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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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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论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1篇

1.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年内修订完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项工作,按照市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做好规范执法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坚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做到处罚合法适当。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的通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签研究制度。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做出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促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继续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出租”、“黑班车”、“黑线路”和“黑摩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超限车辆有关检测、卸货规定,定期开展超限车辆集中整治,保持公路运输安全有序。

四、加强执法培训,夯实执法队伍基础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安全执法。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等。坚持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执法技能比赛、案卷评查、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年内拟举办3次行政执法培训班或岗位技能竞赛。

2.做好执法证件胸牌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证件、胸牌号码的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胸牌管理动态档案,认真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审验和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年内做好IC卡式执法证件换发、审验工作。

3.积极开展依法治理调研活动。通过开展交通依法行政论文征集活动,探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困难,寻求解决的对策,推动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太原都市圈交通一体化现状建议

目前,太原都市圈已形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等多种形式的综合交通系统:铁路方面,区域内共有铁路7条,包括南北同蒲、石太、太焦、京原以及石太和太中银两条高速客运专线,在建的大西高速客运专线是中部地区的重要铁路枢纽,太原环城铁路也在积极建设中。公路方面,区域内以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干线公路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市圈已建成公路里程55871公里,公路密度87.2公里/百平方公里。航空,太原武宿机场是国际4E级机场,有航线122条,可通航城市96个,日均航班91次,机场年客运吞吐量破500万人次。

1.太原市交通一体化水平偏低

1.1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在太原都市圈内,主要城市间的快速通道尚未完全形成,高等级公路少,各市之间一般公路收费制仍然存在,影响了公路交通的形象和交通网络整体效益的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圈内各城市间未形成便捷一体化的交通网络,制约了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交流。

1.2一体化管理趋势尚未形成

城市圈交通运输管理表面上看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合理分工,实质是人为将统一的交通运输市场分割开来,形成管理各自为政、部门众多的管理状况,因此,无法形成有效的一体化行政管理体系。导致交通运输资源浪费,行政管理成本增加阻碍了交通运输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统一、开放、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尚未形成。

2.城市交通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城市圈交通一体化主要是指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总体目标,打破行政界限、部门界限、地域界限,把区域内所有的交通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以达到区域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优化发展,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连接,有效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效应。

2.1交通规划一体化。以区域内高速公路等快速通道建设为契机,加快城市圈内交通运输设施的配套与衔接,完善交通运输网络结构,实现高效便捷,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根据发挥优势和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打破行政区划及行业界限,统筹规划和积极发展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综合交通运输能力。

2.2交通运输市场一体化。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中较现实的问题是公平问题,要实现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必须打破地区保护,实现市场一体化。建立统一、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区域范围内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分工与合作的市场机制,并使分工与合作通过市场来完成,从而使区域内交通运输的整体效益达到最佳,降低交通运输成本。

2.3运营服务一体化。太原城市圈交通运输运营一体化包括旅客运输一体化、货物运输一体化、维修及救援一体化、培训管理一体化和汽车租赁经营一体化等,使圈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得到统一协作与平衡发展,打破城市圈内部各地区之间的地方保护,形成城市圈交通运输的统一大市场。

2.4交通政策一体化。实现交通运输一体化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要联合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争取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的支持,在交通项目布局、筹资、资金使用、行政执法方面一体化。

2.5交通运输管理一体化。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比较困难的问题是监管问题,必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健全区域发展的协调、磋商机制,特别要加强区域内各个地区之间的政府协调沟通机制,消除阻碍交通运输资源合理配置的体制障碍。

2.6交通信息系统一体化。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实现信息的相互兼容。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及信息技术标准,实现区域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的共享,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推动城市圈交通管理智能化。

3.保障措施与建议

3.1统一规划,加强协调

在加强综合运输规划时,要从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出发,少考虑单一运输方式的发展。从经济与效能出发选择优先发展何种交通方式;坚持统一规划,实现交通资源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土地与交通的联合开发。建立起符合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要求的安全、高效、经济、协调、绿色的交通运输体系。

太原城市圈交通建设涉及到4个中心城市、5个县级市、12个县的交通、铁路、民航3大系统以及电力、公安、林业、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须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如太原城市圈交通办公室,解决建设中、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太原武宿机场2010年12月9日旅客运输能力突破500万人次,标志着该机场迈入大型机场行列,打造临空经济,已成为山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议程,如何方便城市圈内旅客减少转站奔波时间,实现无缝衔接,在机场周边修建机场长途客运站,开通直达城市圈内班车是有效措施。2010年9月,太原武宿机场快速路正式开工建设。目前进出武宿国际机场只有武宿立交枢纽一个出入口,而太榆路车流量本身已达饱和,加之龙城大街车辆汇流,太榆路、龙城大街至武宿立交枢纽段在车流高峰期堵车现象十分严重,已经成为了瓶颈路段。因此将在龙城大街东段续建快速直达机场航站楼的专用通道。建成后,沿着龙城大街往机场方向行驶,就将不用再绕行太榆路和机场现有路,可以直接通过快速路达到航站楼和停车场,去机场的时间将更短。

