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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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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范文第1篇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林业五大转变中发挥先导作用,在建设林业六大工程中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在实施林业跨越式发展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林业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林业执法难已成为林业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突出社会问题。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修路、输气、输电、农网改造、危房改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以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为由,不按程序报批征占用林地手续,对所占用的林地、采伐的林木、破坏的植被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使权属政策屡遭践踏;2、单位或个体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林地进行开矿、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这种毁坏森林资源的现象比较普遍;3、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和其他营林单位在取得了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不按照采伐要求进行作业,而是超强度、超范围、超限额采伐,以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4、在林区私采、偷砍、盗伐、滥挖林木幼树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居住在林区的农民因修房屋或其他用途,在林子偷砍林木;有些林区农民以自己生活烧柴为由,随意砍伐非规格木材,转而卖给木制品加工厂,牟取利益;5、受利益驱动,在林区采取自制器械非法猎取国家保护动物。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比较混乱。《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类:(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3)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2、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总体薄弱。体现在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偏少,文化层次低下;装备设施薄弱,办案车辆缺乏;办案经费投入不足。3、多头执法,杂乱无序。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时常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4、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森林公安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隶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

解决对策: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林业主管部门的各站、所、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一是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查阅卷宗、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日趋合理;3、完善执法体系。一是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现状;问题;对策

林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科学合理地开发林业资源,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存发展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在当前全球对环境日益关注的情况下,更需要做好林业建设工作。由于长期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威胁着气候生存状况,这就需要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科学的执法措施,确保林业健康发展。

1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关注不断加大,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执法手段日趋完善,深入践行了依法治林的工作方针。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主要以森林资源的法律体系为根据,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主要以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站等做为执行部门,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总体上看执法效果较为显著。但还应看到的是,依然存在着执法体制复杂、工作效率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下面进行具体的说明:1.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林业立法在适用性和实用性存在矛盾。在当前我国森林法律体系下,上级相关政策比较宏观,但各地自身情况存在着较大差异,致使法律难以进行有效统筹,各地在执法实践工作中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一些跨区域执法工作就难以开展,易引发各种纠纷;另一方面,各部门执法范围不合理。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使得执法工作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比如申请手续繁琐等,另外再就是行政管理方式落后,对行政主体的授权范围不合理,例如森林公安在抓捕犯罪分子时还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报批,这就很可能失去最佳执法时机。1.2林业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首先,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上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控制权,即使地方政府不执行相关政策,也无法去强制纠正;其次,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即使发现了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很多时候也是束手无策,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惩罚;最后,执法部分过于庞杂,职权责任范围界定不清,只注重各部门自己的利益,或蜂拥而上,或互相推诿,导致工作效率极低,甚至出现执法空白地带,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1]。

2解决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林业立法对实际执法工作有着很强的导向性作用,是执法工作实施的基础。在林业立法过程中,要总结经验教训,填补法律空白,细化规定内容,特别要注重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该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同时还要关注立法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这样才能科学高效地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另外,还要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在立法中要以基本法律理念和立法精神为指导,以实际情况的变化为依据,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权责范围,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防止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本措施[2]。2.2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要对执法权进行宏观上的规范,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整合执法权,逐渐形成新的执法主体,建立相对集中的执法机构,从而构建更加具有权威性的执法规范模式,提升执法效率。另外,还要从细节入手,在实践中找到易发生管理职权混乱的情况,针对职权重叠的问题可以加强审查和监督,促使各部门协调有序的行使执法权,真正让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有序、规范文明。2.3健全执法监督与制约机制。行政执法权具有很强的内在腐败可能性,因而相应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可或缺,只有合理地运用执法权,才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健全执法监督与制约机制,在监督对象、内容、手段、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权责义务,并且要加强各部门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共同监督的作用。另外,还要注重内部监督、专项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既要建立专业的监督机构,同时还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媒体等的的监督,对执法权限、依据和内容等进行公开,开展阳光执法,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性[3]。2.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努力提升林业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采用集体学习、分析阅读等方式,通过持续的学习来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尽量招聘录用德才兼备的综合型人员,同时做好入职前实训,确保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还应该把执法成绩列入工作考核系统中,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4]。

3结语

总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保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需要在立法、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好全面完善,从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效力,保护好林业资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作者:张瑞霞 何丽 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林业局陶乐林业工作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姚贝.浅析我国《森林法》的修改与林业执法改革[J].法学杂志,2014(03):121-123.

