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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现象和行为,不容忽视。
随着《档案法》的颁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地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正言顺地成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十多年来,经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可睹。但客观地讲,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预期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和行为。突出表现在:一是档案工作的一些设施设备到位率差,不少单位包括一些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没有及时建立综合档案室,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分散保存的现象尤为突出。二是材料收集不全现象严重,很多基本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或者个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司空见惯。三是一些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和基本的防护设施欠缺,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四是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很多重大工程档案工作根本没有经过当地档案部门的验收。五是不按期甚至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等,很多单位都以查找不便或者保密的理由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剖析原因和根源,发人深思。
上述违法现象与行为的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整个社会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更有档案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执法社会氛围。虽然《档案法》颁布实施已经整整22年了,但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大多数领导所谓的重视也多半停留在口头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不少地方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只是凭经验、凭习惯开展,很多人员都不愿从事档案工作,抱着无可奈何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大有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能,也未能得到真正履行。社会上的老百姓不知道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比比皆是,更莫说知道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违法了。甚至有一次,笔者竟然在网上看到有网友称:“档案部门已经撤销,已经私有化……”这真让人啼笑皆非。
(二)档案部门自身建设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一是档案部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少档案部门认为,只要档案不丢失、不毁损就不存在执法问题,至于不归档、不集中保管、设施设备欠缺、不按时移交等只是小问题,上升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高度。二是档案部门执法的刚性不够。档案行政执法停留在口头上的多,停留在一般的监督检查上的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的多,遇到问题就是跟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希望引起重视,如此而已,这就造成档案行政执法乏力,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裁。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有些同志甚至戏称档案行政执法为“柔情执法”。三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中目前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法律知识欠缺、能力不强的现象。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必然带来执法能力方面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依法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等。
(三)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造成了档案行政执法难。面对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与行为,即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其职责,努力加大执法力度,但是相比较其他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难度较大,其成效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多数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而行政相对人多是普通的企事业单位甚至老百姓个人。而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恰恰相反,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强势部门或单位,其执法面对的主要是一些强势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这里的许多单位无论从地位还是权势,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及的。在这些部门、单位面前,倒显得档案局这个行政执法主体是弱势部门了。一旦有权有势的部门、单位出现档案违法行为,你如何进行执法?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就畏缩不前了。
(四)档案法律法规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有限,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足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对于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责令违法单位限期整改,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是通报批评。三是行政处罚。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是其中威慑力最大的执法措施。根据《档案法》的赋予,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施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等四项。但是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是在档案已经遭受损失之后的补救措施,实际发生率不高,而且责令赔偿损失的“损失”如何计算很难操作,所以一般并未采用。警告、罚款是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但按照有关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行使都是“建议处分权”,而没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因此,行政处罚由于其适用面过窄或过小,实际工作中极少真正运用,以致形同虚设,这就使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难有作为,档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 的权威自然就无法树立起来。
(五)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开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法》确定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通过法律的授权,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获得了主要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档案违法行为均由档案部门管辖并实施处罚。由于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相关的财政、建设、统计、文物等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的授权,各自获得了本系统有关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虽然这种档案行政处罚权是局部的,被严格限于本系统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造成执法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影响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
三、改进工作和方法,刻不容缓。
(一)规范立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档案工作依法行政的档案管理体制。加快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多头执法的管理体制,明确凡是档案工作必须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凡是属于国家所有档案都应该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下的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进行保管和利用,确立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信息工作独一无二的形象和地位,真正体现档案馆作为集中保管档案中心、集中利用中心、信息化利用中心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职能和作用。欣喜的是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在探索与创新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走出了路子,如广东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实现了城建档案馆并入档案局,安徽省更是全面改革了国家档案管理利用模式等,探索出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新路子。这种改革,一是有利于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消除在旧体制下不可避免的部分职能交叉、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现象,也符合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二是有利于树立档案部门的在档案工作上的权威形象与地位。三是有利于专业档案工作如城建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扩大权力,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我国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在内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该体系在强制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特别是涉及法律责任的许多条款内容显然刚性不足。行政处罚权是法律法规授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把尚方宝剑,而行政处罚范围的宽窄和权力大小则决定了这把尚方宝剑的锋利程度。《档案法》规定的罚款显然范围过窄、过小。比如:对于普遍存在同时危害很大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的拒绝归档、拒绝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拒绝档案安全保管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几乎没有强制力的“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而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按现行规定,档案行政制裁的重点是在档案进馆后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进馆前的违法行为只能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档案进馆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档案违法行为更为普遍,进馆之后倒相对安全了,这多少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扩大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权,对那些普遍存在的档案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三)规范执法,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把过去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梳理,提出了科学的应对措施,统一执法内容和要求,从而深化和扩展执法工作内涵。一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特别对一些时间概念更要从严掌握。比如检查结果的告知时间和复查时间问题、下达处罚决定告知书及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衔接问题等。二是规范执法细节,比如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现场检查记录应把握的要点及顺序统一格式,对调查记录应具备的要素进行了整理和统一,防止出现调查记录发生偏颇而造成失误。三是在调查过程中,强调规范用语、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把行风建设要求贯彻始终,把执法办案过程扩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较好地塑造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执法活动中,积极贯彻执法与教育、宣传、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把档案执法现场变为宣传阵地、业务培训课堂。
