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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等方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现就我局2019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局指定由局综合室牵头政务公开工作,各业务股室、局属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全面、准确地在区政府政务公开网上依法公开应主动公开的部门动态、通知公告、政府采购等政务信息。
二、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
进一步健全落实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局领导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廉洁教育,坚决防止和追究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以权谋私、以情代法等问题。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做到许可审批依据充分,公正公开。
四、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2019年,我局共受理行政许可10宗,按规定依法开展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行政许可执法案卷资料均根据市公路局相关工作要求实行“一案一卷”,装订规范。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今年5月,我局积极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辖区内各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向项目部负责人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企业责任意识,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占。今年4月和9月,结合节前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我局牵头会同金湾运输管理所、金湾交通执法大队、金湾交警大队、两镇等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辖区客运站场、货运企业,对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行业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提高企业法制意识,拒绝超限超载营运。
六、开展联合行政执法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一、当前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事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家管理
我国目前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管机关是海事部门,但又分为地方和部直属海事部门,管理中存在着权限交叉的问题,尽管交通部有相应的管辖权的规定,并且对海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片水域多家管理的现象。这种管理体制上的不顺,在实际中不仅给船户加大了负担,带来诸多不便,而且给水上交通安全及行政管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海事行政立法滞后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海事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关系到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自我国建国以来,我国陆续完善了海事法规规章,使海事执法逐步有法可依。但在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相对其它国家的海事法律法规而言,我国的海事法规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3.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不规范
(1)海事行政执法中轻教育、重罚款。一些海事执法人员在发现违章行为后往往以罚款为主,而忽视了对违规者的教育,不能使违章行为得到改正,周而复始,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2)一些海事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填写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在处罚时只开罚款收据,而不填写任何法律文书。
(3)海事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近几年来,在长江沿线,各地海事部门成立了多个检查点,对航行中的船舶进行拦截检查,这一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水上交通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危害。水上交通和公路交通一样,船舶或者车辆在正常航行或行驶中,没有明显违章现象或署名举报,执法人员就没有权力进行拦截检查,如果进行了拦截检查,就严重的损害了公民的通行权及生命权。长江中因为海事部门拦截检查而造成的沉船事故,也时有发生。
二、形成海事行政执法弊端的原因分析
1.对海事行政执法的认识不够
(1)对海事行政执法理解上的偏颇。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对方往往由于知识程度较低,有时对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往往不能理解。但由于船舶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必须要按国际上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这些认识与国家的有关法规有着强烈的冲突。
(2)为了狭隘的部门利益。海事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体制问题对水上交通进行交叉管理,形成了部门分割,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是为履行各自职责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
2.海事行政立法滞后的原因
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快于法律法规的建设,海事行政立法滞后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颁布的,已经有近30年没有修改、调整。这期间海事的名称、职能、隶属关系都作了重大的调整。《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的立法滞后原因则在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复、无法进行完整的行业管理,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因为职权和自身利益的问题难以调整,从而影响了统一性的水上交通法规的颁布及法规的执行。
3.产生海事行政执法中不规范行为的原因
(1)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往往把罚款与执法经费、补助、福利挂钩,实行罚款分成。导致了部分执法人员追求部门和各人利益,形成行政执法中重罚款、轻教育。就目前的管理体制而言,部直属海事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地方海事则是自收自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海事执法与吃饭问题联系到一起,从而影响到海事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未从源头上把好进人关。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新录用人员时没有严格按照交通部的录用条件把关,致使一些不够条件的人员进入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因为部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问题,造成了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公平的情况,影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3)法制教育不深入,执法行为的法律严肃性不强。虽然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经常组织各种开工的法律培训班,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一线人员就是不去听课,或者是听课时不认真。有的单位自学时只是象征性的找一份资料读读,未能深入学习和理解,加之海事行政处罚和甜言软语且制作文书相当繁杂,故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少不按程序执法,不按规定填写执法文书的问题。
三、解决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1.建立新型的海事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新型的水上行政执法管理分配制度应该是一种打破部门分割,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发展,服务于运输业户,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体制。这一体制应融统一性、系统性、高效性、服务性于一体。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管理模式,总结他们的经验,执照归口管理,实行大交通管理模式。这将有利于解决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交叉问题,也将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在统一的系统中进行高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动我国经济的高速腾飞。
2.加快水上交通立法的步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可依。海事行政执法是管理和规范水上交通市场,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只要建立了符合水上交通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较完美的水上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在海上有《海上交通安全法》,但内河还没有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要早日解决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同时要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协调工作,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的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体系,使海事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循,使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法规的规定。
3.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要同时抓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一方面,我国要把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人作为搞好海事行政执法的一项所需要措施来抓,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执法。另一方面,要做好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依法运输的氛围。
4.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水平
(1)把好人员录取关,提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录取条件,各地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新录用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从源头把好人员录取关。对目前在岗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学习,按交通部的要求2006年前,45周岁以下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海事行政执法要求制度化。海事行政执法首先要求健全制度,要实行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执法过程中的廉洁奉公、文明执法以及执法监督等制度,并在实际执法中严格执行。其次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具体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严格禁止程序执法,甚至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的行为。
(3)提高海事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由于立法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海事行政执法的手段相对于国家公、检、法等部门而言没有很好的强制措施,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能触犯法律,造成工作被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要求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5.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的监督
关键词 路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基本原则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其本身法律设置也对执法人员能否正确行使裁量权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路政执法队伍人员构成较复杂,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比例偏低,部分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养较低,实际工作中受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易造成裁量不公问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讨论该问题的。
