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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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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教育制度

建设教育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继续教育;培训;格局

一、当前继续教育发展的现状与保障

我国13亿人口中有7亿多劳动人口,有2亿左右的劳动人口为第二、三产业人口。这一人口分类决定了每年会产生大量的待教育人群。通过数以万计的新增加劳动者,继续教育任重而道远。改革开放以来,继续教育的构建框架更加多元化。已经逐渐在学校、企业、行业等培训机构建立的开放式办学格局。1.继续教育制度保持科学发展。从全社会的教学培训上看,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已经呈现出了法科学化、标准化、法治化的发展历程。包括《农业法》《企业法》《教师法》等诸多法律,都对就业人员所必须要接受的继续教育进行了明文规定。早在1987年,国家相关部门就颁发了《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条例》扥个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促使继续教育教学制度呈现出了更加科学的发展态势。2.继续教育政策更加全面和完善。在我国,国家及教育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一系列的教育具体计划和政策支持。例如,借助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造培训工程等等。这些教育工程目标,在我国六十多个国家级教育试验区得到广泛的推进。全国各省市社区教育实验区达到了300多个,推动全国各地社区教育全面发展。

二、我国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探遭遇的发展瓶颈

从整体上看,我国继续教育的推进历程需要满足广大学习者的需求,但是,这一目标明显和现行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相互背离,继续教育在管理者制度、发展机制、教育模式、质量检测、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继续教育的发展水平减缓、整体教学质量薄弱,具体分析如下:(1)继续教育发展水平不高。目前7亿多从业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上看,在具体的学理知识分布上,技术能力和培训参与率整体较低、科学文化和知识技能水平较弱。再加上应受教育的层次不够,所以导致我国产业和技术结构升级进度迟缓,我国信息产业面临着传统和保守的发展阶段,严重制约着继续教育的发展水平。(2)继续教育制度合力不够。尽管普通民众才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但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仍然需要在继续教育中承担重要的作用。这一教育层次需要凝聚强大的合力,对继续教育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职责应扮演好“保障权利”“服务于民”的角色。继续教育旨在支持公民的学习需求,在他们人生的不同阶段,政府和社会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教育机会。在此,教育制度和政策会直接决定民众对继续教育的参与性高低。决策和制度的完善与科学,是继续教育发展的有利保障。

