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第1篇

一、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政。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受同级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代行其执法职能,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授权,对保护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执行其它公务时,必须穿着制服,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须按备案要求,及时向同级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超过委托权限的案件可据情调查取证并上报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处理案件。环境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政处罚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的查处按照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办理,处罚额度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案件,自治区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办并实施处罚;

(二)油田企业违反环保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环保局实施;

(三)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征收或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决定;

(四)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部门决定;

(五)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环保局处罚;

(六)自然保护区内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环保部门处罚;

(七)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环保局处罚;

(八)违法行为发生在兵团管辖范围内但影响到地方,造成地方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由环境污染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环保部门做出罚款处罚,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资金全部上缴财政。

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下级环保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

三、加强环境稽查和执法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稽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群众,加强与纪检、司法及其它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环境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环保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第2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环保局。

二、案情

被上诉人东莞市环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诉人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柏朗老围投资兴建生猪养殖场但规定上诉人的整个环保工程峻工后,必须报被上诉人派员检查核准才能试产。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批复及市有关部门的批准,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兴建养猪场,第一期投资一千多万元。1998年8月13日,上诉人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设施未经东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始购入种猪进行繁殖并逐渐扩大养猪规模,至2000年8月已拥有大小猪2000多头。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请验收防污设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单位的执法人员蔡志强、陈志雄、吴俊生到上诉人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依法履行了处罚告知程序后,按上诉人的申请,于2000年9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是被上诉人单位的副局长朱权胜,上诉人未申请主持人回避;调查人员是蔡志强,陈学友是参加人。被上诉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和责令上诉人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在存栏猪处理完毕的处罚决定。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起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审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养猪场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经被告东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的养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的规定。这有被告的检查笔录为证原告也一直承认,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答辩意见,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违反了“三同时”制度故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养猪场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另外还可以并处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由于该条没有作具体规定,被告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来确定罚款5万元并无不当,因为上述条款都是关于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规定,5万元罚款是在上述条款处罚幅度内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实体处理正确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被告实际上选择适用了上述法律、法规,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予引用是适用法律不全虽然这未对实体处理的正确性造成影响,但法院亦应予以补正。被告在作出处罚之前经过了检查、告知、听证的程序。因此,被告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原告称被告在听证会上未将N0.001891水质检验报告出示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报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对原告这一辩论意见可予采纳,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影响东深水质”没有依据。但这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正确性没有影响。原告称其违反“三同时”制度是客观上受资金的影响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没有及时批复原告的有关污水处理的报告,被告明知原告违反“三同时”却不帮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对原告违反“三同时”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养猪场没有排污口,没有废水排出场外,被告在检查笔录和处罚决定中认定其“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和“母猪600头,商品猪存栏约3000头”失实等因这些不是原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定构成要素,也不是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性没有影响,故没有必要予以查证和考虑。对原告称朱权胜是本案调查取证人又是主持人,陈学友不是调查人却以调查人的身份发言等,经查N0.A00203号《东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笔录》检查人没有朱权胜,朱权胜到过原告单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调查取证人;又查听证会笔录,上面记录陈学友是以参加人的身份参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当时也在笔录上签名认同,且陈学友的发言并未妨碍到原告的申辩权,原告在听证会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辩,因此对原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称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是错误的。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号《关于清溪三阳实业公司环保申请的批复》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设施,实际上是污水处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正是关于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行为也同时违反了该法,可以适用该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被告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确定对原告罚款5万元是正确的,故对原告这一观点也不予采纳。至于原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文只有三十九条,被告却适用了第四十条。经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条的是1989年7月12日颁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时同时废止了。被告作出的处罚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应适用后法的第四十条。原告称被告适用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却在处罚决定中只字未提是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采纳。但这未影响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另,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判决不予行政处罚。经查,原告在防污设施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养猪,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其间一直未完成防污设施,且所养猪达2000多头,污水超标,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此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东环罚200007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能采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是否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国推行“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建设中出现新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提供保证的有效措施。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故不应处罚。因法律没有规定此为免责条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被上诉人据之作出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有存栏猪处理完毕;并处罚款5万元”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了。经审查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未发现显失公正,故上诉人此项要求不能支持。

(二)被上诉人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第3篇

一、环保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20多年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不仅环评法,其它诸多环境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上也都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环境立法存在空白,立法跟不上环境形势的发展。至今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至今缺少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

2、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

3、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责任不明确,如噪声法中对噪声超标准的处罚额度不清),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现行的环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处罚。(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多次重复处罚!)

