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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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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的意义和作用

商业道德的意义和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道德 战略管理 社会责任

商业道德是商业从业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战略管理是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带长远性、全局性的谋划或方案。战略管理过程一般由战略制定、实施、评估三个阶段组成。商业道德是维系着整个战略管理过程中的纽带,指导着整个战略管理活动。

一、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制定

1.必须要用商业道德观念来指导确定企业愿景和使命

企业愿景和使命就是企业未来将成什么样子、任务是什么、业务是什么?企业愿景和使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存在的意义,有什么的企业愿景和使命就会有什么样的企业。企业愿景和使命必须驾驭在商业道德之上,做一个有商业道德的企业,否则终被社会抛弃。

企业确立愿景和使命不仅要关心自身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企业相关者的利益。除了要承担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外,还需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同时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才富有竞争力。

如何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期望?怎么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杆衡量标称,这杆标称就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各个利益参与方必须遵循的准则和底线,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和破坏,否则将遭到惩罚。企业愿景和使命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否则企业在起跑线上走错方向注定企业必然失败。

2.战略目标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基础上

战略目标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任何战略目标都必须坚持这原则。因为战略目标是建立在企业愿景和使命的基础上,企业愿景和使命是战略目标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战略目标的终点,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也是要让企业愿景和使命实现。企业愿景和使命是建立在商业道德的基础之上,因此,战略目标也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之上。

3.从商业道德角度来评价和选择最佳战略

战略目标实现有许多途径会产生多种方案,如何评价并从众多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这是战略制定阶段最后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关系着实施手段。

我们从多个角度去评价方案,但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违背企业愿景和使命。企业愿景和使命就是企业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同时满足企业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只能用商业道德这杆标称从备选方案中选择各利益相关方最满意的备选战略作为最佳战略!从短期和表面上看,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受损,但从长远大局看,社会更和谐稳定,这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收益更大。用商业道德来评价和选择最佳战略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对企业和社会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

二、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实施

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去保证。如何才能确保战略目标能够实现?

1.企业职能部门在制定策略时要恪守商业道德

企业的战略目标是靠职能部门去执行实现的,职能部门目标是战略目标的分解,所以企业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关键是最低层的职能部门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职能部门在制定战略目标策略时必须恪守商业道德,不能因为职能部门目标只是战略目标的小部分,个别职能部门为了追求近利不惜放弃商业道德原则,这种做法会伤害到企业的信誉,破坏企业的形象,对企业造成很坏的影响,甚至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职能部门制定策略时要坚持与企业愿景和使命一致的原则,以企业战略目标为方向,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策略。 2.在实施过程中要坚守商业道德原则

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做到“基业常青”,必须有一种核心价值观指导,这种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是商业道德观。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企业的战略、组织、制度、流程、领导风格、责权体系等,然后再把这些商业道德观念及商业道德标准转化为行为,实现理念与行为的统一。

战略实施是企业战略管理过程中难度最大的一个阶段。不同的企业,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不确定性。因此,战略实施者必须在商业道德观念的指导下,对企业战略进行完整的全过程动态权变管理。根据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的情境灵活地、创造性地采用恰当的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3.要培养一种商业道德文化

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企业文化是战略实施的关键,企业有了好的战略方案后,需要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地去贯彻实施。这就需要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去激发员工热情、积极性使得目标得以实现。怎样企业文化才有凝聚力?企业核心价值观必须得到企业成员的认可并形成共同价值观念。能获得企业成员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前提是必须有道德的,任何没有道德的核心价值观是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

三、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评估

战略评估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整个战略管理的全过程。战略的好坏应该有一个标准来评判,这个标准就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战略管理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从企业愿景和使命的确立到战略的制定与选择、实施和控制整个过程中商业道德都起到指导决定性的作用

商业道德是战略评估的评判标准,企业的愿景和使命决定企业必须做一个讲商业道德、有社会公德心的企业;战略目标也必须是建立在商业道德之上;在战略制定与选择过程中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在满足自身利益同时最大满足各相关方利益力求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不能做任何违背商业道德的事情从而使企业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商业道德的意义和作用范文第2篇