[2]孔凡斌.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3(02):41-45.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范文第3篇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今年年初,局党组专题研究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分工一名副局长主抓法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形成了以林业执法科室为主体,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法规科加强指导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科室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要求,实行定员定岗,保证了责任落实。

二、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法律知识水平

一是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下乡入户,走上街头散发传单等方式宣传建设法律法规;二是为配合规范化服务政府建设,我局针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了解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项,分12个问题进行解答,并制成宣传资料向企业、投资商、市民发送。

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采取措施,保证学习效果。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我局制定了学习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明确了重点学习对象为局领导、中层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兼顾到普通干部,采取分层次学习的方法,既保证了重点岗位人员的学习深度,又保证了学习贯彻的广度,全局干部职工全部通过行政许可法知识考试。

四、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管理

认真按照规范性文件制作管理程序,严把撰稿、征求意见、审查、制作发放等关口,杜绝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现象。

五、积极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自开展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来,局党组把该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研究部署推进该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实施了佩证上岗,使内部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二是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方式提高的培训,促进其服务观念、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三是清理并向公众公布了市林业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四是完善了行政许可项目手续的办事流程,明确了规范化服务的标准;五是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工作流程及时限承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十不准”、“六个一”以及重大事项等;六是建立了举报投诉监督制度,加强社会和内部监督,设立了“举报电话”,公众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与局长联系、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等;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六、狠抓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范文第4篇

2005年9月,新罗区被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确定为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之一。试点以来,该区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单独组建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行政执法权,有效地维护了林区秩序,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林业快速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新罗区政府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管理的新模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区政府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林业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编办、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同时,区林业局还派人参加国家林业局举办的各类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的学习,并借鉴其他单位做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开展林业综合执法的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精简、统一、高效,整体运作、协调推进”为原则,制定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保组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合理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参照基层森林派出所的构架,新组建的执法大队,按区域和职能组建6个中队、2个职能科室,即:适中中队(管辖适中镇、东肖镇、曹溪镇)、龙门中队(管辖龙门镇、大池镇、小池镇、江山乡、红坊镇)、雁石中队(管辖雁石镇、苏坂乡、岩山乡)、白沙中队(管辖白沙镇、万安镇)、直属中队(管辖铁山镇、城区、西陂镇)和路检中队(原林业检查站,负责区内道路木材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制室(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案件审核、监督检查),这种基层中队的设置,有利于林业执法部门的相互协调,便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相互移送,易形成打击合力。另外林业局还成立了法制科,突出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与执法监督、政策制定与执法相对分开。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占用林地问题突显,为进一步深化林地管理职能,2006年4月,区林业局从难处下手,从重点突破,在执法大队中专门成立林地稽查中队,负责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推进林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整个大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运作有序。

3、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建设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大队的形象,区林业局严格把好执法人员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从森林公安、林业检查站、森管大队、林业站等单位抽调具备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执法队伍。新组建的执法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主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副大队长2名,协助大队长工作;执法大队下设办公室、法制室和6个中队,并且为了加强对大队领导,执法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付大队长均由局领导兼任,中队长由股级干部担任,也给各中队都配备相应的稽查车辆。这些举措便于工作的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4、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林业执法程序。

大队成立后先后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职责制、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重大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案件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公开林业行政执法处罚标准和林业执法办案程序,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林业金费上缴林业局财政专户,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办公室、法制科、执法中队各自的职责,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5、注重宣传和沟通,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执法大队成立后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的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爱鸟周、植树节、全国法制宣传日及送科技下乡等有利时机,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福建省森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群众守法和维权意识,同时根据《刑法》、《森林法》相关条款结合“四五”、“五五”普法期间及近期发生的典型林业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把行政执法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综合执法工作逐步为社会所了解。另一方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外部合力;同时加强与林业内部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执法的内部合力。

二、取得成效

1、加大了执法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

实行综合执法后,全区行政执法明显加强,据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各执法中队共查处各类违章案件2716起,其中达刑事立案标准移交森林公安立案处理的7起,违章侵占林地49起,违章运输木材2074起,违章用火8起,其它一般林政案件578起,破坏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理顺了执法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综合执法不仅结束了多头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执法混乱局面,解决了执法扰民问题,实现了管理与执法职能的相对分离,而且促进了管理合力的形成:一是因其他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有了更多精力从事林业行政管理,可以将管理工作做得更细、更到位;二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能及时反馈给各管理机构和部门,进一步丰富了林业行政管理所需的有效信息,有利于管理部门发现管理工作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有力地促进全区林业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2006年全区林业总产值达10.68亿元,比增11.45%,2007年上半年林业总产值达5.63亿元,比增5.04%。

3、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实施综合执法后,林业行政执法实现了执法主体专一、执法人员管理统一、财物管理统一、基础建设统一和执法责权利统一,解决了过去多头执法时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避免了过去存在的有利益的案件争着办,没有利益的案件扯皮推诿的现象,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执法环节上。试点期间,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率达100%。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范文第5篇

1 林政案件发生趋势

2011 年上半年发生 24 起,与去年同期的 29 起相比,发生数量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分析其发生趋势,林业行政案件出现了“两头减少中间增大”的现象,即:重特大案件减少、农民个体违法案件减少,但企业法人违法和承包流转大户违法现象增加。

