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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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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处罚条例

工程建设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工程建设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县武原镇城市防洪工程(以下简称城防工程)的管理,防御洪涝灾害,确保城市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防洪堤、防洪墙、排涝站、水闸以及其他城防工程设施管理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城防工程保护范围为东至盐平塘,南至南台头干河,西北沿东西大道,面积约13.6平方公里。

第四条城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城市防洪安全。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防工程的上级主管单位,县城防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城防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不得影响城防工程的整体运行。

县建设部门负责武原镇城区市河整治及橡胶坝工程、城区西片积水整治工程及临河建筑等的管理。

县交通部门负责城防工程运行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和船只安全管理。

县农经部门负责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渔业生产管理与协调。

县供电部门负责城防工程正常供电。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防工程安全运行所需资金。

武原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城防工程防汛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防工程运行期间,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南台头闸管理所做好大曲闸、武通北闸的启闭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城防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河道管理范围: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河道堤防外宽6米的地带。

(二)水闸及站点的管理范围为:建设土地征用范围。该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城防工程管理站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防洪堤管理范围为:防洪堤内侧界墙至河岸线。

第九条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经批准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建设单位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禁止采伐、占有。

第十二条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等阻水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渣土、垃圾、沉置弃船等;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埋葬、挖塘、晒粮、耕作、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等;

(三)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等;

(四)在泵站、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捞、停泊船只等;

(五)其他影响城防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水闸和其它城防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对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城防工程管理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城防工程管理人员,、、的,对人民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1.1林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涉及到林业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时的处罚办法,但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没有说明执法部门,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监管的随意性,使法律法规的职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1.2林业财政管理部门职能弱化

财政部门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资金通过财政渠道交付给林业管理部门,然后在由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分别设立账户,分散支付、储存以及核算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拨发的资金往往经过多个账户中转才能到达用款单位,如果中间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林业工程资金的使用。而且有些用款单位多头开户且隐瞒不报,尽管林业局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撤销了一些不必要的账户,但是个别单位依然不向上级如实汇报开户情况,从而严重影响了林业工程资金管理。

1.3擅自挪用串用林业工程资金

有些单位不顾国家相关规定,擅自更改林业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挪用、滞留、超支、挤占置换林专项资金现象严重;有些相关单位为了解决资金困难等问题,违反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林业建设专用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或者用于其他建设等;有些相关单位利用林业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将林业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基础建设、文化福利建设以及生活购车等方面,挤占林业专项资金的现象。擅自挪用挤用林业工程专项资金,阻碍了林业工程的建设,严重制约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1.4用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用款单位可用资金越来越多,资金管理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这给林业工程资金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加上林业工程单位多处于偏远贫困地区,引进人才困难,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存在基础不扎实、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管理。部分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执法力度不足,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编假数据、造假账、虚列支出等等。

1.5资金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林业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以及政策性贴息贷款等,所以林业工程建设资金受到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管,但是由于这些部门的职能各不相同,这就造成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出现责权不明确的现象。各监管部门会根据自己所在部门的职责制定一些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在相同的林业工程资金问题上出现不同的判断。而且不同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标准不同,造成了重复性监督检查,增加了林业工程资金监督管理成本,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和时间。

2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过程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相关领导没有意识到林业建设的重要性,没有重视林业工程资金管理,甚至挪用挤用林业建设专用款;二是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部分单位利用林业资金管理制度漏洞挪用挤用林业建设专项款;三是林业建设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经费分布不均匀的现象,一些没有非税收入的单位打林业建设资金的主意,有非税收入的单位将收入与林业建设专项款挂钩;四是林业工程建设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财政比较宽裕,挪用占用林业建设资金,但是经济发展不好的地区财政紧张,人均公用经费低,从而出现挪用挤用林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现象;五是林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林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现象。

3加强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3.1转变观念,提高对资金管理的认识

一是让相关部门从思想上认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二是提高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并建立一套相应的责任制度,对违规挪用挤用林业专项款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三是在林业工程建设过程中树立并强化效益观念,严格审核林业工程预算,把资金真正的应用到林业建设上去,把好林业建设质量关,并将林业工程建设的效益加入到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评价标准中;四是强化法制观念,严格执行林业工程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认真核算林业资金使用情况,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追究挪用、挤用林业工程专用款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树立法制观念。

3.2规范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林业工程建设程序,保证林业重点工程质量,相关建设单位应该制定完善的项目立项和审批制度,禁止擅自越权和简化项目审批,对于对林业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制度、项目建议书等前期准备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批;二是严格审核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三是为了确保林业重点工程质量,应该从林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到项目招标、选择设计建设单位到项目完成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林业重点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定期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跟班作业,保证对林业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立即进行返工,坚决反对浪费林业重点工程专项资金,把每一分钱都用到林业工程建设上,确保林业工程质量。