(四)提高素质,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必须坚持以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思想,以科学知识提高能力,以工作任务带领队伍,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培养、锻炼队伍;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主体自身素质的培养,强化法治意识,强化职业道德,从依法行政主体的录用、培训、行为规范,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高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衡量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要强化职业道德,就是提高依法行政主体的道德水准。依法行政主体的地位、职责,决定了其应具备的道德水准不同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准,所以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及文明执法、公平公正的理念等。
一、自由裁量权在档案行政处罚中的表现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一是自主确定处罚的形式;二是自主确定处罚的幅度。行政处罚社会性、渗透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处罚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处理行政处罚中的各种问题。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掌握着一定的处罚形式与处罚幅度,所以在此问题上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第一,档案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文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形式,如警告与罚款并存,这使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最终适合哪种处罚形式。
第二,档案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档案行政处罚应用最多的形式为罚款,而罚款数额上限与下限之间相差很远,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行政相对人违法应该取上限还是下限,这就是手持行政权柄者自由裁量的范围了。同类违法行为,情节、危害都相似,如果一个罚1万,另一个罚10万,从表面上看是“依法处罚”,但对相对人而言却有失公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档案行政处罚中不规范的原因
第一,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复杂。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既有普通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又有党政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对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普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而各级党政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许多单位无论是地位还是权势,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及的。在这些单位、部门面前,倒显得档案局这个行政执法主体是弱势部门了。因此有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可能针对不同对象做出不同处罚决定。
第二,部分档案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在执法中由于执法人员个人业务水平、好恶的影响,不能公正客观评价各种具体档案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有失规范现象。如行政处罚时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责轻罚、轻责免罚或协商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因疏忽、过于自信而导致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等。
第三,我国公民的救济途径不完善。在我国,公民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却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首先,《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如果变更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为被告。” 在我国95%的复议案件做出了维持决定,很大原因就是部分档案复议机关担心自己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且虽然《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公民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启动,制约了复议机关的监督。其次,《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审查原则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即使审理也必须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因此对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造成的危害后果就缺乏了司法救济。
三、档案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措施
第一,加强档案行政机关自控 。
1、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档案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在规定期限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级机关经审查,对违法或明显失当的处罚,可以责成处罚机关纠正或自行纠正。
2、建立档案行政处罚回访制度。采取发放问卷、案件回放、询问管理相对人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受到档案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汇编档案行政执法案例。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的处罚案件予以汇编整理,以指导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弥补法律不明确、裁量权较宽可能造成的弊端。
第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自由裁量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自己意志进行斟酌、选择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裁量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公务员素质的重要甚至是主要的标准,是行政主体整体行政水平的重要检验标尺。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其政治上忠实于党和人民,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廉洁清正,铁面无私;业务上精干过硬,精通法律事务,掌握精湛的技能,善于执法,敢于执法,有较高的执法水平。
第三,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1、加强自由裁量的司法控制。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可依法予以撤销,对显失公平的处罚可撤销或改判。目前,应进一步明确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认定的司法解释。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一种规范化的内部的监督形式,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监督范围广泛,监督程序简便。它不但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复议机关对自由裁量行为不仅可以给予全面的审查,而且可以直接行使变更权,纠正任何违法和不当行为。但目前要大力纠正档案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官官相护”的问题。
一、评议考核范围
(一)各区、县(市)建设局;
(二)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情况;
(十)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具体考评内容详见市政府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目标和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评目标。
区、县(市)建设局以及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考评目标和市建委设定的专用目标。市政府考评目标和市建委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市政府考评目标中设5分加分,市政府考评目标满分为55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方式
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征求意见专栏、问卷调查、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机关测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档案,将平时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年终按照评议考核档案记载的内容对被评议考核单位作出评价。
四、奖惩办法
经过评议考核,将对各被评议考核单位按以下方法作出评价:
一、一是强化了依法行政组织建设
明确了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仲良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分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机构,局政策法规科全面履行全市档案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局办公室负责机构内部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依法行政工作全覆盖;三是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档案局有关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工作部署,结合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印发了《市档案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提出了市档案局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措施手段和责任目标;四是完善制度,为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建立完善、深化落实了近年来我局有关依法行政、民主决策、过错追究、政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五是严格考核,局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档案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全局机关职能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目标。并且对全市各区县档案局加强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市档案局与各区县档案局、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度工作责任目标,把依法行政工作贯穿落实到了全市档案工作中。