一信用:一种经济关系

信用是就交往关系而言的,用于经济领域,就是指经济交易的关系。这种信用不是从道德诚信开始的,也不是从竞争中产生的,而是从商品交换活动中产生的,是商品交换活动和货币流通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说:“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1](P534)马克思在阐述早期资本主义信用时指出,商业信用是从劳动力买卖开始的。因为资本主义首先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劳动力的价格是在契约订立时确定的,而工人在拿到工资前就已经消耗了相当长时间(如周末、月末等)的劳动力,资本家是在买到劳动力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付给工人工资的,因而劳动力的让度和价值的实现之间就有个时间差,这就构成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一种信贷关系。马克思说商业信用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当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也有信用关系存在,但那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不同的。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是从事再生产的资本所有者互相提供的信用。这种信用是相互的,作为契约维系的商品或货币借贷就是债务和债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又接受信用;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同时就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信用体现的就是一种经济关系;从整个信用体系来看,信用就是体现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巨大调节器。当然,作为商品形态变化的过渡桥梁,信用也是再生产不同阶段转移的媒介;从对待责任、义务和支付资本的限度来说,信用又是兑现承诺、合同、契约的可靠程度;就其商业目的来说,也可以说信用是实现交换价值的手段。

从经济制度上来看,信用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这里不说信用的两重性,只从它的积极作用来说:第一,通过信用可以使全部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上的人都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和活动。第二,通过信用可以节约货币,加速货币流通、资本运动和资本形态变化的速度,从而加快社会再生产的进程。第三,通过信用可以调节公私、公公、私私的矛盾,促成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使分散的、孤立的资本形成社会资本,形成联合的股份资本。第四,通过信用可以加速社会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推动世界资本运动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可以说信用作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是整个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的灵魂。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具有经济规律的性质。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必然从经济领域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从而也获得更多的伦理意义。

有种看法,把信用仅仅看作道德状况,因而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缺乏信任。其实,冷静地想想就可以明白,我们的市场经济是有信用的,它的信用作为经济关系是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步的。没有信用,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存在和正常运转的。拿一个大城市来说,如上海,每天平均证券交易额达到132亿元,每天有6.3亿元存款存入中资金融机构,有3.56亿元从这些金融机构中贷出,每天收入保险市场的保费达6800万元,每天的市民消费要用掉5.5亿元。(注:参见《解放日报》2002年7月21日“上海‘一日’一文”)试想,如果没有稳定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上海的金融还能运转、人民还能正常生活一天吗?其实,我们每个人每天到大小商店去买东西,货币稳定,消费正常,都是靠基本的公共信用和市场交易信用保证的。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现实社会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就必然会发生。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交换信用,我们就只好回到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活中去了。

当然,我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经济,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信用短缺问题,急需解决。据调查资料:目前我国企业之间逾期应收款平均比发达国家高约20倍。在每年订立的约40亿分合同中,完全履约的只有一半,经济纠纷案件占去了法院工作量的半数以上。至于经济交往中的种种不守信用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存在这种状况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但是,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不但必须讲信用,而且一刻也不能停止信用运转的调节器。世界上所有的大企业、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一个基本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在企业和顾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信用关系,以优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取得了广泛的、良好的信誉。这就是我们加入WTO所面临的挑战。它告诉我们: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诚信:一种道德规范

诚信是一个道德概念,就是诚实、守信的意思。诚者,信也;信者,诚也。两个字本是同义的,但根本之义在于善心,也就是北宋大儒张载所说:“诚善于心之谓信”。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并不等于就有了道德的诚信,因此这种关系只是在外部经济利益和契约法的强制下形成的,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殖的货币,即马克思所说,其“动机和决定的目的是把G转化为G+ΔG”[2](P365)。在这里,资本的运动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对资本所有者个人发生的作用,就构成了资本所有者个人意识中的动机。如果撇开这个经济人的头脑,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在履行契约的实践中,当事人在追求交换价值的同时,以各自的意志成善于心,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那就表现为当事人应有的诚信之德,也可以说是出于道德良好。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本质,在于道德主体的心善,品德正。