4、行政处罚种类单一,总是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又过低,一般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下,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仍然没能解决。

5、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对污染企业就缺乏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法律法规偏“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机制不健全,执法能力弱,也是造成环境执法难的重要因素。

二、执法对象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执法对象呈现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为此,要努力研究、分析执法对象需要何种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环保部门能够给予他们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这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三、基层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处罚程序违法。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会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的判决。有部分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认为处罚程序繁琐,为贪图方便,往往去掉了申辩、告知程序。还有的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进行采样、监测,收集补充证据,违反了先取证、后处罚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是指对某一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错误地使用了不适用的条款、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或者没有注明法律条款的具体条款项目。

3、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所谓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是指某一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真实性条款缺乏足够的、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

4、处罚的文书不规范。如调查勘验笔录制作不及时,事后补正或删改;未亮明执法身份或者介绍执法区域不说全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时没有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四、环境执法要与时俱进的几点建议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执法的指导思想。

2、注重改善环保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是关键点是认识问题,是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问题。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是适应客观环境搞好行政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与加强环境执法一起抓,是行政执法搞得好的地方的重要经验。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应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环保执法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取得它们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贯彻落实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自1979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家已经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近30部环境行政规章和70多件部门规章。但是,随着环保工作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对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在法制建设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这个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构建衔接紧密、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为环保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理顺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领域和方面,单靠环保部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广泛动员联合各方力量一起来干。但是,这也会带来多头执法的弊端。环境保护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因此,一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相近相关部门所负的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都管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综合执法。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七)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派驻各区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确定执法责任,形成分工明细、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四)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提请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有关部门认定法定条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凡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职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事前提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及实施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听证的,依照《**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职责,查封、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记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经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后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发证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及查封扣押财物,依照《**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执法协调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由对方履行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对方处理;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建议对方予以纠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制发可供载明告知内容和可供对方回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

第十七条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向对方作出回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请有关部门认定有关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后续监管,凡未公示的应当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健全内部不同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听取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第5篇

对于1997年5月23日天安门广场的那一幕,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季明仍然记忆犹新。“100多人身着统一制服,站在宽广的天安门广场上列队参加授旗仪式,庄严、隆重的环境下,心中油然升起了沉重的使命感。”

*市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首个试点单位,当时的叫法还是“综合执法试点”。之所以要在当时的情况下,推出这样一项突破已有行政体制框架、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的重大改革,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认为,完全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改革开放初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到位,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却很低。”青峰说,“在这种影响下,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也存在不少弊端,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权都要明确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就是一个典型表现。而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会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

据了解,有关方面曾经作过调查,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仅*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就有127支,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另外还有多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这些队伍各自为战,条条分割,结果每支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执法扰民现象。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这种疑难杂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登上了历史舞台,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正式被确立为首家试点之后,宣武城管大队的前身“宣武区市容监察大队”对原有100多人进行了逐一的考试和面试,经过认真的筛选,刷掉了十多个不符合新制度要求的人员。随后,又通过从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选调以及社会招聘,将队伍壮大到了200人,1997年5月23日,这个全国第一支的城管执法队伍正式上岗。在宣武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张洪刚看来,宣武城管大队成立后,综合执法试点效果非常好,“效率高,问题解决得快。”

1998年12月1日,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宣武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城八区城管大队全部成立起来。而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不少城市政府也看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纷纷向国务院提出请求,要求开展这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开始如燎原之势在全国快速发展起来。

