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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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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

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一、基本现状

全县目前共有县级行政执法部门26个(不含省市垂直领导的部门),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445名,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持有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管和国家部委执法证件的备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努力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有效地发挥了层级监督作用,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初步实现“四大转变”:一是行政诉讼由官败居多向胜诉转变;二是执法目的由片面执法向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变;三是执法观念由被动应付向主动适应转变;四是办案质量由低向高转变。

二、存在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人员思想观念滞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县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较差。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限制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认为法制机构纠正错误容易挫伤执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够健全。在执法过程中,大多数执法人员习惯于以罚代法,不亮证执法,也不向当事人陈述处罚的依据,提供申辩权利的机会,法律文书书写不当,或者根本无统一制式法律文书,没有建立一案一卷制度及案卷评查制度,执法人员也不签名盖章。行政执法只重结果不求过程,这样以来,既影响了我县行政执法的总体形象,也造成了一旦行政处罚相对人诉至法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工作就会陷入被动。

三是行政执法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进而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过多,职责不清。这样,就必然产生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等问题。

四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不尽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县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当务之急。目前,县政府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就行政复议来说,行政复议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我县除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上升,且当事人向市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至法院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很少愿意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行政复议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是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规避法律现象。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作出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为了避免随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产生,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或者对违法行为该处罚的不处罚、该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告知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权,以求相安无事。这些情况的存在,不但降低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威信,而且偏离了行政管理的方向,达不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六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自恃身份特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习惯个人说了算,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该管的不管,难管的怕管;,,徇私枉法,办事不公;越权执法,对有利益的事想方设法去管,不该管的也管,并对他人执法横加干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生硬冷漠,办事拖拉,敷衍搪塞,“衙门”作风严重。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中,由于我国现在没有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方面,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现象还普遍存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仍有个别是事业编制,一旦遇到与本行政机关有关的法律问题,往往不能公正、有效执法。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存在授权不明确,地方行政部门在执法范围、权限上存在交叉重复等问题。执法体制不顺导致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难作为;二是依法行政基础薄弱。我县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行政执法不够重视,经费投入不足,人员配备不齐,导致行政执法工作很难开展。同时,大多数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人员容易产生抵触反感情绪,行政执法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执法难度较大。三是依法行政投入不足。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从目前现状看存在着三个不适应:首先是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法律所赋予的职能地位不适应;其次是政府法制机构规格与政府法制实际工作不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偏低,不利于代表政府牵头协调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第三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与实际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太少,但却承担着全县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培训,行政应诉等业务工作,造成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的指导和对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不到位。

三、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今后我县在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应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尽快出台我县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纲要。二是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办公软件、硬件设施,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制机构依法行政的职能。三是理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体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防止“规”多扰民及政出多家,维护法制统一,完善各种保障机制,真正发挥政府规范性文件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界定职责权限,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范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同时,加强协同配合,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五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一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制度,另一方面尽快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切实加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搞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六是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基本业务素质。七是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努力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彻底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监管的错误做法。八是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强化工作规范约束,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

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为行政执法种类之一的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1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现状

我国社会水事活动广泛,涉及水事管理机构较多,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数量众多、直接管理各种水利设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般不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性质和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代表或类似于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水行政管理职能。在水行政执法方面,一些单位鉴于社会水事活动管理的多样性和地域广泛性,采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办法。这些受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工程管理单位,与水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不同,既不能以本单位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权限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水事活动的接触更加直面、更加具体。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与本单位利益及地方各级组织或个人的利益更加直接和紧密。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多,涉水事件逐年增多。开展水行政执法监察保护正常水事秩序的难度加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也对新时期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使不少基层水管单位在开展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中感到了压力和困难,甚至存在着困惑。相当一部分从事水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不能把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提高效能相统一[1]。因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如何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实现文明执法和提高效能相统一,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2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水事违法违章行为呈多样化、新型化的发展趋势,对基层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能力、水政监察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突发性事件增多,对水政监察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也是一个考验[2]。

(2)各部类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问题及水利与其他部门之间管理理念上的不同给基层水管单位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如水法规规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但国土部门并未按要求给予确权划界。

(3)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发展理念,当地群众增长收入的急迫愿望,在具体实施中与水管单位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相冲突。大多数水库库区资源丰富,当地政府或村民组织鼓励、引导村民个人发展资源经济,就不可避免发生乱砍滥伐、筑坝拦水、采石开矿等现象,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4)历史遗留问题给基层水管单位的水行政执法工作造成障碍。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在建设过程不可避免地占用耕地、迁移人口。虽然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切实落实移民政策,千方百计实行补偿和扶持,得到了绝大多数移民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极少数村民组织和个人,认为自己作出了牺牲,理应得到更多的补偿。由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留有一定土地资源,周边村组和村民个人以“祖祖辈辈就是我的”为由,恣意抢占。因历史原因和其他因素,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水利工程未能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也使水行政执法监察存在法律法规支撑缺陷[3]。

