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征求意见的作用

征求意见的作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征求意见的作用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第1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搞好动员部署

广泛征求意见不仅是分析检查阶段的关键环节,而且也是整个学习实践活动中的重点步骤,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认识,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学习实践活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校在认真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区教育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和区教育局分析评检查阶段实施方案安排,详细制定了我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表,对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在学校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了征求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征求意见和建议过程中,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方法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了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一是印发征求意见表。根据我校实际,印制了《和平楼小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表》,并把每一份征求意见表发放到老师和部分家长手中,确保了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二是召开谈心活动。在印发征求意见表的同时,我校党支部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了谈心活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发言,带头查问题,带头找不足,使征求意见和谈心活动收到了满意的效果。本次共发放征求意见表81份,回收75份。

三、认真梳理汇总,确保征求意见全面性、真实性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观 收入准则 收入确认时点 合同基础交易价格

一、FASB与IASB收入确认准则趋同项目的改革进展

收入是企业财务会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因素,早在2002年1月,FASB和IASB就已经对收入确认准则展开了实质性讨论,力求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全球趋同会计准则。2004年10月,FASB与IASB决定在现有基础上制定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联合概念框架。2005年5月,FASB与IASB根据联合概念框架中达成的一致意见,提出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资产或负债作为收入确认的基本观点。依据这一观点,2007年11月,FASB与IASB制定的“收入确认联合项目”突破性地采用了“资产负债模型”作为收入确认准则中的基本理念。2008年12月,“关于与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初步意见”在“资产负债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进行了阐释,认为收入确认的计量基础是交易价格。2010年6月24日,FASB与IASB在经历长时间的讨论与研究之后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作为双方收入确认准则趋同阶段的重要成果一经便备受关注。在通过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修正了存在缺陷的表述之后,双方又于2011年11月14日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意见稿)”修改版,该份文件对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化和扩展。

二、收入确认准则相关问题思考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

征求意见稿指出,收入确认原则适用于主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必须具有商业实质。这种收入确认原则是从资产负债观的角度来考虑收入的会计计量问题,它把握了收入确认的本质核心,并与资产、负债的定义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在企业主要的、经常发生的持续经营交易中使用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一个创新。征求意见稿的创新还表现在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上以“合同”为基础,替换了FASB提出的“已实现、可实现”与IASB提出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等标准,并对“已赚得”的概念进行了重述,使其更加标准化和更易于理解。

笔者认为,2011年征求意见稿的观点对于弥补当前收入确认准则中的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它放弃了“收入费用观”,使用“资产负债观”作为收入确认计量的基本观点;完整地定义了收入准则中“合同”的含义与范围,在合同签订时到合同履行完毕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义务的履行来确认相应的收入,这更加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如实反映了会计信息。但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对现行准则中的优点借鉴不足。当前资产的定义中“导致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关键点并没有在征求意见稿的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中有所体现。根据资产负债观,如果对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一问题不加以重视,那么收入就没有体现资产的核心特征,这就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

(二)收入确认的时点

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指出,“主体应当在通过转移承诺的商品或劳务完成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关收入。所谓转移商品或劳务是指客户取得该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这就意味着准则将资产控制权是否转移而非收入实现的可能性和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之所以FASB的“已实现、可实现”与“已赚取”和IASB风险报酬的转移不能起到对收入确认的良好规范作用,是因为许多劳务活动是无法可靠计量的,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标准在确认时也同样难以界定,不同行业的不同业务都对这两种观点有不同理解,很容易造成歧义。基于以上原因,征求意见稿认为将商品和劳务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是适当的。IASB和FASB在联合财务概念框架中明确指出“控制”是资产定义的重要要素,这就和征求意见稿中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原则相一致,从本质上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观点。