连续5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2004年“新时期、新面貌”,*年“学法规、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学、见行动、当先锋”,2007年“坚持内涵发展,构建和谐城管”,*年“严格履责、文明执法、和谐城管、平安奥运”。

城管队伍的建立迈出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第一步,但是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和执法方法的简单粗暴却成为阻碍此项改革走向深入的软肋。

最初阶段,城管队员与执法相对人之间冲突不断,乱罚款、以罚代管现象时有发生,以至有损城管形象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导致城管不可避免地在群众心目中留下了负面印象,很多人甚至尖锐地批评城管:“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要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顺利地推行下去,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就成为首先要做的事。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执法中强调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

近年来,*市城管执法局建起了“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制,形成了岗前培训、基础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一体化的培训体系。在人才的引进机制上,进一步健全了“高校招考、部门转录、社会聘用”相结合的人才引进体系,所有新录用人员,都必须经过*市城管执法局直接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审查和岗前培训考核。目前,*全市城管执法系统5256名干部中,大学本科(专科)以上学历的占到了4588名,占干部总人数的近88%。

*城管执法队伍从2004年开始连续5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从2004年的“新时期、新面貌”、*年的“学法规、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的“学、见行动、当先锋”、2007年的“坚持内涵发展,构建和谐城管”到*年的“严格履责、文明执法、和谐城管、平安奥运”,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影响作风建设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城管队员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奉献精神,保证了环境保障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通过围绕一年一主题、坚持一年一教育、实现一年一变化的工作模式,*城管逐步打造出了一支作风顽强、坚强有力,执法为民的队伍,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在总结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成果和经验时,青峰认为,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是试点工作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重要因素。

推出“六单制”,即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访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过去城管执法“简单处罚”的强硬作风。

*年8月11日,在中关村销售烤肠的无照商贩崔英杰,因三轮车被城管队员没收,而将36岁的海淀城管大队副队长李志强刺死。崔英杰事件一方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城管对于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方式的反思。“和谐执法”的理念开始出现在了*城管人的脑海中。

据*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副处长张旎介绍,以往城管执法确实存在着“重事轻人”的倾向,执法时过分地强调管理而对服务的职能重视不够。为了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城管开始提倡“亲和式”、人性化执法,并在2007年推出了“六单制”,即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访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过去城管执法“简单处罚”的强硬作风。

按照“六单制”的工作新理念,奥运会刚刚结束不久,*市城管执法局就联合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政管委渣土管理处与建工集团、城建集团等10家驻京大型施工企业,以及中铁六局、环卫集团等12家渣土运输企业坐到一起。城管执法部门当场表示,愿意为各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发展环境,也愿意与各大型驻京施工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及重大、突出问题建议等行政处罚执法手段之外的机制措施。城管部门的真诚态度换来的则是22家驻京大型施工、运输企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保施工”的郑重承诺。

对于*城管部门执法方式上的这一变化,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表示,在行政处罚之前或者之中,执法机关要做哪些事,必须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告知相对人,告知的意思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告知相对人以后,如果要采取措施,还要跟其说明理由,并听取他的意见和申辩,最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做表面上看,好像是执法成本增加,但事实上避免了刚性执法造成的老百姓的不满,才是最大程度上节约了执法成本。

据了解,*城管执法部门通过不断的创新和探索,改变了过去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实现了执法活动的经常化,初步形成了长效执法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起了部门联动、市区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发挥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势。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在*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中已经连续7年取得第一名。

*年1月1日,《*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范畴和具体管理机制,使之走上了规范化与长效发展的轨道。

如今的城管发展也已在国内形成燎原之势,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除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82个城市外,全国还有193个市级政府和806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虽然各地的具体执法措施不尽相同,但却都无一例外地认识到,注重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是巩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果的基础。

随着一步步的摸索总结,*全市范围内的城管执法管理亦在逐步的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年1月1日,《*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从根本上确立了*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范畴和具体管理机制,使城管走上了规范化与长效发展的轨道。