三、推进继续教育改革的制度建设与创新对策

1.加强继续教育改革的统筹规划。继续教育这一发展层面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因此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学校广大领导者加强对继续教育发展体系的协调指导。逐步改变我国在继续教育上存在的资源浪费、发展迟缓等问题。在国家继续教育整体产业布局上,进行不同针对性的教学规划。例如,各级政府要在组织体系内部,建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合力管理机制,通过建章立制、责任划分等手法,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各继续学院要加强绩效考核、制度监管体系,以便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形成有效的合作和发展。确保继续教育政策能够更加连续,充分调动社会各项教育资源,激发继续教育的发展深度。2.健全继续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在继续教育质量评价机制上,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准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教学目标。广大教工作者要针对继续教育的实施累心个,在各个行业和部门推行“持证上岗”的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劳动者和各类专门人才继续教育的质量检测和评价。全面推动各行业和各部门结合当前的发展趋势,对继续教育学院设立长期、中期、短期的发展规划。在具体学习规划中,除了要秉承着“与时俱进”的改革原则,还要加强对行业部门继续教育的引导和支持。将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和网络知识都融入继续教育的发展范畴之中,确保继续教育能够拥有一个坚强的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在全社会建立起“重继续教育、塑终身学习”的意识理念。3.加强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从推进继续教育的立法体系上看,继续教育的法治化推行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法治的不足势必会影响继续教育的深化改革。为了更好的明确继续教育的法律地位,同时加强度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继续教育获得更加长久的发展。同时,严格要求广大教育工作者要积极推行继续教育的执法体系。以考核、远程教育培训、网络评审制度等等,完善继续教育的认证制度,加快推进《终身学习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明确继续教育在提升“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打造“学习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4.构建激励机制体制推进继续教育创新发展。继续教育在培养激励机制上具备重要的作用。借助于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在培养模式、专业方向、课程设置上的引导,能够突破继续教育的发展瓶颈。通过市场调研,设立特色专业、着重实验操作、与企业相互合作、创新教学模式以及课程评价体系。进一步创新继续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建立这一支专业、稳定、进去的专业教育队伍。不断塑造更加专业的教育模式。创新教学方式,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创新教学评价体系,激励兼职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督促学生学习的热情。为此,要建立健全相关激励体制,以制度建设鼓励和推进继续教育人性化、创新化发展。5.为继续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建章立制。继续教育要适应现代化教育的规律和要求,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现代信息技术融入到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中。在国家教育资源较为短缺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天网(全国和各地的广播电视大学等)和地网(互联网)为载体,有效整合高等学校、行业、企业等各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构建先进的、基于信息网络的、遍布城乡和面向社会大众各种不同需求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基础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对现有的继续教育机构做出调整,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形成教育资源的基地和输出口,使继续教育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6.建立多渠道筹措继续教育经费的体制。要区别不同类型的继续教育,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成本的经费保障制度。政府的投入、公共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资源应优先向弱势群体倾斜。对认真执行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筹措经费并用于职工培训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未落实上述规定的企业应将其税收中相应部分充作继续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无力组织培训的中小企业职工培训。更好的发挥经济社会中,市场机制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确保继续教育教学制度能够获得各行各业的支持和认可。

参考文献:

[1]周智仁,范炳恒,马捷等.面向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的高校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建设研究[J].成人教育,2013.33(5):19-22

[2]周斌,罗晓梅.市场化运行机制与非学历继续教育规模化可持续发展[J].继续教育研究,2013(1):16-18.

建设教育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日本;成人教育体系;法制建设;经验

日本成人教育同普通教育一道,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成人教育,在日本一般是指以完成学校教育的人为对象而进行的教育和成人自己(也包含自发的集体)进行的学习活动的总称。

一、日本成人教育制度化建设

日本是一个注重法治的国家,虽然至今还未制定综合性的成人教育法,但在许多法律中涉及到了成人教育的各个重要方面,因而成人教育依然是有法可依的。

(一)基本法的确立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后,美国对日本实行间接统治。教育面临着如何改造的问题,1946年3月初,美国教育使节团于3月3日提出报告书,在社会教育方面,提到了以发扬国民的道义和提高文化教育为中心内容,振兴成人教育。该报告书虽为战后日本教育及成人教育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想和方针,然而它只不过是建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还不能直接用来进行教育改革。同年,日本政府还颁布了《日本国宪法》,这个新宪法也涉及到了人民的教育权益。1946年7月1日,文部省制定了《社会教育奖励法案》,规定对有关社会教育事业或团体和设施进行国库补助。1947年1月,社会教育联合会成立社会教育法研究会,制定了《社会教育法纲要》。

以新宪法为依据,《教育基本法》于1947年3月31日公布实施。这是日本战后教育方面的根本法。同一天,也颁布了《学校教育法》,成为新学制改革的依据。该法涉及了正规的成人教育。1947年文部省还根据《教育基本法》制定了《社会教育法草案》。《社会教育法草案》对普通教育外的非正规的成人教育做出了规定。

(二)成人职业教育的制度化

日本的工业迅速恢复,到1955年末日本转入以现代化为中心、有计划地高速发展经济的新时期。为适应这个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对人才的需求,1958年政府制定了《职业训练法》,使职工训练工作制度化。1960年日本劳动部根据《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制定了《职业训练长期基本计划》,为了实现这一计划,劳动部开始建立和扩充培训机构,充实设备,改善训练内容,并在部内设立了职业训练局,省市地方也设立了职业训练科。