3.2建立圈内公开、竞争、有序的统一运输市场。

(1)建立城市间公交网,实现公交缴费一卡通,并考虑城市圈内道路通行费适当优惠,到达收费年限的公路,适当免费开放。

(2)建立城市圈内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建立统一的交通广播信息网,实现城市圈内交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客运站联网售票。

(3)建立城市圈内道路运输市场稽查联合体,提高稽查效率和效果。

(4)再城市圈内建立毗邻城市长途公交化试点。将圈内城际间的长途客运按照公交化进行改造,提高跨市出行便捷度。

(5)发展城市圈物流专线。构建城市圈物流统一配送体系,建立以太原市为核心的城市圈物流配送网络。

3.3建立城乡公共客运一体化发展扶持政策。

对原有短途客运车辆进行改造,基于各地城市公交和道路班线客运发展现状,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输市场发展相关各方利益整合中得到有效协调。

参考文献:

[1] 杨晶晶.大太原经济圈发展战略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

[2] 齐泽平.太原经济圈该如何圈.山西新闻网.2007年3月21日

[3] 李承枚.广佛同城交通一体化进程中的政府作为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字 森林;涉林案件;森林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广义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不可分的部分。然而,由于人们对森林木材资源的大量消耗与破坏,地球上的森林面积在逐年变小,引起了多方面的环境问题,例如干旱少雨、气候变暖、水土流失、沙尘暴和空气污染加重等。因此,森林对环境和生态的价值远远高出了它提供木材的价值。

1森林的重要性

1.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厂

氧气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文献记载,一个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气,排出0.9kg二氧化碳。据研究测定,树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气;树木的叶子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 500L空气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个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给所需氧气。就全球来说,森林绿地每年为人类处理近千亿吨二氧化碳,为空气提供60%的净洁氧气。

1.2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

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用矿物燃料的剧增,受污染的空气也开始威胁人类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据测定,森林中空气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旷地少15%~50%。若是在高温高湿的夏季,随着林木生理活动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还会加快。相对湿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对湿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树木能分泌出杀伤力很强的杀菌素,能杀死空气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对人类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对不同环境每1m3空气中含菌量作过测定:在人群流动的公园为1 000个,街道闹市区为3~4万个,而在林区仅有55个。此外,树木分泌出的杀菌素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例如,1hm2桧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杀菌素,可杀死白喉、结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声器

噪声对人类的危害随着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日趋严重,城镇尤为突出。实验测得,公园或片林可降低噪声5~40dB,比离声源同距离的空旷地自然衰减效果多5~25dB;汽车高音喇叭在穿过40m宽的草坪、灌木、乔木组成的多层次林带,噪声可以消减10~20dB,比空旷地的自然衰减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风沙、减轻洪灾、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树干、枝叶的阻挡和摩擦消耗,进入林区的风速会明显减弱。据资料介绍,夏季浓密树冠可减弱风速,最多可减少50%,人类便利用森林的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树冠对雨水有截流作用,能减少雨水对地面的冲击力,保持水土。据计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发到大气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树干渗透到土壤中成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库。

2森林遭受破坏现状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类却在悄然不觉中蚕蚀着这一片又一片的绿色屏障。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min就有超过20hm2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

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林地流失状况依然严重,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严峻。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林政案件20.95万起,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占60%;共查处林政案件20.75万起,查处率为99.02%。与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总数增加3.4%,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加5.5%,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 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损失21.7万立方米,其中,48.7%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尤其严重。 转贴于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森林破坏大案,都是无以用简单的数据来比拟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成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森林保护对策

3.1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普及《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3.2结合检察机关,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

深入到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3.3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林业管理体制

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3.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林业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3.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植物检疫。加强对珍贵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严格依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保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照章办事,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智勇.中国森林生态史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中图分类号:U6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2-0026-02

如今,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不仅是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例如询问笔录不够深入细致,流于形式,证据调查缺少专业技术支撑,大运河AIS、vts、电视监控等还未做到无缝隙,通航环境复杂等等。

对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以掌握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查明事故真实原因,得出普遍化的安全建议和本质化事故预防措施,从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1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属于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而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判明事故责任。如今,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是《安全生产法》,二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三是《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四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其中,《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指出:“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根据相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在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交通事故的当事者。

