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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突出对全县“五大战略”、“五大建设”的实施和产业转型升级、沿海开发、城乡统筹等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认真查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一)开展全县重点项目纪检监察巡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分别对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巡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巡查工作例会、情况反馈、督查整改等制度,加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审批、资金管理使用、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确保重点项目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开展制度执行力提升行动。对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招标投标、标后监管、信息公开、风险防控、不良行为、征地拆迁、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文件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动态评估,重点查看台账资料、操作流程、公开公示等,进一步规范制度执行落实,确保贯彻执行到位。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制度威慑力。
(三)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全程监督管控。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管,大力推行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回访等机制,全程参与征地拆迁,着力构建征地拆迁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坚决查处征地拆迁工作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等政策法律法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上述政策法律法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并纠正落实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推进资源集约高效使用、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不断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一)突出重点领域治理。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质量管理、治安管理、劳动监察、城市管理作为重点领域,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开展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坚决查处行政执法中、办事不公、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权的运行。督促镇区和部门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时限承诺、结果查询等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罚缴分离,开展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建立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联系点。选取部分镇区和部门,建立一批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试点,努力探索从机制上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重点工程动态监管。以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强对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物资设备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重点工程项目规范实施、安全运行、优质高效。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督机制,会同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城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
(二)继续加强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治理。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和网上远程评标工作,年内实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全覆盖。同时向其他招投标领域拓展。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控。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坚决整治围标串标、转包和非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统一进场交易,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监管水平。
关键词:铁路运输环节 烟草专卖执法 风险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64-01
根据烟草专卖的执法程序来查找当中存在的风险和表现形式,是有效降低风险和加强防范的措施,规避一系列可能产生的问题。所以为了能有效地确保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就需要形成主管部门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同时在工作岗位中进行合理的规划。
一、行使好检查权限
对于行政执法来说,首先需要遵守的原则就是合法性原则,换而言之就是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实执法活动,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是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的,但是需要注重对于检查范围的规定。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也均有类似的条款,这也说明执法人员的工作是有法律基础和保障的。然而在铁路运输环节,很多时候的管理和检查都无法落到实处。所以有效行使好检查的权限,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1]
二、资料和证据的留存
资料和证据的留存,从其根本上看就是要强化先行登记保存制度。这项制度也是我国现阶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当中的必然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其稳定性。另外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也有对于先行登记的内容。首先是需要先行政机关报告后,然后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原因和依,尊重当事人的申辩过程。而目前,很多时候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相关人员只具保存通知的做法是程序违法行为,所以在报备批准的前提下需要依据当事人的权力和陈述进行登记,履行好告知义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收集资料需要按照先取证后出发的原则。先取证指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在充分了解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履行权力,否则在没有完善的证据链条的前提下,很难保障证据效力。一方面需要提升证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增强对违法人员的管理力度。不过行政执法除了注意先行收集以外,还需要保障的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然会有两个方面的问题。[2]首先是当事人如果拒绝签字时,尤其是在笔录检查完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主动签字,执法人员不可直接代替当事人签字。因为这不仅是违法行为,且此时的笔录和签字页不具有效力,很有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的败诉结果。通常情况下当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人代为签名,否则笔录是不合法的。当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另外的单位代为签名并没有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方面,防范风险的前提在于禁止擅自立案。例如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会面临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例如查获了多个牌号的无证产品,即便对其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认定,也能提供证据链条,一旦当查获的产品数量极少时,此时如果当事人极力否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3]而这些本身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对待这种类似的问题上,需要结合实际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判断,然后根据证据获取的数量和证据的效力,并合理的形式裁量权,确保能够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并做好后期的监管工作。另外,对于行政处罚书的交付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场要立即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需要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在前期调查取证均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也按照法律进行处罚,但是最终在送达回证方面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这种程序也是不合法的,需要按照实际的标准处理。[4]只要我们全面、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执法中的风险点及其形成原因,全面、正确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就有能力制定防范执法风险的措施,规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
四、结语
通过研究,不难看出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违法行为。而如何能够应对现阶段存在的风险,并且提升执法的水平,是作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应该时刻铭记在加强对烟草违法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要注重自身风险的控制。此外,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专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警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及临场处置能力,以避免诸如粗暴执法等引起的冲突。
参考文献:
[1]魏志昌,华ZZ.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4,1(20):6-7.