诚实、守信是指主体的主观方面,在经济活动中,它体现为主体内在的行为动机和良心。作为个人的主观意志,它是任性的,带有偶然性,虽然通过信用承诺和契约使个人的主观意志客观化,形成了共同意志,订立了契约,但是由于个人的主观性和任性,还仍然可能在信用双方的心里埋藏着失信和不法,信用的实现仍然可能受到破坏。所以,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信用制度,它本身也还是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会有力地推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运转,保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即用剥削的办法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更大的赌博欺诈制度。所以,有了信用制度也还要重视道德诚信的作用。(确切地说,诚信体现在个体身上称为德或品德,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属于社会道德意识形式。)

不过,信用作为一种制度,总的说来并不取决于个别资本所有者的善意或恶意,因为“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3](P300),不守信用者必定失掉商机,受到惩罚,甚至破产。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早期资本主义发财经的那些琐细哄骗和欺诈手段就逐渐被比较人道、比较诚信的手段所代替,商业道德也就必然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就这里的道德诚信而论,它是派生的、第二性的。之所以发生这种变化,并不是由于这些人的道德良心发现,而是经济规律本身使然。

可见,信用与诚信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大体说来,信用体现的是双方共同意志建立的客观关系,诚信体现的是信用者诚实守信的德性和人格。在经济交易中,两者都关系到同一的经济内容和实际利益,但各自的着力点不同。交易的客观信用关系要求个人(法人)要有诚信,个人(法人)的诚信则维系着信用关系,而信用关系和制度就构成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强制维持市场信用关系和制度的是法律,非强制维系这种关系和制度的是道德。个人或企业遵照法律和道德讲信用,做到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就会在商界和社会上获得好的信誉,成为“信得过企业”或“信得过企业家”。信用要求诚信,信用和诚信赢得信誉,这就是经济市场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逻辑。

我们平常说一个人“守信用”,而不说他“守诚信”;说“健全信用制度”,而不说“健全诚信制度”,就因为这两个词的涵义是所不同。当然,当我们说要“讲诚信”、“讲信用”时,两者也都有讲道德的要求,二者也有相通的道德涵义。因为讲信用必然包含讲诚信的要求,否则社会信用体系就失去了道德主体的支持,信用制度的存在和作用就难以保证。

总之,我认为不要单从信用主体的主观方面去理解信用,不能只把信用理解为道德概念,那样就会缺乏从客观的经济规律方面对信用的把握;但是也不应把诚信说成是客观经济关系,那样就会模糊道德与经济的区别,或用马克思的话说,是“从确定的物质事实领域搬到或多或少是不确定的意见和感觉的领域中”。[4](P170)

当然,利益是人类教师。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逐渐体会到讲诚信、守信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做失信和违法的行为是愚蠢的。双赢来自信用和诚信。应当说,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不乏诚信的倡导,但是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才会更深刻地体会到诚信的意义,养成诚信的品德,不断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讨论:诚信不是经济规律

有学者认为,诚信是经济规律或带有经济规律性。其根据是恩格斯的一段话。这段话说:“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然,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作者认为这段话贯穿一个思想:“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其实,这是对恩格斯的话的误解。

从行文看,恩格斯所说的“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的内容,是在“就是:”后面的整段文章阐发的,而不只是这一大段话的第一句。恩格斯的这一大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讲,现代资本主义的发财之道有了变化,从原来的哄骗欺诈手段转变为注意时间和劳动的节约,从而使商业道德也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也可以说是讲经济发展和商业道德的关系。恩格斯说这里有一条政治经济学的规律。这个经济规律是什么呢?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经济发展必然引起商业道德的变化。具体地说就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再用早期的那些哄骗和欺诈手段已经不行了,而要采取改良的或与此相反的手段,讲诚信,因此商业道德随之发展到一个新水平。恩格斯在这一段话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诚信”这个概念,但从“哄骗和欺诈”推想出其反面“诚信”,大体是不错的。这样概括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是否合适还可以商量,但是由此得不出“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的结论。因为:

第一,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从来都没有把道德说成经济,或把经济说成道德。他们强调经济和道德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但从来没有说过道德能够成为经济规律。恩格斯在这段话里所说的“商业道德”,当然是包括诚信在内的商业道德。可以说商业道德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可以说诚信是这种变化、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得出商业道德就是经济规律的结论。