事故的管辖通常为属地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技术调查行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科学技术也得到迅猛发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离不开技术手段。对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积累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经验。西方国家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比较长,经验相对丰富,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的借鉴先进经验,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除此之外,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调查人员绝对不能单一的凭借自身的经验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交通事故调查人员需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正,二是客观,三是及时,四是全面,五是深入,六是细致,七是求真,八是科学。在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熟练使用专业技能,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最终制作出客观全面的事故调查报告,保证调查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碰撞,二是搁浅,三是触礁,四是触碰,五是浪损,六是火灾、爆炸,七是风灾,八是自沉,九是操作性污染,十是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应分析不同种类事故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害范围、事故的性质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从“人、船、环境、管理”各个方面研究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每个细节,以掌握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查明事故真实原因,得出普遍化的安全建议和本质化事故预防措施,从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3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注意事项

3.1 注重证据的搜集

证据的搜集是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基础和前提。对此,调查人员必须认识到证据搜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步骤和程序搜集证据。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视听材料,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查笔录,八是现场笔录,九是现场记录,十是其他证据。要想搜集到更多有价值的证据,调查人员就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除此之外,调查人员还需要对以下信息进行搜集: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航道情况,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水文特征,三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状况,四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周边环境。调查人员需要把搜集到的信息全部记录到勘察记录上,并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在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物证必须妥善保存,拍照做好记录。调查人员需要在每一件证据上贴上标签。调查人员还必须做好交通事故证人的询问工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经历交通事故发生或者见证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人,也是交通事故的关键证人。在询问交通事故证人时,不能所有证人同时询问,需要一对一单独询问。在询问结束后,调查人员也不能轻易得出结论,还要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想法。

3.2 注重交通事故调查方法的选择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勘查,二是拍照,三是查询,四是鉴定,五是检验。调查人员在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根据不同种类事故类型,合理选择方法,并保持严谨的调查处理态度。如果碰撞事故,应拍照勘查现场水域通航环境、船舶受损情况,查询船员值班、检验航行设备工作状况,了解碰撞前、碰撞中的行为以及碰撞后采取的措施;如果搁浅触礁事故,拍照勘查现场的地形、底质、水流、航道水深情况以及船舶搁浅部位、受损情况,查询事故发生前的航向和航速等航行情况、船舶实际吃水、船员值班情况、机器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发生时情形,了解采取了哪些避碰行为和应急措施;如群哟舶沉没事故,主要起因是天气水流、船舶结构技术状况不良、货物装载不当、操作失误等,小型船舶沉没的原因通常是船舶技术状况差、装载不当、超载、操作不当、浪损等,船舶沉没后,大多原始证据丧失,主要询问幸存者和其他证人,向有关部门调取气象水流资料,查阅登记机关、检验机关、造船厂、船公司等保存的相关船舶资料,向上一港了解船舶货物装载情况,必要时进行稳性核算。

3.3 注重书证的搜集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书证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书证包括:一是船舶、船员证书、文书等详细资料,二是航行记录,这也是比较原始的记录,三是航行设备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四是船舶操作说明和安全手册,五是船舶出行的计划书,六是船舶的布置图,七是船舶的特性说明,八是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计划书,九是天气预报等气象记录。书证的搜集必须全面,详细,不能遗漏任何一个环节。书证越详细,对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就越全面,处理结果就越合理。

3.4 力求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专业性

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交给专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如果是由于船舶出现破损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就必须由专业的船舶检测机构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如果是因为火灾引起的交通事故,就必须由国家消防鉴定机构出具火灾鉴定书。如果在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检测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科学技术则还需要求助专业机构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处理结果。如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必须认识到加强调查人员培训的重要性,加大人员培训方面的资金投入,定期派遣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外出参加专业化培训,提高调查人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积累调查经验,进而提高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可以更好的满足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开展需求,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4 结语

如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正成为制约水运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国家对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研究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每个细节,合理选择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明确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分析事故的根本问题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预防对策,从而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航内河运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包金玉.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A]. .海船进江与航行安全保障论文集[C].:,2003: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商投资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现代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

由于各个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构成产生明显影响。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拥有相当规模的知识产权为前提。结构优化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市场为导向,产品为龙头,效益为中心,管理为基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传统产业水平;产业升级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一批由技术创新带动的新产业,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在总产出中的比重。这两者都依赖于技术进步。只有技术进步,才可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才能降低生产成本,才可能生产出高附加值的产品。只有技术创新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其成果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引起整个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产品更新、质量改善,相应扩大对其他行业产品的需求时,产业结构的改变才是可能的。

通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步骤,而知识产权则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有组数字发人深思:世界上每生产4台电脑,就有1台是在中国江苏生产的,但是每台只能赚10个苹果的钱,因为硬件上英特尔要抽走一部分费用,软件上微软要抽走一部分费用,我们赚取的只是微薄的加工费。目前中国近200种产品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但如果没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和知名品牌,只能沦为一个“大加工厂”。有中国制造而无中国创造,中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创新型国家。一方面,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支撑。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专有权,为科技创新提供激励机制,能够保持创新工作的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成果权利化、资本化,是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从而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改变外资进入方式

