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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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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欧洲 知识产权制度 完善

在2007年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统一欧盟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新法律规定:有意识、有组织地仿冒音乐、电影、药品等专利商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处罚的上限不得低于30万欧元罚款和4年监禁。美国法律也规定,盗版音乐、电影和软件者,最高可处以100万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发达国家之所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确立了严厉的判罚标准,起源于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笔者于2005年~2006年在瑞典斯德歌尔摩大学欧盟知识产权法专业研修学习了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时候,欧洲国家发达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值得借鉴。

一、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

欧洲是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623年,英国就颁布了垄断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英国又颁布了安娜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1857年法国颁布了商标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1992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也起源于欧洲。直至20世纪欧盟法律一体化,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头。虽然它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在一体化过程中,但是其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确是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学习的,笔者感触最深的:

一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较早,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侵权与假冒事件相对较少。

二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得益于其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揭示给人类亘古不变的政治经济学原理。

三是完备的法律制度,从国内法到共同体法都是如此。

四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极高。

五是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欧洲的企业,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先进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过不到30年的时间,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以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进展。”据资料记载,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等都居世界第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总书记就曾指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但是,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历程,这种植根于发达国家土壤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不容乐观。作为发展中国家,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与我们的国情相适应。所以,从西方发达国家泊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只适合于它诞生的地方,虽然给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却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们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毕竟我们的法律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而且,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重压力。在我们自己的经济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以后,却发现这一制度与我们的要求有着很大的差距,不仅发达国家对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满意,就连我们自己也发现,法律的弹性太大、法律的盲区太多,很多时候让人无所适从。

2.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所以,由于技术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3.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没有知识产权企业一样能发展的很好。所以很多企业不但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就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自身利益被别人侵犯也浑然不知。至于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到底都有哪些法律法规,企业权益被侵犯应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更是知之甚少。

4.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很多挑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此,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而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多由发达国家制定,作为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努力,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他们对我们的指责也是越来越多。2007年“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完全无视中国的努力,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成员对另外一个成员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案,这在WTO中属首次”。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作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我们只有呼吁的权利。真正要把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落到实处,并非易事。而且,立法的难度也远远超乎我们的想像。到底什么样的保护水平才适合我国,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在此,笔者只能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适合我们,知识产权自始至终就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既要保护竞争,又要限制垄断,个中利害甚是微妙。

2.尽快与国际接轨。只有与国家规则和惯例接轨,才能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制于人。

3.加大宣传,提高全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企业而言,一方面,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据统计,“我国每年国家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大概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三分之一。每年几万件的科研成果,通过国际研讨会、期刊流失到国外,被外国厂商抢注专利,大赚其钱,而我们反倒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量避免侵权,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全力开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先进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越来越具有政治的色彩。正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但无论如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仍是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很难赶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但是为了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不受制与人,我们必须承认差距并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制度。而且我们必须知道,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有其成长与逐步完善的过程,其中有很多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相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参考文献:

[1]“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

[3]2007年4月24日上午9时,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北京开幕,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论坛并做主旨演讲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企业;政府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与技术合作的重大历史机遇。发达国家国际化发展历程显示,后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必将面临先行者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在“走出去”进程中,我国企业愈来愈受到国外竞争对手的关注,企业频频遭遇知识产权风险,损失惨重。“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势必导致多层次、多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分析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对有效控制风险,顺利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国际化风险研究方面,Simon首次探讨了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预警问题,认为预警系统的目的是消除意外因素和提高应付突发事件计划的超前时间,并提出了有效的国际风险预警系统应达到的标准。Miller则最早提出了系统而全面的“国际风险一体化框架”PEU模型。

在国际化知识产权风险研究方面,Josh L认为与传统的风险相比,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对企业危害更大,不仅影响到企业当前经营,同时损害企业市场声誉和未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针对国外投资在美国市场专利纠纷迅速增长的现实,一是John R.Allison, Emerson H. Tiller从专利内在属性的角度,二是Crampes Claude, Langinier Corinne从专利权利人对技术监控和潜在侵权人对技术模仿等企业行为的角度对美国市场的专利侵权诉讼进行研究。

一、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该机制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协调辅助,各方相对独立、各司其职,但互为依托、协同运作。