(5)水行政执法现行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的效能。首先,基层水管单位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而是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处罚权,在委托授权事项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由于不是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基层水管单位实施水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降低了执法时效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大了执法成本和执法风险。如基层水管单位发现一例在建违章建筑,下达每一项执法文书都要到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办理文书。其次,基层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执法经费和待遇还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办案越多,经费缺口越大。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队伍相比,基层水管单位执法队伍装备差、待遇低、经费严重不足,执法办案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再次是“脱装”以后,水行政监察执法人员普遍感到自身与其他行政执法“低一等”,威严性降低了,底气也不足了。

3对策

(1)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从“强管”、“法办”的观念转到“为民”、“服务”的观念;从单纯执法监察转到执法为工程管理服务、为水利经济服务、为地方发展服务;与相对人的关系理念从“对立面”转到“同向面”。

(2)改进执法作风。防止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野蛮作风和简单粗暴作风,培养深入细致、热情主动、文明亲合的作风。尊重相对人,维护当事人的个人尊严,严禁粗暴的动作和言语。

(3)提高预防控制水事案件发生的能力。除了加强水法规宣传、坚持执法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等做法外,还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地方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能和作用[4]。针对管理范围广、涉及村组多而水政监察人员人数少、装备不强的特点,争取乡镇、村委会级组织配合、协助水政监察人员进行管理,发挥提前预判、有效预防、反应迅速、查处有力的效果,减少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4)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文明执法、公平公正。基层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思路和语言表述,逐步把对方引向自己的思维轨道,使其逐步从对立走向认可、赞同,让当事人自己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接受处罚。这样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5)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效力。水事违法违章事件大多数不仅涉及水利部门,还常常同时涉及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城建规划等部门。基层水管单位受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本身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效力有所折扣。如果能联合案件所涉及的其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将会极大地提升执法效力。

(6)以人为本。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但不等同于简单、生硬、粗暴。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满热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在调查或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背景、生活状况、困难疾苦、愿望想法等,帮助当事人分析如何合法经营和发展,从而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

4参考文献

[1] 杨学良,李其傧.从南四湖水资源管理困局看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难点[J].治淮,2009(8):33-34.

[2] 田伟达,张其菊.浅析水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0(2):61.

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 问题 对策

1.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概述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首先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就是指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1]。2003年,成都市成立市、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初步构建工作机制,并着重落实责任,强化执法工作。着重整合管理和执法职能,初步形成了管理与执法融为一体、内部分开的“大城管、大综合”格局。

2.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

成都市践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但也面临着一些阻碍其发展的问题。

2.1执法范围不明确

从国家层面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立法滞后,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现行阶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未对其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具体、细化的法律界定。从成都市层面来看,《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范围虽然有所细化、明确,但是划转的这部分处罚权极易与行政职能机关仍保留的行政处罚权混淆,造成界限不清,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执法真空现象。

2.2执法程序不明确

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具体执法时的执法程序进行规范。从成都市层面来看,对具体执法程序有所规范,但是不够明确,难以掌握。比如没有对城管执法过程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性进行具体规范。

2.3执法依据杂乱

从国家层面来看,现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据的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原有法律法规拼凑而成,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衔接性,甚至相互冲突。具体到成都市,制定的《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其法律依据分散,难以操作。

2.4执法体制不顺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打破了上下对口的条条管理和部门本身“一条龙”的工作模式,触及了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致使践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和阻力。同时,我国城管执法系统内,目前是国家无部委,省里无厅局,各城市各行其是,存在着体制混乱的问题。

3.完善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议

如何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来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有以下几点建议:

3.1创新理念

将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相对集中,实施整合,内部分开是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较好选择。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职能定位,推进城市管理职能的科学化、法定化。

3.2专项立法

目前国家立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的规定,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全面推开,若无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全面规范,具体操作将无法依法进行[2]。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立法,减少各种不规范执法行为,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3.3完善执法体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工作的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执法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分清部门职责,了解信息,提高执法效率,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议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与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必要对执法行为建立一套具体可行的监督机制,确保权力的依法运用。同时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的步伐,为深化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青锋、江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及实施情况[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01)。

[2] 彭志芳.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5,(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J].中国乡镇企业, 2011,(04)。

[4]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研究──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J].法学,2004,(09):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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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粮食收购;问题;对策;财务管理

从2005年起,我国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笔者就江苏省建湖县(下面简称“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价收购粮食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人从事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

(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多方配合,着力抓好最低价粮食环节管理

1.在收购上,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通力协作,实行“联手”管理。建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联合督查小组,实行分片督查,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收购码单等措施,监控企业收购期间是否有“压质压价”等欺诈行为。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托市粮收购正常有序进行,从源头上防范因价格而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质”和“量”环节上的监管,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按入库的进度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款实行“预案”管理,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落实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经营风险。2.在储粮保管上,由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了获得30元/吨(在预案中规定50元/吨)的收购费用,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使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为争取每年7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从上至下都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在此,笔者建议中储粮总公司根据2008年的实际情况,应补足20元/吨的收购费用,用以弥补承储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在库存管理上,中储粮直属库、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协调一致,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检查,做到既节约费用,又杜绝信贷风险。3.在粮食销售上,中储粮总公司要建立季节性、稳定性、可控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多元化销售机制。国家指定的托市粮食拍卖交易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的交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要优先在网上挂牌销售,最大限度地方便客商,提高拍卖成交率,扩大销售量。承储企业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地执行出库计划,并对出库费作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