[2]葛鹏举.关于基层烟草专卖执法立体化风险防控体系构建[J].现代国企研究,2016,20(4):2-3.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我局将“纠风工作”纳入反腐倡廉抓源治本工程,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稽查支队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把纠风工作的组织网络渗透到全局每名执法人员、每个岗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贯彻部门负责制,对所领导和分管部门落实。纠风任务的责任进行了分解,要求做到“一岗双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年度市纠风工作会议后,我们马上结合盐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年度活动方案,在研究活动方案时我们认真学习、仔细研究,针对新的年度市纠风工作重点及考核办法的新特点,对纠风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对开展纠风工作的目的、步骤、内容及评选标准和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纠风工作有计划、按步骤、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制订《齐齐哈尔市盐业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分日常工作、现场查看、走访服务对象3大项20小项,进行百分制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对纠风工作进行专项指导,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衔接到位、工作落实。
二、强化教育,形式多样
(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
组织广大执法人员参加局里召开的纠风工作动员大会。如,今年5月22日召开动员大会,局长李洪旭同志在会上作动员讲话,指出群众满意单位评议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局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和盐政服务质量的一次检验和考核,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肃认真地对待并扎实开展好评议工作。一定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振奋精神、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作风更加优良、能力更加过硬、业绩更加出色、形象更加良好。以扎实有效的工作、赢得社会各界认可、让上级满意的评议结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开展“六种意识”教育,促进执法人员廉洁自律
进一步对全市盐政执法人员开展树立使命意识、奉献意识、法制意识、拼搏意识、廉洁意识、表率意识教育活动,对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明文规定对工作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由于过错、渎职行为给工作造成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失察、失管的领导追究法律责任,凡是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贩运盐产品、有收受贿赂、、、泄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盐政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我们针对行政不作为问题对1名盐务管理站长给予黄牌警告处分,对2名执法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入手进行了整顿,使当事人正视缺点和错误,变压力为动力,提高了责任感和事业心。今年5月末召开的纠风推进会上,局长着重强调执法规范性。厘清了执法主体资格。案卷填写要规范,实行罚缴分离,罚没的资金、物品要对上号,立案的要查处,够线的要移交。大案、要案要有经侦部门配合。对私放涉盐违法人员和盐产品、与私盐贩子相互勾结或给私盐贩子通风报信者要追究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三)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案卷限时处理、办公自动化比试考核,加强对盐业法规和综合法要点的测试。要求执法人员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进行再培训学习,再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并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全省盐业“五条禁令”。经过岗位练兵、“以查代训”,盐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都有大幅度提高。
三、建章立制 ,规范管理
为将纠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修订了《盐政稽查管理规定》、《稽查人员岗位责任制》、《齐齐哈尔市行业用盐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盐业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等管理制度,共33项。编写了《齐齐哈尔市盐政执法制度汇编》,规范了行政管理行为,使每个工作岗位和部门都做到有章可循。
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我们排查风险、制定措施、修订制度,坚持廉政风险防控。全局年初自上而下对各部门进行风险排查,最后审定查找的风险点为:单位廉政风险13条,风险等级为中;部门廉政风险268条,其中高等级99条,中等级169条;岗位廉政风险306条,其中高等级113条,中等级183条。逐步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履职程序规范、防控措施具体、制度机制完善”的工作体系,形成《防控措施汇编》。其中岗位防控措施306条、部门防控措施268条,单位防控措施13条。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清单,最后确定废止1项、保留19项、修订19项、新制定7项相关制度。经纪检书记、党委书记审核,报市局主管领导把关审核再报市局党委书记把关审批后实施。
此外,为加强我市食盐零售经营管理,维护食盐零售环节有序运转,确保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在市法制办备案。该细则的出台增强了全市食盐流通管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统一了全市食盐市场的管理标准。并且制定了我局自由裁量权权力目录、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廉政风险防控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找准了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加强廉政风险的防控,防止权力的滥用,明确发展思路和今后的工作方向,努力把风险点变为安全点起到防火墙作用。
四、社会监督,公开透明
(一)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设立了政务公开专栏对盐业行政执法事项内容以政务公开的形式予以公示。通过政府网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工作职能、办案程序及举报电话,并为每个基层单位制作了公开图板,扩大公开范围,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咨询和监督。
(二)加大食盐专营的宣传力度,宣传手段多样化
制作光盘在市电视台及县区电视台循环播放;安装车载扩音器,对重点地区宣讲食盐专营政策法规,加大对乡村集贸市场的宣传力度;入户调查,讲解群众关心的餐桌食盐安全的重要性。做好第二十届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搞了大型宣传活动。
(三)定期与市粮食局、龙沙区委纠风办以及行风监督员沟通协调,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和帮助
六月份我局向用盐单位和销售用户发放征求意见表130份,收回130份。群众满意率为100%。10月下旬,我们根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准备阶段活动方案要求,向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表30份,收回30份,群众对我局领导班子和机关职能部门的满意度为100%。
积极主动向市局纠风简报提供信息,并积极向市粮食局《纠风简报》和市纠风办公室主办的《纠风工作简报》投递信息,已投递简讯稿件6份。并在《齐盐简报》上及时宣传本局纠风工作动态和各部门纠风新举措。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一是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员为成员的档案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检查督导及协调保障工作。确保了活动按要求扎实推进。二是研究制定并印发了《档案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象、范围、内容和具体要求等。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扎实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1、注重前期预防
为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每周利用政治学习的时间,采取听讲座、外出参观、观看反腐倡廉光盘、进行心理调适和自学等方式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并做好学习记录。这些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激发了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廉政勤政的热情。
2、强化中期监管
为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落到实处,各科室围绕行政管理环节、档案管理环节对每个岗位、每位干部的工作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填写了《行政职权目录表》,通过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全面查单位、科室、个人存在的或潜在的岗位廉政风险点,并按照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等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全面推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围绕收费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完善了档案利用制度、行政执法公式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及人事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到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能力增强。
3、完善后期考核