1969年政府全面修订了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并颁布了《新职业训练法》,新法规定工人从业的终身内,要进行能力开发,实现终身训练制。1978年政府又公布了《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这一新的训练法以建立终身训练、终身技能评价体制为目标,主要措施是整顿公共职业训练,振兴民间职业训练和技能签定工作,同时修改了一系列的法令。

(三)终身教育制度化

终身教育是目前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成人教育包含于其中,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60年代末期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终身教育思想对日本教育冲击很大,70年代初日本近现代教育史上的第三次改革就是以终身教育为前景,从学前阶段一直改革到成人教育阶段。其中在成人教育方面,提出加强成人社会教育和企业内教育,并为老年人开办讲座和教室。

198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了《终身教育》的咨询报告,进一步拓宽了第三次教育改革的实施面,1987年政府颁布了《教育改革推进大纲》。正是在上述一系列改革的基础上,1990年颁布了《终生学习振兴法》。该法适应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综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体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建立公民终身学习体系,改变了过去偏重于学校教育的封闭、单一的教育体系。

二、在制度化建设下形成的成人教育体系

(一)学校教育范畴的成人教育

这是按照《学校教育法》实施的正规成人教育,具体分为三部分:

1.高中举办的定时制、函授制教育。这是学校举办成人教育的一个重要形式,但随着日本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这个层次的入学人数已日渐减少。

2.高校举办的成人教育,有大学夜间部、函授教育等。传统的正规大学设夜间部是大学办成人教育的重要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向在职或不在职的成年人提供系统地学学课程的机会。

3.专修学校是有别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传统学制序列的新型职业技术学校,始创于1976年,是根据《学校教育法》第82条第2项“在学校教育制度内设专修学校”的规定而设的。

(二)社会教育范畴的成人教育

这是根据《社会教育法》实施的成人教育,属于成人社会教育,包括三个方面:

1.利用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建立的公民馆、图书馆等社会教育设施,举办各种成人学级和讲座,以及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学校公开讲座。根据《社会教育法》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其设施情况,以普通成年人为对象,面向社会举办文化讲座、专门讲座、夏期讲座、社会学级讲座等。

3.社会函授教育。也是面向社会成年人,目的在于提高文化修养,使人们掌握事业和家庭所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为参加某种资格考试作准备的教育。

(三)公共职业训练设施和企业内的职业训练

这部分是按照《职业训练法》实施的成人职业教育,也是国家地方及团体和企业办的成人职业教育。通过社会上的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企业内的培训或者工厂内部创办院校来培养和提高本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三、日本成人教育对我国成人教育发展的有益借鉴

(一)加快成人教育立法进程

目前,构成我国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已分别有了《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惟有成人教育没有专项立法。法制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教育目标的实现,致使已经建立起来的成人教育制度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完善,甚至不协调等诸多问题。我国应该学习日本,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统筹各门类的体现中国成人教育特色的《成人教育法》。把成人教育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教,以法保教,以法促教,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通过立法,确保成人教育经费的来源,保证成人教育经费能有稳定的渠道和足够的数额。

(二)加强成人教育机构设置,多渠道办学

健全的机构设施是日本成人教育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与日本相比,我国成人教育机构相对较少,且类型单一。因此,要大力加强成人教育机构设置,鼓励多渠道办学:一要加强政府在成人高等教育领域的投资力度;二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承办成人教育。建立和充实成人的社区学习和文化设施。

(三)完善职前和在职培训,提高成人教育教师素质

终身学习对于成人教育教师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应转化为行动。成人教育教师的能力素质和知识构成直接影响成人教育的质量。然而,现阶段我国成人教育教师专业化不强,缺少职前和在职培训。这就导致成人教育教师难以跟上时展的步伐,知识结构陈旧落后,专业化程度较低。要提高成人教育教师的素质,需要向日本学习,完善教师职前和在职培训体系。

(四)以市场为导向设置专业

以市场为导向设置专业,是日本成人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主要动力。而目前我国成人教育专业设置僵化、封闭,与普教雷同。因此,我国成人教育专业设置应借鉴日本经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敏锐地感应市场经济的短期变化和中长期变化,设置一批科学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并随时根据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使其学生毕业后“适销对路”,更好地发展自我。

参考文献:

[1]罗如新,日本的社会成人教育[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3).