当企业发现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在境外被诉侵权或受到侵害后,不仅要尽快启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处理程序、制定应对策略,还要及时向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报告涉诉的具体情况,借助于政府境外知识产权信息库中的信息以及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有效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政府在接到企业的涉诉报告后,及时预警,引起利益相关方的注意,防止更多企业陷入纠纷。

二、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中,是连接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桥梁,是企业进行境外维权的坚实后盾。其重点是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础信息服务、预警服务平台、培育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外交流合作等全局性、基础性和援的事务。

制定“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总体发展规划和促进战略。“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促进战略的制定将会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的布局、维权等方面发挥巨大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更利于整合各方资源,为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重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接轨,进一步加强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可以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实施以及信息库建设等提供法律依据,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而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引导我国企业对国际规则的理解,防止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以“请进来”方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提高企业开拓沿线市场进程中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以“走出去”方式跟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与趋势,学习国外知识产权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强对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对话,增进相互了解,协调知识产权冲突,与沿线国家政府达成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协议、条约。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逐步改变发达国家主导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公平现状,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加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我国企业争取最大化利益。

努力建设“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有助于知识产品在区域里自由流动、促进贸易自由化,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实现。北美自由贸易区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出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一是要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充分研究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区域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二是要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差异,允许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以保证“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凝聚力和合理性。

进一步完善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同机制,提高协助和支持企业境外维权效率。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具有涉外性明显、专业性强、范围广泛等特点,援助机制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应建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协同推进海外维权援助的工作机制。同时,引导地方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同机制,提高维权效率,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境外维权的各项援助工作。

设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建设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库,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是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信息资源,而提供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信息预警以及最新案例等是政府服务于企业,向企业提供公共基础服务的基本职能。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也为政府履行该职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库便于企业了解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风险状况,便于企业进行有效专利检索和专利信息查询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产生纠纷后能够采取有效的应诉措施。建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警示、主动防范和制订应急预案,协助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防御。

注重培育和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同一行业的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而且较之于政府,行业协会更具有灵活性,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行业协会的引导或组织应诉。另外,企业在处理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需要求助于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等服务,需要各类中介机构的参与与支持。政府应注重培育和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如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通过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制度,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执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引导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功能。完善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机制并突出地方特色,确保优势产业、产品在对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陕西为例,陕西一方面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各项要求及陕西经济长远发展需要,积极制定和出台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陕西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突出陕西文化、地源优势和资源优势等特色,确保陕西优势产业、产品在对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建立具有协调职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变过去不同的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研究、创新符合陕西地方实际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协调机制,针对陕西出口商品的监管,制定一套包括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司法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工商、商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职能方案。

三、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是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主体,是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直接参与者,企业的利益是评判知识产权风险对策成功与否的标准。

牢固树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遭遇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是不可避免的,牢固树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及时查找自身不足和原因尤为必要,如学习研究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带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提升等。

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加强专利预警工作。我国涉外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几乎涉及国际商务的所有领域,包括被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展会侵权、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相关国家出口管制法等。因此,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在企业“走出去”之前,企业要了解和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东道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密切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提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积累高质量的专利权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基础。投资“一带一路”沿线的企业应主动到目的国提交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加快知识产权布局。无论是赢得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公司,还是反诉爱立信侵权的中兴公司,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都在于此。

重视地域性、海外参展、出口产品海关过境查扣带来的专利风险,重视外国企业以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风险。不同国别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存在差异,忽视这种差异,往往会使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积极防御海外参展专利风险。加强对产品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研究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出口产品过境转运地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分析。出口的产品中,往往会采用一些国际标准、外国标准或外国企业的标准,这些标准中往往包含外国的专利,应事先取得这些专利实施的许可,以免成为外国企业封杀我们产品向国外出口的依据。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有效应对境外知识产权风险的根本在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认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优势是企业“走出去”的必要条件。中国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 中石油、中石化、华为、海尔、格兰仕、奇瑞和吉利等取得成功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断创新的企业。在这一方面,“复合木地板案”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深圳燕加隆公司之所以能够在这一案件中异军突起,杀出重围,成为唯一的幸存者,是与其通过创新取得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专利密不可分的。这一案例再次告诉我们,创新是我国企业有效应对专利风险的根本对策。

参考文献:

[1]Simon.Political Risk Assessment: Past Trends and Future Prospects[J].Columbia 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1982,17(3): 62-70.

