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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监察大队和各中队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督导。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期监察重点
⑴建设项目地点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⑵项目建设内容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等;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已按环评批复意见完成设计;⑷环评报告书(表)中规定建设的环保设施有无施工计划,设备定货是否到位;⑸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护措施等。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监察重点
⑴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⑵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排污口是否进行了规范整治,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是否安装;⑶环评批复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实;⑷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⑸污染物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6)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⑺是否已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复擅自进行试生产。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监察重点
⑴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部门批准;⑵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验收要求;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调试或运行,处理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负荷;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其运行、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⑸遇有异常排污情况有无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⑹以新带老、总量减排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⑺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⑻环保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⑼有无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时要根据项目所处的时期选择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填写,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巡查,重点巡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监察过程中也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同时建立动态表格《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明细表》*,方便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每季度填写《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察
接到环评审批部门建设项目验收通知后,监察人员应提前查阅现场监察记录,做好验收准备,验收时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并由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依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环评审批机构转交、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项目、超期试生产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等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征求环评审批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材料需要移交给环评审批机构的,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步骤
(一)信息资料收集分类
监察部门收到环评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后,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登记。
第一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⑵编制环评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印染、染料、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⑶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⑷市局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⑸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第二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配套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
第三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⑵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四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规定频次跟踪监察
1、第一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性监察,每月1次;
2、第二类建设项目进行一般性监察,每季度一次;
3、第三类建设项目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监察;
4、第四类建设项目在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报告后,可暂停监察,待重新开工后再按分类等级进行监察。
(三)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监察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试生产申请及批复,验收申请及批复,施工期、试生产前期、试生产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违法行为取证和查处材料等。第一类建设项目要按照一厂一册的形式整理归档,第二、三类建设项目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整理归档。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察各部门要按照省总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监察大队和各中队每月3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及市局以上审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环境监察情况和月报表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镇规划和镇村建设管理,统筹镇村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规划体系和严格规划实施制度,促进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现就全镇规划和镇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维护规划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用地审批程序,镇成立规划和镇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孙秀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孔海滨、孔秀明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镇规划和镇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镇规划和建设管理政策,实施规划和建设管理,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和管理。镇规划和镇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目的初审以及规划控制建筑区外村民建房的审批,实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监察,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村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加强规划修编、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划片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制度,确保辖区内无违建。
二、界定权限、从严审批
1、芜太公路、双望公路两边30米以及胥河两岸20米为禁止建筑区。禁止建筑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现有建筑物必须分类清理,逐步拆除。
2、芜太公路、双望公路、胥河沿线禁止建筑区边线向外延伸200米为控制建筑区。控制建筑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控制性详规进行规划管理。
3、游子山风景区、集镇规划区、东坝工业配套园区、芜太公路、双望公路、胥河沿线控制建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村民建房、镇域范围内工农业项目,由镇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镇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4、镇域范围内在上述规定范围外的村民建房,由各村根据村镇建设规划报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镇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
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1、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要对本村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加大巡查力度。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监管责任单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
2、建管中心、集镇办、市容中队要按照镇规划和镇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控制违法搭建和破墙开店。
关键词:土地管理;生产规模;土地监察;审批;规划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50-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中心,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步伐,应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的新格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必须首先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加大用水计量管理,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业、服务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按计划用水,以量计征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和水资源费。
2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大中水利用率。城镇生活、大型工矿企业及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实施中水利用。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等以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加快实施“一矿一池一园区”战略。全市所有煤矿配套建设一定容量的蓄水池,把矿坑排水作为灌溉用水充分利用起来;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大面积实行滴灌、喷灌新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煤化工企业及高档洗浴、洗车等服务业节水管理。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全面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 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就是要对区域、流域入河湖排污总量实行严格控制,将入河湖排污从定性变为定量,超量排放将受惩罚。确定主要河流的纳污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严格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抓紧制定和完善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
4 加强河道管理重新焕发河流活力
河道是天然水流流通的通道与载体,既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又有十分重要的资源功能,健康的河流不仅是保障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们通过采取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等措施,河道面貌有了明显好转。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超量排污等现象依旧存在,致使河流功能衰减,河流自身生命系统出现危机,影响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重新焕发河流活力和生机迫在眉睫。保障河流健康活力是河流管理者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4.1 要广泛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让每个水利工作者都知道,加强河道统一管理、管好河道是国家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让广大公民都知道污染河道,就是毁坏我们的家园。侵占河道、毁坏河道,阻碍行洪,人不给水出路,水就不给人活路。善待河道,保护河流是保障我们子孙万代生存的唯一选择。
4.2 严把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关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审查许可制度,严把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许可关,明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同时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划和规范进行审查,坚持依法审批,杜绝越位审批,杜绝越权审批。
4.3 坚持“以防为主,查防结合,以查促防”的原则