另一方面,2010年的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对合同中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和分解的判断依据,关键是看某项商品或劳务与其他商品或劳务相比是否具有单独性”。合同中不仅仅只包括商品和服务,常常也含有维修、包换等产品质量控制条款,这些款项所应履行的义务显然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区分。当前的准则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若干条件时,才可以确认收入。这样可能造成由于不符合某一条件已执行部分的履行义务合同无法确认收入,而部分未执行的待履行义务合同由于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义务已执行而被提前确认收入。这种做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很容易造成财务报表的差异,为企业的利润操纵提供了可能。因此,当合同主体履行义务的时间是逐步完成的时候,就要求合同主体应当根据资产转移的方式在不同时点逐步确认收入。这不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而且根据时间来划分待履行义务,也有助于会计人员解决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2011年征求意见稿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依据当前的收入确认准则,诸如售后维修等售后条款并不确认与之相关的收入,只确认为费用。而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认为这些售后条款和商品劳务一样是待履行义务的一部分。根据征求意见稿,当售后服务与其他商品或劳务相比具有单独性时,会计人员应当将其识别为单独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确认售后服务的收入。于是,何时确认售后服务的收入以及如何计量这些售后服务的收入金额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一旦处理不好又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困惑,同时,管理人员也会利用准则的相关漏洞进行盈余管理。另一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只要控制权转移,并且商品或劳务相应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就可以确认收入。然而,许多销售会形成大量的应收款,那么究竟收入能否最终实现还要考虑客户的资信情况,此时确认收入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企业收到足够的现金以弥补成本之后才确认收入是否更为恰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收入金额的计量基础:交易价格

2010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中,FASB与IASB认为,应当以交易价格为基础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在存在不确定因素情况下,交易价格指主体因向客户提供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但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而考虑了可变对价、货币的时间价值、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的对价和可回收性等因素。交易价格应当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主体应基于相关商品和劳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各履约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在资产部分控制权已转移但收入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需要合理估计已转移部分资产的价值,及时确认该部分资产的收入,这就与现行的收入准则无法满足所有条件就无法确认收入不同。在目前情况下,收入因应收账款信用风险而失真的现象屡有发生,企业管理者经常运用虚构收入并计入应收账款,再利用坏账准备冲回来操纵利润。征求意见稿以交易价格计量收入符合会计如实反映相关信息的质量特征,提高了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然而,交易价格计量属性同样存在缺陷,因为没有将公允价值作为衡量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公平的最终标准。为了防止关联方通过操纵价格虚构或隐瞒收入,加上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现行收入确认准则规定当合同或协议中的资产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时,应按照合同或协议中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和劳务的收入金额,这一点是非常值得新准则沿用的。虽然IASB与FASB制定的财务报告联合概念框架一直强调在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所占的主导作用,但是,在收入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因为公允价值在理论和实际运用中的难度大而直接采用交易价格的做法与财务报告联合概念框架的精神相违背,这值得进一步商榷。

三、收入确认准则改革的启示

综上所述,IASB和FASB对收入确认准则进行了理论上的创新,克服了IASB和FASB各自现行准则中的一些缺陷。但是,这份征求意见稿仍然暴露出了一些在理论和实际执行上的问题。因此,我国也应该紧跟国际步伐,在积极着手对当前准则进行完善的同时,又要注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到会计准则的趋同而不盲从。

第一,积极研究跟进国际收入准则的进展,使我国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我国目前采用的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相关内容已趋于一致,这是我国在资本市场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对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所以,我国应当延续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及早开展对收入确认准则最新征求意见稿的研讨,然后不断完善我国相关的收入准则,实现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的目标。

第二,我国海外上市或者在海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会受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影响。如今,我国已有大量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国际收入准则的改变将会极大地影响我国海外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我国海外企业应当及早研究收入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对相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有较深入的了解,使收入在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更加合理化。另外,2011年征求意见稿希望企业所披露的收入信息能够显示其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我国海外企业不仅要根据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要特别注重显示企业收入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的需求。

