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将思想认识迅速统一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精心部署,主管领导要具体指挥,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