完善河道巡查制度,落实河道巡查责任,实行河道巡查“三结合”(即河道巡查与运行观测相结合,河道巡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河道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4.4 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积极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和河道管理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乱挖滥采等非法采砂活动,严肃处理侵占、挤占河道的违法行为,彻底消除河道行洪障碍和各种隐患,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让河流充满生机、充满活力。
5 切实加强水资源执法监管,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原水与再生水的统一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强化对取水许可和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危害水源安全和私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严格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的监管,规范节水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益和市民节水意识。
6 切实加强水土保持执法监管,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监管
中图分类号:U41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分析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强调,要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各地在政策执行中,之所以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等落实监管政策“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是“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根源。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在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供地和依法用地的观念不断增强,审批项目用地工作已步入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得到了广泛重视和加强。而在供地之后,由于对用地单位的跟踪监管涉及到国土、城建、规划、房产等多个政府部门,我们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则往往认为如何开发建设是城建、规划部门的事,与土地部门关系不大。因而,在主观上忽视了对建设用地的批后跟踪监管。
(二)政府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直接影响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的落实。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核查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监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尤其是对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投资强度等开发利用指标的核查,不仅需要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但往往是政府部门之间或技术协作单位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的关键。就我们国土部门而言,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适应全程跟踪监管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业务归口属于局机关的土地利用管理科室,而机关科室的人员编制只有1至2人,人员编制的紧缺,严重影响着管理职能的到位和业务工作的开展。繁重的监管任务,只有交给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所。而基层国土所又往往是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很难胜任业务工作。在监管工作经费和交通车辆保障方面,因属于日常管理工作,无法申请专项工作经费,辖区国土所开展监管工作的经费和交通车辆难以保障。尤其是在中心城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由于所里非编制人员多,工资多属于非财政供给,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更是难以开展。
(四)人情与社会关系,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影响因素。现实生活中,用地单位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过程中,往往会触及到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切身利益,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情关系,也会使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难以到位。
二、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工作措施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仅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而且要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既要严格用地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产业用地准入,严把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关,又要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的监管,从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入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全程监管。实施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深刻领会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用地和管地的传统观念,增强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引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用地,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二)改革体制,理顺关系。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必须改革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一是要增加机关编制,充实机关业务科室的技术力量,定岗定责,强化批后监管。二是要改革财政供给体制,增拨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一线巡察监管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三是理顺管理科室、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所之间的工作关系,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三)加强沟通,部门联动。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规划、城建、房产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部门协作、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动态巡查和跟踪监管,共同抓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把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规划、城建、房管等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一、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掌控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动态,在海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查处上实现新的突破;全面落实岸段负责制,完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对海洋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监控体系;探索建立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海洋执法监察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能力、监管手段,实现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推动海洋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有效开展,市局成立“碧海2009”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李爱学副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海监支队、市局海洋管理与环境保护科、海洋环境监测站有关领导组成,无棣沾化两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监工作的局长任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研究执法政策,督办重大案件查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支队承担。
无棣、沾化海监大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制订辖区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三、行动原则及组织形式
(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市支队统一领导此次执法行动,全市各级海监机构根据我市岸段负责制的要求,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法与审批相结合。按照审批权限,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工作。市支队负责对市级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县予以配合;各县海监机构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
(三)严格执法与服务海洋相结合。行动中,各级海监机构要贯彻《国家海洋局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监督服务、力求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事前介入、送法上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服务和指导海上作业活动者自觉遵守海洋环境管理规定,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
(四)对上级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实行指定监管的原则,由有上级海监机构指定项目所在地的海监机构实施监管,上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
四、行动内容
“碧海2009”专项执法行动定位为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同时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监控区、重点排污口等领域加强监控,查处违法行为。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行政处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执法行动。重点任务:
1、在现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普查登记所获得的本底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海洋工程项目本底资料,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工作。
2、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动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重点对已审批开工项目逐一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遵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符合有关环保标准情况、海沙开采工程污染防治情况、有效防治侵蚀和淤积海岸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与处置情况、污染物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3、依法查处各类海洋工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重点查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申请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违法向海洋排放或弃置污染物、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
(二)海洋生态保护执法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执法行动。
由省总队联合*市支队、无棣县大队对*贝壳堤岛及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联合执法。
(三)重点排污口监视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重点加强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和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监视。
五、政策要求
1、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海洋环境违法大案、要案,以下两类违法案件列入“碧海案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2、根据省总队下达的“碧海案件”查处任务,结合我市执法实际,要求市级海监队伍查处不少于2个“碧海案件”,县级海监队伍查处不少于1个“碧海案件”。
3、各级海监机构应积极争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加强与海洋环境监测等部门的技术支持与协作,强化行政审批与执法工作效果。
4、行动中,各县海监大队应于每月2日前将“碧海2009”阶段性工作,上报市支队,由市支队上报省总队。
六、行动方式及行动安排
(一)执法巡查和普查登记阶段:4月20日-6月15日
县级海监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环保执法领域开展执法巡查,同时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海洋工程项目登记建档工作应于200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有关登记项目及拟作为“碧海案件”的情况,于六月初前报市支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检查登记表》由国家总队统一制作,待下发后使用)
(二)实施处罚阶段:6月15日-10月15日
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海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立案情况及查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支队,市支队予以指导协助,同时对案件的查处过程市支队将予以督察。
(三)行动总结:10月15日-11月15日
1、行动总结。各单位要对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并于11月10前书面报市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