[2]北羽弘,朱军等,日本的成人教育[J],继续教育,2001(1).

建设教育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终身教育;现代大学制度;回归教育

目前,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正导致一场新的教育和学习革命,终身教育成为各国教育发展的主题。作为培养创新人才的传统学历教育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对国家来说,终身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投资;对个人来说,学习是贯穿一生的生存方式。大学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制度建设如何适应终身教育需要是当今大学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大学在国家实施终身教育中的特殊性

“高等教育在帮助实施终身学习方面具有特殊优势,为终身教育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组织框架和现实条件。”[1] 作为教育与市场直接链接的机构,大学不仅每年为市场输送大量毕业生,而且还承担大量在职人员回归大学继续接受教育的重任。伴随终身教育的发展,成人回到大学继续接受教育的比重增大,大学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愈发明显。终身教育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共享和为人们随时接受教育提供条件,而大学除了为社会输送人才以外,其众多教育资源也需要向民众开放,以此推动全民终身学习。显然,知识的有效性日趋成为人们选取知识的标准,大学不再只是容纳特定适龄青年的场所,许多国家的大学中非传统学生的比例增大,如美国大学生中年龄超过24岁的学生比例已达50% 。[2] 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高等教育“后大众化”阶段,并认为大众化高等教育会转变为终身学习社会。[3] “高等教育今后10年的主要任务是从大众阶段迈向普及阶段,不再是人数和规模的扩张,而是共享机制的加入,即社会全体成年人的‘回归式教育’”。这表明高等教育普及化与高等教育走向终身学习社会并不矛盾,相反,它是实现终身学习的先决条件,高等教育不再是终结性教育,而是终身教育链条中的一环。

终身教育视阈下的现代大学制度实践分析

1.大学的“开放”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逐年增大,但还不能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我们知道,学龄人口变化对高等教育发展规模有直接影响。据预测,我国高等教育适龄人口预计会由2009年的12,250万人减少到2020年的8,375万人。[4]为适龄青年提供受教育机会是大学的主要使命,但受终身教育发展的影响,大学发展的新趋势对其开放性提出了新要求,其教育对象不应只限于适龄青年,而应是社会公众,即大学也要向成人开放。

近年来,高校在扩大开放性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如对学生录取原则开始转变,高校利用通信技术为主体的远程教育扩大服务面。按照终身教育要求,大学要实现开放性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缺乏教育机会。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仍有许多适龄青年以及成人无法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二,教育机会不均等。研究表明:大学入学率与家庭背景等有密切联系,那些来自社会底层的高龄学生上大学机会不多。

2.大学的“衔接与沟通”

目前,我国大学间沟通:一是教育资源共享,如高校间图书馆馆际互借、大学城的建立等都是资源共享的良好典范。二是合作办学。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的许多大学根据自身需要建立合作,截至2010年,教育部批准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就有400多家,合作内容涉及学生交流、课程共享等。三是学历衔接。高职生想继续深造可参加专升本考试,但目前各地专升本招生规模基本控制在当年高职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优质教育资源难以共建共享、合作多为“强强联合”、本专科院校间的课程难以转换等是高等教育有待进一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3.大学的“教育与学习”