二、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依法行政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市档案局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大了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宣传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一是印发了《市档案局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全面安排了依法行政、档案法制建设和“六五”普法工作,明确了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的工作目标;二是编印了法制宣传材料10000份、培训教育资料500本;三是开展了依法行政和档案法制建设工作教育培训,举办培训班3期,培训人员达370人,重点培训了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四是利用各种媒体、党政网、市档案局网站、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加强了依法行政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五是利用市档案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卫生城市复审、法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等,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升了社会对依法行政工作的了解和关注;六是加强了局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教育考试,,市档案局先后组织开展了档案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学习辅导、教育考试;特别是针对局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参加了省档案局法制教育培训。通过进一步加强档案依法行政和档案法制宣传,我局党政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法制素质进一步提升,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市档案局、富顺县档案局被省档案局评为“五五”普法、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三、加大力度,依法监管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兴领域档案法制监管,在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档案局与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制定了《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并且,于5月27日在川润集团召开了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现场会,推动了全市民营经济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法制监管。制法了《市度档案行政执法的通知》,对我市22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履行了档案法律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职责。一年中,检查22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12个、合格10个,(提出书面整改单位一个),全市无违反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案件发生。
(三)加强普法宣传。在认真总结我市档案“五五”普法成绩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了“六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了法制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纪念《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十五周年,我局于今年7月在富顺县召开了区县档案局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组织法制人员积极参加市法制办、省局组织的法制工作调研、研讨活动,撰写了理论文章。
(四)加强专项执法。为了全面落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的重大部署,我局在市发改委的配合下,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检查的通知》联合开展了对我市50个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开展了对市国税局、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的专项检查;为服务市委、市政府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市档案局配合卫生城市指挥部对29个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档案工作检查。档案行政执法有力推动并且服务于工作大局,收到了明显成效。
(五)加强政务公开。在全面开展依法行政过程中,我局重视政务信息、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公开透明。一是依法民主决策,局在有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制定、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竞争上岗、资金安排、重大建设和管理方面,局党组、行政坚持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二是信息公开,,我局通过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职工会议,信息公布栏传达贯彻了上级重大会议精神,通报了局党组、行政的重大决策,增加了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三是信息开放,利用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收集、整理、开放了市党政机关各类政务信息;四是利用市委组织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开放了市民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涉农方面的信息,为服务我市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利用市档案局网站,公开了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工作部署、工作信息等。全面推进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全市档案系统法制队伍建设。一是制定了《市度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意见》,提出了档案法制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计划安排和工作目标;二加强了法制教育培训管理,强化了教材、教案、课件、培训的管理和建档工作;三是对全市档案系统29名行政执法人员和3名监督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健全了执法人员信息收集和建档;组织了17人参加省局开展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全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
(七)加强法制调研。,为了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信用档案、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电子文档管理,我局加强了工作调研。一是领导带头,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仲良和其他副局长分别带队,深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乡镇村组,调研有关机构改革档案移交、改制企业档案处置、新农村建设档案管理和民营企业档案发展等;二是加强依法决策,为认真实施“十二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我局在行政执法档案、新农村建设、民生档案管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五位一体”建设、档案馆库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档案局供决策参考。三是深度思考了我市档案“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法制保障措施。
(八)加强基础建设。按照省档案局、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我局全面加强了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做好依法行政档案工作,我局完成了有关依法行政、法制建设、行政执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我局依法行政和档案工作行为;二是开展了市档案法制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三是加强目标考核,我局在年初安排了全市档案系统依法行政等工作任务,12月下旬开展对区县档案局的检查考核,确保依法行政等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法律职责、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全面促进档案发展、服务经济成效明显。但依法行政工作任重道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建设,进一步强化档案法制监管,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机制,扎实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为市档案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自查情况
(一)行政决策规范化。一是我局建立了依法行政决策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和省有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全面、准确、规范的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二是在制定《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在川润集团、川力股份公司、华夏阀门公司等进行调研,与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进行了多次研究,进行了科学论证;三是坚持了局党组、行政办公会议决定我局机构人事、重大工作部署等决策机制,并执行了决策评估检查、责任落实和过错追究等制度;6月,按照程序制定了《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并依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档案局报送备案。
(二)行政执法规范化。一是我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局网上挂公开了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流程、职责权限等;二是严格执行了《市档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报送了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在市档案局网站上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三是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要求,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四是我局无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工作,无违规行为发生;五是贯彻落实了《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了我局行政执法档案;加强了对区县档案局行政执法档案的监督检查。
(三)化解争议规范化。,我局贯彻落实了市政府有关行政调解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了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接受了社会组织和群众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人事档案管理、档案遗失、移交、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和档案事务咨询服务,无行政调解发生。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粮食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及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粮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公示粮食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等;
(四)执法期限公示。公示在粮食行政许可、处罚、复议中,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执法期限;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的公示。公示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书面、网络、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本局将机构职责、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方式等内容在《扬州粮网》、公告栏、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方便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监督检查科。在公示后15日内应将公示内容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时间为一个月,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我市所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持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文明执法,是否有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等行为;
(五)法律文书是否统一规范,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一)在被监督检查单位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现场查看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落实情况;
(四)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