1.1 违法案件明显减少

一方面,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山林基本实行分户经营,“管好自家山,守好自家林”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个体违法现象明显减少。另一方面,在推进林改的过程中,我县组织开展了“林政资源管理年”、“绿盾二号行动”、“绿剑 2011”行动等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保持了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重特大林业案件的发生。

1.2 公益林成为主要被侵害对象

林改后,村民管护私有林木的积极性提高,但作为公有的生态林、国有林和少量的村集体林就成了不法之徒侵害的对象,盗伐林木案件增多。1.3 林权纠纷问题突出由于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利益等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林权纠纷调解不到位,且受传统的小农意识影响,少数村民存在“山绿了,眼红了”的不良思想,进行泄愤报复、故意毁林现象可能会增多。

1.4 经营大户违法现象增加

有些经营大户,不按森林经营方案和林业政策执行林木采伐,而是以市场为导向,木材价格上涨,就急于采伐。采伐指标受限时便出现少批多砍、先砍后批的现象。同时也出现了春秋季滥挖幼树的现象。

2 林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正宁县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及其变化的趋势,不难看出是由客观与主观原因相互交织决定的。二者的不协调和不一致形成的惯性作用,导致了林业行政案件的频发,给林业生态建设带来很大危害。

2.1 林业行政执法难的客观原因

一是地方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矛盾,政府干预导致执法难。一些乡镇政府、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小城镇建设、修建公路、新农村建设等过程中,进行行政干预,纵容建设单位少批多砍、未批先砍、非法征占用林地,导致林业执法困难重重。 二是森林资源贫乏与社会对林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木材供应量不足,价格上涨,导致极少数人受经济利益驱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大肆盗伐、滥伐林木,谋取暴利,这是林政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2.2 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观原因

林政案件频发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队伍职能重复交叉。目前,我县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森林公安派出所、县林业工作站、森林植物检疫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等,由于执法单位多,职能交叉重复,工作中存在相互扯皮现象,管理上难以协调统一,交叉执法和重复处罚现象时有发生,加上执法监督工作没有跟上,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文化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较低,执法程序不严格,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执法手段陈旧落后。长期以来,林业部门用于执法单位自身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与林业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匹配,基础设施陈旧,交通工具落后,缺乏基本的执法条件。而违法犯罪分子手段日益先进,交通工具现代化,作案形式隐蔽化。

3 林改后的林业行政执法理念

3.1 深化思想认识,转变思想理念

面对新的林业发展形势和需求,要求县乡林政执法人员要深入思考如何转变思维模式,把强化职业道德水平、岗位责任感、公平正义感作为检验其道德良知的重要尺度,将弘扬正气、执法为民、依法护林作为基本思想理念贯穿到整个执法活动中。

3.2 提升业务能力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理念

林业部门职工的业务能力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根本。广大林政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本着掌握基本的、精通本职的、熟悉相关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提高,不断加强对林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注重从执法实践中,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剖,提高办案业务能力,以专业知识促进林政执法。

3.3 强化作风纪律建设,转变工作方式理念

作风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坚持把作风建设摆到重要位置。从强化队伍成员的命令意识和执行意识抓起,培养求真务实、秉公执法、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形成严格公正、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和执法环境,营造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良好氛围。

3.4 增强廉政意识,转变行政服务理念

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公正无私是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前提。县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廉政规章制度,杜绝等违法行为,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强化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乱纪行为和违反廉政纪律的人员和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查处。

3.5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得过且过观念

基础设施建设是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的必备条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配置的原则加大县乡林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信息化网络建设、执法必需装备设施器材的配套建设、保证队伍形成强有力的执法能力,从而达到执法效能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4 主要措施

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新动态、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适时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滥挖林木、乱征滥占乱建乱毁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4.1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实现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型

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纪律,实行错案追究和责任赔偿制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偷砍盗伐、乱砍滥伐、私挖乱占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营造严肃有序的森林资源管理环境氛围。

4.2 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教育

坚持广泛深入地普及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营造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自觉、主动地依法维护和使用林权,认真履行和享有林权负有的相应责任,增强广大群众的林权意识。

4.3 严格征占用林地管理

制订完善的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解决经济建设与林地保护的矛盾,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加强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案件的查处,减少林地的非法流失。

4.4 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和市场流通管理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做到持证合法经营。要坚持定期登记清查木材的来源和流向,建立详尽细致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单位和个人档案,加强联系,准确掌握情况,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合理。

4.5 切实增强林地林木保护利用意识

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创造积极宽松的林业发展政策环境条件,完善林权抵押信贷等投入保障措施和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群众植树造林、发展林果,让利于民,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植树造林热情和爱林护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