第三,我国应坚持会计目标中的决策有用观,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2011年出台的收入确认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经历了数次变更,但究其根源仍然是为了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满足使用者对于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如果要对当前的收入准则进行修订也必须遵循决策有用观的原则,使得企业财务报表显示的收入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商业实质,改善不同公司、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中收入的可比性,在一致且可比的基础上使得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才能让我国的收入准则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风险。

第四,我国应该在提高收入准则适用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强其可理解性,并降低新准则实施后的企业转换成本。此次收入确认准则在制定的过程中曾经对企业做过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企业对于新准则持怀疑态度。这主要是因为担忧新准则可能会造成企业转换成本上升或者难以理解误用准则而负担法律责任等问题。对于我国来说,如果要修订收入准则必须将企业的顾虑考虑进去,重点关注如何降低企业采用新准则时的转换成本,并且使得准则简单易懂、不存在较大歧义,只有如此才能减少新准则在制定与应用阶段的阻力。

最后,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早已在我国企业广泛实行,从当前的施行效果来看,这套准则起到了良好的会计规范作用。当然,监管机构也发现了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从整体效果来看,对新会计准则应该加以肯定。因此,我国未来如果需要修订收入会计准则,应该以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当前这份收入征求意见稿,不应当对我国现行收入准则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动,在吸收IASB和FASB收入准则新思想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制定出适用我国的收入确认准则。X

参考文献:

1.李桂萍.IASB/FASB收入准则最新进展及其评价[J].商业会计,2012,(5).

2.IASB/FASB.Exposure Draft,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June 2010.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第3篇

国家粮食局党组在第一阶段深入学习调研基础上,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亲自主持认真撰写《国家粮食局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12月23日聂振邦同志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认真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分析检查报告(初稿)》,按照局党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凝聚集体智慧,使《分析检查报告》真正成为符合粮食工作实际、指导今后粮食流通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国家粮食局学习实践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将《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各司室和直属联系单位进行修改。尔后又于1月5日召开了有老专家、老领导、派人士、党外人士及团员青年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士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在征求意见中,大家对《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报告内容全面、抓住主题、找准问题、剖析深刻、分析透彻、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举措有力,符合国家粮食局工作的实际,确实是在认真学习、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国家粮食局前一阶段的学习调研成果,说明前一段的学习实践活动是认真扎实、富有实效的。同时,大家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分析检查报告》提出了一些非常中肯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一些老专家、老领导,拿到《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反复阅读,深入思考,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有的提出要切实解决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有的提出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上,要既重视粮食数量安全又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转变,在今后的工作措施中加大“加强粮食及其制成品的质量监管”内容的分量;有的提出要加强农村粮食流通体系建设,肯定农村粮食收购经纪人的地位作用,尽力在政策、资金方面支持农村粮油服务网点的建设;有的提出要大力发展粮油特色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粮油主食品工业化生产产业集群,提高粮食加工现代化水平,等等。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为下一步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进一步讨论修改报告奠定了基础。

在座谈中,有些老领导还代表老干部对国家粮食局前一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国家粮食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确实按照中央“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坚持边学、边提高、边改进、边落实,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建议,能改进的立即改进,一时改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对此老同志们都很满意。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调查研究要深入,征求意见要广泛,自我剖析要认真,督导检查要严格,宣传氛围要浓厚,作风转变要明显”的工作目标,认真查找本部门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作风、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下一步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良好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剖析问题、查找差距阶段的工作集中从6月15日开始,到7月5日结束,共20天时间为第一阶段。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调研

开展主题调研活动。按照要求,要深入开展主题调研活动。一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调研活动,要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至少拟定一个调研课题,集中时间,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研活动;二是各科(室)要立足本职工作实际,认真组织一次专题调研活动。调研内容要有针对性地查找在制约工作开展及促进我市医药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二)广泛征求意见

l、公开征求意见。局大讨论活动办制定问卷调查表,公开征求意见。要结合单位实际,通过发放问卷,设立意见箱,公开热线电话、行风热线,召开座谈会和开展走访座谈等形式,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尤其要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2、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在剖析问题、查找差距阶段,要邀请有关领导、服务对象代表、街道社区代表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3、网上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意见征集”活动,长期有效。局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在局门户网上,开设专栏,广开言路、开门纳谏,面向社会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公开征集对我局工作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好办法、好思路、好对策。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梳理分析,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三)认真自我剖析

