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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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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威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执法机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大类。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威信不仅体现在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通过执行法律,实现立法目标,取得法律效果,更体现在通过法律效果的实现,取得相应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影响,达到引导社会公众在参与道路运输行为中遵守法治秩序,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威信,推进行业治理向法治转型的目的。

一、道路运输执法威信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执法标准不统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效力层次最高的依据是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施行至今仅做过3次细微修改。当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条例的很多规范内容已与当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不符,亟待修订和完善。条例的内容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实践中所适用的依据主要集中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中,因规范性文件缺乏稳定性、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相邻地区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导致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尺度和标准缺乏统一,损害执法威信。例如由于法律缺失,造成对残疾人违规行为处罚难问题。如果严格执法,势必超越了这部分特殊群体心理和经济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特殊照顾,势必影响政策公平性。

(二)执法环境不好。由于公众法制观念缺失,在道路运输执法中,当事人车辆或者相关证件被扣后,不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而是通过找关系、暴力对抗、自伤自残无理取闹等方式逃避处罚,而道路运输执法部门往往因执法权限和出于社会稳定考虑,做出让步。这势必给社会公众造成守法无好处,越闹越得利的印象,侵蚀执法威信。

(三)存在以罚代管现象。燃油费税改革后,道路运输执法经费由中央转移地方,再由地方财政划拨执法机构。部分地区财政部门通过预决算制度变相向运管机构下达罚没款指标,基层道路运输执法机构经费普遍得不到保障,迫使运管机构执法趋利化,出现重罚款轻服务现象。

(四)存在执法不严问题。由于极少数基层运管人员素质问题,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个别甚至还、贪赃枉法,给运政执法带来严重负面社会影响。

二、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业法律法规体系是道路运输执法威信树立的源泉和基础。当前交通运输部门亟须加快道路运输管理的立法进程,既然难以实现将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目标,就应当着手修订与完善现有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体系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执法实际不相适应的部分,及时清理各地地方性立法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尽早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业等职能的管理规定,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要加快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大部分基层运管机构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型事业单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趋利性问题,需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中统筹考虑运管机构的性质,纳入公务员管理,落实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同时,要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待遇,吸纳更多的包括法律专业人才在内的各种高素质专业人才,为树立道路运输执法的威信提供人才保障。

四、要强化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运管部门应借助于国家普法及法制宣传的平台和载体,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公众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坚持政务公开,加大对运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理解和支持执法工作。

五、要创新工作理念,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良好的法律制度只有在具体应用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方能树立执法的权威和威信。在道路运输执法中要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人为本、效果为先,兼顾社会的原则。执法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它对法律、执法工作本身以及社会意识、认识等所产生的影响都可以归纳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律效果决定社会效果,行政执法所追寻的社会效果应当通过法律的适用来实现,只有在特殊和个案情况之下,并在严格且公正的规则和程序控制之下,才能加以“变通”。执法工作首先要考虑法律效果,只能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合理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寻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而不应违反程序或实体之规定达到追求社会效果的目的。

因此在道路运输执法中应做到:

1.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本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关于规范执法行为的羁束性规定,以礼服人、以法施威,尽量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让道路运输执法参与各方都强烈地感受到被公平公正对待,实现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当遇到特殊个案的处理需要突破法律设定的具体规则进行特殊“变通”处理来实现社会效果时,也应当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法定的程序和体制内进行解决。

2.排除行政权力的干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以防腐,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可以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树立执法威信。任何制度的安排和行政指令的作出,都需按照法律规则办事,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更应该树立对法律的敬仰,以身作则,为一线执法人员做好法治的表率,用实际行动支持执法者、教育执法者依法行政、依法治运。

3.把教育优先贯穿始终,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化。在执法工作中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优先,处罚次之。在符合法律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尽量人性化开展执法,融法、理、情于一体,取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支持与肯定,树立执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董和平.执法效果论.当代法学,1997(6):15.

[2]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项基本政策的法理分析.法律适用,2005(1):26-31.

[3]刘纯麟.论行政执法效果.东北师范大学,2010.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制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量化任务,层层分解,逐级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

2.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程序,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公民异议处理机制等,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做好《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贯工作。结合“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让公众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4.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证件管理规定》)和《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根据基层执法实际工作需要,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件,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实施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5.继续完善交通执法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完善交通执法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建设,实现网上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公众服务水平。

6.推进交通运输执法形象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统一执法标志、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和执法场所外观,确保标准统一、形象一致、工作协调,推进执法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同时,紧密结合“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转变执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和谐执法理念,开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7.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重点,开展案卷评查活动,总结执法工作经验,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8.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认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迎接部、省(市)执法考核评议的督促检查

9.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试行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信息汇总、分析,及时修订。

10.深化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的要求,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严格监管措施,强化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职能。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行政许可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探索执法创新

11.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探索应用联合执法、统一执法、路警共建等多种多样的执法模式,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本地区跨系统之间和跨地区之间的协作、沟通和配合,创新执法机制,综合利用各方的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序号

牵头科室

抽查      对象

检查      对象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任务

配合或协同科室(单位)

    1

建设管理科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2

建设管理科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3

建设管理科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2021年无相关建设项目。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4

建设管理科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

每年3次,每次2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2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3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9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5

公路管理科

涉路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5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涉路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涉路工程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涉路工程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6

公路管理科

非公路标志设置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利用跨越公路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所有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2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非公路标志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非公路标志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7

运输管理科

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80%,每年不低于 5次,每次不低于2家客运企业。

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4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5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6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7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1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

城市交通科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含线路经营)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含线路经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

城市交通科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

运输管理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5次,其中1次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每次不少于2家企业;7月份为联合执法。

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市市场监管局)

  3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4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5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6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7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8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9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0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4月份

是否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12月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导致难以实现个案公正的特例除外。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的。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情况。

本办法所指的减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通管理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

(六)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十)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对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在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后,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书面说明书,说明接受或不接受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基准、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减轻处罚的除外);

(四)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根据《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开展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主体合法

交通运输局是xx县人民政府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行政部门,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在法律层面上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二、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要为运政执法、路政执法、港航执法三大类,法定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督检查。目前,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均取得交通部和河北省省行政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行业执法规范,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按照法定职能,强化道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依法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责任。此外,根据县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制度,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发挥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保障作用,有效地维护了行业稳定,促进了行业发展。

三、行政执法程序完善

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局属执法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职权职责,落实告知义务。同时,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结合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规范,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与合法化。

四、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

为有效控制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依法进行交通行政处罚,保证了交通行政处罚幅度合理合法。在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坚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的原则,一般案件由承办部门上报分管领导审查,再上报至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均须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在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损坏交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近几年来,我局没有出现任何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和执法人员。

虽然,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精心指导下,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与建设法制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也存在一些问题:

1、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证据的能力和取证种类仍有不足。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往往只是给案件当事人做一些简单的询问笔录和拍摄现场照片,以置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很难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证据链,降低了所取得证据的说服力、证明力。