3.3加强资金会计工作,严格会计核算

一是要求用款单位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二是要求用款单位必须按照实际业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财务决算,保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可靠,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诚信守法,坚决打击假账行为;三是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制度,按照国家批准的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内容。

3.4要加强稽查队伍建设

工程建设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北辰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城镇绿化条例》、《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北辰森林公园是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具体范围以县政府公告为准。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是北辰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林业、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民政、环保、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关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县林业等有关部门,科学界定公园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第五条公园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公园建设规划和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

第六条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园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突出特色;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铺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

第八条在公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必须符合公园建设规划,其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资等方式按公园规划建设要求参与公园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和住户,应按照公园建设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规划内用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如公园服务、道路交通、景观设施等需要占用公园用地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公园规划区内的树木。

(一)砍伐公园树木,必须报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伐一补十”的原则,在原址或公园规划区内其它地方予以补栽。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二)凡移植树木,必须报公园主管部门批准,按“移一补十”原则,在原址或公园规划区内其它地方予以补栽树木,并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

(三)公园内需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公园主管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修剪、砍伐树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时报告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公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管线;

(三)攀折、刻划、损坏花草树木;

(四)在树下、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五)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废弃物;

(六)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化设施;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八)其它损坏公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民和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和安全;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花草树木和公园设施,进入草坪绿地;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伤害动物,擅自垂钓、捕猎;

(六)擅自用火、宿营;

(七)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公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在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须经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及设施、景观、绿化等防护措施,维护公园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禁止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禁止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单位的公园管理职责为:

(一)县住建局(规划办、公园管理处)

1、按照公园建设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牵头组织实施公园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2、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做好公园林木、风景树木、绿地和绿化、亮化、美化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根据公园的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核、审批和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负责公园内市政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类临时性建筑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管理;

5、负责公园内乱搭乱建和破坏绿化、亮化、美化及配套基础设施行为的查处;

6、配合林业部门做好公园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完善公园的路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公园内除公墓外各类殡葬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8、组织开发、利用和保护公园内的风景资源,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公园的开发建设。

(二)县林业局

1、负责公园内370亩国有林森林、非核心区域森林的管护(含防火)和破坏森林植被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负责公园的封山育林、义务植树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

1、组织编制公园建设用地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公园国有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2、负责公园内私人建房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

3、会同公园主管部门查处未经批准私自在园区内采石、采土、采矿以及违规建房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水利局

负责公园公共服务供水和堡子水库、红花沟滞洪库的防洪保安及维护管理。

(五)县交通局

1、根据公园建设规划,编制公园的主、次干道等道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2、负责施工安全的行业管理,会同公园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随意侵占、损坏公园道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县旅游局

1、负责公园旅游线路的制定,旅游标识牌的设置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完善;

2、公园景点的保护和推介宣传。

(七)县民政局

负责公园内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八)县环保局

负责公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园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园内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九)县工商局

负责公园内经营行为的证照办理及监督管理。

(十)县质监局

负责公园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负责查处公园内的各类治安和违法案件、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园主管部门实施公园道路的交通管制。

(十二)城关镇人民政府

1、负责公园内农户、住户及村民组织与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

2、规范、监督公园内村民、住户的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3、按照公园建设规划和管理要求,负责公园内村民、住户的迁出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城镇绿化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园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公园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建设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机构

任何工程的建设都必须强调安全生产的问题,因为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命脉所在。随着国家电网结构的改革,电力建设工程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因此电力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近些年,我国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一直在不断突飞猛进,极大地促使电力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为优质的工程建设打下了牢固基础。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于发展的道路上,需要进一步提出问题的解决策略,促进电力建设工程的长远发展。

1安全监督管理概述

1.1安全监督管理的内涵

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工作人员及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管理工作。电力工程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混乱的场所,人员流动很大,工作场地十分宽广,存在许多临时性的工作搭台,施工用到的物资、材料都会临时存放在施工场地。所以,施工现场存在许多安全隐患,需要加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以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2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流动的、密集的和危险的工作。我国的国土辽阔,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地区存在许多的差异性,必须要根据当地实际的情况来决定安全管理的工作。而且一项工程一般都是由多个承包商共同完成的,这就存在了多个安全经济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另外,电力建设工程有时会在高空作业,施工的环境太差,工作的强度也很大,具有很大的危险系数,所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力工程的建设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1.2.1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够确保施工建设的顺利完工。在施工过程中,时刻提高工作人员施工安全的防范认知,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流动,拒绝非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2.2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够为电力工程带来效率保证。安全问题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基石,只有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的建设才可以保证有质量、有进度、有效率,进而才可以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促使电力企业的良好发展。