为使廉政工作规范化,我局建立了廉政风险防范监督考核制度,通过阶段检查、单位内部评估、风险控制、定期考核方式,对局廉政风险防范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把档案管理中的行政许可、档案利用收费等重点工作都置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之中,使全局工作运转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高效化。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覆盖机关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网络,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政高效,推动档案工作的高效健康发展。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类风险与防控
该类风险涉及到的岗位有税务稽查岗、税收法制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风险易发时间在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之前、之中、之后。具体风险行为分析:
风险行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风险分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准确掌握案件准确定性处理的基础数据和有关情况,导致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移交;或者审理委员会成员,对已经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故意不移送;或者对案件的审理在程序、文书证据、案件定性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准确,审委会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不正确。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承担“不移交案件”的刑事责任。
防控措施:一是判断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收集并留存了各种执法依据。二是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极其具体条款。对于疑难点的政策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局给予明确答复,并认真遵照执行。三是按照省局的“一个标准四项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特殊情况需要高于或抵于裁量标准的,要说明原因。四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要注意把好案件依送关,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二、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类风险与防控
该类风险涉及到的岗位有税务听证岗、领导岗、税收政策管理岗、税务行政复议岗。风险易发时间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之中、税收规范行文件起草之中。具体风险行为举例分析:
例一 风险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税收规范性文件听证未公开进行,未向社会公告。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影响听证结果和行政行为的公众信服力,降低税务机关的威信,并可能导致执法行为无效,使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消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税务人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防控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听证会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如不公开听证,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听证公告应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不具备以上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同时注意听证公告的证据保留,如在办税服务张贴听证公告,应当采取拍照等形式固定证据。
例二 风险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许可听证行为。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执法行为无效,使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消或被人民法院判决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程序的,税务人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防控措施:一是提高工作效率,除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等一些特殊情况外,税务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组织听证,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听证要求后20日内组织听证,超期举行听证属于执法程序违法。二是利用计算机设计听证工作流程,置于征管系统里,对于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计算机随时提醒税务机关按时组织听证,提高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心,加强内外部的监督。
三、税务行政复议类风险与防控
该类风险涉及到税收法制岗和领导岗,风险易发时间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之前、之中、之后。具体风险行为分析:
例一 风险行为: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未按规定受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对作出的《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对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不予处理或答复。
风险分析: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产生不作为和消极作为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败诉的风险。
防控措施:一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对行政复议高度重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杜绝有案不收、有案不办的案件发生。其次,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第4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同时符合八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受理后驳回复议申请;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不经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后,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补正的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处理。二是注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处理。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4类规定不合法,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的,或者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了审查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是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受理后,审查确定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例二 风险行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具体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风险分析: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在诉讼中败诉。
防控措施:一是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规定何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以参照《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即属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规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对被申请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没有规定。如果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期限的。依照规定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与防控
该类风险涉及到的岗位有税务行政应诉岗、领导岗,风险易发时间在税务行政诉讼之中、之后。具体风险行为分析:
例一 风险行为:未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出庭的,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风险分析: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除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外,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能使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税务机关败诉,并影响税务机关的声誉。如税务人员渎职、失职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防控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税务机关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树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改变官僚作风,塑造亲民形象。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人应按时出庭应诉。
例二 风险行为: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