长久以来,高校教师教学“照本宣科”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研究表明:“大学生退学多发生在二、三年级,尤以二年级居多,退学原因主要是学生在一年级时不适应大学学习造成的。[5]同时,“985工程”高校有67.4%的学生对“上课时,我很难有机会和老师交流”表示“同意”,53.3%的学生对“老师很少对我们的作业作出反馈”表示“基本同意”,54.3%的学生对“老师经常让我们进行小组讨论”表示“基本不同意”。另外,课程设置种类不足。目前,中国研究型大学能向学生提供大约两千到四千多门课程,而美国大学则能向学生提供五六千门乃至上万门课程。我国大学课程种类不足,既有资金投入等制约的原因,也有课程资源不能共享而造成相对不足的原因。

尽管我国大学进行了许多改革和探索,但在诸多方面还不适应终身教育要求。理论上将大学纳入终身教育实践并不意味着终身教育理念已经真正在大学落实,这成为制约大学实现终身教育思想的重要因素。

终身教育视阈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大学理念蕴含了“应该是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的价值定位,大学制度革新蕴含着对不同教育理念的选择,事实上也是人们对不同价值观的抉择。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离不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选择何种途径需要明确考虑。纵观中外高等教育发展历史,大学制度建设一是移植,二是革新,这是促进大学发展的根本路径。例如:“康奈尔计划”、大学选课与学分制的完善和美国大学终身教授制度的创立,都是美国高等教育自主进行制度创新的典型案例。我国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也必须自主创新。因为从外部环境看,我国高等教育全球化、终身化成为发展的新趋势;从内部环境看,我国经济制度及实施终身教育与其他国家不同,不能盲目照搬。新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以合理的实践依据为前提,如果缺乏实践与本土化的教育分析,即使再好的制度建设也只是无源之水。

事实上,从高等教育发展历程来看,大学的发展实质上就是大学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不同时期大学制度所呈现的重点与主题,取决于这一时期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环境”,[6]但同时也深受教育理念影响。大学教育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超然于大学制度之上。现代大学制度的设计需要现代大学理念的引导,每一项具体的制度设计都反映着深层次的理念基础。然而,目前我国大学制度缺乏合理的教育理念指导,终身教育理念作为20世纪初产生的新兴教育思潮,为当今大学制度的重新建构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终身教育理念的落实与否直接影响到所有教育改革的创新。因此,大学需要着力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态度、能力,以满足更多学习者接受所需的教育机会。要实现终身教育这个目标,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深切保障。

1.大学的开放入学制

高等教育类型上的差异,既有学术性为主的大学,也有职业应用型院校。高职和普通高校在课程内容、培养方式方面各不相同。因此,不应用统一高考标准选拔人才,这样既不利于人才培养也容易造成“千校一面”的趋同化趋势。随着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化,越来越多的成人进入大学,大学的教育目标及组织架构都在不断调整。入学方式方面,理应建立适合不同类型学习者的入学准入制度和多元录取方式。当然,这只是大学在招生制度上适应终身教育要求的一种阶段性改革,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要转变录取取向。招生以选拔性为主还是从适应性为主的两种取向蕴含着不同的教育价值观。在终身教育理念下,未来高考招生制的取向应由选拔性向适应性转变,为保持学生个性发展提供机会,为满足社会多样化人才需求目标铺好道路。当前“终身教育发展遇到的一个严重障碍就是选拔问题,在教育各阶段都进行着筛选和淘汰;在教育结束阶段,在合格者和不合格者之间,在教育制度‘得宠者’和‘失意者’之间,这种筛选和淘汰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优劣成败便以一种通常是无可改变和挽回的方式被制度化了”。[7]