外商来华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近年来,外商来华投资方式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独资化趋势更加明显,而合作和合资经营方式所占比重则逐年降低。外商独资化倾向主要原因在于:外资进入初期,对中国的法规、市场和竞争者都不十分熟悉,因此采取合资和合作的方式吸取东道国的经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些公司逐渐了解并熟悉了中国的市场环境,积累了在中国投资经营和竞争的经验,客观上具备了独资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主要因素,在于跨国公司对自身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心。成立独资公司,可以更放心地向这些企业转移附加值更高的产品技术和生产制造技术,并采取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保护这些技术,防止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被他人侵犯。因此,对那些高技术外资企业来讲,它们在投资时倾向于建立独资企业而非合资企业。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改变外资投资方向

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向。专家通过对美国企业调查的形式开展研究,发现当100多家企业被问到对外投资一个项目,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很重要时,如果企业投资方向是产品销售和发送,肯定回答的比例是20%;如果企业投资方向是初级产品的加工组装,肯定回答的是30%;如果企业投资方向是产品组件或成品的制造,肯定回答的比率跃升至50~60%;如果企业投资的方向是研究开发,肯定回答的占到80%。这表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投资者建立制造型企业而非简单加工装配厂。反之,如果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外商将倾向于设立销售型子公司,而不是设立本地生产企业。

近年,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比重逐步上升,与此同时,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向第三产业集中。相对世界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层次还比较低,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以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工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就必须紧紧把握这一国际产业转移的新机遇,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整体水平。从2008年的普查结果看,外资已经在我国的主要服务业占有一席之地,在交通运输、信息服务业、文化产业、商贸业的收入比重已经超过10%。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先进技术的转移和扩散

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如何,对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影响很大。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在采用先进技术时往往会面临很高的市场风险,有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公司就愿意在他们的控制下把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进来,有利于形成市场示范效应、知识传播效应、进口替代效应和产业关联效应,对技术创新产生积极的刺激作用。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利于通过合资等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有利于开展中外合作的技术研究等活动,有利于吸引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究中心。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开始从供应链的下游向上游转移,从传统的加工工业向制造业转变的趋势初步显现。跨国公司在其全球生产体系中转移生产能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制造业被转移到中国。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好的吸引和利用外资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使我国企业合理地利用外资

在跨国并购中政府拥有审查监督和引导的职能,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权力,使我国企业合理利用外资。一方面,在外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并购中,充分发挥其审查监督权力,认真并严格的审查,防止我国知识产权流失,坚决杜绝我国企业由于自身无形资产评估过低和签订合作合资的同时不积极争取自身权益导致本身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形。另一方面,在外商对非国有民族企业并购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职能,促进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会之间的互助互利关系。同时政府要建立有关并购的信息机制,使我国企业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全面真实并购信息,有助于企业总结经验,结合自身实践寻求发展道路。

(二)利用协议的宽限期加大创新投入

在政府的坚持下,中方与发达国家达成了协议,对于国内一些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如医药业金融业等等。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宽限期,加大对我国创新能力弱的产业的创新投入。首先,在我国科研机构中应将这类行业的知识产权创新提上日程,建立专门研究项目,并转变我国大量科研机构重视论文轻视实践的观念,把科技研究与实际联系起来,使投入能够看到现实成果。其次,企业要居安思危,重视科研的开发,抽出专项资金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最后,仿效日本成功经验实施“蚕食政策”。在不能在短期内产生大量创新产品的前提下,围绕他国成熟的基本专利,衍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从属权利,避免过分依赖国外技术。

(三)落实知识产权的实施,掌握知识产权立法自.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修改历程,多次修订往往是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达成的。这样就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常不能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也就是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能很好的保护我国企业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掌握知识产权立法的主动权,才能在根本上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实状况,才能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我国企业,发展经济。如何才能摆脱发达国家的过分“关注”,掌握知识产权的自呢?关键一点就是要真正的落实知识产权的实施。我国早在1993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已经超过部分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这是非常令人困惑的结果,因为在事实上,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中国先后于1991年和1994年二次被列入美国特殊301条款重点监视国家名单,而2001年发生的专利费风波,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还远没有达到计算出的水平。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表现在文本上,是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加强执法力度能将理论作用于实践,才能真正落实知识产权的实施。

(四)司法保护为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排除外资进入忧患意识。

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着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以罚代管处理了也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还有因执法人员素质和地方保护等诸多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效果多体现在纸上,效果不佳。故此,必要转变观念强化司法保护力度,任用公、检、法等强力机关严肃执法;通过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办理肃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落实“行政和司法协调运作”,真正高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李辉.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利用外资的相关性分析[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2)

[2]梁志文.TRIPS争端解决机制下版权法之发展.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