局班子成员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围绕全局及全市中心工作大局,对照自身的职责要求、对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照人民群众所盼所想,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等方法,准确深刻地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

1、认真开展自查。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一是对照省局和市委的要求,查找深层次的思想观念、服务意识、工作作风等问题;二是对照积极创新发展观念,查找在推动科学发展上的问题;三是对照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查找在推动开放型经济大发展上的问题;四是对照牢牢坚持以人为本,查找在和谐机关建设上的问题;五是对照“环境也是生产力”,查找在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上的问题;六是对照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查找在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上的问题。

2、召开专题剖析会。要分层次召开专题剖析会,一是局班子成员参加的剖析会;二是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剖析会;三是由全局职工参加的一次专题剖析会。在剖析问题过程中,坚持边查边整,边整边改。在认真查摆、自我剖析的基础上,形成单位和个人剖析材料。

3、坚持领导带头。局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都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及各自分管工作的实际,联系自身在思想、工作、作风、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认真开展自查,领导干部要带头查找,带头剖析,做到听取意见不怕“刺”,解析自己不怕“严”,亮出问题不怕“丑”,剖析原因不怕“痛”,率先形成剖析材料,为广大干部做出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本地本单位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严格督导检查

局大讨论活动办要通过多种形式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剖析问题、查找差距的各个环节,做到情况掌握、沟通到位、督导及时、检查有力。在督促检查时,要坚持“四个要”即要深入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要认真查找问题,严格自我剖析;要公示查摆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第5篇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IAS36结合商誉的特点对商誉减值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1、商誉减值核查必须通过确定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来进行。

2、当有迹象表明商誉可能已发生减值时,进行减值核查。对于从可利用之日算起超过20年的期间内摊销的商誉,按IAS38规定,应在每个财务年度末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即使没有迹象存在。

3、商誉减值的测试方法。商誉的账面金额能够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元时,只须进行“自上而下”的测定,即:1将商誉的账面金额分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元;2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包括已分摊的商誉的账面金额),并按现金产出单元减值损失的处理规定处理。

商誉的账面金额不能够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元时,则先进行“自下而上”的测定,再进行“自上而下”的测定:1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不包括商誉的账面金额),并按现金产出单元减值损失的处理规定处理;2确定包含有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元且估计商誉的账面金额能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分摊的最小的现金产出单位(即上一级的、较大的现金产出单位);3比较上一级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金额与可收回金额(包括分摊的商誉账面金额)。如有损失,全部分摊给“分摊到较大单元”的商誉。

2002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企业合并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对IAS36资产减值的修改意见。该修改意见主要是针对商誉的减值测试方面:

1、何时进行商誉的减值测试:每年规律性的进行一次以及当有迹象表明商誉可能减值时。

2、如何将商誉的价值分摊到现金产出单元:增加了一条指导性意见,即只有当现金产出单元是管理层对资产(包括分摊的商誉)的投资回报进行监控的最小单元时,并且该现金产出单元的层面不能大于基于IAS14确定的分部的层面。

3、IAS36将分摊了商誉的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征求意见稿建议将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减值损失。

4、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征求意见稿不允许恢复以前年度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SFAS142对不摊销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的确定作如下规定。

1、对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商誉未受减损,测试结束,不再进入第二步;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测试进入第二步。

2、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并将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确认的损失不应当超过商誉的账面价值。其中,商誉的内涵公允价值等于报告单元公允价值减去确认的报告单元除商誉以外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此问题的规范几乎还是空白。2005年7月财政部财务会计委员会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x号――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第六章首次对商誉减值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xx号――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所决定的主要分部或者次要分部。

会计期末,企业应当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然后比较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商誉)与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企业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一般应以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应当以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