在办法立法的过程中,*市市政管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始终高度重视立法的质量,调研起草过程中曾广泛听取管理部门、区县政府、街道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立法专家的意见,并通过首都之窗、城管外网以及其它新闻媒介大范围征集社会各界对城管立法的意见。通过对这些意见的归纳、整理、吸收和对条文内容的反复修改,在借鉴上海、广州等城市城管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最后才形成了办法最后的立法内容。

城市管理如同一部复杂的机器,每个部门就像一个零件,必须咬合紧密,才能保证机器高效运转。为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建立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理的工作机制,城管、建委、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签订了《执法与管理协议书》,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会商、信息资源共享的方式,解决城市管理中一些源头问题。*年,*市城管执法局先后出台了《城管执法协调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协调等8项工作机制,明确了查处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等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有效推动了城管执法系统执法协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规范》则意在发挥公安和城管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中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有效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秩序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执法协调机制,为*城管规范执法协调行为,提高执法协调效能,立足长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城管部门率先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全市5256名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健全了规范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同时,还实行了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专家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了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建立了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和过错追究制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责任细化到各执法岗位,同时畅通了外部监督渠道,形成了特约监督员、城管热线、政风行风评议,社会调查机构测评四位一体的外部社会监督评价格局。

*城管特邀法学院校和法学专家为“法制专务”并“入住”基层队,为其管理决策和日常执法提供专业指导。2010年以前,*力争在全市每个城管大队都派驻一名“法制专务”。

在回顾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认识时,青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新问题。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奥运期间,*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给中外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奥运会后有效应对保障首都城市环境秩序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满足广大市民希望*“永远干净”的期待,*市城管执法局及时总结奥运期间环境保障的成功经验,重点通过加强重点地区的长效管控、多部门间的长效协作以及社会力量的长效发动、应急保障的长效发挥等措施,积极推进奥运遗产的常态化转变,建立首都城管执法长效机制。

将“公众城管”建设视作城管活力之源,打造“公众城管”是*城管发展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的另一项有益尝试。

奥运前夕,*中关村地区挤占社区街道的无照商贩非常集中,为了根治这一长时间困扰周围居民的“顽疾”,负责此地的海淀区城管分队选择了“群众路线”。海淀城管分队以聘请“奥运社区环境监督员”的形式,在每个社区居委会发动25到50人、辖区33个社区居委会,共发动上千名群众参与社区环境秩序的管理维护,自发的在自家门口志愿巡逻,社区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而且环境监督也成了监督员们的生活习惯。

海淀城管分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社会力量与城管执法共同协作管理中关村地区的管理模式,既节省了政府部门的执法成本,也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公众城管体系的建设改变了以往城管执法队伍单防、单管、单治,还往往得不到群众理解的被动局面,通过向多方参与的群防、群管、群治的转变,使城管队员由一线执法“运动员”逐步转型成为二线的“教练加裁判型”,做到了执法绩效和执法社会效益双促双收。

自*年提出建设“公众城管”以来,*市城管执法局从多个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与实践。自2007年5月开始市城管执法局联合首都文明办、团市委组织开展了“假日文明行动”,城管执法人员和志愿者共同组成了纠正不文明行为检查队,节假日期间在天安门、*站、西客站、王府井和西单等重点地区,对乱吐乱扔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纠正。机关干部、驻京部队、首都高校志愿者、河南在京务工人员环保队……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首都城市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中来。

公众城管的建设还进一步深入到决策层面。*年10月8日,3位来自法学院校和法律实践一线的法学专家“入住”*市3个基层城管大队,在接下来的一年中,他们将以“法制专务”的身份对基层城管执法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导、服务,并进行实地监督。据了解,“法制专务”享有列席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大队办公会,参与城管重大决策、案件审理,以及对城管执法机关贯彻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予以纠偏等9项权利。*城管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依靠法律专家为管理决策和日常执法提供专业指导,切实规范日常的管理工作,2010年以前,*将力争在全市每个大队都派驻一名“法制专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