2.大学的弹性学分制

学分制是一种弹性的教学计划,是在选课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选课制于18世纪末首创于德国,后被美国引入并不断得到改革与发展。学分制的创建是世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一大创新,成为目前许多国家的主要教学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实行所谓学分制的同时基本上都规定了学生修业年限,即使是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的大学,真正能提前或延后毕业的学生也只是少数。真正意义上的学分制一般是指完全学分制,学分制并非单纯以学分计算,也不是以课程学分单独存在,而是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作为根基,以扩大学生自作为表现,环环相扣的教学管理制度。因此,其真正意义在于人才培养的独特性,只有理解了这一点,学分制改革才能实现真正质的飞跃。终身教育时代,高校的学习对象比例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成人大学生的比重不断增加。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这种变化,从制度调整上来适应学生群体变化带来的需求变化。另外,成人大学生所需的教学方式跟传统大学生也会有所差异,部分成人无需完成某专业的所有课程,而只是学习自己所需的课程。完全学分制以学分为单元在学制上可以弹性化,它可以参考学历教育所要求的基本年限,但不受年限限制,学生修满学分即可毕业,只有这样的弹性化才可以适应学习者终身学习的实际需求。

3.大学的跨区域互动制

搭建区域各级各类教育沟通的终身教育体系已成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中明确提出: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为人们提供多种学习机会。其中,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久以来由于受传统“重学轻术”的影响,职业教育与大学互动较少。随着社会对技术人才要求上移,高职应当建立完整的包括专、本、研究生各层次在内的教育体系。另外,大学与其他类型教育的衔接,包括学分互认,即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生学分可在合作高校间换算,学生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本校课程来获得相应学分,也可以通过制度约定获得其他院校提供的相关课程的学分,以此扩大学生选课权。目前,我国部分大学之间,如“211工程”或“985工程”等研究型大学之间已实现学分互认,但不同层次大学间学分互认比例很低。以区域为单位,扩大高校间学分互认并打破区域限制建立区域范围内大学的学分互认,实现不同层次大学的学分互认以实施学生学习的多元认证。终身学习理念下,建立多元学习成效认证,把自我学习、学习经验等学习成就通过合理的评价方式认证,以此实现大学与其他(包括社会教育等在内)的非正规教育机构之间的衔接。

4.大学的回归教育

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士将有机会接受“回归教育”。大学“回归教育”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备受发达国家重视,将其作为推动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197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的《回归教育―终身学习的策略》中,强调教育应开放且保持弹性,使成人在需要时随时回归参与学习。欧美国家推行“带薪教育假”制度,使每个人在某些阶段有权享有若干时间的“回归教育”;斯坦福大学为成人提供学分课和各种进修机会;英国开放大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向成人提供教育机会。“回归教育”在我国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较快,终身教育理念下,人们接受大学“回归教育”的价值观已发生变化,由单纯求学历向提高个人生活品质价值取向转变。大学需要从思想源头上牢固树立为每个人接受大学“回归教育”提供机会和条件的“服务性教育理念”。接受“回归教育”的大都是成人,因此他们的入学方式和入学标准应有别于传统大学生,采用多渠道和多标准入学的灵活方式。

参考文献 :

[1][2]纳普尔・克罗普利.高等教育与终身学习[M].徐辉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6,67.

[3]潘懋元.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理论与政策[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

[4]郝克明.跨进学习社会―建设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52.

[5]史秋衡,林秀莲.中国大学本科生学习过程规律研究-以厦门大学为个案[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7(4):62-67.

[6]张俊宗.大学制度:范畴与创新[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4(3):13-16.

建设教育制度范文第4篇

这些面世的文件所涉及的教师话题,其核心无不指向了制度建设。过去多年,一些制度建设之所以难以推进到与教师的若干话题无缝对接,或许就在于没有形成与时俱进的改革思维。如果总是绕着避开制度建设这个核心词,那么绕回到教育体制改革前的老路就很有可能成真。

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

“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是多年来政府部门每每提及教师待遇的话题时,反复高调表达的话语。这样的态度着实令公众心中不是滋味,因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是一个悲催的现实――教师待遇,尤其是农村教师待遇,尚未依法得到保障。

本来,“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是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此后至今,这一法律条文却迟迟没有落实,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部门始终没有严格遵循《教师法》保障教师待遇。

显然,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必须监督政府部门实际行动的有无,必要时追究政府部门的违法责任。可是多年没有依法保障教师待遇,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或许认为根本不是什么问题,他们总是以“财政资金不足”等理由搪塞,一方面把保障教师待遇当作是对教师的施舍,一方面给得不到法律保障待遇的教师们在教师节送上几句安慰。如此一拖竟拖过了18年。

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根据纲要的这一精神,如果对不保障教师待遇的地方政府,切实追究责任,谁还会继续把《教师法》不当回事呢?