(六)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1.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粮食行政执法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准确,关键是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这也是重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因此,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在强化、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特别要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2.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争取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尽快实施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和执法监督电话。探索在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或聘用粮食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办法,以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矛盾。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全方位开展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只有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上新台阶,真正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不断改进与创新,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正确的位置上,使之真正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载体,才能执行好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政管理;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255-2

森林资源林政保护管理是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是针对林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管理问题,依照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对林业相关产业实施的业务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六管理一执法”:即林业经营管理、林权管理、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

科学经营和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的命根子。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把它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

森林资源的管理内容,首先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的动态数据,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分类经营,法律和科学的建章制度,确立森林资源的技术体系。其次是森林的利用管理,科学规划,组织森林资源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正常合理利用的宏观控制。再次是监督检查森林资源管理中的有关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保证森林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

1 资源林政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1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森林及林地的需求迅速增加,且呈多样化趋势:而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无法满足这种需求的变动,供需矛盾一直没有缓解。

1.2社会对森林的需求与资源结构的矛盾突出

社会不仅仅需要木材,更需要森林所具有的生态功能。而长期以木材生产为目的的林业经营模式导致黔西南州的森林分布在空间、结构和质量上与社会需求不对称。在实施分类经营的过程中,这一矛盾日益明显。

1.3保护与占用林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建设用地的用量必将大大增加。在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情况下,林地必将成为建设用地的首选资源,发展经济与保护林地资源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1.4乡镇林业站管理不够完善

在乡站管理体制上,大都采取的是“县乡共管,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多重管理模式,乡站林业工作者存在人员混用、身兼多职;乡站管理工作在制度上,落实目标责任制大多不是采取一票否决制或其他强制措施来实现;在目标上是用造林成活率、合格率和3年保存率等3个主要指标来考核,而没有很好地将林业作为长期任务与森林资源增长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衔接起来;在措施上,没有真正把保护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偏重生产,忽视了乡站资源保护、政策宣传和基地建设等其他方面工作的切实开展,进而使林业工作各环节衔接不紧密,缺乏后劲和活力。

1.5经营机制不活

一是产权不明晰,处置无权利,缺乏动力机制;二是有些部门重取轻予,缺乏激励机制;三是流转不顺畅、不规范,难以将资源变资本,缺乏调节机制;四是责任不落实,缺乏约束机制。严重影响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林农投入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1.6管理体制不顺

由于林业系统中相当一部分的管理、执法机构和人员开支长期未纳入财政预算,主要靠育林基金支撑,导致了部分地方“靠山吃山、管林吃林”,甚至以违法者养执法者。理顺财政投入机制,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转变林业部门职能,已成为林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1.7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大多数在生产第一线的林农、林业工人和基层林业从业人员,对林业科学知识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等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均处于较低水平,造成有些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工作无法开展,对林业资源管理缺乏主动意识。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和行为普遍存在,在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创新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更大,致使部分林业干部和管理人员知识更新慢,不能及时了解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掌握新的林业科技发展动态。基层林业人员科学素质水平低下的状况,已成为制约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之一。另一方面,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进行,虽然有部分乡镇林业站进行了人员下岗分流,但整体没有什么根本的变化,有的林业站人员严重超编。另外,有个别乡镇林业站机构改革后,由于乡镇关系复杂,造成人员配置不合理,有的乡镇林业站技术骨干多,有的却没有,个别乡镇林业站人员来源复杂,很多为非林业专业人员,造成人员技术水平大打折扣。

2 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措施

2.1加大林木采伐监管力度

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上,切实做到林木采伐监管。如某市市人民政府经过研究决定,森林资源管理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各镇乡人民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前哨站,从源头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现象发生,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市林业局与各片区林业站分别签定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书。商品林采伐时由乡镇、片区林业站派专人现场监督采伐,指导督促业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伐。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木采伐监管及业务指导工作,采伐结束后,由林业局班子成员带队组成3个工作组,深入伐区进行检查。市森林公安分局加大对林木非法采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通过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惩治违法犯罪,起到宣传教育群众的作用。

2.2改善林政管理方式

一是木材检查站的布局与管理进一步优化。积极适应交通条件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木材检查站布局及时进行调整。建立公正执法、文明检查制度,林业部门预防和治理“三乱”的责任机制、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机制。二是木材流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执行各市的《木材经营管理办法》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推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使管理行为得到规范,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得到提升。三是加强基层林业站建设。及时投入林业站建设资金,对有站房的及时进行维修,对无站房及时解决新建站房。举办各类基层林业站岗位,加强对林业站人员的教育培训。

2.3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全面提升林业队伍的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业务知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实的资源管理队伍。

2.4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积极防控各类林业有害生物,加强杨树食叶害虫防治,继续推行专业化、社会化防治,确保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在省控标准内。着力抓好以松材线虫病为主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和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继续抓好保康县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和监测。

参考文献

[1]周训芳,谢保国,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

[2]《2009年全省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