第二,这一大段话的最后一句说:“在英国,在工厂主对待工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什么变化呢?就是:工厂主感到靠着对工人进行琐细偷窃的办法来互相竞争已经不合算了,事业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使用这些低劣的谋取金钱的手段了。拥资百万的工厂主有比在这些小算盘上浪费时间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做。于是,工厂主实行了一些改良措施,尤其是大工厂主们还学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默认工联的存在和力量,等等。与此同时,大工业也有了某些“道德准则”。恩格斯说,“所有这些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事实上只是资本加速积聚于少数人手中和消灭那些没有这种额外收入就不能维持下去的小竞争者的一种手段。”

很清楚,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变化”,就是指上面所说的由于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引起发财手段的变化,从而引起道德的发展。这里说的“道德准则”、“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都是说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赚钱手段的变化,从而使资本主义道德也有所进步。就是说,后面这一大段话,同样是在叙述经济发展引起道德变化的经济规律。

再进一步分析,为什么必然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恩格斯认为,那不是由于资本家的“伦理狂热”,而是客观经济的原因,迫使资本主义从哄骗、欺诈、低劣的谋财之道趋向于诚信和对仁义让步,他们这样做“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

“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这句话很重要。正是这句话深刻地说明了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点出了制约着道德的经济规律的实质。马克思说:“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象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5](P120)马克思把它简化为如下的公式:“真正的经济——节约—是劳动时间的节约……。而这种节约就等于发展生产力。”[6](P107)“真正的节约—经济=劳动时间的节约=生产力的发展。”[6](P619)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与马克思是完全一致的。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是否是指时间和劳动的规律,还可以再研究,但是可以肯定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绝不是道德的诚信。

要寻求伦理的客观规律性是很有意义的,许多谈论诚信的文章都忽略了这个方面。但是,这个客观方面是什么,应当怎样表述,却是值得斟酌的。问题在于把握信用与诚信的区别。一般说来,在经济领域,信用体现的是经济关系,诚信体现的是道德良心。如果从客观经济规律上看问题,那么可以说,体现经济规律的是作为经济关系的信用,而不是作为道德良心的诚信。诚信的本质在于心善,不能说“诚信的本质在于经济规律”。

诚实、守信是指主体的主观方面,它体现为主体内在的道德动机和良心。作为个人的主观意志,它是任性的,带有偶然性,虽然通过信用承诺和契约使个人的主观意志客观化,形成了共同意志,但是由于个人的主观性和任性,还仍然可能在信用双方的心理埋藏着失信和不法,信用的实现仍然可能受到破坏。所以,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信用制度,它本身也还是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把资本主义生产发财致富的动力,发展成为更大的赌博和欺诈制度。[2](P499)所以,有了信用制度也还要重视道德诚信的作用。

还有人认为,在发达的竞争条件下,“诚信是经济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如前所说,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压力下,资本所有者为了不失掉商机,获得更多的利润,不但会改变经营方法,变换发财手段,而且也会在道德上有所提高。但是这不能说道德的进步对资本家来说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如果说赚钱的动机在资本家的脑子里产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那是可以的;但是说道德的诚信在资本家脑子里产生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那就要谨慎些了。因为,第一,诚信的道德动机不会是出于资本的内在本性,因而也不是资本家的内在本性,因为资本的内在本性是攫取利润,而不是道德良心。这一点连亚当·斯密也看得清楚:资本家盘算的是他自己的利润,只是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才使他的资本促进了社会利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更是作了充分的科学的论述。第二,由外在强制力量所产生的动机,也不能构成道德感和道德良心,或者说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对资本家来说,诚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赚钱,获得更大的利润。这就是恩格斯多次批判的打着利己主义烙印的资产阶级道德。恩格斯在上面所引的两大段话里所说的“道德进步”,也都包含这个意思。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商业道德的意义和作用范文第3篇

一、传统商业的法则

(一)诚信是金诚实守信,与人为善,是立身之本,也是商业企业兴业之命根。百年老字号,无一不是用诚信打开市场局面,靠诚信打牢不毁之根基。靠什么取得诚信?首在商德修养。商家,不仅在商言商,还应言德。商家成天与货利打交道,极易为货贿蛊惑,明于利而暗于义。如果不加强商德修养,难保不滑向奸诈邪道。商德修养并不高深神秘。古人把“德”字写作“直字下面一个心”,形象得很,“直心”即为德。作为一个讲道德的商人,时时不忘“直心”经营,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谋利不害义,因而为消费者所信任。诚信还体现在严守市场游戏规则上。不制假售假,不以劣充优,不奸狡欺诳,不作黑心买卖。商德修养,是练“内功”,遵守市场规则,是内功修养的具体体现。诚信是金,欺骗是祸。拿钱买“诚信”,欺人实欺己,其祸不远矣!