其实,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表述本身,就留给了地方政府操作上的弹性空间,其一,眼下的公务员薪酬并没有完全阳光化,即使教师的工资向公务员看齐了,但总体待遇还是有很大差距。其二,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一所学校行政人员和一线普通教师的平均工资很高,却很可能掩盖了一线普通教师的工资很低;一个地区城区学校教师和乡村教师的平均工资很高,却很可能掩盖了乡村教师工资很低,这当然不能说保障了教师的待遇。

多年前,在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 这个建议认为,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不会增加国家新的开支,而会有助于法律保障教师待遇的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对教师队伍的进一步管理、培养和使用。比如美国和日本规定,义务教育教师每隔五年必须轮换一次,因为实行了国家教育公务员制,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公务员有责任轮换。我国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时,也曾有过教师轮换的动议,却终究难以执行,其主要原因或许就在这里。

最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教育部门规定“教师不得有偿家教”之所以成为一纸空文,一是我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中,找不到教师不得兼职的相关法律依据,这相当于行政部门的这条规章涉嫌违法;二是家教有偿与否很难取证;三是一些教师待遇低,只有通过双休日兼职,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在新加坡,就有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到教育培训机构兼职,要么在学校为学生无偿补课,要么转到社会的教育培训机构做培训师,这个“二选一”的规定得以执行,也是因为实行了国家教育公务员制。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框架

把“要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作为幼儿园教师、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标准之一,显然是直面现实存在的某些教师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不尊重孩子人格的现象,其用意在助推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遗憾的是,没有落实机制的这些标准,对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毫无意义。

我国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就是说,法律已规定教师的这类行为违法,理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这样的法律条文都得不到执行,那么再将其列入专业标准又焉能得到执行呢?

还有,为了小学教师能与时俱进,标准要求“要掌握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可是问题在于,我国中小学教育中轻视人格教育、生命教育和生活教育的状况极为普遍,即便教师掌握了有关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而现实中的学校教育却根本不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同样不能扭转性教育被轻视的局面。

应该看到,为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教育行政部门除了此次制定专业标准,近年来还出台了师德规范,推出了定期注册制等。从本质上讲,这些措施都是希望用行政的方式来解决教育事务,只是效果并不看好。首先,由于缺乏严肃的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往往不了了之;其次,由于行政追求短期的办学政绩,因此引导学校、教师只关注那些能尽快出政绩的指标,至于平时根本上不了台面的安全教育,只有在出事时才“重要”一下,这类“不考不重要”的事例俯拾皆是。

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国家《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到我国要推进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有关师德的规范,应该由教师行业委员会制定;有关对教师能力的评价,应该由教师同行委员会进行。如果仍由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推行标准,只会导致政校不分、管办不分。

也就是说,按照《规划纲要》的精神,提高教师素质、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不能只把希望寄托于行政规范,关键要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民主管理的现代学校制度。这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自身的行为,努力促进落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自,并在校内建立民主管理以及教育评价机制。这正是规范学校办学、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未成年受教育者权益的根本性举措。

期待教师同行评价制度对接

进入新学年,上海、北京两地已相继表示,从今年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终身有效,而可能改为每五年注册一次。此次旨在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之举随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尽管国家推出的这个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的行政法规,与落实2010年颁布实施的《规划纲要》,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但仍有认为“这种做法既不妥当,也不可行”的声音出现,并提出了部分教师会出现抵触乃至抵制行为,教师管理成本会增高,教育人事管理中的寻租和腐败现象会增加等理由。