2电力建设工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生产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不得不承认,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是一个非常现实且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是在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摸索着逐渐形成的初步制度体系,还应当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不断去完善和改革。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最主要的是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设定,它关系着电力工程建设中施工工作是否具有被约束力,能够杜绝施工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只有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才可以保证电力工程建设有章可循,为违法违章的行为提供惩罚的依据。比如,施工中,工程现场有些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不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时不佩戴安全带。另外,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开出违反监督制度的质量监督报告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2.2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

目前电力建设工程的工作人员都十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工程的管理人员认识不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就会导致工作人员也不重视安全生产,容易造成电力建设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电力建设工程中,施工工作的管理层缺乏安全责任意识,就不能有效地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部分管理人员眼中只有经济利益,却没有一套高效率、高安全系数的管理方法,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容易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由于领导的不作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及时、不到位,电力建设工程中有许多短期的工作人员,有时会忽略对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为电力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

2.3安全监督的力度不到位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监督是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手段,电力工程建设中出现安全问题,主要是监管部门工作出现了漏洞。在项目施工工作中,负责监管的领导和小组成员基本上都还能有责任心地去监督管理施工工作,紧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但是,由于施工工期时间较长,工作内容又非常繁杂,有些时候一些监管人员就会慢慢放松懈怠,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布置不到位,出现失职现象,容易造成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事故。还有一些监管人员出于情面或是卖人情,帮助有过失或是触犯了监管制度的工作人员遮盖违反规定的事实,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3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策略

3.1突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对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基本框架体系,但是到了具体的项目建设上,还应当更加细化法规制度,与电力建设工程具体实施项目相匹配。

3.1.1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环境制定安全评估方法。安全评估的目的在于检测施工现场及周边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危险源,提前制定有效的防范方案,杜绝工程中的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环境各有各的不同,潜在的危险源也不尽相同,所以安全评估方法的制定要具体细化,与存在的危险一一对照。对于不能通过安全评估要求的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要对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记录在工程日志中。

3.1.2制定现场处罚条例。细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之一就是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就地解决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的行为,改变执法守法随意性的现象。制定处罚条例时要注意:一是处罚违章事情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二是处罚要公平公正;三是处罚中要以教育警戒为目的,而不是为了罚款而惩罚。

3.2强化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组织机构的建设

电力建设工程中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好与坏决定了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效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完善:

3.2.1建立一支业务精良的管理队伍。在整个组织机构建设中,安全监督管理的队伍建设是关键。无论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使用什么样的科技技术,最终的决定性还是在操作使用的人。面对繁杂的项目工程工作,顶着巨大的工作压力,需要参与管理的人员具有超强的能力,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并且要求管理人员在处理安全事故时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

3.2.2创建安全教育的培训机构。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不能因为安全培训需要支付费用或是耽误开工时间而被省略,不能为电力工程建设埋下安全隐患,要努力增加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3改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3.3.1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在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尤其是现在,政府部门正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做好电力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是政府职能的最好体现。政府部门要转变以往的工作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同时要奖罚并举,光有惩罚没有鼓励不利于提高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3.3.2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内部的监督管理。电力工程的安全监督除了依靠政府部门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要电力工程内部管理人员的有效管理。所以,一定要充分发挥工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作用,明确他们的管理职责,摆正他们的工作态度,监管工作中不能讲私情、留情面,切实做好监督管理的检查。

3.3.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在安全监督管理上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利用新闻媒介的力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曝光以往电力工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营造一个人人抓安全的良好环境,提高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水平。

3.4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科技创新

在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加入科学技术的创新管理,能够降低工程的成本,提高安全监督的管理水平,减少电力工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中可以利用物联网数据同步传输技术,实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现代化管理。在工程的施工地点安装安全监控平台,对施工地实行远程监控,这些高科技的安全监管配套设施的加入,可以有效地提高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目前这一高科技技术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利用和推广,得到了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

4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力建设工程具有重要意义,而安全工作是一项永不停止的工作,需要人们长期的坚持和重视。无论是从政府的职能部门,还是到电力工程的内部管理层,还是到社会中的普通民众,都应当肩负起各自的安全监管重担,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时刻不能松懈,这样才可以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顺利竣工,工作人员都平安健康,从而促进电力事业的良好发展。

作者:常亮 单位: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善东.电力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J].企业技术开发,2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