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的提出
该部分将论述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主观问题和客观问题,以便为解决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的问题做好准备。
1.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主观问题
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影响执法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目前路政执法人员,法律和交通专业执法人员比例较低,整体年龄仍然偏大,毕业分配和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的比例还是偏低;执法人员缺少法治观念。中国的法治化发展进程缓慢,漫长的封建统治,长期的愚民统治制度,导致了一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传统,人民对法律是抱有一种敬畏的态度,并非认为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法治观念的淡薄化也应运而生了;执法人员道德素养较低。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养较差,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的执法人员专业不过硬,加上利益的驱使,在工作中易造成裁量的不公。
1.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客观问题
交通运输行政立法的局限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等特点决定了具体执法权力难以详细明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路政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上,还存在对路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外部监督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不敢申请复议或出于其他心理不愿行使监督权,司法监督,只在有争议时才审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具体执法行为究竟是否适当――即合理性较少审查,也就难以发挥对裁量权的监督作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基准缺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等特点决定了具体执法权力难以详细明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都进行原则性规定,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不是很明晰,在路政处罚当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如此。
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的学理分析
通过上文了解了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存在的问题,在下文中以行政法学法的基本原则为理论支撑,分析该问题。
2.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问题的学理分析
从合法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的问题。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作为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者,其活动也必然要遵守该原则,执法人员构成的复杂性,较低的专业素质、淡薄法治观念及道德素养较低成为阻碍其合法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因素,造成责同罚不同,处罚较轻或较重等一列不合法行使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从合理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的问题。合理行政原则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及比例原则。在路政处罚时,路政执法者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将这三个原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同则不同罚,路政处罚的“年票制”等系列违行为,或是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或是考虑相关不相关的因素原则,或“杀鸡”用了“宰牛刀”,采取的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符即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
2.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问题的学理分析
从合法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的问题。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交通运输行政立法的局限性,较宽泛的业务,法律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一一名列,使得路政执法者在适用裁量权时就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加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缺位,都将不利于路政执法者合法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从合法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问题。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及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就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路政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这两个原则都要执法者进行处罚时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办所谓的人情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采取的手段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3完善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在上文中论述了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存在的问题,并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该问题的原因。在下文中将从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3.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的对策及建议
提高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上岗门槛。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执法的法律意识。响应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四个交通”发展的交通理念,在这一领域内应加强法治宣传,使路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在法治观念的下,合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之全面熟悉、掌握业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的对策及建议
限制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行政执法机构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细化,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自由裁量内部规范性文件,使其应用更加具有合理性。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使路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更加具体;建全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法律监督制度。严格落实执法案卷评审制度,对行使裁量权进行监督,通过激励和查处手段,规范了执法行为,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应对处理的路政处罚案件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制定统一的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在日常的路政管理活动中,应及时制定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细化处罚标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依据法律规定细化不同标准,对每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原则上统一划分为5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处罚原则上明确为一个具体的处罚数额或处理方式。在具体的路政执法中明确处罚标准,不仅使被处罚对象易于接受,且有利于减少了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4结语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规范好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路政管理工作极为重要,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控制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权利真正能体现公平正义,确保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有序的行使。
参考文献
[1] 周佑勇.量刑基准公众参与模式之选取[J].法学研究,2014(01).
一、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一是抓培训。年初制定了《XX年交通法制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推进交通执法培训工作。全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期执法业务培训,分别是:农村公路管理业务培训班、新版运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班、交通运输部“五个规范”专题培训、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班。二是抓活动。上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促进执法人员学习。下半年,又组织编印了《交通依法行政应知应会常识》小册子,发到全体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全体交通人的依法行政意识。8月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泰州市执法会考,取得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个泰州市最高分的优异成绩。三是抓制度。根据局党委的要求,制定完善了交管所规范化管理制度、执法应急指挥制度、运政案件处罚程序制度等,坚持实施定期的执法例会制度、案例分析制度、业务学习制度等,实现用制度管人和用制度约束人,努力打造人民满意执法队伍。
二、执法监督方面。一是坚持执法文书检查。结合交通运输部执法检查的要求,我们制定实施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考核细则》,全年组织开展了5次执法案卷互查互评活动,检查评议执法卷宗140件。二是坚持交通执法督查。坚持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执法监督,以严格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在今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中,我局代表泰州市局接受了省交通厅的专项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充分肯定。三是坚持执法公开公示。按照执法公示制的规定,制作了统一执法公示栏,督促各交管所进行了重新设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规范运行工作。
三、法制基础管理方面。一是加强交通法制宣传。先后组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进社区、送法下乡、送法到码头等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纵横交通”之法制交通专栏,全面宣传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为促进交通依法行政营造了浓烈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执法基础台帐管理。年初,我们就布置开展交通行政执法基础台帐规范化建设活动,要求各执法单位按照《基础台帐考核细则》的规定,逐项建立和完善,并于近期进行了专项检查。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过去10多年交通行业1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1个、修改完善2个、废止10个。
四、注重读书学习,坚持廉洁自律。今年,本人积极参加局党委组织的读书活动,认真阅读了《世界是平的》、《观念改变命运》和《**百科》三本书,完成了读书心得和调研材料任务;同时注重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能力。在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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