此前,我国在教师的管理方面,由于所发放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时限规定,导致无论相应的聘任条件达到与否,但凡进入教师队伍者基本就是“终身教职”,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导致一些并没有职业理想、职业兴趣者,难以胜任教师岗位的要求。这也是社会舆论强烈呼吁打破教师终身制的原因。然而当下“五年一注册”的教师资格“年检”,又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即所有的教师都将被取消“终身”。

在发达国家中,有一种制度规定达到聘任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申请“终身教职”,聘任他们的学校不得随意解聘。如此,既能保障教师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又可避免教师的教育自受到校方其他非教学因素的干扰。由于对“终身教职”的考核、遴选极为严格、慎重,一旦获得“终身教职”,意味着在职业能力、职业操守方面得到了同行的认可。可以说,争取“终身教职”的驱动力,不是来自外部的考核压力,而是自身的职业兴趣和职业理想使然。

分析以上的“终身教职”制,会发现其通常有两个制度做支撑,一是教师同行评价制度。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不是由行政机构进行,而是由教师委员会实施,力避行政因素的干扰。教师同行会设定明晰的教育标准,考察教师的教育水平和贡献;二是年薪制。教师的年薪优厚且在事先约定好,以保证教师职业的独立性和超脱性。

建设教育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教育考试机构 事业单位 财务内控制度 制度建设

近年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一系列财政支出改革,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将在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施行。因此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财务内控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最关键的部分,其建立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

作为教育考试机构的事业单位,各省教育考试机构是各省各类学历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肩负着本省各类教育考试组织管理、保证考试各项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使命,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部门之一,因此,教育考试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财务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程度,不仅决定了本单位资金的使用安全及使用效率,也是本省各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保障。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因内控漏洞而引发的挪用公款、案件的日益增加,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越来越受重视,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也成为了判断一个单位内部管理是否完善、规范、高效的重要依据。但是,现阶段在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着不少漏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也不是很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各考试院及招办、考办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出现的漏洞与问题,探讨健全与完善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重视及财务工作的专业性不断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也越来越被重视并因此不断得以完善,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

教育考试机构和其他大部分事业单位一样,其特性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已来形成了重视日常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而忽视财务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不相容职务未能分离等方面。许多单位领导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更有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乃至业务管理活动,对单位重要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

(二)、预算管理不完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

各省教育考试机构无论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预算管理大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预算的编制上,采取的均是"以收定支"的预算管理方法,这就要求本单位的预算必须和本单位的支出数字一致,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预算编制的数据与实际支出的数据差异;二是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日常工作中的各项预算经费难以做出准确、具体的分析评价,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标准没有考虑经费支出效益,单位节约经费支出却会面临预算执行水平差的尴尬,也是造成不少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主要原因。

(三)、财务人员相对较少,内部监督实施困难。

由于各省教育考试机构财务人员相对较少,因此,各财务人员分工明确且工作量比较大,很难向企业财务人员那样实行轮岗制;同时,受财务人员编制限制,大多教育考试机构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只能依靠主管审计部门定期来对本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缺乏监督的自主性和时效性。

二、财务内部控制的改进和完善分析

考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现从以下方面分析财务内部控制改进和完善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关系到教育经费入的完成程度以及,关系到教育经费的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因此,要从制度建设抓起,将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纳入制定的笼子里,从根本上改善单位内部财务控制。

(二)加强对财务管理活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一个单位财务管理的健全程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单位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只有加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才能使财务管理制度得到执行和落实。在加强单位财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同时,也应对单位领导进行财务管理相关培训,加强财务管理的理论水平和实务管理控制水平。

(三)加强预算的管理和执行

建立包括编制、执行、分析、评价为一体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年度编制预算数控制单位各项经费收支,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经费支出采取分时期、分业务进行预算控制。期末,对各项支出进行预算考核,努力提高预算的执行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