(二)公平买卖公平买卖是商业的基本法则之一。商业交易的长期性依赖于公平交易。公平是基于公开、公正、合理的条件下商品价值的让渡。商家通过采用标准计量方法、科学的票据制度、严格的交易程序等实现公平交易。公平买卖也是企业诚信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低买高卖从企业的角度着想,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事。商人就是要通过买卖获得利润。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四)互为有偿所谓“对价”或“约因”,一般就是说双方互为有偿,双方都拥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是互为有偿。

(五)钱货两清商品买卖的交割是商品交易最后环节,是实现公平交易的重要步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才算完成一宗交易。

(六)有市有场市场的形成源于交换,商品交换源于需求。商业是以需求为中心,这是商家必须紧紧抓住的经营核心。企业走向市场就要以顾客为中心,不断满足顾客的需求,才能赢得自己的市场。

(七)寸土寸金世界上最常见又最易为人所忽视的,大概就是土地。而土地的差别太大了。商家总有“寸土寸金”之说,以金为交换单位的,除了土地之外,只听说过“一寸光阴一寸金”,别的珠宝珍玩虽数量众多,但都不具备与土地、时光交换的资格。光阴是流动的抽象概念,土地是真实的具体概念,相比之下,土地更胜一筹。“寸土寸金”不光说的是上海南京路、北京王府井的商业地段,尽管这些地段的商业价值远胜于“寸土寸金”。这里面还包含着领土的神圣与不可侵犯的意蕴。

(八)和气生财商人的特有属性是什么?是互利。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一定会为自己的生意对手(买家或卖家)创造财富,否则生意就做不成。所以,商人是“双赢”的化身。和气生财的行为准则是和气。获取利润、获取市场的途径、手段、方法都必须和和气气、规规矩矩,守法守信。君子和而不同,生意不成仁义在。和气生财的目的是生财。但这种生财必定是互利的。自己要想获利,必须使自己的买家或卖家获利。和气生财还得目光长远,不贪图近利。舍弃质量,做“一槌子买卖”,无可奈何花流去。只有产品力图精益求精,使消费者回头光顾,多次光顾,似曾相识燕归来。西方文化以注重物性为基础,东方文化以重视人性为根基。从全球的视角看,这是整体的两极。发展的趋势一定是物性重的向人性化发展,人性重的要补偿物性基础。东、西方发展历史正实证这个方向。

二、现代商业对传统规则的扬弃

(一)现代商业对传统规则的扬弃现代商业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不仅从时间、距离、空间上进行了商业内容和形式的变革,而且由现实的商业发展到了虚拟的商业。因此,现代商业改变了人们的商业理念、行为方式以及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商业规则的遵循。以交易时间为例,从早期的同时互为等价交易到不同时交易,影响到商业规则的执行。商家能否按时交割,何时交割,影响商业诚信、公平交易。无论是“先发货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发货”,都影响商业一方的盈利和风险。尤其是现代商业在虚拟条件下交易,时间大大缩短,交易风险更大。传统商业规则的约束力减弱。从距离而言,异地交易不仅增加了时间风险,而且增加了距离风险。虚拟交易,现实交割使影响更加复杂。信息时代的显著特点使人们完全改变了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经营、生活模式,大大缩短了人们在时间、空间、思维、交流等方面的距离。“短距离”的信息经济是对“长距离”的工业经济的扬弃和“背叛”。