[2]Miller,K.D.A Framework for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1996,(2):311-331.

[3]Josh L. Patenting in the shadow of competition [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95,38(2): 463-495.

[4]John R. Allison, Emerson H. Tiller.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myth[J]. Berkeley Technology Law,Journal,2003,18(4): 989.

[5]Crampes Claude,Langinier Corinne.Litigation and settlement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 2002,33(2): 258-274.

[6]卢海君,王飞.“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 40-46.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范文第3篇

今晚我们相聚在这里,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为做好迎接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的准备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和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因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显的越来越重要,它将更利于提高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扎扎实实搞好今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不仅能与*县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也有利于营造我县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所必需的更好的社会环境。

四月十二日,全国召开了整规工作电视电话会,吴仪副总理在讲话中就把保护知识产权列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县委、县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公众和企业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是,我县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离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努力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一个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本次活动的各项内容和各部门的任务

这次“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科技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入宣传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自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激发全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服务。这次活动的时间是4月20日至26日,活动的主题是“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活动的宣传重点是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管理、保护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参加此次活动的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对照分工方案,主动配合,共同齐心协力地搞好宣传活动和联合执法行动。广电、移动、联通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活动的过程,传送信息给广大民众,在全县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紧密地将宣传活动和联合执法行动结合起来,做出新成效。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范文第4篇

一、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表达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译作“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在此之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 ,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这些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都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由版权、工业产权和技术秘密类科技成果权组成。

1.版权(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版权的主要范围是:(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著作邻接权作品: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作品;(3)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和计算机操作程序两个部分,近年来被多数国家列为版权保护的一种作品)。

2.工业产权。指法律赋予人们在工商业领域中为使用而作出的创造性构思或区别性标志、记号、品牌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包括工业所有权和商业所有权,其中“工业”一词包括工业、农业乡镇企业、采掘业等各个产业部门。它包括:

(1)专利: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所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商标:俗称商品的名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精心设计后,人为的有意识的置于商品上的一种标志。

(3)服务标记:服务行业的专用标志。也称“服务商标”或“劳务标志”。

(4)厂商名称:以国名、地名和字号组成的工商企业名称,包括各种商贸机构的“商号”,旨在辩认和识别不同的企业。

(五)地理标志(货源标记):包括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两种。产地标记一般是指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所在国及其地理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原产地名称除反映产品的来源之外,还标明产于该地的名优产品,和产品的驰名度是联系在一起的,产品的驰名度是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产物

(三)技术秘密类科技成果权

这是一个最新的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说明技术秘密类科技成果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新兴的高科技成果权,其中相当一部分成果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和我国的专利法还没有规定为专利授权范围:一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秘密,包括部分商业秘密和实验数据。

三、我国知识产权概况

近些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制定修订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是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的2011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专利事业实现开门红: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72113件,比上年增加27.4%。这是全国知识产权工作者发挥聪明才智,奋力攻坚克难创造的辉煌成果。

在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起步很晚,先天不足。从某种程度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在欧美国家是经过几百年的时间逐步发展建立起来的,而对我国来讲则是完完全全的“舶来品”,我国是直接地整套移植了这个制度。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直接“空降”到了我国。

因此,尽管我国政府一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但正由于技术基础薄弱、起步较晚,错过了世界知识产权高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不利。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3.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且不少地方中,高级法院还没有统一的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例如在北京,每年就会增加专利纠纷案件500件到1000件左右,商标案件3000件到5000件左右,但目前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对这些日益增长的案件却存在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审判队伍专业技术性不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官尚未掌握此方面的知识,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感到十分吃力。

五、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1.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积极地面对问题,走出困境。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竞争能力。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因此,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

2.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3.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要勇敢迎接、认真研究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解决网络、电子出版物、信息高速公路等新技术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对于科技发展涌现的新的技术领域,我们应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或司法解释,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制度领域,在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基础上,保持其灵活性,从而适应当今社会知识的迅速发展,从而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7-0039-03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1];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美元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①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2/3强。有专家指出,印度之所以能在20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100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

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 经济性

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 利益平衡性

“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2]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 复杂性

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 层次性

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3]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 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

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