(二)现代商业矛盾的激化及对商业规则的淡化分析现代商业的种种表现存在以下商业矛盾:现代商业对诚信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商业企业诚信观念下降;商业越来越依靠广告,而商业广告的可靠性被淡化。商品需求要个性化,而商业项目却趋同化,导致企业雷同,互相杀价,恶意竞争;商业价格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利润下降,只能采取向上下游价格转嫁。商业企业要求降低成本,而用户要求不断增加服务项目,使得投机心理增大,服务质量变差;商业企业追求规模化,而社会服务要求便利化,企业盲目扩张,贪大求洋,忽视消费者需求;商业规则强调公平化,而市场走向垄断化,企业通过控制市场,操纵价格。商业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炒作价格,谋取利润;利用科技盲区,愚弄用户和消费者;钻政策的空子,谋取暴利;利用法律的不完善、不配套、不严密,逃避侵权、履约、理赔等责任。商家在商业矛盾中消极、被动地应对商业竞争,淡化商业规则,甚至走向反面成为恶意商家。

(三)违背商业规则的种种恶劣现象现代商业处于全球化之中,我国商业企业面临既改革又开放的环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如何规范经营行为是重要的商业问题。由于我国商业企业的经营战略趋同,某个行业往往成为同质化竞争行业。为了谋取利益而违背商业规则,甚至不择手段采用以下恶劣方法:虚假宣传、推销伪劣、强迫消费、霸王条款、恶意串通、隐瞒真情、偷工减量、故意违约、逃避责任、泄露信息等,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个人隐私权等权益。以上种种违背商业规则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理应依法惩处。然而,现实中不是因为商业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就是因为法不责众,维护法治的成本过高,商业法律环境不成熟而放任自流,不了了之。

三、对全球化条件下商业准则及法律建设的思考

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尽管人们是追求自己的最大化预期,然而,为了达到这一结果,他们又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则使人们的预期成为现实。由此看来,规则取代了人们的直接行为成为构成社会运转的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预期最大化实现的动物,而且也是一种遵循着规则的动物。

商业道德的意义和作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春秋战国 义利观 现代商业

商业发展伴随人类历史的进步孕育出各个时代独特的商业文化。作为中国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商业文化与义利思想相互影响,互为反映。不同社会背景下诞生的商业文化是人民生活的写真,是时代的产物。商业环境不断变化,但中国古代的义利观对于现代商业文化仍然具有启示和标榜作用,从古代义利观出发,思考现代商业文化。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文化形成和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个时期的义利观对后世中国人民义利的取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春秋时期,地主制封建生产关系形成,商品经济和货币流动初现;战国时期,经历了七雄对峙和秦的统一,经济加速发展和商业出现繁荣景象[1]。

孔子之前的义利观主要论述义利关系,如晋国大夫丕郑说“义以生利” [2],周王卿士单朝(襄公)认为“利制能义” [3]。晏婴的“幅利论”主张用“德”、“义”作为人们获得物质利益的界限。约公元前5世纪,儒家创始人孔子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义利观。仲尼“罕言利”,认为对利的追求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引起社会的动乱。同时主张“义以生利”和“见利思义”,利的合理分配能安定民心,从否符合义的要求考虑从而决定对利的取舍。孔子的义利观是其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战国时期,墨家创始人墨子提倡行义认为义是“天下之良宝”,并指出“亏人自利”是造成天下动乱的原因。领导秦国变法的商鞅通过对人的本性的分析,总结道“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即认为求利思想的不可抗拒性,这样的分析有些极端和片面。管子提出“德不可不兴”,同时认为道德的建立要靠一定的经济条件,实际上是将利放在了第一位。儒法结合的荀子说义、利“人之所两有”,好利是与生俱来,好义是后天教育而得。无限制的求利会造成争夺,所以需要义进行调节。另外,荀子肯定人的欲望,这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回顾春秋战国时期的义利观,结合当代的趋势主流。尽管现代商业文化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一些有违德和义的做法,需要用古人的合理的义利观结合现实进行反思并引导商业文化的发展方向,但是在千百年来的经营实践和社会物质财富积累中,我们的人民形成的商业文化的民族特色,如爱国守法,重义轻利,诚实,勤奋和节俭,高远见,重人才,随时间变化的商业道德和文化仍然具有经典意义。[4]

参考文献:[1]叶世昌. 古代中国经济思想史. 复旦大学出版社.

[2]《国语・晋语一》

商业道德的意义和作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一、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

1.道德的学理含义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道德可以简单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益。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因为法定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

2.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三、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

制”与强化“德制”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载《检察日报》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